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检察院还是有用啊。。。要不警察就翻天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14:10:56
  恩恩,就是焦点访谈12.13,12.22两次报道的莱芜那事,公安局居然敢帮着矿主伪造证据,幸亏检察院看事太大不敢抗,退回要求复核,公安局居然说原件丢失,继续拿复印件当证据提交,真是够无法无天的了。  恩恩,就是焦点访谈12.13,12.22两次报道的莱芜那事,公安局居然敢帮着矿主伪造证据,幸亏检察院看事太大不敢抗,退回要求复核,公安局居然说原件丢失,继续拿复印件当证据提交,真是够无法无天的了。
多了去了啊~ 还有jc帮着人家扣车主分的~~~ 还有青海被错抓的刘丽~~太jb恶心了~~~
不过这里jc多~~ 要挑他们好听的说的~~~ 哈哈哈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安局的意思大概就是:“我们打算以他有124的行为为由提请批准逮捕,所以收条不是主要证据所以问题不大的”意思吧.......................这样的确没那么离谱(虽然还是无视了情节严重的这个条件),但是他们超期拘留,超期办案,还当检察院没到,都能当司法考试的案例用了
btw那边好像还有个镇委书记之类的打算把自诉案件当公诉办,真是一地的法盲(请允许我地图炮一下)
路过不行吗 发表于 2013-12-23 01:16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
不对,这案子是相当的有问题,而且是各个方面都有问题,不止是公安一家——但这家的问题最明显。
你的分析只看客观行为,不看主观犯意。其实还到不了考虑“情节严重”这个度的问题,首先要件就不齐,这点记者说得没错,因为涉及讨要工资的经济纠纷在前,收条是否真实关系到犯意的存在,这一点记者是做了功课的,说得很正确。
新闻看了,有些问题没说清楚。
一是拘留50多天。我实在想不出怎么能拘留50天,满打满算批捕前只有37天;超期羁押,检察院的侦监、狱检之前都干啥子去了?
二是关于二次提请批捕。有2个常识性的细节,新闻里的卷宗标明的是“诉讼卷”,而不是提捕所用的提捕卷;代表检察机关发表意见的是公诉科,不是管批捕的侦监科。所以,我很怀疑这案子到了什么地步,应该不是二次提捕,这两点恰恰说明走的是我们所说的直诉程序。那么,之前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认定意见到底是怎样的,到底是否涉嫌犯罪?证明犯意的收条问题,检察机关之前侦监的原始意见是什么?
我本人对检察机关在上次不批准逮捕时出具的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很感兴趣,那上面可不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八个字就能了结的。都点了你觉得证据有假你还敢去直诉,找刀挨么?

当地态度很明确,结果很模糊。都有问题,不止是办案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