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男子驾车追赶偷油贼 酿车祸致4死3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10:41:22
昨天凌晨,在江夏107国道乌龙泉路段,一辆面包车与一辆轿车相撞,车祸现场燃起大火。不幸的是,在车祸中,4人不幸身亡,另有3人受伤。据目击群众反映,车祸发生前,疑似两名男子盗窃柴油被发现后驾轿车逃跑,面包车去追赶发生车祸。

路边大树被烧焦

事发地点位于107国道江夏区段岭庙周渠湾路段。昨天早上10点多,记者赶到现场时,事故车辆已被拖走,现场空气中弥漫着焦糊味。柏油路面上,有一块10米长、2米宽的烧焦痕迹。路边的一棵大树、附近的灌木也被烧焦,一旁散落着碎裂的汽车保险杠和烧得残缺不全的衣物。在距离事发现场不远有一个水塘,水面上可见漂浮的燃油。

据在事发路段附近打扫卫生的环卫工胡师傅称,一早来上班的时候,事发道路处于封闭状态。他看到,两辆车被烧得只剩下空壳。早上9点30分左右,事故车辆被拖走。

货车司机顾之强目睹了车祸发生后的一幕。昨天凌晨4点多,顾师傅驾车从武汉回咸宁,当车行至周渠附近时,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白色面包车先后超过他的车,往前方疾驰。不久,两辆车就在前方约500米的地方相撞。

“我当时听到了‘哐’的一声响,两辆车一下子都起了大火,还伴随爆炸的声音。”顾师傅说,他立马停下车,跑到车祸现场。这时,从面包车上跑下了一名浑身着火的男子,他脱掉上衣摔在地上,跑到顾师傅这里求助。

“帮帮我,能把电话借给我打电话么?”男子说。

顾师傅掏出手机帮这位年轻人拨通了他父亲的电话。有其他目击群众拨打了电话报警。10多分钟后,消防队员赶到了现场将火扑灭。交警也赶到现场封锁事发道路,勘查车祸现场。

疑似有人偷油后驾车逃跑

据警方初步调查,涉事的两辆车分别为一辆金杯面包车和一台捷达轿车(悬挂赣A2317Y车牌,经查为空牌)。据现场目击群众袁某反映,当天凌晨4点多,金杯车主陈某某发现捷达轿车在段岭庙偷另外一辆车的柴油,当即约其妻和另外3名朋友驾车追赶,当行至107国道周渠湾路段时,金杯车与捷达车突然发生碰撞并起火。

目前,江夏公安分局已查清其中两名死者身份,系金杯车主司机陈某某夫妇二人,另两名死者为捷达车上人员,3名正在医院治疗的伤者均为金杯车上人员。相关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距离车祸现场约6公里的段岭庙,记者找到多名大货车司机。众司机表示,他们知道早上发生的车祸,也与面包车上的5人相识。有司机表示,这里曾多次发生货车油箱内柴油被盗的事情,偷油贼使用一种泵,几分钟就能将油箱内的300升柴油偷走,价值2000多元钱。

昨天上午9点半,在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十余名医护人员正在抢救三名伤者,三名伤者已经面目全非。因为伤到了气管,三个人完全无法开口说话,其中伤者张某和郭某某双臂裹着纱布。

“这不是我老公,我认不出来。”伤者陈某某的妻子赵女士自言自语。陈某某是三个人中伤势最重的,全身烧伤面积达68%,烧伤程度为3-4度,因吸入大量热力、烟尘颗粒,气管被堵住,送到医院时每分钟呼吸高达50次(正常人一分钟18次)。主治医生余刚当机立断,立即切开他气管。“大量黑渣堵住了气管,再晚来几分钟,患者会窒息而死。”

张某和郭某某伤势要轻一些,但烧伤面积也达到了40%。住院医师蒋梅君告诉记者,汽车突然起火爆炸,三人猝不及防,火苗直接蹿到头部,热力、烟雾和化学颗粒经过口鼻进入呼吸道,引起鼻咽部、气管、支气管甚至肺部的损伤,严重的话会引起全身性感染而危及生命。

“当务之急是保证他们呼吸通畅以及预防感染。”蒋梅君说,烧伤合并吸入性损伤增加了治疗难度,患者虽然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但还没度过危险期。目前,医院正在为三人做抗休克、抗感染、创面药物包扎及暴露治疗,为后期植皮手术做准备。

既非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

为了追疑似偷油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人员伤亡,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邱华律师和湖北省律师协会医疗、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委员肖小勇律师。

根据目前警方公布的情况,两位律师一致认为,此事不涉及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法法规判定事故双方责任。肖律师直言,追赶一方通常会负更大的责任,而“偷油”作为追赶的动机,只能酌情考虑减轻相关责任。

警方提示:发现警情应及时报警,追赶小偷也要注意安全。

http://hb.kankan.com/article/12/12867_2.shtml?id=660125


昨天凌晨,在江夏107国道乌龙泉路段,一辆面包车与一辆轿车相撞,车祸现场燃起大火。不幸的是,在车祸中,4人不幸身亡,另有3人受伤。据目击群众反映,车祸发生前,疑似两名男子盗窃柴油被发现后驾轿车逃跑,面包车去追赶发生车祸。

路边大树被烧焦

事发地点位于107国道江夏区段岭庙周渠湾路段。昨天早上10点多,记者赶到现场时,事故车辆已被拖走,现场空气中弥漫着焦糊味。柏油路面上,有一块10米长、2米宽的烧焦痕迹。路边的一棵大树、附近的灌木也被烧焦,一旁散落着碎裂的汽车保险杠和烧得残缺不全的衣物。在距离事发现场不远有一个水塘,水面上可见漂浮的燃油。

据在事发路段附近打扫卫生的环卫工胡师傅称,一早来上班的时候,事发道路处于封闭状态。他看到,两辆车被烧得只剩下空壳。早上9点30分左右,事故车辆被拖走。

货车司机顾之强目睹了车祸发生后的一幕。昨天凌晨4点多,顾师傅驾车从武汉回咸宁,当车行至周渠附近时,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白色面包车先后超过他的车,往前方疾驰。不久,两辆车就在前方约500米的地方相撞。

“我当时听到了‘哐’的一声响,两辆车一下子都起了大火,还伴随爆炸的声音。”顾师傅说,他立马停下车,跑到车祸现场。这时,从面包车上跑下了一名浑身着火的男子,他脱掉上衣摔在地上,跑到顾师傅这里求助。

“帮帮我,能把电话借给我打电话么?”男子说。

顾师傅掏出手机帮这位年轻人拨通了他父亲的电话。有其他目击群众拨打了电话报警。10多分钟后,消防队员赶到了现场将火扑灭。交警也赶到现场封锁事发道路,勘查车祸现场。

疑似有人偷油后驾车逃跑

据警方初步调查,涉事的两辆车分别为一辆金杯面包车和一台捷达轿车(悬挂赣A2317Y车牌,经查为空牌)。据现场目击群众袁某反映,当天凌晨4点多,金杯车主陈某某发现捷达轿车在段岭庙偷另外一辆车的柴油,当即约其妻和另外3名朋友驾车追赶,当行至107国道周渠湾路段时,金杯车与捷达车突然发生碰撞并起火。

目前,江夏公安分局已查清其中两名死者身份,系金杯车主司机陈某某夫妇二人,另两名死者为捷达车上人员,3名正在医院治疗的伤者均为金杯车上人员。相关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距离车祸现场约6公里的段岭庙,记者找到多名大货车司机。众司机表示,他们知道早上发生的车祸,也与面包车上的5人相识。有司机表示,这里曾多次发生货车油箱内柴油被盗的事情,偷油贼使用一种泵,几分钟就能将油箱内的300升柴油偷走,价值2000多元钱。

昨天上午9点半,在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十余名医护人员正在抢救三名伤者,三名伤者已经面目全非。因为伤到了气管,三个人完全无法开口说话,其中伤者张某和郭某某双臂裹着纱布。

“这不是我老公,我认不出来。”伤者陈某某的妻子赵女士自言自语。陈某某是三个人中伤势最重的,全身烧伤面积达68%,烧伤程度为3-4度,因吸入大量热力、烟尘颗粒,气管被堵住,送到医院时每分钟呼吸高达50次(正常人一分钟18次)。主治医生余刚当机立断,立即切开他气管。“大量黑渣堵住了气管,再晚来几分钟,患者会窒息而死。”

张某和郭某某伤势要轻一些,但烧伤面积也达到了40%。住院医师蒋梅君告诉记者,汽车突然起火爆炸,三人猝不及防,火苗直接蹿到头部,热力、烟雾和化学颗粒经过口鼻进入呼吸道,引起鼻咽部、气管、支气管甚至肺部的损伤,严重的话会引起全身性感染而危及生命。

“当务之急是保证他们呼吸通畅以及预防感染。”蒋梅君说,烧伤合并吸入性损伤增加了治疗难度,患者虽然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但还没度过危险期。目前,医院正在为三人做抗休克、抗感染、创面药物包扎及暴露治疗,为后期植皮手术做准备。

既非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

为了追疑似偷油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人员伤亡,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邱华律师和湖北省律师协会医疗、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委员肖小勇律师。

根据目前警方公布的情况,两位律师一致认为,此事不涉及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法法规判定事故双方责任。肖律师直言,追赶一方通常会负更大的责任,而“偷油”作为追赶的动机,只能酌情考虑减轻相关责任。

警方提示:发现警情应及时报警,追赶小偷也要注意安全。

http://hb.kankan.com/article/12/12867_2.shtml?id=660125


遇上算自己倒霉了
肖律师直言,追赶一方通常会负更大的责任,而“偷油”作为追赶的动机,只能酌情考虑减轻相关责任。 说句实在话,我觉得法律不公平。
photoshoper 发表于 2014-3-15 13:04
肖律师直言,追赶一方通常会负更大的责任,而“偷油”作为追赶的动机,只能酌情考虑减轻相关责任。 说句实 ...
听那律师瞎BB,偷油的有油泵,还有软油桶,偷了偷油车辆才能烧这么厉害,这都是偷油的证据,不可能勘察不出来,只要三个活的众口一词,说是喝止偷油,对方逃跑。这就整个是个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和抓捕现行犯的过程。
如果律师说的话属于法律精神,那么任何见义勇为都是违法行为
还是老话题,现行法律环境不主张自行制止犯罪,甚至于不主张警察追小偷。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5 13:14
听那律师瞎BB,偷油的有油泵,还有软油桶,偷了偷油车辆才能烧这么厉害,这都是偷油的证据,不可能勘察不 ...
逃跑可不算正在进行的犯罪,追撞逃跑车辆更算不上使其中止犯罪的行为,法律更无对普通人追捕中伤害嫌疑人的授权。所以瞎BB的不是律师,而是你。
fidodido 发表于 2014-3-16 07:11
逃跑可不算正在进行的犯罪,追撞逃跑车辆更算不上使其中止犯罪的行为,法律更无对普通人追捕中伤害嫌疑人 ...
提个高法案例反驳你

http://www.ft12333.com/info.asp?infoid=282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因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存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闫子洲是在被害人钟新付盗窃被发现后的逃跑途中,对其进行”追撵、堵截”时,持柴麦刀夯击钟新付右侧肋部,致使钟跌入水沟内,此后,又与同村村民持砖块砸击钟新付,致使钟新付死于沟内。此时被害人已停止盗窃,如果因对其进行抓捕,为有效阻止其逃跑,而实施了适当、必要且有限的轻微伤害行力是法律允许的,但被告人闫子洲不仅用刀将被害人打入水沟,还与他人共同用砖块将被害人砸死,其行为显然已不属于为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故不能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这是总的量刑原则,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要充分考虑与犯罪有关的各种情节,从而正确确定刑罚。但对于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要超出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减轻处罚,只能通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特殊程序来处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何正确理解本款的规定,对于实践中正确贯彻减轻处罚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该款规定,减轻处罚的根据是“案件的特殊情况”,对于“案件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涉及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国家利益的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除在对涉及整体社会利益的领域进行维护外,也更多地开始关注公民个人各项权利的充分实现和保护。对于刑事案件,由于个案情况有别,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对犯罪分子判处最低刑罚仍显过重的情况,因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特殊情况”,除了涉及国家利益的情况外,还应包括一些个案的情节特殊的情况,主要是反映被告入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因素。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在对被告人闫子洲量刑时,除了考虑其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基本事实外,还有以下情节需要考虑:(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害人钟新付当天夜晚是与他人进入被告人闫子洲所在村意图偷窃,并已经进入村民熊兰芳家中。(2)本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及在当地影响。案发前,当地发生多起村民被盗事件,当地群众对偷盗行为极为愤恨。案发时该县正在开展平安建设,鼓励群众自觉参加巡逻打更,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案发后,该村村民对被告人很是同情,多次上访请愿,要求对闫子洲从轻处罚。(3)被害入死亡是村民多人致伤、多种原因造成的。被告人闫子洲发现被害人钟新付后用柴麦刀的刀把朝钟右侧肋部夯了一下,致使其倒在水沟里,随后赶来的二三十名群众都拿砖头、土块砸水沟里的钟新付。根据尸体检验报告显示,死者头面部、躯干部、四肢部有多处创伤,气管、支气管及食管内有大量污泥,经检验认为死者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溺水窒息而死亡:由此可见,致使被害人死亡并非仅闫子洲一人所为。(4)被告人闫子洲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由上可见,被告人闫子洲故意伤害致死一人,依法本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本案在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具有一定普遍意义,对被告人如何量刑直接关系到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关系到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有机统一。综合全案各种情节,即使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刑,仍显过重.在考虑本案案发前因、被告人的伤害手段、犯罪时的主观故意、危害结果的成因及社会效果等因素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闫子洲在法定刑幅度下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是正确的,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予肯定。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5 13:14
听那律师瞎BB,偷油的有油泵,还有软油桶,偷了偷油车辆才能烧这么厉害,这都是偷油的证据,不可能勘察不 ...
法律上的现行犯

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0:02
提个高法案例反驳你

http://www.ft12333.com/info.asp?infoid=282


你这是故意伤害罪,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中有特别款,盗窃罪不属特款规范,论据不支持论点。
一一一
我看错了原文,道歉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0:02
提个高法案例反驳你

http://www.ft12333.com/info.asp?infoid=282


你这是故意伤害罪,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中有特别款,盗窃罪不属特款规范,论据不支持论点。
一一一
我看错了原文,道歉
如果是嫌犯驾车逃跑,警察该不该追击呢?追击过程中出现第三者伤亡或损失谁来负责?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16 11:49
你这是故意伤害罪,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中有特别款,盗窃罪不属特款规范,论据不支持论点。
一一 ...


你是专家,多科普下啊,多学点法律有好处,我有几个疑问,请您解答
1、我四楼的假设如果成立,即轿车内的人是偷油现行犯,现在人死,刑事责任就没有了,但是轿车里的偷油现行犯的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这追击人的家属该如何应对?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16 11:49
你这是故意伤害罪,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中有特别款,盗窃罪不属特款规范,论据不支持论点。
一一 ...


你是专家,多科普下啊,多学点法律有好处,我有几个疑问,请您解答
1、我四楼的假设如果成立,即轿车内的人是偷油现行犯,现在人死,刑事责任就没有了,但是轿车里的偷油现行犯的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这追击人的家属该如何应对?
你是专家,多科普下啊,多学点法律有好处,我有几个疑问,请您解答
1、我四楼的假设如果成立,即轿车 ...
有实践而己,专还差得远。民法我外行。这个算现行犯,但盗窃后逃跑(不是暴力抗拒抓捕)社会危险性的当场表现很有限,不主张采取高速追车这种危险方式。通俗点,非暴力犯罪,为钱的损失犯不着人命来填。
民事上,我个人认为,有责任,法理之外在乎人情,看法院怎么圆-能不算就不算。民法通则我基本没看过,说错莫怪。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16 12:42
有实践而己,专还差得远。民法我外行。这个算现行犯,但盗窃后逃跑(不是暴力抗拒抓捕)社会危险性的当场 ...
谢谢你的回复,又学了新东西,你们的实务经验是很宝贵的,能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报纸说,追赶过程中,轿车对路上喷洒柴油,这算什么性质
lvtom 发表于 2014-3-16 14:40
报纸说,追赶过程中,轿车对路上喷洒柴油,这算什么性质
这应该算是暴力反抗了吧,如果这是真的,有现场勘测的证据支持,追击人可以要求见义勇为的基金的补助,甚至能向加害者(偷油人)要求民事的赔偿了。
路见不平一声吼,看见小偷还是要在法律范围内,保证公众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出手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0:02
提个高法案例反驳你

http://www.ft12333.com/info.asp?infoid=282
你这叫什么反驳?最后到底是加害逃跑中的嫌疑人算有责还是无责?
fidodido 发表于 2014-3-16 18:20
你这叫什么反驳?最后到底是加害逃跑中的嫌疑人算有责还是无责?
上面有专家回答你,你请。
另外,88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8:24
上面有专家回答你,你请。
另外,88
我问你呢,你说什么专家。"专家"的观点与我根本不冲突那就是:

责任就是在追击并造成嫌疑人死伤的一方,至于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罚,要看后果或其他实际情况。

更与律师说的不冲突。

fidodido 发表于 2014-3-16 18:32
我问你呢,你说什么专家。"专家"的观点与我根本不冲突那就是:

责任就是在追击并造成嫌疑人死伤的一 ...


你在偷换概念。你不承认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是在撞车之前都是正当防卫
fidodido 发表于 2014-3-16 18:32
我问你呢,你说什么专家。"专家"的观点与我根本不冲突那就是:

责任就是在追击并造成嫌疑人死伤的一 ...


你在偷换概念。你不承认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是在撞车之前都是正当防卫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8:34
你在偷换概念。你不承认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是在装车之前都是正当防卫
我谈的责任是民事责任,你谈的是追击的刑事责任。可惜双双责任人都死了,刑责不讨论了
fidodido 发表于 2014-3-16 07:11
逃跑可不算正在进行的犯罪,追撞逃跑车辆更算不上使其中止犯罪的行为,法律更无对普通人追捕中伤害嫌疑人 ...
知道现行犯吗,知道公民对现行犯的天然权利吗,你不要避重就轻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5 13:14
听那律师瞎BB,偷油的有油泵,还有软油桶,偷了偷油车辆才能烧这么厉害,这都是偷油的证据,不可能勘察不 ...
我也感觉这律师在放屁,除了污染社会道德空气没啥作用。盗窃得手后逃跑不是犯罪中止,是个犯罪行为的延续,而陈某某架车追赶是制止犯罪行为的延续,盗窃犯驾车碰撞陈某某的车,是拒捕的行为,涉嫌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最后发生碰撞,百分之百应该是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怎么会是制止犯罪行为的人的责任的,肖律师,你这么操蛋,你这言论要流行起来,这社会风气不更坏,到时你妈过马路都没人扶了,这熊孩子,你妈知道吗?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8:34
你在偷换概念。你不承认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是在撞车之前都是正当防卫
哪怕是你贴出的案例,也不是确认为正当防卫的啊,你还嘴硬什么?

看最后一段:

"由上可见,被告人闫子洲故意伤害致死一人,依法本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本案在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具有一定普遍意义,对被告人如何量刑直接关系到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关系到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有机统一。综合全案各种情节,即使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刑,仍显过重.在考虑本案案发前因、被告人的伤害手段、犯罪时的主观故意、危害结果的成因及社会效果等因素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闫子洲在法定刑幅度下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是正确的,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予肯定。"

罪名明明是故意伤害致死。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8:39
知道现行犯吗,知道公民对现行犯的天然权利吗,你不要避重就轻
公民当然对现行犯罪有追捕的权利,我的问题是:公民有在追击中致伤,甚至致死嫌疑人的权利吗?明明是你再偷换概念。
吹点风 发表于 2014-3-16 18:40
我也感觉这律师在放屁,除了污染社会道德空气没啥作用。盗窃得手后逃跑不是犯罪中止,是个犯罪行为的延续 ...
盗窃犯驾车碰撞陈某某的车,是拒捕的行为,涉嫌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
================================================
这个有待商榷。到底谁撞谁不知道,碰撞是否直接故意也不清楚,转化性抢劫也就无法认定。
吹点风 发表于 2014-3-16 18:40
我也感觉这律师在放屁,除了污染社会道德空气没啥作用。盗窃得手后逃跑不是犯罪中止,是个犯罪行为的延续 ...
追击人在没有其他情况下,主动撞上去或别车,追击人有责任,但是考虑到是追击现行犯,应该可以减轻责任。
但是如果是如同15楼说的,现行犯向路上撒柴油,或者主动撞向追击人驾乘的车辆,这是暴力抗拒,现行犯的全责。
现在双方都死亡了,刑责无从追起,但是,抓小偷的要陪小偷钱,这社会风气就乱了。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16 18:51
盗窃犯驾车碰撞陈某某的车,是拒捕的行为,涉嫌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
================================== ...

既然非暴力的犯罪行为国家法律不支持普通公民追捕(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免责),那国家应该明文公示,广而告之,CCTV每天滚动播放警告:你今天追赶了小偷吗,追了就是拿家庭幸福和自己的人生开玩笑。以此警示法律小白们热血!!!!
吹点风 发表于 2014-3-16 18:55
既然非暴力的犯罪行为国家法律不支持普通公民追捕(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免责),那国家应该明文公示,广而 ...
其实你真不要绝对,他工作在第一线的,手上拿着尺子,肯定不能像你这样热血啊,目标是一致的,他不是说了,法不外乎情吗,真是这样
fidodido 发表于 2014-3-16 18:50
公民当然对现行犯罪有追捕的权利,我的问题是:公民有在追击中致伤,甚至致死嫌疑人的权利吗?明明是你再 ...
我一再强调现行犯,你也承认现行犯,是吧
现行犯和一般犯罪嫌疑人是有一定区别的,一般嫌疑人,哪个普通公民知道追啊?现行犯就可以追了,可以扭送了。
你怎么能一口咬定那两个现行犯的死亡是追击人的责任呢,有证据吗?
退一万步说,追击人有责任,我说可以减轻民事赔偿责任,你认同吗?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8:59
其实你真不要绝对,他工作在第一线的,手上拿着尺子,肯定不能像你这样热血啊,目标是一致的,他不是说了 ...
我也清楚法律规定,不是针对他,我只是吐槽这些法律,制定这样的法律初衷是想社会更有秩序,普通公民上你的班,遇上人欺负你,你就找警察。可是现实是如此吗,警察的力量不可能延伸到每个角落,公民有时需要更大的权限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公益。我感觉国外这点就比较好,比如保安的权限就很大,可以拘捕嫌疑犯,中国的保安行吗,你连搜身的权利都没有。普通公民就更别说了。
吹点风 发表于 2014-3-16 19:05
我也清楚法律规定,不是针对他,我只是吐槽这些法律,制定这样的法律初衷是想社会更有秩序,普通公民上你 ...
所以多学点,做事占理,不吃亏
限制高速追车本来就是考虑了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不要为制止较小的危险而制造个更大的危险。

以前坐总值班室有这么个经历,巡组发现现行偷汽车的,那边看到警察,开着刚到手的车就跑,巡组请示追击。那会更年少气盛,一边想都不想把周边巡组全放出去了,另一边向市局报告请求堵截。结果,浩浩荡荡追过天府广场,直到十二桥。巡组报告,车追上了人行道、撞飞几个行人,车里的人被青羊的给按住了。当时头都大了,跑去跟值班局座请示。领导反应更快,大手一挥:“既然人都被人家抓住了,我们就不要抢功了。都撤回来”。。。。。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9:06
所以多学点,做事占理,不吃亏
是啊,站在什么样的屋檐下就低什么样的头,硬出头,只会自己头破血流。所以说现在中国人特别是汉族人没血性就是这样滴,为啥,懂滴!!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16 19:07
限制高速追车本来就是考虑了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不要为制止较小的危险而制造个更大的危险。

...
哈哈,高,实在是高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9:03
我一再强调现行犯,你也承认现行犯,是吧
现行犯和一般犯罪嫌疑人是有一定区别的,一般嫌疑人,哪个普通 ...
哦?你战略转进很快嘛,再看看你口中的"瞎BB"的律师的观点:

"根据目前警方公布的情况,两位律师一致认为,此事不涉及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法法规判定事故双方责任。肖律师直言,追赶一方通常会负更大的责任,而“偷油”作为追赶的动机,只能酌情考虑减轻相关责任。 "

人家律师也没一口咬定是追击人的责任,也说可以酌情减轻追击人的责任。

你观点怎么转进到跟"瞎BB"的律师相差无几了?
samgamp 发表于 2014-3-16 19:06
所以多学点,做事占理,不吃亏
理就是法,所以没事看看法律书,多学点法律知识没坏处,至少别人坑不了你,你自己不会给自己找身虱子咬!!!
其实追击人吊住了,打电话叫警察应该更好,警察铺道钉可不犯法,呵呵
fidodido 发表于 2014-3-16 19:09
哦?你战略转进很快嘛,再看看你口中的"瞎BB"的律师的观点:

"根据目前警方公布的情况,两位律师一 ...
见20楼,你回复不看贴的吧
我就不陪你升级了
吹点风 发表于 2014-3-16 18:55
既然非暴力的犯罪行为国家法律不支持普通公民追捕(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免责),那国家应该明文公示,广而 ...
无论何种犯罪,各种政策手段的制订只围绕一个核心: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

刚才我把原文看了看,没看出哪点支持“盗窃犯驾车碰撞陈某某的车”,转化抢劫无从谈起。你就只能就盗窃层面讨论。谁说不允许追啦,可高速追车嘛,你就该考虑有无明显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