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的岛群”,你所谓“必须鸣枪警告的2b规定”到底有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00:01:39


网名“燃烧的岛群”的CD用户在其文中提出“取消必须鸣枪警告的2b规定”,本人回帖指出“必须鸣枪警告”的规定从来不存在。
“燃烧的岛群”相当睿智地引用了公安机关现行法规中的一段规定以证明他的论断。

需要明确的是,“燃烧的岛群”所引用的规定,在公安内部也不是人人熟悉。他能查到,显然是用了心思的——但是,既然如此用心,为什么原文所用的八项内容他只转载了其中四项?原文所在章节的五条规定,他只列举了一条?
于是乎,我对该人的用心有了恶意评估——就想隐瞒事实嘛。
那么这个“必须鸣枪警告”的“必须”是否存在?有没有例外?法律原文规定如下:

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下位,部门执行规定,也就是“燃烧的岛群”没有引用完整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五章 使用武器制止):
第三十条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一)判明现场情况;
(二)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三)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四)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五)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六)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
(七)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
(八)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这个,我以前也忽视了)
(一)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
(二)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三)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以上,为关于使用武器时是否“必须”鸣枪警告的相关原文规定。红字部分为特殊、例外规定,是否“必须”只需要文字理解——我也只引用了相关法规的部分,其他未引用部分个人认为与是否“必须”鸣枪警告的定论没有冲突,有怀疑的,可以自行搜索原文比较。


最后,一段使用武器制止的经典老视频(顺便把另一篇帖子的小鬼给回了,抵近射击、一枪毙命、绝不鸣枪警告——吃饱了撑的才鸣枪)
绵阳江油银行人质案http://v.ku6.com/show/cmkPww-YBNjeVRFW.html?nr=1
事后记者加工无影响、现场视频杜绝各种可能YY——以最小响动完成任务,某些人幻想的流弹漫天,那是PLA正规军的场面,绝不是警察该有的追求。

网名“燃烧的岛群”的CD用户在其文中提出“取消必须鸣枪警告的2b规定”,本人回帖指出“必须鸣枪警告”的规定从来不存在。
“燃烧的岛群”相当睿智地引用了公安机关现行法规中的一段规定以证明他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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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7:28 上传


需要明确的是,“燃烧的岛群”所引用的规定,在公安内部也不是人人熟悉。他能查到,显然是用了心思的——但是,既然如此用心,为什么原文所用的八项内容他只转载了其中四项?原文所在章节的五条规定,他只列举了一条?
于是乎,我对该人的用心有了恶意评估——就想隐瞒事实嘛。
那么这个“必须鸣枪警告”的“必须”是否存在?有没有例外?法律原文规定如下:

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下位,部门执行规定,也就是“燃烧的岛群”没有引用完整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五章 使用武器制止):
第三十条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一)判明现场情况;
(二)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三)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四)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五)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六)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
(七)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
(八)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这个,我以前也忽视了)
(一)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
(二)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三)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以上,为关于使用武器时是否“必须”鸣枪警告的相关原文规定。红字部分为特殊、例外规定,是否“必须”只需要文字理解——我也只引用了相关法规的部分,其他未引用部分个人认为与是否“必须”鸣枪警告的定论没有冲突,有怀疑的,可以自行搜索原文比较。


最后,一段使用武器制止的经典老视频(顺便把另一篇帖子的小鬼给回了,抵近射击、一枪毙命、绝不鸣枪警告——吃饱了撑的才鸣枪)
绵阳江油银行人质案http://v.ku6.com/show/cmkPww-YBNjeVRFW.html?nr=1
事后记者加工无影响、现场视频杜绝各种可能YY——以最小响动完成任务,某些人幻想的流弹漫天,那是PLA正规军的场面,绝不是警察该有的追求。
这种有倾向性地隐匿引用材料内容的行为实在是可恶至极。。。
至少以后,群体拿着砍刀的人们,估计是开窍了,直接面对死神啊。
太操蛋了    明显的挑拨警民关系
客观地讲,大规模恐怖袭击的发生,已经意味着相关部门的过失,我们不得不面对最不愿意面对的城市混战,不可避免承受压力最大的平民伤亡。
新的“追杀”令昨晚又下达了,国家机器要惩戒的远不是新闻报道的那几个——这事儿没完!
关键是内地警察没经验啊,以后再有类似情况就不会了
客观地讲,大规模恐怖袭击的发生,已经意味着相关部门的过失,我们不得不面对最不愿意面对的城市混战,不可 ...
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组建鳖版摩萨德猎人!
呵呵,这必须两字还真不是,法律条文是很严谨的。
即便“燃烧的岛群”所引用的条文也没有说‘必须’鸣枪警告,原文说的是‘或者’鸣枪警告,这和‘必须’的含义完全不同。
虽然他故意只引用一部分,但就算他引用的这一部分也不能支持他的结论。
星哥…………不要上肝火…………

按照这个规定…………火车站这次应该是明令禁止鸣枪警告的情景吧……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4-3-6 19:28
星哥…………不要上肝火…………

按照这个规定…………火车站这次应该是明令禁止鸣枪警告的情景吧……
可以直接开枪的。。。。。
这个脸踩得好,鼓掌。这种人,在经提醒无效后,可以将其脸踩肿,来不及提醒或提醒后可能引起其更嚣张时,可以直接将其脸踩肿。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4-3-6 19:28
星哥…………不要上肝火…………

按照这个规定…………火车站这次应该是明令禁止鸣枪警告的情景吧……
是,我也承认,这个禁止鸣枪的规定,以前我也忽视了——从来只考虑何种情况可以直接使用。

大家都要不断学习。
那贴我也看了 那位发那贴本意应该是好的。只是面对质疑 断章取义,圆场而已
他并不是捣蛋的 不属于敌我矛盾。
没必要发火啊
itaskol 发表于 2014-3-6 19:47
那贴我也看了 那位发那贴本意应该是好的。只是面对质疑 断章取义,圆场而已
他并不是捣蛋的 不属于敌我矛 ...
本来那贴我说了那提法错了也没多想——后来断章取义已经不太地道了,如果断章取义的是大家熟悉的警械和武器条例罢了,可断的是东西比较稀有,这个犯意太明显——很明显的小动作。
在我指出断章取义的同时也警告过了。然后,然后那位就有点撒泼了。
这时撒泼的,没啥耐性。
想拍警察马屁结果反被警察拍!哈哈,某些人啊。星星也太不解风情了。
话说星星的理论基础确实高,给我们大成都警察挣光。星星平时也多练练枪法吧,除了单位组织以外你们可以自费去牧马山练习么?
那贴我也看了 那位发那贴本意应该是好的。只是面对质疑 断章取义,圆场而已
他并不是捣蛋的 不属于敌我矛 ...
如果仅仅是意见不同还好说,是正常的。但是他后面的回复纯粹属于人品问题,明知错了还打滚撒泼,甚至出言不逊。
我认为观点不同也可以做朋友,但对于人品低下的,只能请他有多远滚多远。
禁止双弓 发表于 2014-3-6 20:25
话说星星的理论基础确实高,给我们大成都警察挣光。星星平时也多练练枪法吧,除了单位组织以外你们可以自费 ...
牧马山的射击场本来就是可以付费的。但那种靶场对我自己意义不大,我需要的是带背景的应用射击训练。对于一线的民警来讲,快出枪、首命中才是实用的,精度射击不符合实际。这个必须得作训处那帮人来设计。以前他们设计的狭隘空间、黑暗环境的射击考核、歹徒混搭人质的那种就很不错,可惜就搞了一次。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6 20:46
牧马山的射击场本来就是可以付费的。但那种靶场对我自己意义不大,我需要的是带背景的应用射击训练。对于 ...

有一个体育运动项目和实际比较接近点,可以参考他们是怎么训练的。
冬奥会的那个奇葩射击项目:冬季两项。先滑雪然后马上射击。累的气喘吁吁的然后开枪,绝不是什么一般的精确射击可以比的。
不是说在非常情况下可以口头警告后开枪或者直接开火?
xtal 发表于 2014-3-6 21:02
有一个体育运动项目和实际比较接近点,可以参考他们是怎么训练的。
冬奥会的那个奇葩射击项目:冬季两 ...
这种极限状态下的射击也不是普通警察所需要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6 21:28
这种极限状态下的射击也不是普通警察所需要的。
所以我说的是参考么。
xtal 发表于 2014-3-6 21:36
所以我说的是参考么。
这参考太看得起一线的素质了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6 18:35
客观地讲,大规模恐怖袭击的发生,已经意味着相关部门的过失,我们不得不面对最不愿意面对的城市混战,不可 ...
不过这次看到了特警的武装巡逻是很有用的……
现在我们这城区里改装了的全顺和那个福特商务加入了巡逻队伍了……
你觉得像香港那样的冲锋车在国内普及行么?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6 19:39
是,我也承认,这个禁止鸣枪的规定,以前我也忽视了——从来只考虑何种情况可以直接使用。

大家都要不 ...
这个貌似很多警察都不知道……
之前看CCTV上警察围堵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在一个城市的高架桥上(周边有居民楼),警察也是鸣枪示警了……
职院学生0803 发表于 2014-3-6 21:48
不过这次看到了特警的武装巡逻是很有用的……
现在我们这城区里改装了的全顺和那个福特商务加入了巡逻队 ...
我觉得行,只要不流于形式。
职院学生0803 发表于 2014-3-6 21:51
这个貌似很多警察都不知道……
之前看CCTV上警察围堵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在一个城市的高架桥上(周边有 ...
所以某人的行为在我眼里就一句行话"犯意明显"。
所以我说的是参考么。
其实,打飞碟更有参考性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3-6 20:46
牧马山的射击场本来就是可以付费的。但那种靶场对我自己意义不大,我需要的是带背景的应用射击训练。对于 ...
对了,你那次说的(是你说的么)那个模拟系统,把他改一下,改成投在大屏幕上的,然后做个软件模拟那些情况行么……
职院学生0803 发表于 2014-3-6 21:55
对了,你那次说的(是你说的么)那个模拟系统,把他改一下,改成投在大屏幕上的,然后做个软件模拟那些情 ...
高科技的,明显不是我说的
看得出,星星火大了。。。
星爷 淡定~~~~~
法理上是可以不鸣枪,但是大家都怕万一误伤了,摊上事了,自己倒霉啊
星星淡定,这个明文规定的理解每个人都不一样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俺个人还理解为可以口头警告后打击大范围躯干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4-3-6 21:55
其实,打飞碟更有参考性
飞碟那个不一样。需要特殊的协调性。而且飞碟射击的精度其实很差的,运动员用的都是散弹枪。
职院学生0803 发表于 2014-3-6 21:55
对了,你那次说的(是你说的么)那个模拟系统,把他改一下,改成投在大屏幕上的,然后做个软件模拟那些情 ...
不能。。。
诺普泰勒的训练系统 靶子需要反射膜,
反射膜是不能和投影结合起来使用的
这参考太看得起一线的素质了
一线嘛,首先,要敢用枪,这个一是要懂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要对自己的枪法有点信心。其次,要知道开火时机和懂得找掩体。最后,要确实能打中点东西。枪这方面,和特警真心不好比。每次战训,我看派出所的老哥,打枪都稀罕得很,结果嘛…大都就听了几声响。不过凡事又不能光指望特警。这种体制下,等特警赶到,黄花菜都凉了
这个貌似很多警察都不知道……
之前看CCTV上警察围堵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在一个城市的高架桥上(周边有 ...
是啊。惭愧,我也是第一次听说。主要是从来没有相关处的案例出现,所以没多少人知道
高科技的,明显不是我说的
其实有现成的。香港警校里培训新警的那套情景模拟射击系统很好,国内好像有不少地方有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