社会道德败坏,公捕公审公判游街,还能不能回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20:46:10
刚看到的新闻。
http://news.qq.com/a/20141121/0016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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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容三年四办公捕公判大会 嫌犯被反绑游街

2014-11-21 01:10

华容公捕公判大会现场。

“囚车”与“游街”

华容县东山镇的张霞没想到,她那个吸毒的儿子会出现在2014年10月17日全县公捕公判大会上。

这天早上,村民组长通知了她,让她作为群众去参加在华容三中举办的“万人大会”—这是当地人对公捕公判大会的惯用称呼。张霞和她的老公没有当回事,没有人提到她儿子,他们也正为儿子赵祥因吸毒被抓而烦神。

可这天下午,邻居告诉她,在会上见到了她的儿子。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胸前挂着硬纸板做的牌子,上面是他们的名字和“罪名”。他们被反绑着手站在卡车上,卡车的前部挂着巨大的“囚车”二字。“囚车”从华容县城出发,没有直接去东山镇,而是在周边乡镇转了一圈才到东山华容三中,众所周知,这叫“游街”。

三中和东山其他中学的学生已经在操场上等待多时。从9点到11点,先是县政法系统几个领导讲话,之后分批将犯罪嫌疑人带上台,挨个宣布他们的罪行。

10月22日华容电视台的《华容新闻》报道说,10月17日在东山镇举行的全县公捕公判大会上,公开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决了8名犯罪分子。县四套班子的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以及五千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大会。

“高压”与“教育”

仅从网络可以查到的信息,2012年至今,华容县已经召开了4次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大会,这还不包括各乡镇和专项的公捕公判大会。

怀乡中学一位高三班主任蔡老师说,去年他带高二的时候,就曾接到学校领导的指示,要求带整个二年级的同学去县城参加公捕公判大会。蔡老师说,组织学生去参加大会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接受教育,“现在的学生往往好逸恶劳,让学生知道犯罪分子是怎样走入歧途的,可以作前车之鉴。”

那次蔡老师和他的学生们站了一个多钟头。蔡老师记得,大会结束后,学校组织每个学生写了心得体会,最后统一交给了政教处。

事实上,每次的公判大会,政法委都会要求召开地的中学师生和党政机关派人参加。2012年起的4次公判大会有3次在学校召开。而校方一般会把这当做一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机会,积极配合。

“给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让学生们感到法律尊严。”华容三中的生活校长蒋大平很不理解为什么原先很正常的事在网上会遭到那么大批评。

不仅是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针对专项,华容县也会公开处理。2013年10月24日,华容县在县影剧院召开了非法堵门、堵路、堵桥事件公开处理大会,对“10·18”岳华公路非法堵路事件的5名违法人员和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公开拘留和公开逮捕,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教育广大公民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合理合法地维权”。

在这次有1100人参加的大会上,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康荣说县政法机关将始终采取严打高压态势,确保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

这种“高压态势”在华容县随处可见。《东山镇2013年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中就说,要将严打贯彻到各个环节,确保打出声威、打出气势,打出实效。对于“公捕公判”与“严打”之间的关系,人们早已了然。

“禁令”与“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早已下发通知,要求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但在华容县,自从2012年开始,这样的公捕公判大会就不曾中断。如果不是10月17日的这次被网友传到微博上,华容县的公捕公判大会也许不会引发舆论如此关注。事实上,这次公捕公判举办的时间恰恰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前几天,“依法治国”是这次全会的主要议题。

公开的资料显示,上半年,华容县信访维稳工作在岳阳市排名第一,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排全省第33位,继续保持了全省平安县的荣誉称号,“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被认为是关键性因素。在10月17日的公捕公判大会上,徐康荣说,公捕公判大会的召开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和政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

面对南方周末记者,徐康荣承认公捕公判这件事做得不妥,“岳阳市已经作了处理,调查组已经来做了调查,要求我们作出深刻检查,市政法委已经要求不允许再搞这种事,我个人做了检查,被通报批评”。

张霞的老公曾经告诉她“这么搞是不对的,是对人格的侮辱”,但张霞说他们不敢这样跟人说:“我们说不响,没有人认我们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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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百度“公安部 通知 游街”搜到了“百度法律”里的这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8年6月1日 高法明电[198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
游街示众”。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
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01日 (中央法规)

        注意通知里的措辞:是为“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而做出的联合通知,禁止游街的对象是“一切违法的人”。

        我又去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搜索“游街”,结果有两条,一条是关于司法公开的评论,有意义的是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里面第三百四十六条提到: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显然,这里的禁止游街是针对死刑犯。

        而在最高检查院官网搜索“游街”得出的结果也是两条,一要是关于法治的述评,同样有意义的也是第二条,“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二○○七年三月九日),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的联合通知,里面第三条第五款第四十八项提出: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这里禁止游街也是针对死刑犯。

        公安部的官网法规查询一页没能搜索出有效结果。

        司法部官网首页的搜索功能直接失效。

        1988年的通知有着明显的时代痕迹,可以认为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时至今日是否适用,我认为有待商榷。而最高法院和最高检查院针对死刑犯的解释和通知,可以看着是对罪犯人格或人权势尊重或保障。那么问题来了——这个话题可能由来已久或者说是老生常谈——罪犯的人权到底需要不需要保障?需要哪些方面的保障?保障到什么程度?有着中国特色的公捕公审公判游街难道就没有一点可取之处?是否就该一刀切地全部扔进垃圾桶?民众对公捕公审公判游街的意见和呼声又如何?

        或者我再申引一下——不知是否合适——上面的问题可以看着是保障个体人权和维护社会道德在违法这个点上触碰出来矛盾。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底限,而越是靠近底限运行,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越就高,我们是否应该认真考虑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固一下道德这道屏障?

        越来越多看似尊重人格人权,实则远离道德秩序的法律,使我们原本和睦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步步退让,逐步逼向了社会运行的底限、红线,我想我们有必要在加强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社会道德的维护和巩固,适时适量修正一些法律法规,让我们的社会运行轨迹远离底限红线,让我们的社会知法守法,更不缺“德”!刚看到的新闻。
http://news.qq.com/a/20141121/0016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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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容三年四办公捕公判大会 嫌犯被反绑游街

2014-11-21 01:10

华容公捕公判大会现场。

“囚车”与“游街”

华容县东山镇的张霞没想到,她那个吸毒的儿子会出现在2014年10月17日全县公捕公判大会上。

这天早上,村民组长通知了她,让她作为群众去参加在华容三中举办的“万人大会”—这是当地人对公捕公判大会的惯用称呼。张霞和她的老公没有当回事,没有人提到她儿子,他们也正为儿子赵祥因吸毒被抓而烦神。

可这天下午,邻居告诉她,在会上见到了她的儿子。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胸前挂着硬纸板做的牌子,上面是他们的名字和“罪名”。他们被反绑着手站在卡车上,卡车的前部挂着巨大的“囚车”二字。“囚车”从华容县城出发,没有直接去东山镇,而是在周边乡镇转了一圈才到东山华容三中,众所周知,这叫“游街”。

三中和东山其他中学的学生已经在操场上等待多时。从9点到11点,先是县政法系统几个领导讲话,之后分批将犯罪嫌疑人带上台,挨个宣布他们的罪行。

10月22日华容电视台的《华容新闻》报道说,10月17日在东山镇举行的全县公捕公判大会上,公开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决了8名犯罪分子。县四套班子的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以及五千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大会。

“高压”与“教育”

仅从网络可以查到的信息,2012年至今,华容县已经召开了4次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大会,这还不包括各乡镇和专项的公捕公判大会。

怀乡中学一位高三班主任蔡老师说,去年他带高二的时候,就曾接到学校领导的指示,要求带整个二年级的同学去县城参加公捕公判大会。蔡老师说,组织学生去参加大会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接受教育,“现在的学生往往好逸恶劳,让学生知道犯罪分子是怎样走入歧途的,可以作前车之鉴。”

那次蔡老师和他的学生们站了一个多钟头。蔡老师记得,大会结束后,学校组织每个学生写了心得体会,最后统一交给了政教处。

事实上,每次的公判大会,政法委都会要求召开地的中学师生和党政机关派人参加。2012年起的4次公判大会有3次在学校召开。而校方一般会把这当做一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机会,积极配合。

“给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让学生们感到法律尊严。”华容三中的生活校长蒋大平很不理解为什么原先很正常的事在网上会遭到那么大批评。

不仅是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针对专项,华容县也会公开处理。2013年10月24日,华容县在县影剧院召开了非法堵门、堵路、堵桥事件公开处理大会,对“10·18”岳华公路非法堵路事件的5名违法人员和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公开拘留和公开逮捕,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教育广大公民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合理合法地维权”。

在这次有1100人参加的大会上,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康荣说县政法机关将始终采取严打高压态势,确保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

这种“高压态势”在华容县随处可见。《东山镇2013年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中就说,要将严打贯彻到各个环节,确保打出声威、打出气势,打出实效。对于“公捕公判”与“严打”之间的关系,人们早已了然。

“禁令”与“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早已下发通知,要求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但在华容县,自从2012年开始,这样的公捕公判大会就不曾中断。如果不是10月17日的这次被网友传到微博上,华容县的公捕公判大会也许不会引发舆论如此关注。事实上,这次公捕公判举办的时间恰恰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前几天,“依法治国”是这次全会的主要议题。

公开的资料显示,上半年,华容县信访维稳工作在岳阳市排名第一,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排全省第33位,继续保持了全省平安县的荣誉称号,“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被认为是关键性因素。在10月17日的公捕公判大会上,徐康荣说,公捕公判大会的召开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和政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

面对南方周末记者,徐康荣承认公捕公判这件事做得不妥,“岳阳市已经作了处理,调查组已经来做了调查,要求我们作出深刻检查,市政法委已经要求不允许再搞这种事,我个人做了检查,被通报批评”。

张霞的老公曾经告诉她“这么搞是不对的,是对人格的侮辱”,但张霞说他们不敢这样跟人说:“我们说不响,没有人认我们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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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百度“公安部 通知 游街”搜到了“百度法律”里的这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8年6月1日 高法明电[198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
游街示众”。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
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01日 (中央法规)

        注意通知里的措辞:是为“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而做出的联合通知,禁止游街的对象是“一切违法的人”。

        我又去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搜索“游街”,结果有两条,一条是关于司法公开的评论,有意义的是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里面第三百四十六条提到: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显然,这里的禁止游街是针对死刑犯。

        而在最高检查院官网搜索“游街”得出的结果也是两条,一要是关于法治的述评,同样有意义的也是第二条,“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二○○七年三月九日),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的联合通知,里面第三条第五款第四十八项提出: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这里禁止游街也是针对死刑犯。

        公安部的官网法规查询一页没能搜索出有效结果。

        司法部官网首页的搜索功能直接失效。

        1988年的通知有着明显的时代痕迹,可以认为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时至今日是否适用,我认为有待商榷。而最高法院和最高检查院针对死刑犯的解释和通知,可以看着是对罪犯人格或人权势尊重或保障。那么问题来了——这个话题可能由来已久或者说是老生常谈——罪犯的人权到底需要不需要保障?需要哪些方面的保障?保障到什么程度?有着中国特色的公捕公审公判游街难道就没有一点可取之处?是否就该一刀切地全部扔进垃圾桶?民众对公捕公审公判游街的意见和呼声又如何?

        或者我再申引一下——不知是否合适——上面的问题可以看着是保障个体人权和维护社会道德在违法这个点上触碰出来矛盾。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底限,而越是靠近底限运行,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越就高,我们是否应该认真考虑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固一下道德这道屏障?

        越来越多看似尊重人格人权,实则远离道德秩序的法律,使我们原本和睦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步步退让,逐步逼向了社会运行的底限、红线,我想我们有必要在加强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社会道德的维护和巩固,适时适量修正一些法律法规,让我们的社会运行轨迹远离底限红线,让我们的社会知法守法,更不缺“德”!
“德”是约束自己的,“法”是约束别人的。

这是因为德是主观意志,法是客观条文。如果你可以用你的德制裁别人,别人也会用他的德制裁你,其结果就是“无法无天”。

要重塑社会道德,第一步就是要彻底抛弃虚伪的针对别人的道德,放弃道德作为变相宗教约束的功能,找回道德作为自我修养的本源。
general_j 发表于 2014-11-22 05:01
“德”是约束自己的,“法”是约束别人的。

这是因为德是主观意志,法是客观条文。如果你可以用你的德制 ...
要重塑社会道德,第一步就是要彻底抛弃虚伪的针对别人的道德,放弃道德作为变相宗教约束的功能,找回道德作为自我修养的本源。


通俗一点可以吗?这是妥妥的八股!
还是那句话

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公捕公判 都在新疆   新闻一出 一片叫好

我认为不应该搞什么公审,这不符合法制精神。
这么搞不利于长远的法制社会建设,而且公审游街之类的东西放到现在有多大效果,难说
我赞成先公审dang员
对被抓的公蜘可以这样,公蜘们已经是非人类了。其它犯罪人员不必如此
道德败坏源于长期不依法治国,比如公判就违法嫌疑行为。
drodchang 发表于 2014-11-22 08:51
我认为不应该搞什么公审,这不符合法制精神。
现场电视直播跟公审有区别吗?符合法制精神吗?
艾玛大哥 发表于 2014-11-22 09:09
现场电视直播跟公审有区别吗?符合法制精神吗?
有区别,两者的目的是不一样的,首先直播庭审是为了司法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被告的权利,被告有辩护的权利。而公审就是宣判,目的是威慑,被告没有辩护的权利,一开始,大家都知道被告有有罪的,有时,公审被告还要被五花大绑,这更是对被告的一种侮辱了。
现场电视直播跟公审有区别吗?符合法制精神吗?
公审很正常,因为有辩护。
如果人员抓错了,抓人的公检也要拉出去游街么?
drodchang 发表于 2014-11-22 09:19
有区别,两者的目的是不一样的,首先直播庭审是为了司法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被告的权利,被告有辩 ...
要是能跟辛普森大案一样能脱罪也可以,不枉宣传一把,问题是现在能电视直播的百分百的被定罪了,手铐和五花大绑不过是术不同而已。为了形式主义而直播而已。好比内蒙古奸杀案复审为啥就不能电视直播呢?非要闭庭审判?
mmmmmmm 发表于 2014-11-22 09:21
公审很正常,因为有辩护。
如果人员抓错了,抓人的公检也要拉出去游街么?
不需要游街吗?凭啥你公职人员可以闭庭审议。俺们老百姓就得游街?内蒙古奸杀案背后的那些人该不该上街给死者和人民一个交代?
艾玛大哥 发表于 2014-11-22 09:23
要是能跟辛普森大案一样能脱罪也可以,不枉宣传一把,问题是现在能电视直播的百分百的被定罪了,手铐和五 ...
有些庭审不宜公开,可以理解,但是直播庭审本身没有侵犯被告的权利,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公审嘛.....
手铐和五花大绑的区别?北京二环和五环的区别!
drodchang 发表于 2014-11-22 09:34
有些庭审不宜公开,可以理解,但是直播庭审本身没有侵犯被告的权利,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公审嘛.....
手 ...
西南王一案,我看就不宜公开!没侵犯被告的肖像权?经过人家允许了吗?人家同意公开电视庭审了吗?
对比辛普森和刀锋战士一案,就不要欲盖弥彰了。手铐和五花大绑的确是二环和五环的区别。不知道你注意没有。在审判之前,人家最多是犯罪嫌疑人,不宜带刑具。辛普森和刀锋战士人家可都是嘛也没有。所以要接轨把人家的精髓接过来。别整成四不像。
艾玛大哥 发表于 2014-11-22 09:41
西南王一案,我看就不宜公开!没侵犯被告的肖像权?经过人家允许了吗?人家同意公开电视庭审了吗?
对比 ...
直播庭审又没用于盈利,没有侵犯肖像权。我也承认直播有问题,可能会助长舆论干预司法,美国不直播庭审也是因为这个。但是现阶段还是有意的,比如以前被告要穿囚衣,坐牢笼,现在可以穿西服了。但是公审和严打一样早就该进时代的垃圾堆了。
艾玛大哥 发表于 2014-11-22 09:41
西南王一案,我看就不宜公开!没侵犯被告的肖像权?经过人家允许了吗?人家同意公开电视庭审了吗?
对比 ...
在审判之前,人家最多是犯罪嫌疑人,不宜带刑具

是不宜还是不会?
drodchang 发表于 2014-11-22 09:50
直播庭审又没用于盈利,没有侵犯肖像权。我也承认直播有问题,可能会助长舆论干预司法,美国不直播庭审也 ...
公审和严打都是术的东西,本质上是社会的控制力的问题。各国情况不一样,不能乱套。你怎么看墨西哥和哥伦比亚 包括美帝的大扫毒行动的?对付这帮社会真正的渣滓各国都没有人权。
zhepro 发表于 2014-11-22 09:53
在审判之前,人家最多是犯罪嫌疑人,不宜带刑具

是不宜还是不会?
某些暴力史或精神疾病可以穿束缚衣出庭。
艾玛大哥 发表于 2014-11-22 09:54
公审和严打都是术的东西,本质上是社会的控制力的问题。各国情况不一样,不能乱套。你怎么看墨西哥和哥伦 ...
如果你想给破坏法制找借口,那么还是洗洗睡睡了吧
艾玛大哥 发表于 2014-11-22 09:55
某些暴力史或精神疾病可以穿束缚衣出庭。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前科 无论起诉的是什么罪名 庭上都不用戴

庭前呢?

似乎电视上中国的一些法庭也是 戴着手铐到庭 然后庭上解开
drodchang 发表于 2014-11-22 09:57
如果你想给破坏法制找借口,那么还是洗洗睡睡了吧
什么法制?别扯了都是人治!辛普森是法制吗?还是刀锋战士是法制?要是法制都应该终生监禁。
给你个程序法制,就把你们嗨到高潮,真是看不懂你们。
zhepro 发表于 2014-11-22 09:59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前科 无论起诉的是什么罪名 庭上都不用戴

庭前呢?
按照那帮讲程序正义的应该是这样的。但现实是即便是欧美很多时候也做不到。比如对伊斯兰圣战分子的审判。连程序都没有。
艾玛大哥 发表于 2014-11-22 10:01
什么法制?别扯了都是人治!辛普森是法制吗?还是刀锋战士是法制?要是法制都应该终生监禁。
给你个程序 ...
法制是法制,正义是正义,不要搞混了。
drodchang 发表于 2014-11-22 10:03
法制是法制,正义是正义,不要搞混了。
伊斯兰法制是法制不? 法制不过是个程序。是手段不是目的。
期待啥时候举办几场贪官污吏的公审公判大会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艾玛大哥 发表于 2014-11-22 10:10
伊斯兰法制是法制不? 法制不过是个程序。是手段不是目的。
没错,法制就是手段,不是目的,你明白这个道理很好。如果把法律比作医生,首先它不能包治百病,而且它可能犯错,但是你不能因为这个就拒绝医生为你治病,除非你是练大法的。既然你找了医生,就得遵医嘱,不能乱吃药,更不能认为自己比医生更高明,自己给自己开药吃。
drodchang 发表于 2014-11-22 10:24
没错,法制就是手段,不是目的,你明白这个道理很好。如果把法律比作医生,首先它不能包治百病,而且它可 ...
法制就是手段,不是目的,你明白这个道理就行。我们就算是有共同点可以求同存异。至于剩下的东西可以慢慢博弈。
“德”是约束自己的,“法”是约束别人的。

这是因为德是主观意志,法是客观条文。如果你可以用你的德制 ...
说得好,必须要重法治,道德讲多了破坏多过建设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要重的是法治
有啥好奇怪的,上小学时围观过多次
thomas1987 发表于 2014-11-22 08:54
这么搞不利于长远的法制社会建设,而且公审游街之类的东西放到现在有多大效果,难说
这要看法制是个什么法了....  学西方那种保护犯罪人的圣母法律,这几年国内道德水准的大倒退与其关系不少~~~~
现在居然还有这种野蛮的行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这要看法制是个什么法了....  学西方那种保护犯罪人的圣母法律,这几年国内道德水准的大倒退与其关系不少~ ...
对,对圣母公痔不能放纵仁慈,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这要看法制是个什么法了....  学西方那种保护犯罪人的圣母法律,这几年国内道德水准的大倒退与其关系不少~ ...
对,对圣母公痔不能放纵仁慈,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drodchang 发表于 2014-11-22 08:51
我认为不应该搞什么公审,这不符合法制精神。
先吧2少1宽收了
swsky 发表于 2014-11-23 13:14
先吧2少1宽收了

这个还要分先后?这个和公捕公审公判游街都不符合法制,
游街、杀人示众都是恶心、吓唬P民的。
D员犯罪应该公审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