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官员自杀加大查办难度 死后也可开除党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22:42:07
【编者按】

8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1995年4月4日,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涉腐官员面临调查时为何选择“自杀”,自杀真能“解脱”吗?微信公号察时局进行了解答。


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要调查、在纪委调查过程中“自杀”,或者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真能“一了百了”吗?

如此,是否真的能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家人是不是还可以继续享用涉贪的财产?是否能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涉案人是否还会被追责?

察时局(微信公众号Cha_shiju)研究了相关党内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并请教了有关人士,试图为您作一个详细的解答。

死亡之后也可开除党籍

问:在纪委调查前或在纪委调查中,涉贪官员“死亡”,是不是一定会停止调查,不再问责?

答:不是。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

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问:有何依据?

答: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问:书面结论是什么?

答:确认其违纪。因为人已经死亡,无法执行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问:若党内确认了违纪,死亡官员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劵、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问:违纪官员若涉及巨额贪腐,还需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吗?

答:因为已经死亡,不再移交。

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怎么办?

答: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无论前期侦查有多扎实,最终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这个阶段,涉案官员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死亡”会加大查办难度

问:为何外界认为人死就能“不了了之”?

答:中国传统“死者为大”,调查机关有时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防止背上“刻薄”恶名。

问:“自杀“对案件查处有何影响?

答: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在被调查前就自杀,查办难度就非常大。对受贿类案件,没有官员一方的陈述,属于缺失关键性证据,容易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问:没有涉贪官员的陈述,是不是就没办法查证了?

答:不是。还会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途径佐证。另现在贪腐案件,往往有家属、情人等介入经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径。没有涉贪官员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关键看查办案件的决心和力度。

(原标题:解惑|涉贪官员自杀真能“一了百了”?死后也能开除党籍)

netease http://news.163.com/14/0817/17/A3SARROG00014SEH.html【编者按】

8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1995年4月4日,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涉腐官员面临调查时为何选择“自杀”,自杀真能“解脱”吗?微信公号察时局进行了解答。


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要调查、在纪委调查过程中“自杀”,或者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真能“一了百了”吗?

如此,是否真的能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家人是不是还可以继续享用涉贪的财产?是否能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涉案人是否还会被追责?

察时局(微信公众号Cha_shiju)研究了相关党内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并请教了有关人士,试图为您作一个详细的解答。

死亡之后也可开除党籍

问:在纪委调查前或在纪委调查中,涉贪官员“死亡”,是不是一定会停止调查,不再问责?

答:不是。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

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问:有何依据?

答: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问:书面结论是什么?

答:确认其违纪。因为人已经死亡,无法执行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问:若党内确认了违纪,死亡官员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劵、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问:违纪官员若涉及巨额贪腐,还需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吗?

答:因为已经死亡,不再移交。

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怎么办?

答: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无论前期侦查有多扎实,最终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这个阶段,涉案官员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死亡”会加大查办难度

问:为何外界认为人死就能“不了了之”?

答:中国传统“死者为大”,调查机关有时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防止背上“刻薄”恶名。

问:“自杀“对案件查处有何影响?

答: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在被调查前就自杀,查办难度就非常大。对受贿类案件,没有官员一方的陈述,属于缺失关键性证据,容易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问:没有涉贪官员的陈述,是不是就没办法查证了?

答:不是。还会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途径佐证。另现在贪腐案件,往往有家属、情人等介入经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径。没有涉贪官员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关键看查办案件的决心和力度。

(原标题:解惑|涉贪官员自杀真能“一了百了”?死后也能开除党籍)

netease http://news.163.com/14/0817/17/A3SARROG00014SEH.html
啥时候报道对一个调查前或者调查完成前自杀官员的非法财产进行处置的案例,我就信了
不能放过死人。
人民的智慧 发表于 2014-8-17 20:57
不能放过死人。
要给贪官海瑞那样的待遇,扒坟暴尸
要破除一切潜规则,以前退休了不查,现在照查不误,对待死人也应该一样
要继续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至于开除党籍什么的,没什么意义。
贼死了就不要脏物了?没听过
不还有家属么?手不黑怎么管理啊呵呵~
新时代的剖棺戮尸,不错,就从刚刚自杀的那个家伙开始吧!
zxdyy 发表于 2014-8-18 07:39
不还有家属么?手不黑怎么管理啊呵呵~
九族
zxdyy 发表于 2014-8-18 07:39
不还有家属么?手不黑怎么管理啊呵呵~
九族
该追回脏款就该追回 不能因为人死了钱就不追回了
死了房产不动产又不会走了——钱存外国银行了金子银子钻石古玩还有——继续抄家么说个小事儿:我老家县里一个“从七品”的官儿刚刚上吊自杀不久。就说这么多了——我的老家在山东省会和重要工业城市之间却要归北边不发达地区管——成了北边不发达地区的“乳牛”那个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