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强调保护人权 要求警察不得夜搜民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14:09:26
据重庆晨报报道昨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召开的“侦查取证与人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由西政徐静村教授拟制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已于6月6日定稿。该拟制稿将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蓝本,实施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警察不得夜间搜查
徐教授告诉记者,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规定较少,常出现因侦查而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例。如“佘祥林”事件等,与侦查取证阶段的程序不规范不无关系。
以前,对搜查时间无严格规定,侦查人员可夜间进入居民家,但这容易侵犯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曾有媒体报道“警察夜间搜查,吓疯女青年”。
因此,拟制稿对侦查规定更加详尽,比如“搜查不得在夜间进行”,“但在发生突发案情,需紧急搜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在夜间进行搜查”。
审讯要有律师在场
侦查取证方面,拟制稿也新增了内容:当事人接受审讯时,辩护律师要在一旁监听。审讯完毕后,审讯笔录须有嫌犯的辩护律师签字才能生效。若认为审讯手段违法,律师可拒签。这样就可避免审讯中使用暴力、诱惑、威胁、欺骗等违法手段。
监听嫌犯电话要审批
拟制稿对侦查人员用特殊技术侦查取证也有规定:监听电话、秘密拍照和秘密录音等高科技手段的使用被严格限制。
拟制稿规定,监听电话取证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贩毒、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嫌疑人。另外,监听嫌疑人电话须经过严格的审批。
新法有望后年通过
昨天,徐教授介绍,《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小宪法”,经数年论证,修改计划于去年获准全国人大通过。
徐教授预计,新法将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实施。
http://news.163.com/05/0614/05/1M6FDL9S0001124T.html据重庆晨报报道昨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召开的“侦查取证与人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由西政徐静村教授拟制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已于6月6日定稿。该拟制稿将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蓝本,实施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警察不得夜间搜查
徐教授告诉记者,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规定较少,常出现因侦查而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例。如“佘祥林”事件等,与侦查取证阶段的程序不规范不无关系。
以前,对搜查时间无严格规定,侦查人员可夜间进入居民家,但这容易侵犯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曾有媒体报道“警察夜间搜查,吓疯女青年”。
因此,拟制稿对侦查规定更加详尽,比如“搜查不得在夜间进行”,“但在发生突发案情,需紧急搜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在夜间进行搜查”。
审讯要有律师在场
侦查取证方面,拟制稿也新增了内容:当事人接受审讯时,辩护律师要在一旁监听。审讯完毕后,审讯笔录须有嫌犯的辩护律师签字才能生效。若认为审讯手段违法,律师可拒签。这样就可避免审讯中使用暴力、诱惑、威胁、欺骗等违法手段。
监听嫌犯电话要审批
拟制稿对侦查人员用特殊技术侦查取证也有规定:监听电话、秘密拍照和秘密录音等高科技手段的使用被严格限制。
拟制稿规定,监听电话取证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贩毒、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嫌疑人。另外,监听嫌疑人电话须经过严格的审批。
新法有望后年通过
昨天,徐教授介绍,《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小宪法”,经数年论证,修改计划于去年获准全国人大通过。
徐教授预计,新法将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实施。
http://news.163.com/05/0614/05/1M6FDL9S0001124T.html
修法重要。但依法办事更重要!
以民为本的又一体现
不管怎么说还是支持一下先
标题有错误
修改的是《刑事诉讼法》
不是刑法
这不是进步
这是统治阶层与普通民众的分化的结果
国家干槌撤消公安部,解散警察。那么就不会有这么多人说三道四了?
半夜去?有病![em01]
有用吗?可能多少有点用。[em01]
[B]以下是引用[I]unn0807[/I]在2005-6-14 20:51:00的发言:[/B][BR]国家干槌撤消公安部,解散警察。那么就不会有这么多人说三道四了?

这个才是正解,即然公检法司,被媒体描得那么黑,干脆全部精简算了,由觉悟高的民众组成自卫军,私设刑堂处理案件,这样离和谐社会又进一步了.
楼主贴的是刑诉法修正案的拟制稿,说白了只是个别学者的构想,离讨论稿还远着呢,最近注意到:这篇拟制稿有让律师参与讯问的条款,这可太好了,说白了是为有钱人设计的一篇刑诉法,谁有钱谁请得起律师,这样以来法将不法啊.社会治安必将更乱.
[B]以下是引用[I]困兽[/I]在2005-6-15 8:28:00的发言:[/B][BR]楼主贴的是刑诉法修正案的拟制稿,说白了只是个别学者的构想,离讨论稿还远着呢,最近注意到:这篇拟制稿有让律师参与讯问的条款,这可太好了,说白了是为有钱人设计的一篇刑诉法,谁有钱谁请得起律师,这样以来法将不法啊.社会治安必将更乱.

这种措施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怎么就不见人家的社会治安更乱?
该去也的去!
美国说自己民主,还总想趁人家睡觉的时候逮人家!
[em01][em01]
我觉得那些学者简直就是在闭门造车!假设警察在半夜抓获了一个犯罪团伙的成员,刑诉法规定不能在夜间搜查,难道警察就只好等着天亮才能搜查嫌疑人住处吗?到那时候被捕嫌疑人的家属或是同伙把赃物或者相关物证转移、销毁了怎么办?那几个傻比学者根本就不知道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是怎么回事,就跳出来指手画脚。把我恶心得够呛!
不能夜搜,那夜晚贼人不是很安逸,可以睡安稳觉了
这是什么学者提的意见啊。。。
专家误国。
这些专家都叫什么名字?敢留名么
[B]以下是引用[I]unn0807[/I]在2005-6-14 20:51:00的发言:[/B][BR]国家干槌撤消公安部,解散警察。那么就不会有这么多人说三道四了?

被妖魔化的中国司法!与中国威胁论的春秋笔法如出一辙.干脆把公检法司全部解散,这样社会就和谐了,
[B]以下是引用[I]网名来啫[/I]在2005-6-15 12:54:00的发言:[/B][BR].
这种措施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怎么就不见人家的社会治安更乱?
[B]以下是引用[I]网名来啫[/I]在2005-6-15 12:54:00的发言:[/B][BR].
这种措施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怎么就不见人家的社会治安更乱?

说得对,看看国外法治与法制变迁吧,前前后前用了几百年的时间,中国要在短时间内改变中国近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及相对封建的法治,难免矫枉过正,保护人权是必须,我绝对赞成,如果真正按照学者们的说法来修正新刑诉法,可以告诉各位,公安机关及检察\反贪\国安机关今后的破案率会不足百分之五!(目前全国平均破案率为百分之三十五)意味着会有更多的人逍遥法外,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我深知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严重差距,眼睁睁的看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正义:让少数在人在法庭上嚣张的表情与受害人的无助表情所产生的强烈的视觉冲击时,我逐渐觉得法律一次次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进行的修正其实质是在为有钱人,或者为有钱人这个阶层在服务!!
但我至少还晓得,用小恶换大善这个起码的正义与良知.
白痴专家, 香港廉署就是习惯凌晨四点拉人搜屋. 人在这个时候意志最弱, 最容易交待情况. 人家做法是有科学根据的. 晚上不准入屋搜查 ? 真他妈的中国首创.
应该大幅提高夜间搜查的使用门槛,要严格控制,不得随便使用。
呵呵,律师旁听的确可以减少刑讯逼供,不过不规定公民享有沉默权,就都素那浮云。
至于什么夜间不得搜查就太幽默了。其实搜查的关键在于程序合不合法,只要你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在有一定依据的情况下搜查,无论白天黑夜都是可以的。
律师也不是富人专享的,只要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穷人在被刑事追究时一样可以获得律师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就是干这个,中国大部分律师都有轮流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经历。

至于楼上有些朋友把社会治安变差归罪于法律保障人权和律师服务就更是无稽之谈了,典型的宁可错杀壹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思想。
在法律上,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性远远大过放走一个坏人。
说来说去,不就是应该如何选择"宁枉勿纵"和"宁纵勿枉"这两种原则吗?没有一项制度是十全十美的,有得必有失,就看我们是如何衡量其中的得与失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7 15:03:17编辑过]
有个鸟用,现有的那点法律能好好的执行就谢天谢地了
法律本来就有保护公民住宅的条款,何以用画蛇添足?就像严打,本来若作奸犯科,交有司论刑律治罪即是,何以用严?莫非法律本身又有严宽之分?

法律本是铁纪!奈何国内警察对法律有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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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明是领导比法大,领导一句话就是法律...............有法要依啊!!!!!!!!!!!!!!!!!!!!!!!!!!!!!!
当事人接受审讯时,辩护律师要在一旁监听。审讯完毕后,审讯笔录须有嫌犯的辩护律师签字才能生效。若认为审讯手段违法,律师可拒签。这样就可避免审讯中使用暴力、诱惑、威胁、欺骗等违法手段。

破案?门儿也没有!!
律师就是***!!!
通风怎么办??????
这他奶奶的是什么专家!!
修法重要!依法办事更重要!最重要的还是要进行有效的监督!!!
kao,保护谁的人权啊,犯罪分子的人权保证了,谁来保护我们的人权啊?
哪儿来的学者,说的些屁话,难道网上那句“精英误国”的话是真的?
警察夜搜民宅?没碰到过。在家呆到20岁,没见过警察上门。哪位坛友说说自己的亲身经历?
23楼的例子可是2000年的数据,现在好像风水又转了一圈,听说美国的监狱人满为患啊,这说明了什么?
警察夜搜民宅?没碰到过。在家呆到20岁,没见过警察上门。哪位坛友说说自己的亲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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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黑口黑,我也没碰过。
只怕警察如果夜晚光顾“民宅”的话那个宅子里住的恐怕是假民真匪吧
这是什么专家啊!真贻笑大方啊!!!
[B]以下是引用[I]dwlq[/I]在2005-6-19 21:43:00的发言:[/B][BR]23楼的例子可是2000年的数据,现在好像风水又转了一圈,听说美国的监狱人满为患啊,这说明了什么?


我的帖的不是例子,也不是数据,只是反映西方法律思想的杂文,本身不是一种制度该怎么样的问题,而是让大家多了解一些,看看国外对人权,对保护人权的一种态度。何况,米兰达警告所依据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是很久前就有的东西,也不是什么2000年前后才出现的。
楼上的都是没有任何刑事刑事诉讼经历的人,说出来话太偏激,解散公、检、法的办法早在文革时用过,肯定不行,我们是在推进法制改革,尊重人权,为何有这么多的错案,疑案会要被报道,而且还是被压了这么多年的。就是因为我们公、检、法包括政法委的错误的做法伤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如果公、检、法能正常、公正、公平、公开工作就不会有这么多问题。我们怎么完成三个代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呢,如果有你们自己家属或本人有被错误的对待、不公平的对待,你们自己会怎么样,默认还是自杀。
对于重“天理”传统的中国社会,要追求“法律正义”是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的,甚至会改变中华民族传统的思维方式,而且以中国警方的技术水平,实施“法律正义”的负面效应远大于美国,会出现“坏人”更有保障的现象,“法律正义”甚至会激起“民变”,这样一来孰重孰轻就不好取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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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还是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