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走路被坎绊倒 状告市政和城管索赔六万多"—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15:45:24
老太太走路被坎绊倒 状告市政和城管索赔六万多
去年3月,年近八旬的南京市民曹老太太在经过南京中山东路大行宫一处广场时,被人行道上一处突出的坎绊倒并受伤,造成骨折。计划中的赴美探亲事宜也只能中止。曹老太太认为,道路上有坎是因为市政和城管部门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责任,遂将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和南京市城管局告上法庭,索赔6.6万余元。前日,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老太太人行道上被绊倒

去年3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78岁的曹老太太和老伴走到中山东路长发中心广场一个入口处时,老伴杨老先生被人行道上一个高出地面约四五厘米的坎给崴了一下脚,而紧随其后的曹老太太则被绊倒在地。事发后,曹老太太疼痛难忍,在地上起不来了。一位热心路人见状帮忙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场后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将曹老太太送到八一医院急诊。因病情复杂,曹老太太又被转至省人民医院急诊。

经查,曹老太太左侧内踝骨折,左侧外踝撕脱性骨折。因曹老太太患有心脏病和血小板减少症等,不能手术治疗,只能保守治疗,用石膏固定后静养。于是,在打了石膏之后,曹老太太就被送回了家。之后,曹老太太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休养,但靠静养进行修复,毕竟比不上手术修复来得彻底,曹老太太的恢复进程非常缓慢。去年9月,经过鉴定,曹老太太的左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状告市政和城管索赔6万多

曹老太太说,受伤前,她和老伴每周都要去灵谷寺、中山陵、梅花山两三次,有时还去桂林石屋。但现在她哪都去不了,连走普通的道路都需要老伴搀扶,否则寸步难行。今年2月6日下楼梯时,由于肿痛的左踝失去平衡,她又摔倒了一次,导致颈椎受伤,睡觉都要人扶着才能躺下,苦不堪言,而睡眠不好又引发心脏病频发。更让曹老太太憋闷的是,她去年4月4日本该坐上赴美的班机去探亲的,如今根本无法实现了,医生叮嘱她无论如何不能坐飞机,否则风险不可预料。

为此,曹老太太只得更改赴美行程,先是将机票改期到去年11月,而改期造成的结果就是一年内有效的返程机票宣告失效,必须重新购买返程机票,增加了财产损失。曹老太太认为,这些损失都应该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承担,理由是绊倒她的道路属于有障碍道路,违反了国家标准,而这两个部门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日,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市政养护管理处称,事故发生地不是属于他们管理的城市道路,而是道路与广场的接缝处,并没有法律法规要求道路与地面平齐,他们也无权要求其他任何第三方单位在铺设广场内部设施时必须与城市道路平齐。广场是长发集团施工的,如果长发集团的设计施工出现瑕疵,应该由长发集团承担责任。而城管局也认为,他们是行政单位,而不是直接的养护和管理单位。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http://js.qq.com/a/20140509/011066.htm老太太走路被坎绊倒 状告市政和城管索赔六万多
去年3月,年近八旬的南京市民曹老太太在经过南京中山东路大行宫一处广场时,被人行道上一处突出的坎绊倒并受伤,造成骨折。计划中的赴美探亲事宜也只能中止。曹老太太认为,道路上有坎是因为市政和城管部门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责任,遂将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和南京市城管局告上法庭,索赔6.6万余元。前日,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老太太人行道上被绊倒

去年3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78岁的曹老太太和老伴走到中山东路长发中心广场一个入口处时,老伴杨老先生被人行道上一个高出地面约四五厘米的坎给崴了一下脚,而紧随其后的曹老太太则被绊倒在地。事发后,曹老太太疼痛难忍,在地上起不来了。一位热心路人见状帮忙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场后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将曹老太太送到八一医院急诊。因病情复杂,曹老太太又被转至省人民医院急诊。

经查,曹老太太左侧内踝骨折,左侧外踝撕脱性骨折。因曹老太太患有心脏病和血小板减少症等,不能手术治疗,只能保守治疗,用石膏固定后静养。于是,在打了石膏之后,曹老太太就被送回了家。之后,曹老太太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休养,但靠静养进行修复,毕竟比不上手术修复来得彻底,曹老太太的恢复进程非常缓慢。去年9月,经过鉴定,曹老太太的左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状告市政和城管索赔6万多

曹老太太说,受伤前,她和老伴每周都要去灵谷寺、中山陵、梅花山两三次,有时还去桂林石屋。但现在她哪都去不了,连走普通的道路都需要老伴搀扶,否则寸步难行。今年2月6日下楼梯时,由于肿痛的左踝失去平衡,她又摔倒了一次,导致颈椎受伤,睡觉都要人扶着才能躺下,苦不堪言,而睡眠不好又引发心脏病频发。更让曹老太太憋闷的是,她去年4月4日本该坐上赴美的班机去探亲的,如今根本无法实现了,医生叮嘱她无论如何不能坐飞机,否则风险不可预料。

为此,曹老太太只得更改赴美行程,先是将机票改期到去年11月,而改期造成的结果就是一年内有效的返程机票宣告失效,必须重新购买返程机票,增加了财产损失。曹老太太认为,这些损失都应该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承担,理由是绊倒她的道路属于有障碍道路,违反了国家标准,而这两个部门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日,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市政养护管理处称,事故发生地不是属于他们管理的城市道路,而是道路与广场的接缝处,并没有法律法规要求道路与地面平齐,他们也无权要求其他任何第三方单位在铺设广场内部设施时必须与城市道路平齐。广场是长发集团施工的,如果长发集团的设计施工出现瑕疵,应该由长发集团承担责任。而城管局也认为,他们是行政单位,而不是直接的养护和管理单位。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http://js.qq.com/a/20140509/011066.htm
我曾经也被人行道上的障碍物绊了,划破了鞋子,后来投诉,结果城管办来电道歉。
市政工程,当然以便民为优先。
以后人要是被蚊子咬了生病咋办?起诉卫生局不作为,妥妥的。
真赔六万 以后排着队摔跤
照这样干,市政和城管估计的倒闭了
公共道路就应该对行人安全行走负责,什么没要求平齐——不平齐就应该有规矩的台阶,不正常的坎就应该算失职。——顺便吐一个搜狗敲字居然没有失职
记得各种奇葩案件中,小偷逃跑死, 欠债逃跑死,小偷爬护栏摔死,都能要到赔偿。

这个,政府更应该陪了。
任何产品或服务都不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求全责备,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会让整个社会承受不起。
以此例,如果诉讼成立,会导致多高的社会成本,那些讼棍文痞妓者不管不懂不看的。
要求一个大城市道路一直无时不刻处于完后,这个工作量和效费是任何国家的市政都无法满足的。我们需要考核完好率就行,市政部门保证玩好率高于某个值 就没有责任!
请不要站在绝对的道德制高点,要求无限责任


道路上有不正常的坎,难道是合理的?

车行道上要是有不正常的突起,造成正常行驶车辆翻车,路政有没有责任?

难道是行人就可以不管不问了?

这案子主要是要弄清那个坎是正常的还是非正常,是维护建设问题还是有其他人造成的

道路上有不正常的坎,难道是合理的?

车行道上要是有不正常的突起,造成正常行驶车辆翻车,路政有没有责任?

难道是行人就可以不管不问了?

这案子主要是要弄清那个坎是正常的还是非正常,是维护建设问题还是有其他人造成的
不小心滑下河淹死   家属难道要告政府安全措施不到位   河没加盖
冒泡泡的鱼 发表于 2014-5-9 10:20
照这样干,市政和城管估计的倒闭了
视情况而定么,她提出6W又不是必须给6W。我外婆以前在菜场附近被一根露出地面的钢筋给拌了,头破了个洞休养好多天。全是因为市政建设部门拆除一些设施后留的屁股屎,天黑又看不清,这种情况市政部门当然要赔。视情节轻重判罚自有法院掌握。
别样中国那南非哥们说:在中国被砖头绊倒没有人会去打官司。现在看来这个也有点向西方学习了。
所有的社会成本,最终都不过是回到每个P民的头上。
管理者P民和被管理者P民的立场是不同的,钱多的P民和钱少的P民的立场是不同的,获取利益的P民和付出成本的P民的立场是不同的。
法院估计不会支持赔偿的吧,最早南京那个车主扶人赔钱的案子已经搞得全国效仿了,如果判了赔钱,作为可循的前例,全国又要n多人争着摔跤啦
奈何桥上走 发表于 2014-5-9 10:18
真赔六万 以后排着队摔跤
那得摔重点,真摔个缺胳膊断腿的,疼在自己身上,摔的轻了,擦擦药膏就行了
贰佰玖 发表于 2014-5-9 10:57
不小心滑下河淹死   家属难道要告政府安全措施不到位   河没加盖
这得看责任划分了,道路属于市政工程滴

Walter.Bishop 发表于 2014-5-9 10:47
道路上有不正常的坎,难道是合理的?

车行道上要是有不正常的突起,造成正常行驶车辆翻车,路政有没有责 ...


有时候我真觉得有些CDer是家里没有老人、没有小孩,也以为自己永远不会养小孩永远不会老的那种。
满口强者生存死了活该的腔调,自诩多有正义感三观多正,到了具体事例一点同情心都没有
Walter.Bishop 发表于 2014-5-9 10:47
道路上有不正常的坎,难道是合理的?

车行道上要是有不正常的突起,造成正常行驶车辆翻车,路政有没有责 ...


有时候我真觉得有些CDer是家里没有老人、没有小孩,也以为自己永远不会养小孩永远不会老的那种。
满口强者生存死了活该的腔调,自诩多有正义感三观多正,到了具体事例一点同情心都没有
有时候我真觉得有些CDer是家里没有老人、没有小孩,也以为自己永远不会养小孩永远不会老的那种。
满口 ...
奇怪的论调,这和家里有没有老人和小孩怎么挂的上钩的。
同情弱势不等于弱势群体有天然的逾越法规的权利,一方面呼吁法制,一方面用合情或不合情的理由通过人治去试图干预,算什么。
以此事为例,老人有困难我们可以呼吁社会帮助,动员像您这种知性人士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精神大力捐助,而不是被讼棍利用。
当然,如果市政未尽责,自然需追究责任,但决不存在市政需要为一个城市中某一处不严重的一块道路缺陷造成的边际伤害承担责任一说。
社会成本将最终由全社会人分担!
ykn1972 发表于 2014-5-9 13:42
奇怪的论调,这和家里有没有老人和小孩怎么挂的上钩的。
同情弱势不等于弱势群体有天然的逾越法规的权利 ...
按原文,如果人行道上有这种沟坎,那应该就是市政、道路的问题,早晚出事
MachairodusVI 发表于 2014-5-9 13:45
按原文,如果人行道上有这种沟坎,那应该就是市政、道路的问题,早晚出事
人家已经定性了是老太太“逾越法规”、“通过人治去试图干预法制”。

还有什么好多说的
市政有义务保证道路完好,不是有义务保证道路任何地点任何时候都完好。那么某个个别时刻在个别地点出现瑕疵是允许的,也不需要为此承担边际损失责任。
这是因为后者需要的成本太高,效费比太低。会使社会无法支持这个成本支出。
这个诉讼成立,下次我们可以诉讼警察,未尽义务抓到偷我钱包的贼,需要赔偿。华为手机掉线,未尽到提供完后好产品义务,我一笔业务没谈成,需要补偿。等等等等,真这样 列位又该如何说话呢?
人家已经定性了是老太太“逾越法规”、“通过人治去试图干预法制”。

还有什么好多说的
逾越法规的可不是老太太
打官司是她的权利,不过我认为她的要求不值得支持而已
试图逾越法规,用人情影响法规是指这样一类人--口口声声因为不支持老人诉讼请求就是”思想上在弱肉强食,家里没老没小”。
因为需要同情弱者就需要不管弱者的诉求是否合理一概支持?这样做不是逾越法规试图以人情影响法制又是什么?
人行道路上井盖没了,人掉下去谁的责任。。。这个道理很明显。如果这个坎的确是市政城管留下的没处理好,肯定有责任的嘛。如果是摊贩或者其他人弄的,就找弄的人负责。类似的还有堡坎处的护栏,没设的话人掉下去了还是得有人负责。真搞不懂现在有些网友脑子在想什么。好像说政府一点不是就捅到了G点似的。
老太太没人讹开始讹zf咯?
ykn1972 发表于 2014-5-9 14:03
逾越法规的可不是老太太
打官司是她的权利,不过我认为她的要求不值得支持而已
试图逾越法规,用人情影 ...
法院还没调查呢你已经知道人家的诉求不合理了,还用得着装出公正公平的立场来么

我前面有说过支持老太太的诉求么?

长的丑出来吓倒人怎么赔。。。
碰瓷的找到发财新路子啦,别找车子碰了,很多车都装行车记录仪了,碰台阶多安全。
法院还没调查呢你已经知道人家的诉求不合理了,还用得着装出公正公平的立场来么

我前面有说 ...
不支持老太太的诉求是我依据自己人生经验得出的判断。这个判断完全可能是错的,但能打脸证据出来前我按照自己的想法形成自己的看法有什么不对。公平公正与否不同人自行判断。但是,
上面楼上有人说”有时候我真觉得有些CDer是家里没有老人、没有小孩,也以为自己永远不会养小孩永远不会老的那种。
满口强者生存死了活该的腔调,自诩多有正义感三观多正,到了具体事例一点同情心都没有”,针对这个论调我阐述我的看法,人老不老和她的官司该不该受支持一毛钱关系没有!不该受法律支持,百岁老人又如何?
OK,我意思讲清楚了?我语文体育老师教的,啰嗦半天,希望能让人看懂了
ykn1972 发表于 2014-5-9 23:04
不支持老太太的诉求是我依据自己人生经验得出的判断。这个判断完全可能是错的,但能打脸证据出来前我按照 ...
上面那么多人,一口一个蚊子咬找政府、以后排队摔跤

你说你回复的那个“奇谈怪论”是在对哪些“奇谈怪论”发表意见?

很好,坚决支持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人行道路上井盖没了,人掉下去谁的责任。。。这个道理很明显。如果这个坎的确是市政城管留下的没处理好,肯 ...
我谈自己观点,请CDER指正,但谢绝扣帽子。
  人行道井盖没了出了事,得分两种情况。
前脚有人偷走井盖,很短时间(例如1小时)就出事,我认为与市政无关。这就是我前面说的不存在无限责任,因为作为公众的我们没有为此赋予其无限的资源和权利。
  如果井盖缺失时间很长,甚至有人反应了,但在合理时间内都没解决,无疑该管的机构不得辞其疚。
  现在政府该骂的地方多如牛毛啊,吃饭不干事,吃人饭不干人事的官比比皆是,但这和政府该承当的责任范围无关对吗?是乱批乱喷或是合理批评就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了。
上面那么多人,一口一个蚊子咬找政府、以后排队摔跤

你说你回复的那个“奇谈怪论”是在对哪些“奇谈怪 ...
1 蚊子咬找政府之类观点不是我的观点。
2 因为有人先联系上下楼把这事和家里老小之类挂钩,我提出这事对错和当事人是否是老太太没关系,认为老人作为弱势群体并没有天然逾越法规的权利,体谅老人保护弱者不能以逾法规为代价。
3 我认为政府并不天然就该承担无限责任,除非公众愿意并赋予其无限权益。
如果前面我的发言导致理解误差,以本楼为准
ykn1972 发表于 2014-5-9 23:39
我谈自己观点,请CDER指正,但谢绝扣帽子。
  人行道井盖没了出了事,得分两种情况。
前脚有人偷走井盖 ...
所以这就牵涉到政府自身责任风险防控了,举例,如果偷井盖多发,你设计、生产、采购、使用井盖的时候,就应该考虑防盗性能,乃至洪水突发的时候的溢出不脱盖的性能,乃至最坏后果的评估,乃至相关国标的建立,乃至在立法上对偷盗井盖的刑责量刑标准的发声...........你没考虑到这些,或者考虑到了不作为(例如在措施尚不能到位情况下未对可能危险发出警示)那是不是你的责任呢?或许有些苛刻?
所以这就牵涉到政府自身责任风险防控了,举例,如果偷井盖多发,你设计、生产、采购、使用井盖的时候,就 ...
是,政府不必承担无限责任,但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还以井盖为例,我的观点
1比如现在各地大量采用了防盗井盖,但依然有偶发被偷。采取更高端防盗措施?相对被盗发生的概率其投入效费比太差,一般个案处理就好,若某个深夜发生前半夜井盖被偷,后半夜行人失足,也归罪于市政则未免过苛。所谓风险防控似乎也不可能走到绝对防控一步。
2 井盖被偷半个月了,也未见处理,虽然没出事,该管部门照样要被追责。


贰佰玖 发表于 2014-5-9 10:57
不小心滑下河淹死   家属难道要告政府安全措施不到位   河没加盖


不完全一样。如果确因施工质量、道路维护不当造成路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施工方或者道路的维护者、管理者不能免责。典型的就是路面上的井盖破损或者没有井盖造成行人伤亡。但至于道路上一个小坎导致老年人摔倒受伤还真不好说,得结合现场情况分析看是否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如果主要是由于行人自身注意不够原因而受伤,难以把责任归咎于维护管理着,否则确如楼上所言付出的成本将会巨大,呵呵
贰佰玖 发表于 2014-5-9 10:57
不小心滑下河淹死   家属难道要告政府安全措施不到位   河没加盖


不完全一样。如果确因施工质量、道路维护不当造成路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施工方或者道路的维护者、管理者不能免责。典型的就是路面上的井盖破损或者没有井盖造成行人伤亡。但至于道路上一个小坎导致老年人摔倒受伤还真不好说,得结合现场情况分析看是否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如果主要是由于行人自身注意不够原因而受伤,难以把责任归咎于维护管理着,否则确如楼上所言付出的成本将会巨大,呵呵
在灯塔也一样,都是用纳税人的钱安抚起诉人,其实本质是少数人坑多数人,政府躺枪。
政府无责——政府不应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划等号吗?
政府有责——政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划等号吗?
法院估计不会支持赔偿的吧,最早南京那个车主扶人赔钱的案子已经搞得全国效仿了,如果判了赔钱,作为可循的 ...
不要老提那个事,他确实撞了徐老太
楼上这么多zf的高级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