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仿真枪的合法性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14:43:11

持有仿真枪的合法性分析
政治教育与法律系  AP05131班  
梁文杰  指导教师  王婷婷   
接要:仿真枪 ,就其名而言,是一种外形与真实枪支相似的玩具。但我国公安部却制定了禁止公民持有仿真枪的规范性文件,我认为其立法制依据存在事实上的误解。文章首先对合法性的定义及其基础进行分析,接着对仿真枪的定义、结构进行简要的讲解并对公民持有仿真枪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进行研究,最后对仿真枪所具有的合法性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合法性;仿真枪;合法化 Abstracd  Airsoft gun on its name,this is a similar shape with the real toy guns.However,China’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has developed a ban on citizens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airsoftgun,I think it’s a matter of fact the existence of legislation based on misunderstandings.The article first of the definition of legitimacy and the busis for analysis,then the definition of arisoft gun,briefly explain the structure of the citizens of the community airsoft gun dangerous research,and finally to have the legality of airsoft gun dangerous research,and finally to have the legality of airsoft gun detailed analysis.  Key word airsoft gun  legitimacy  legalization  一、“合法性”的文件
  2  (一)‚合法性‛的意义  为了理解‚合法性‛的意义,我将借用语法分析的方法。但为了语法分析的顺利进行,我首先对‚合法性‛中的‚法‛的意义进行分析。合法,单独而言只是一个简单的意思,即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合法性的意义却并不是人们所简单地认为是符合法律的程度。一般认为,‚合法性‛的‚法‛有三种不同的概念:①具体的法律规定;②法理;③自然法。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应当是永恒的,无阶级之分,无国家之分,无历史之分。法律的根本目标必须是追求正义。如果我们认同自然中蕴含着正义,即秉性自然法的立场,就必须接受自然正义的观念。自然法的目标和方向使‚合法‛与‚合法性‛两个概念相互区别。这造就了分析行为合法性的一个必要的环境。将‚合法性‛的‚法‛理解为自然法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也此,我们可以将‚合法性‛中的‚合法‛理解为符合自然规律的,正当的,合理的。  从语法层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两个基本语义单位,即‚合法‛与‚性‛,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合法’之‘性质’‛的逻辑意蕴。就‚合法‛一 词来看,它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日常经验意义,‚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对应的英文为legal),指的是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另一种是自然法学意义,‚合法‛是符合自然法,即‚具有正当性‛,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认同。此其一。其二,就‚性‛这一概念来看,在‚合法性‛概念中,意即‚性质‛,它在哲学层面具有两层意义。一层是指‚根据‛、‚属性‛,表达的是事物之所以称之为该事物的规定性,一般在形而上意义上使

持有仿真枪的合法性分析
政治教育与法律系  AP05131班  
梁文杰  指导教师  王婷婷   
接要:仿真枪 ,就其名而言,是一种外形与真实枪支相似的玩具。但我国公安部却制定了禁止公民持有仿真枪的规范性文件,我认为其立法制依据存在事实上的误解。文章首先对合法性的定义及其基础进行分析,接着对仿真枪的定义、结构进行简要的讲解并对公民持有仿真枪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进行研究,最后对仿真枪所具有的合法性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合法性;仿真枪;合法化 Abstracd  Airsoft gun on its name,this is a similar shape with the real toy guns.However,China’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has developed a ban on citizens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airsoftgun,I think it’s a matter of fact the existence of legislation based on misunderstandings.The article first of the definition of legitimacy and the busis for analysis,then the definition of arisoft gun,briefly explain the structure of the citizens of the community airsoft gun dangerous research,and finally to have the legality of airsoft gun dangerous research,and finally to have the legality of airsoft gun detailed analysis.  Key word airsoft gun  legitimacy  legalization  一、“合法性”的文件
  2  (一)‚合法性‛的意义  为了理解‚合法性‛的意义,我将借用语法分析的方法。但为了语法分析的顺利进行,我首先对‚合法性‛中的‚法‛的意义进行分析。合法,单独而言只是一个简单的意思,即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合法性的意义却并不是人们所简单地认为是符合法律的程度。一般认为,‚合法性‛的‚法‛有三种不同的概念:①具体的法律规定;②法理;③自然法。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应当是永恒的,无阶级之分,无国家之分,无历史之分。法律的根本目标必须是追求正义。如果我们认同自然中蕴含着正义,即秉性自然法的立场,就必须接受自然正义的观念。自然法的目标和方向使‚合法‛与‚合法性‛两个概念相互区别。这造就了分析行为合法性的一个必要的环境。将‚合法性‛的‚法‛理解为自然法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也此,我们可以将‚合法性‛中的‚合法‛理解为符合自然规律的,正当的,合理的。  从语法层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两个基本语义单位,即‚合法‛与‚性‛,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合法’之‘性质’‛的逻辑意蕴。就‚合法‛一 词来看,它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日常经验意义,‚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对应的英文为legal),指的是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另一种是自然法学意义,‚合法‛是符合自然法,即‚具有正当性‛,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认同。此其一。其二,就‚性‛这一概念来看,在‚合法性‛概念中,意即‚性质‛,它在哲学层面具有两层意义。一层是指‚根据‛、‚属性‛,表达的是事物之所以称之为该事物的规定性,一般在形而上意义上使
用。另一层是指‚源泉‛、‚基础‛,一般在具体语境中使用,如合理笥、现代性等。所以,‚性质‛范畴表达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根源,即‚的基础或来源‛。相应地,关于‚合法‛的‚性质‛问题(即‚合法性‛问题),也就是关于‚‘合法’的‘基础或来源’ ‛问题。  综合‚合法‛与‚性‛两个概念的分析,关于‚合法性‛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关于事物所以具有‚正当性‛的‚基础‛或其“来源”问题。再结合‚正当‛概念的内在意义(真理性与道义性),我们可以这样完整理解‚合法性‛概念的逻辑框架:它表达如何评断事物正当性问题。  (二)‚合法性‛的基础  根据卢梭的理论学说:人民的公意是合法性的唯一基础。但‚人民的公意‛或‚公意‛的定义都很难在卢梭的著作中寻找得到。我们可以发现卢梭的公意理论试图将个人主义与普遍主义结合起来,即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公意在现实中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 利益的结合。并将两者达到的平衡的局面。所以我们可以推知,合法性的理论其他‚公意‛在现实中应该理解为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的自由。这表明了两点:第一、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目的是实现个人的自由;第二、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前提是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现实中,个人行为的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是常常存在的。可见如果个人行为的自由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存在的冲突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认定个人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呢?根据卢梭的‚公意‛的理论,如果个人行为的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平衡状态,行为就应当具有合法性。
  4  二、持有仿真枪的自由性质分析  (一)仿真枪,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外形模仿真实枪支的玩具。仿真枪的定义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仿真枪,在国际上称为‚AIRSOFT GUN‛(中国译为:空气软枪),在国内称为BB枪,是一种外形模仿真实枪支,发射一种名为BB弹的塑料弹的玩具。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认定仿真枪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威力上的标准;2、结构上的标准;3、外形上的标准。其中外形的标准只要外形与真这枪支相同或相近,长度介于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而且此认定标准规定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将认定为仿真枪。由此可见,公安部对仿真枪的认定是适用于广义的仿真枪的。  仿真枪有不可发射的仿真枪与可发射的仿真枪之分。不可发射的仿真枪只是外形与真实枪支相似。但并不具备发射功能,所以毫无伤害力可言。具有发射功能的仿真枪发射的是一种塑料弹,而且速度有限,这使得仿真枪所发射的塑料子弹威力有限,直接对人体进行射击也并不能造成破皮或出血,所以对人体并不具有杀伤力。  仿真枪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外形于枪支的相似性。然而仿真枪的吸引力也真正是其与枪支的相似性。部分对军事有兴趣的人为了观赏等娱乐目的会购买仿真枪存放再家中用于收藏。对他们来说,仿真枪的用途以及意义与舰船模型,战机模型等相同。因此,仿真枪也有枪模之称。可见仿真枪是一种玩具。  由此可见,仿真枪是一种外形与真实枪支相似,威力上不足以致人伤亡或失去知觉,适用于娱乐等合法私人目的玩具。
(二)仿真枪不具有杀伤性  枪支主要是由枪机、枪管组成,其中枪机是其核心部分。其发射原理是:发射时由撞针撞击子弹底火引发子弹壳内部的火药燃烧而产生强大的压力以推动弹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枪支是指的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有两个‚等‛,这使得我们无法从动力和发射物质上严格认定枪支。根据这一条文,严格意义上我们只可以从‚管状器具‛的结构标准和‚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威力标准上认定枪支的范围。  原厂的仿真枪,即在不改造的情况下,BB弹的出口速度最多只有125m/s。根据公式计算,假使仿真枪使用的是0.3克的BB弹,以125m/s的速度射出。其动能只是对2.3焦耳。以2.3焦耳的力根本不可能对体造成杀伤力。另外,要说明的是,这里使用的‚杀伤力‛对于微型飞行物体来说,微型飞行物体直接侵彻入人体除了眼睛以外的皮肤外内,才算得上是具备致伤致残的必要条件。以2.3焦耳的力撞击皮肤的BB弹,根本不可能去侵入皮肤内,甚至不可能破皮出血。而且原厂的仿真枪根本不能达到《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上的规定的‚足以致人伤害‛的标准。  所以仿真枪与具有杀伤性的枪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三)持有玩上个星期个人的自由  持有仿真枪,固然是个人的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但是,自由的法律涵
  6  义是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在法律上,自由首先以为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必须与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 行为模式相一致。任何法律都反映着立法者及其所代表的社会集团对客观规律和社会程序的认识和理解,并总是一句这种认识和理解来评价各种行为,进而把其中的某些任为确定为自由。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下,玩具的持有法律所不应禁止的。而且,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下,玩具的持有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正确的说,是我国的法律对个人持有玩具的为行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法律所不禁止即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法理精神下,我们应该将这种法律所不规定的状态理解为法律所允许。因此,‚仿真枪是一种玩具,所以持有仿真枪是个人的自由‛的逻辑推理,有着法律意义上的正确性。  所以无论就哲学上还是在法律上,持有仿真枪都是个人的自由。 三、持有仿真枪对社会的公共利益损害情况分析  (一)使用仿真枪产生的误伤和儿童不当操作而引起的伤害 在现实中,仿真枪误伤自己或他人的情况是极为少见的。在市面上可以买到的进口或本地生产的仿真枪一律都没有安全模式,即使仿真枪已经装上了BB弹,电池或压缩气体,在扣下扳机的情况下,仍然不会引起射击。而且在仿真枪中最为流行的电动长枪型仿真枪在购买时都会附送红色的塑料枪口帽。在仿真枪使用完毕后,将枪口幅塞上,BB弹就会被枪口帽挡住不能从枪口射出飞离枪口,即使仿真枪的威力有限,仍具有一的危险。所以在仿真枪的说明书和外盒中都有明确的标示说明仿真枪不得由未满18周岁的人使用。而且说明书都有警告说明不要将仿真枪儿童可以接触的地方,
在使用完毕后要将仿真枪调至完全模式,并套上枪口帽。若严格按照仿真枪的说明处理仿真枪,儿童是难以接触到仿真枪的。  (二)使用仿真枪的发射功能进行违法行为  使用仿真枪的发射功能进行违法行炒,主要包括破坏社会公共财物、虐待动物及伤害他人。  仿真枪持有者对路灯、垃圾桶等社会公共财物和动物进行射击的案例却有发生。但在所有的破坏公共财物和虐待动物的案例中只占有很小的比例。他们通常在凌晨等街道上人迹稀少的时候以路灯、垃圾桶为目标进行射击。即使如此,我们不会否认这些行为一样的的违法物,有害的。在仿真枪爱好者眼中,这些行为是极为无耻的。在中国各大WARGAME论坛和仿真枪论坛中,都明确地批判这些行为,特别是使用仿真枪虐待动物的行为,更加会受到鄙视。所以在仿真枪持有者群体中,一直有着普遍的道德和舆论来批判这些行为,这使得仿真枪持有者对社会公共财物和动物进行射击的事件一直有着无形的抑制。个人使用仿真枪破坏社会公共财物或虐待动物的情况下,对社会公共损害也不及伤害其他工具。此情况下,使用《民法通则》的一般侵权性规定足以规范个人行为。  对于使用仿真枪伤害他人的情况。现实中使用仿真枪伤害他人的情况要比使用仿真枪破坏公共财物的情况要更为低。凡是接触过仿真枪的人都会清楚地了解仿真枪的威力有限,难以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所以若是有意伤害他人,一般都不会选择仿真枪作为工具。  (三)借仿真枪外形而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持枪成为了法定的加重情节。立法者在立法
  8  时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和社会威胁。立法者希望通过加重持枪犯罪的刑罚而对社会上各种犯罪行为人起到警示作用,以减低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但,根据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所谓的‚持枪‛,指的是《枪支管理法》中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将‚持枪犯罪‛加重情节中的‚枪‛的范围扩展至包括仿真枪因为持有仿真枪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会使受受者误以为其持有枪支而顺从犯罪人,使得犯罪人的犯罪成功率上升。但立法者却一直没有将‚持有仿真枪犯罪‛列入‚持枪犯罪‛的范围内。立法者此时的更注意的是要减低对受害者生命健康的威胁,而立法者认为利用仿真枪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伤害并没有达到直接威胁其生命健康的程度。  由此可见,借仿真枪外形而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仅存在增加犯罪的成功率,而并不涉及对受害人的潜在伤害性。至此,就可以排除了犯罪人持有仿真枪进行犯罪时对害者生命健康的损害的可能性。我认为,部分人借助仿真枪外形而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其有限的。  第一、利用仿真枪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成本的较高。现实中,为了欺骗受害者使爱害人相信违法犯罪人具有杀伤性的枪支,违法犯罪人必须购买外形像真度较高的仿真枪,而此类仿真枪的价格一般在灵敏百元以上至万元人民币不等。一般违法犯罪人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时,一般分为言语上的威胁和暴力威胁。而暴力威胁一般又分为不使用工具的暴力威胁(即赤手空拳对受害人进行打击)和使用工具的暴力威胁。暴力威胁中使用的工具一般有:刀具、枪支和炸药等。其中炸药和枪支是法律所明确规定限
制流通物,对社会安全威胁巨大,而且最难以获得。相比之下比较容易获得的是刀具和仿真枪。刀具随处可以购买而且价格低廉,仅为数元即可购买而得。仿真枪的价值较高,一般至少要数百元,而且只有在特定的地方才可以购得。而且部分仿真枪价格甚至比在国外的可购买的枪支和黑市中可以秘密购得的枪支或炸药的价格更高。先比之下,购买仿真枪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较为高。所以现实中的犯罪者一般都选择犯罪成本较低的犯罪工具。  第二、利用仿真枪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并不能违法人、犯罪人对人民警察和受害者进行正当防卫的反抗能力。刀具和枪支、火药具有真实的杀伤性。而仿真枪却没有可以伤害受害人的威力。若受害者不顾自身安危进行抵抗时,仿真枪可以对受害者所进行伤害的可能远远要比刀具等要低,而且不具有可以杀害受害者的能力。而且一般接受过初级以上军事培训的警察若发现违法犯罪人所持的是仿真枪,警察使用所配有的警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人。即使是仿真枪的外形像真度较为高,或部分警察的军事知识不高致使不能识别,按照一般公安办事程序是需要派遣配备警枪的武警对违法犯罪人进行逮捕。至此时,违法犯罪人所持的仿真枪将不能帮助其顺利脱逃。所以利用仿真枪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和人民警察的伤害程度是有限的。  结合以上两点,犯罪人通过持有仿真枪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产生的对其有利效果是有限的。  四、持有仿真枪的合法性对现实的影响 (一)现有法律与持有仿真枪的合法性的冲突
  10  根据文章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两点:第一、持有仿真枪是个人的自由;第二、持有仿真枪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不会必然造成损害,即使是造成损害,其损害的程度也是微小的,而且通过现有的法律制度(除了对仿真枪的持有作出禁止性的法律)可以将损害控制在比较小的范围内。由此可以推知,仿真枪的持有涉及的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上是可以做出调整并达到平衡的。我们应该承认持有仿真枪所具有的合法性。  现实中,我国公安部曾开展了一系列的治安整治活动,其中各省公安局在有关行动中把仿真枪列为收缴对象,并在这一行动中收缴了大量的仿真枪。公安部曾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中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枪、手枪式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仿真枪。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枪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比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见,只有公安部颁发的有关文件才明确规定禁止公民个人持有仿真枪。  由文章第一部分关于合法性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合法性‛、‚合法‛是两个有着重大区别的概念。部分学者认为持有仿真枪为我国现时法律所禁止所以持有仿真枪不具有合法性,就是犯了将两价个等同起来的逻辑错误。  (二)合法性合法化  持有仿真枪合法化与合法性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实践中,合法法往往伴随着合法性的分析过程而来,但并非所有合法性都得到立法等合法化
过程所支持。理论上,持有仿真枪的合法性分析是持有仿真李的合法化的前导,必须首先研究合法性特征。否则相关合法化只能是盲目和不负责任的。  1、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  对于禁止公民持有仿真枪的部门规章,我个人认为其立法依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公安部制定关于禁止公民持有仿真枪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三点:(1)仿真枪的威力过大或经过改装后的仿真枪威力过大;(2)经过改装的仿真枪可以发射真实枪支的子弹;(3)仿真枪的外形与真实枪支相似。  对于第一点,我认为这是事实认识的错误。仿真枪若需要提高其威力,最主要的是要提高仿真枪内压缩气体的压力。对于手拉空气软枪,主要是更换支撑力更大的弹簧。对于电动空气软枪,最主要的是更换动力更强的马达和弹簧。对于GAS空气软枪,则是使用压强更大的液态压缩气体。但即使相关的活塞、天梯、齿轮和杯士等不见都更换为高强度部件,仿真枪在改装后最大的BB弹出口初速度都不可能超过200米/秒。即使是使用质量最大的0.3克的BB弹,其出口动能也只有13.5焦耳。与具有杀伤性的枪支的数百焦耳还有明显的区别。所以,仿真枪在改装后仍不具有所谓的‚大威力‛或‚杀伤性‛。  对于第二点,这同样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错误。仿真枪在改装之后是不可能发射枪支子弹的,这是由仿真枪的结构所直接决定的。枪支子弹的发射,需要枪支的主要部分—枪机。在扣下枪支扳机后,枪机的撞针撞击子弹底火引起子弹壳内的火药燃烧而产生强大的压缩气体将子弹推出。而枪
  12  支中枪机的位臵在仿真枪中却是一个汽缸。就算将汽缸取出,用于固定气缸的波箱外壁中仍不可能放到下枪支的枪机。对于第三点,仿真枪的外形与枪支相似,使得部分人以仿真枪作为工具用于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个逻辑上的错误,持有仿真枪并不一定以此作为犯罪工具,因此仿真枪的外形与社会危害结果的产生根本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一点,本文将在第三章中作详细的分析,因此就不作多的叙述。  所以我认为公安部制定对仿真枪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而对持有仿真枪进行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是没有合理的现实依据的。  2、对仿真枪的合法化的建议  我个人认为,在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下尽量实现个人的自由,应该逐步解禁仿真枪,将仿真枪划分可发射的仿真枪与不可发射的仿真枪。目前,国家应立法允许公民个人持有不可发射的仿真枪。这需要我们借鉴美国商务部《仿真玩具和仿制火器制造法》与德新《武器管理法》,制定有关法律,在其中对生产厂商和销售者资格进行规定并对其经营进行有关限定,规定所生产和销售的仿真枪必须经过国家有关单位的审核与登记,并严格规定所生产仿真枪在一些部件如弹夹或提把上必须使用鲜艳醒目的颜色,目的是保证一眼望去就不是真枪。由于不可发射的仿真枪对人体绝对不会造成伤害,加上特殊部件涂上鲜明颜色,这可以使其他公民更容易接受仿真枪的合法化并且可以防止公民持有仿真枪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在国家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之后,应逐步允许公民持有可发射的仿真枪。届时,应修订相关的法律,对仿真枪的发射物质严格限定在6毫米塑料弹,而且对出口动能限定在2焦耳以内。而
13  且需要在特殊部件上涂上鲜明颜色,公民不得将颜色改为真实枪支的颜色,并且禁止在公众场合出示仿真枪等。制定有关法律,不仅可以排除公民对仿真枪的误解,而且可以逐步、部分地满足公民合法持有仿真枪的需求,更重要的是使我国法律符合基本伦理道德价值,在最大限度保护公民自由权。希望在文章对公民持有仿真枪的合法性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对讨论仿真枪的合法化有所帮助。 结  语  文章得出持有仿真枪应当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只是持有仿真枪的合法化的前提。所以,希望社会各界可以抛开以前对仿真枪的各种误解,理解部分人们对持有仿真枪的需求并立江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而作为一个法律的拥护者,我觉得最为重要的是,保证我国法律在最大限度保护公民自由权的情况之下,打击遏制对社会具有实质性危害的事物,使我国的法律符合基本伦理道德价值,将不合理的、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恶法删除,保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 王莹.《社会契约论》的法哲学透视[J].才智,2009,(10)。
[2] 杨龙.论法的合法性[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7,23(1).
[3]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 张健.合法性内涵及政府合法性问题[J].理论与现代化,2008,(1)
[5]孙龙,邓敏.从韦伯到哈贝马斯:合法性问题在社会学视野上的变迁[J].社会,2002,(2).
[6]彭程亮,安立为.卢俊公意思想的解读与反思[J].大视野,2009,(1).  
[7]林贵文.《社会契约论》中‚公意‛的解计[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  
[8] 杜文丽.论卢梭社会契约中的‚公意‛[J].学术交流,2007,(6).
[9] 刘泽刚.安乐死‚合法性‛的法理分析[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1).  
[10] 许娟.自由的法律限度[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