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打进最高法 奇虎索赔1.5亿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3 2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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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1月26日电 今日上午九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奇虎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索赔1.5亿元,并要求道歉。本网正在对此案进行图文直播报道。

     奇虎公司要求: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1)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3)判令两被上诉人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4)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奇虎公司认为:

     一、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认定,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作为否认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却未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做出明确认定,属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二、一审判决在分析相关产品市场时基本方法错误,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一)一审判决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是错误的。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是针对一般定价产品适用的测试方法。在本案中由于产品是免费的,无法进行有效的“相对”价格比较。即使以SSNIP方法分析本案相关市场,也应该采用质量相对下降作为分析指标。(二)一审判决在运用SSNIP方法进行分析时也是错误的。根据SSNIP测试的标准,必须考虑一个小幅度的“相对”价格增长,才能找出具有紧密替代性、能构成直接竞争约束的产品。从免费变为收费是“绝对”的价格增长,至少相当于对产品价格进行了大幅的提高。SSNIP方法必须假定有一个假定垄断者垄断了全部目标产品,才能进一步分析是否有其他产品与其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一审判决仅仅发现不同品牌间即时通讯产品的替代关系,而不是找到了即时通讯这个产品类别之外的替代产品。SSNIP测试必须用“假定垄断者”的数据,而不能使用现有经营者的数据,因为如果现有的经营者的价格数据是在不充分竞争状况下形成的垄断价格,在此基础上再实施小幅度的额外价格增长,必然不会有利可图。(三)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与单一功能即时通讯产品不构成同一产品市场。即时通讯产品与社交网站、微博也不构成同一产品市场。考察时间市场应着重分析当时的情况,即发生诉争行为当时及此前的市场竞争态势,而非未来的市场变化。“互联网应用平台”与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无关。

     三、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一)一审判决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对相关地域市场进行了认定,颠倒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顺序。(二)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现实情况是境外供应商不能有效渗透中国市场,无法对中国境内的即时通讯供应商形成竞争约束。(三)一审判决分析相关地域市场的出发点错误,应从受到涉案纠纷影响的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地域市场。一审法院的分析是以海外消费者作为考察对象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明显脱离了本案应当考察的目标地域,存在方法错误。(四)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境外即时通讯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实际障碍。(五)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

     四、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一)无论采用何种市场定义,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和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三)被上诉人有能力控制交易条件,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五、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搭售且没有“正当理由”。被上诉人的即时通讯软件、QQ软件管家、QQ医生分属不同商品。被上诉人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搭售,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应当认定为构成搭售。这种搭售只对被上诉人有利,使被上诉人以极低的成本将其在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安全管理软件市场。这种行为损害了安全管理软件市场上的竞争,而对消费者而言没有任何好处。(二)被上诉人的“二选一”限制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强制其用户停止使用并卸载上诉人的软件,否则便停止向用户提供QQ及相关软件服务。在被上诉人采取上述行动期间,大量的腾讯软件用户被迫卸载了上诉人的软件。

     六、被上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尤其是“二选一”限制交易的行为,造成上诉人的软件产品被用户大量卸载、删除,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违背证据规则,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程序违法;违背听证原则,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显属不公;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程序错误。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1126/c42510-23656377.html

     人民网北京11月26日电 今日上午九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奇虎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索赔1.5亿元,并要求道歉。本网正在对此案进行图文直播报道。

     奇虎公司要求: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1)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3)判令两被上诉人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4)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奇虎公司认为:

     一、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认定,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作为否认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却未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做出明确认定,属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二、一审判决在分析相关产品市场时基本方法错误,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一)一审判决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是错误的。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是针对一般定价产品适用的测试方法。在本案中由于产品是免费的,无法进行有效的“相对”价格比较。即使以SSNIP方法分析本案相关市场,也应该采用质量相对下降作为分析指标。(二)一审判决在运用SSNIP方法进行分析时也是错误的。根据SSNIP测试的标准,必须考虑一个小幅度的“相对”价格增长,才能找出具有紧密替代性、能构成直接竞争约束的产品。从免费变为收费是“绝对”的价格增长,至少相当于对产品价格进行了大幅的提高。SSNIP方法必须假定有一个假定垄断者垄断了全部目标产品,才能进一步分析是否有其他产品与其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一审判决仅仅发现不同品牌间即时通讯产品的替代关系,而不是找到了即时通讯这个产品类别之外的替代产品。SSNIP测试必须用“假定垄断者”的数据,而不能使用现有经营者的数据,因为如果现有的经营者的价格数据是在不充分竞争状况下形成的垄断价格,在此基础上再实施小幅度的额外价格增长,必然不会有利可图。(三)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综合了文字、语音、视频的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与单一功能即时通讯产品不构成同一产品市场。即时通讯产品与社交网站、微博也不构成同一产品市场。考察时间市场应着重分析当时的情况,即发生诉争行为当时及此前的市场竞争态势,而非未来的市场变化。“互联网应用平台”与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无关。

     三、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一)一审判决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对相关地域市场进行了认定,颠倒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顺序。(二)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现实情况是境外供应商不能有效渗透中国市场,无法对中国境内的即时通讯供应商形成竞争约束。(三)一审判决分析相关地域市场的出发点错误,应从受到涉案纠纷影响的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地域市场。一审法院的分析是以海外消费者作为考察对象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明显脱离了本案应当考察的目标地域,存在方法错误。(四)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境外即时通讯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实际障碍。(五)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

     四、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一)无论采用何种市场定义,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和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三)被上诉人有能力控制交易条件,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五、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搭售且没有“正当理由”。被上诉人的即时通讯软件、QQ软件管家、QQ医生分属不同商品。被上诉人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搭售,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应当认定为构成搭售。这种搭售只对被上诉人有利,使被上诉人以极低的成本将其在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安全管理软件市场。这种行为损害了安全管理软件市场上的竞争,而对消费者而言没有任何好处。(二)被上诉人的“二选一”限制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强制其用户停止使用并卸载上诉人的软件,否则便停止向用户提供QQ及相关软件服务。在被上诉人采取上述行动期间,大量的腾讯软件用户被迫卸载了上诉人的软件。

     六、被上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尤其是“二选一”限制交易的行为,造成上诉人的软件产品被用户大量卸载、删除,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违背证据规则,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程序违法;违背听证原则,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显属不公;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程序错误。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