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回家撞见妻子遭强奸 砍伤色狼被公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19:40:35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 骆某买菜回家后,见其妻子从邻居房内匆匆走出,并哭诉被邻居强奸,一怒之下,持菜刀将邻居范某某砍伤,致对方休克。日前,丰台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骆某提起公诉。

  2013年6月13日中午12点,骆某出去买菜,家中留有妻子和未满一周岁的儿子。一个小时后,骆某买菜回家,却发现院门紧闭。在敲门未果的情况下,骆某翻墙入院,走到邻居家门口时,发现妻子行色匆匆,慌慌张张地走出来。

  骆某跟随妻子回到自己屋内,反复询问缘由。妻子便失声痛哭,称邻居范某某以需要帮忙为借口将她骗至屋内,并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

  听到妻子声泪俱下的控诉,骆某再也控制不住,他拿起菜刀走到邻居范某某屋内,二话不说朝正在看电视的范某某肩膀上砍去,致使范某某左肩峰骨折,并伴随失血性休克。民警闻讯赶来将骆某控制后带回。

  目前,邻居范某某因强奸已被法院判刑,骆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
http://news.sina.com.cn/s/2014-08-29/033030761623.shtml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 骆某买菜回家后,见其妻子从邻居房内匆匆走出,并哭诉被邻居强奸,一怒之下,持菜刀将邻居范某某砍伤,致对方休克。日前,丰台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骆某提起公诉。

  2013年6月13日中午12点,骆某出去买菜,家中留有妻子和未满一周岁的儿子。一个小时后,骆某买菜回家,却发现院门紧闭。在敲门未果的情况下,骆某翻墙入院,走到邻居家门口时,发现妻子行色匆匆,慌慌张张地走出来。

  骆某跟随妻子回到自己屋内,反复询问缘由。妻子便失声痛哭,称邻居范某某以需要帮忙为借口将她骗至屋内,并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

  听到妻子声泪俱下的控诉,骆某再也控制不住,他拿起菜刀走到邻居范某某屋内,二话不说朝正在看电视的范某某肩膀上砍去,致使范某某左肩峰骨折,并伴随失血性休克。民警闻讯赶来将骆某控制后带回。

  目前,邻居范某某因强奸已被法院判刑,骆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
http://news.sina.com.cn/s/2014-08-29/033030761623.shtml
怎么跑到军事版来了?请版主转移到讨论畅谈版,谢谢。
这确实是故意伤害了。。。太傻了,应该先报警,再查查孩子是谁的
事后砍伤人肯定会被起诉
这标题,完全没有体现文中那极大的信息量嘛
肯定是 他老婆 害的
标题有问题,把两个时间段的事情捏在了一起,给人一种同步发生的 假象。
这种情况不砍死人就已经很理智了
法律不是一块铁板,情和法不矛盾。
这标题就是故意误导,将人往现行法律上引,
卤煮这是军事版
这确实是故意伤害,但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是当场看见妻子被强奸,为了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会构成正当防卫,但以不超过阻止损害后果发生为必要条件,否则,也会牵涉到防卫过当的问题。
这种情况不砍死人就已经很理智了
其实完全可以不必和对方一起蹲号子的。
应该晚上四野无人时把对方布袋蒙头再砍。
楼主法律常识都不懂,新浪小编博眼球起个这个傻标题,你还真信了。
事后砍人,是报复,太沉不住气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我是来看楼歪歪的
guanxiaojian 发表于 2014-8-29 11:20
事后砍人,是报复,太沉不住气了!
应该吧他老婆 睡了 是吧
这个新闻应该起个啥标题哪,都别难为楼主了,实在标题棘手
砍色狼是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
读过法律的都知道这是故意伤害,楼主是法盲。
都这么搞,还要政府干啥,茹毛饮血岂不痛哉==
这个太傻了,送那厮进去吃十年窝头是很顺理成章的事情,把自己搭进去没必要啊
应该拿棍子,那就屁事没有,最多拘留几天。
这当然是故意伤害,不是正当防卫,因为犯罪已经实施,不是正在进行。正确的做法就是报案,但是一般人没有那么理智,直接就干了,放在古代可能没事,但是现在是法治社会
他老婆行色匆匆是疑点!
是强奸还是通奸还另说呢
这确实是故意伤害,但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是当场看见妻子被强奸,为了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
拔出来了,不算!
长天孤鹜 发表于 2014-8-29 11:29
是强奸还是通奸还另说呢

通奸得女方承认,女方一口咬定是强奸,男方只能自认倒霉。

女的老公的行为明显属于报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在案发当时,才能算正当防卫,但是拿刀仍然涉嫌防卫过当。
强奸,杀人等严重犯罪的实施中,可以无限防卫,过后再打,就是故意伤人。文科生不懂科学就算了,得懂法呀。
这叫  撞见 ????
这是事后!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确实是故意伤害,但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是当场看见妻子被强奸,为了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
看见刀来了,人的第一反应是先拔出来,这算犯罪终止。
小贝壳 发表于 2014-8-29 11:34
拔出来了,不算!
不算什么呢?
小贝壳 发表于 2014-8-29 11:46
看见刀来了,人的第一反应是先拔出来,这算犯罪终止。
中止应当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不是终止,你那个意思是想说犯罪未遂。但是按照插入法,进去了再拔出来,已经是犯罪既遂了
中止应当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不是终止,你那个意思是想说犯罪未遂。但是 ...
我来玩笑那!
小贝壳 发表于 2014-8-29 12:09
我来玩笑那!
我只办理过一个强奸案,还不是很专业。
东方亮1 发表于 2014-8-29 11:09
法律不是一块铁板,情和法不矛盾。
你这帖说明你根本不懂法,还喜欢乱说。
斯普鲁恩斯基 发表于 2014-8-29 11:16
这确实是故意伤害,但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是当场看见妻子被强奸,为了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
强奸是可以无限防卫的。关键是一定要针对 正 在 进 行 的 犯罪行为。

caster5 发表于 2014-8-29 11:23
砍色狼是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


又一个不懂法的。不知道什么叫正当范围还不懂装懂。
caster5 发表于 2014-8-29 11:23
砍色狼是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


又一个不懂法的。不知道什么叫正当范围还不懂装懂。
rfl9 发表于 2014-8-29 12:20
强奸是可以无限防卫的。关键是一定要针对 正 在 进 行 的 犯罪行为。
确实是这样,必须是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