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奸的男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21:22:46
男子被强奸算不算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有学者建议女性强奸男性也应入罪,旨在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和人身尊严。
曾几何时,强奸是男人的专用词,曾有多少男人为此付出代价。
是时代变化得太快,还是我跟不上时代的潮流。
如今,女同胞站起来了,我们顶起半边天。
我不怀疑新闻的真实性,只是就事论事。不管男人女人,在遇到这种事,心灵难免会受到伤害。
我们只是身体构造不同,但都是拥有同样的心灵,我们一样会受伤,会痛苦,会害怕。
或许你会说,男人应该坚强,可也要看为什么坚强。男人可以为心爱的人流汗流泪,为朋友两肋插刀。但男人一样有尊严,会感到屈辱,甚至更深。想想吧,男人被女人强奸,是够否刺,只怕这个男人以后都不敢见人了。假如角色转换,我想同情女人会获得同情,但换成男人,谁会同情,自己问问,你会同情吗?男人被女人强奸,我更愿是一个笑话,而不是一个事实,是男人无能吗,也许很多人会说是,但不要忘记一个事实,是几个女人做出这起情节恶劣,影响深远的事件,更何况,那种情况下,男人当真敢拼命反击吗,只怕一个防卫过当先把自己弄进班房。看起来,男人何该倒霉,但话又说回来,现在不是讲男女平等吗,即然男女平等,男人用得上的刑罚,自然也应该适合女人,更何况,这个男人受到了伤害是事实,不能因为对方是女人就不处罚。所以我认为,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人间的公平公正,这事应该严惩严罚。…希望各位女同胞别恨我,总之一句话,大家都伤不起啊。
我认为”强奸罪”不该分性别,理由如下:
第一,什么样的“胁迫”才能使一个男性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男性不同于女性的生理特征,这种“强迫”的程度难以认定。
第二,传统的观念认为,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吃亏”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妇女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比起男性强奸妇女来,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但是,性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显然不应当依据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当男性的正当合法权利遭到违背意志的侵害时,就有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法律也有保护男性公民关于性选择的意志自由的必要。那种认为发生性关系“男方不吃亏”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因为贞操也即纯洁的良好品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认为男性没有“贞操”,既不利于男性的自律,也是对谨守贞操的男性的一种伤害,对社会风气也不无影响。当然,从司法实践来看,女性与男性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其方法有较大差别。男性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往往直接使用暴力,而女性则较多使用胁迫或者利用药物的手段,使男性就范。但是女性“强奸”男性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正是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强奸对人的心理和精神创伤远远大于对人的身体创伤,被“强奸”的男性的心灵创伤比被强奸的女性有过之而不及。
从国外看,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譬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 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 “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强奸”男子的事件也并非是绝无仅有。因此,将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给予打击,以法律手段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无论从社会公序良俗还是治安状况考虑,我国都该重新修订刑法,不让女色狼逍遥法外,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在法律上首先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http://fcdn.lexun.com/bbs/detail.aspx?id=243541803&vs=1男子被强奸算不算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有学者建议女性强奸男性也应入罪,旨在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和人身尊严。
曾几何时,强奸是男人的专用词,曾有多少男人为此付出代价。
是时代变化得太快,还是我跟不上时代的潮流。
如今,女同胞站起来了,我们顶起半边天。
我不怀疑新闻的真实性,只是就事论事。不管男人女人,在遇到这种事,心灵难免会受到伤害。
我们只是身体构造不同,但都是拥有同样的心灵,我们一样会受伤,会痛苦,会害怕。
或许你会说,男人应该坚强,可也要看为什么坚强。男人可以为心爱的人流汗流泪,为朋友两肋插刀。但男人一样有尊严,会感到屈辱,甚至更深。想想吧,男人被女人强奸,是够否刺,只怕这个男人以后都不敢见人了。假如角色转换,我想同情女人会获得同情,但换成男人,谁会同情,自己问问,你会同情吗?男人被女人强奸,我更愿是一个笑话,而不是一个事实,是男人无能吗,也许很多人会说是,但不要忘记一个事实,是几个女人做出这起情节恶劣,影响深远的事件,更何况,那种情况下,男人当真敢拼命反击吗,只怕一个防卫过当先把自己弄进班房。看起来,男人何该倒霉,但话又说回来,现在不是讲男女平等吗,即然男女平等,男人用得上的刑罚,自然也应该适合女人,更何况,这个男人受到了伤害是事实,不能因为对方是女人就不处罚。所以我认为,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人间的公平公正,这事应该严惩严罚。…希望各位女同胞别恨我,总之一句话,大家都伤不起啊。
我认为”强奸罪”不该分性别,理由如下:
第一,什么样的“胁迫”才能使一个男性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男性不同于女性的生理特征,这种“强迫”的程度难以认定。
第二,传统的观念认为,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吃亏”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妇女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比起男性强奸妇女来,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但是,性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显然不应当依据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当男性的正当合法权利遭到违背意志的侵害时,就有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法律也有保护男性公民关于性选择的意志自由的必要。那种认为发生性关系“男方不吃亏”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因为贞操也即纯洁的良好品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认为男性没有“贞操”,既不利于男性的自律,也是对谨守贞操的男性的一种伤害,对社会风气也不无影响。当然,从司法实践来看,女性与男性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其方法有较大差别。男性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往往直接使用暴力,而女性则较多使用胁迫或者利用药物的手段,使男性就范。但是女性“强奸”男性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正是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强奸对人的心理和精神创伤远远大于对人的身体创伤,被“强奸”的男性的心灵创伤比被强奸的女性有过之而不及。
从国外看,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譬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 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 “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强奸”男子的事件也并非是绝无仅有。因此,将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给予打击,以法律手段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无论从社会公序良俗还是治安状况考虑,我国都该重新修订刑法,不让女色狼逍遥法外,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在法律上首先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http://fcdn.lexun.com/bbs/detail.aspx?id=243541803&vs=1
这版都被那个 心有猫舔屎 垃圾搞臭了,都学着发垃圾贴
先把嫖宿幼女罪搞掉再说吧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这贴子,都是熟悉的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