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陪酒身亡 按“因公牺牲”获赔130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21:31:06
  【原标题】安徽民警陪领导喝酒身亡家属被要求不再追责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

    民警酒后意外身亡

    8月5日,记者来到祁门县公安局了解情况。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月8日下午,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在其斜对面的铜锣湾土菜馆二楼包间安排了“工作晚餐”。

    据一位当事人介绍,事发当晚酒桌上,共有金字牌派出所和闪里派出所的13人参加。就餐过程中,除司机、值班民警外,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朱璘下楼时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没拉住,朱璘就侧着倒了下去,头部着地。”

    记者拿到的祁门县公安局提供的“情况通报”材料显示,事发当晚朱璘先是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并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被转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期间,县公安局两次从杭州、上海请来专家进行会诊,垫支医药费30余万元。在经过专家会诊宣布朱璘脑死亡后,3月26日家属又将朱璘转上海治疗,祁门县公安局又陆续垫付医药费60余万元。朱璘于6月13日去世。

    事发4个多月之后,家属终于盼来了一份“不尽满意”的处理结果。5月20日,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做出处理决定,对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教导员康光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对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想获赔偿先签承诺书

    事发后家属要求公安局调查事实真相,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但7个月过去了,除了口头的三言两语,家属依然未能等到这份调查报告。更令朱璘的父亲朱春久想不明白的是,县公安局竟然要求家属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请求。

    针对朱春久的质疑,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张为民介绍说,朱璘去世后,其亲属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以及善后赔偿300多万元等要求。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祁门县公安局最终答应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

    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参照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测算,因公牺牲的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

    “钱先由县公安局垫付,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工作,事后由县公安局执行。因此,在与朱璘亲属达成补偿协议时,县公安局同时要求其亲属承诺放弃对县公安局以及其他民警的申诉主张和赔偿要求,并就此签署承诺书。”汪华峰说。

    还有多少谜团待解开?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郎克宇律师分析认为,关于130万元补偿有两处疑点需要追问:一是祁门县公安局所称对朱璘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是否合规?如此高额赔偿有何依据?二是祁门县公安局所称为其他民警垫付民事追偿款,是否合乎程序?“县公安局是财政拨款单位,所垫付的资金哪里来?是否符合正当行政流程。这些信息有必要向社会公开。”http://news.hainan.net/guonei/toutiao/2014/08/07/2007374.shtml  【原标题】安徽民警陪领导喝酒身亡家属被要求不再追责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

    民警酒后意外身亡

    8月5日,记者来到祁门县公安局了解情况。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月8日下午,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在其斜对面的铜锣湾土菜馆二楼包间安排了“工作晚餐”。

    据一位当事人介绍,事发当晚酒桌上,共有金字牌派出所和闪里派出所的13人参加。就餐过程中,除司机、值班民警外,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朱璘下楼时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没拉住,朱璘就侧着倒了下去,头部着地。”

    记者拿到的祁门县公安局提供的“情况通报”材料显示,事发当晚朱璘先是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并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被转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期间,县公安局两次从杭州、上海请来专家进行会诊,垫支医药费30余万元。在经过专家会诊宣布朱璘脑死亡后,3月26日家属又将朱璘转上海治疗,祁门县公安局又陆续垫付医药费60余万元。朱璘于6月13日去世。

    事发4个多月之后,家属终于盼来了一份“不尽满意”的处理结果。5月20日,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做出处理决定,对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教导员康光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对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想获赔偿先签承诺书

    事发后家属要求公安局调查事实真相,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但7个月过去了,除了口头的三言两语,家属依然未能等到这份调查报告。更令朱璘的父亲朱春久想不明白的是,县公安局竟然要求家属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请求。

    针对朱春久的质疑,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张为民介绍说,朱璘去世后,其亲属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以及善后赔偿300多万元等要求。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祁门县公安局最终答应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

    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参照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测算,因公牺牲的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

    “钱先由县公安局垫付,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工作,事后由县公安局执行。因此,在与朱璘亲属达成补偿协议时,县公安局同时要求其亲属承诺放弃对县公安局以及其他民警的申诉主张和赔偿要求,并就此签署承诺书。”汪华峰说。

    还有多少谜团待解开?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郎克宇律师分析认为,关于130万元补偿有两处疑点需要追问:一是祁门县公安局所称对朱璘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是否合规?如此高额赔偿有何依据?二是祁门县公安局所称为其他民警垫付民事追偿款,是否合乎程序?“县公安局是财政拨款单位,所垫付的资金哪里来?是否符合正当行政流程。这些信息有必要向社会公开。”http://news.hainan.net/guonei/toutiao/2014/08/07/2007374.shtml
当然要赔,这是牺牲了酒精考验的同志,是重大损失。
130万,再加治疗90万,已知的就是220万。

吃着百姓喝着百姓,死后还要花百姓的钱消灾。
足够证明天朝的老百姓是最善良的良民。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没有经历过酒精考验呀
站在死者个人的角度,确实比较冤。估计很多行业都有吧,我一亲戚也是,陪客户喝酒陪出了一身病,其实他很讨厌酒味
xfloyd 发表于 2014-8-7 15:43
站在死者个人的角度,确实比较冤。估计很多行业都有吧,我一亲戚也是,陪客户喝酒陪出了一身病,其实他很讨 ...
民警陪酒身亡 按“因公牺牲”获赔130万!喝死了是“因公牺牲”,你以为正常吗?
爱溜狗 发表于 2014-8-7 15:54
民警陪酒身亡 按“因公牺牲”获赔130万!喝死了是“因公牺牲”,你以为正常吗?
正常啊,如果是为单位事情陪酒身亡当然是因公

中国做市场销售的那年没喝死几个的,这事单位赖掉可不行
卧槽,这尼玛真是不花自己钱不心疼。
swsky 发表于 2014-8-7 15:58
正常啊,如果是为单位事情陪酒身亡当然是因公

中国做市场销售的那年没喝死几个的,这事单位赖掉可不行

警察做的那门子市场销售,警察是国家公职人员,完全顾左右而言它,偷换概念
就算民营单位,在单位组织的饭局上挂了,或者就是赴宴时出车祸了,单位也不能撒手不管吧。民事责任是有的,不必刻意往因公牺牲上靠。
  要不要评个烈士?
爱溜狗 发表于 2014-8-7 16:03
警察做的那门子市场销售,警察是国家公职人员,完全顾左右而言它,偷换概念
警察是人,市场销售就不是人?国家公职人员为公死了算,市场销售人员就不算?
swsky 发表于 2014-8-7 15:58
正常啊,如果是为单位事情陪酒身亡当然是因公

中国做市场销售的那年没喝死几个的,这事单位赖掉可不行
你这洗地的水平还真高~
262807612 发表于 2014-8-7 16:37
你这洗地的水平还真高~
哪里哪里,做一行爱一行,精一行专一行
太少了,加几个零吧,最好叫总理再给它鞠躬。
霓裳羽衣曲 发表于 2014-8-7 17:14
太少了,加几个零吧,最好叫总理再给它鞠躬。
总理是不是也要陪他喝两杯
太少了吧,怎么也得上千万
这种,很普遍啦
从这件事看,社团对兄弟还是仁义的。
应该的,警察是弱势群体,话说这家属不懂事。
CD撸射 发表于 2014-8-7 18:05
从这件事看,社团对兄弟还是仁义的。
你是说堂主很义气
被这楼的大神弄得笑Cry了。。。
貌似因为喝酒唱歌隔屁的不少呀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开坦克的小蚂蚁 发表于 2014-8-7 20:48
貌似因为喝酒唱歌隔屁的不少呀
警察陪酒倒地身亡家属获赔130万遭质疑 何来因公殉职
这才是酒精考验的革命战士
关宁铁骑 发表于 2014-8-8 13:36
这才是酒精考验的革命战士
“因公牺牲”获赔130万
总之这事儿我觉得该追责的是死者陪酒的领导,接待酒桌上喝死的,基本都是地位低的一方。领导敬你,他意思一小口,你能不干杯?
李隆基 发表于 2014-8-7 16:07
要不要评个烈士?
再加个三等功
这个民警是领导安排参加的陪酒,其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死亡条件,但是否是“牺牲”就不懂了。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
这位民警好像不符合烈士的条件啊!
jsweilvshi 发表于 2014-8-8 16:44
这个民警是领导安排参加的陪酒,其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死亡条件,但是否 ...
LD说“牺牲”就是滴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这种酒后造成的伤亡事故 根本就不算工伤。
AllahuAkbar 发表于 2014-8-8 18:40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这种酒后造成的伤亡事故 根本就不算工伤。
老大现在可是严查公款吃喝的时候,来这出
201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据此规定,不是说禁止一切公款接待,本帖所说的接待是否超标,责任都不再民警,故给其家属补偿并无不当。
jsweilvshi 发表于 2014-8-10 17:43
201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 ...
当晚,闪里派出所在其斜对面的铜锣湾土菜馆二楼包间安排了“工作晚餐”。据一位当事人介绍,事发当晚酒桌上,共有金字牌派出所和闪里派出所的13人参加。就餐过程中,除司机、值班民警外,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工作餐是不准喝酒的
到底亏了还是转了
不能喝就别喝!!!!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这种酒后造成的伤亡事故 根本就不算工伤。
那就算白死吗?
星辰大海的期待 发表于 2014-8-10 18:25
那就算白死吗?
对!按照法理这种主观酒后造成 饮酒当事人伤亡事故 相当于自杀 如何按照习老大提倡的法制社会 那么就是白死 如果按照党纪那也是白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