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从《请放人》大字报看媒体权利滥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04:15:47

这两天的大事情就是中联重科通过警方以侵犯商誉的罪名抓捕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然后新快报头版刊登大字“请放人”,从而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热议,但本人觉得这样的搞法与文革大字报的做法很类似,对于案件的问题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办理。

对中联重科的商誉案,媒体在以文革的方式干预司法!现在于侦察阶段没有程序错误,是否有罪是审判阶段的事,谁也无权以群众运动和大字报的方式要求放人!媒体说“我们一直以为,只要负责任地去做报道,就不会有问题;万一出现问题,我们登报更正,致歉;实在严重,对簿公堂,输了官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那也是活该。”这是搞媒体版的刑不上大夫,为何恶意负面报道就不能负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对于媒体网开一面吗?

有人 说你按照法律程序可以起诉媒体为啥跨省抓捕,但人家中联重科不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到公安控告了嘛!受害人有权选择民事还是刑事,人家走刑事程序有什么错?! 为啥对待媒体就不能走刑事程序?对中联重科商誉案,案件怎么样是一个层面,现在媒体非法干预司法是另外一个层面,应当在商誉案审理之前先对于干预司法的媒 体主编和记者们按照妨害司法罪进行审判,不论商誉案是否成立,这些媒体非法干预司法均是犯罪均应当严惩,现在媒体权力不受约束,无良记者肆意敲诈企业妖魔 政府是普遍现象。

本案当中司法按照规定允许嫌疑人律师进行了会见,也没有刑讯的问题,而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所了解的案情是需要保密的,在这样的阶段将案情涉及内容公开并且口号式的批判不是文革遗风吗?如果你认为他没有问题可以公开一些当初质疑的证据依据而不是喊口号放人,你报道的证据呢?

这个 案件很多人对于警察是不信任的,但这个案件嫌疑人以及报社的对立面不是警察而是受害人上市公司中联重科,我们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凭什么就认为是企业在造假质 疑合理而不是报社受到利益驱动对上市公司进行浑水式的做空呢?现在有了做空机制,博弈的潜规则已经不同,已经不是媒体质疑股价下跌不能得利的时代了。

媒体 说所谓侵害商誉案件因负面报道等,但在案件侦查期间案件细节是保密的,质疑是否有错在审判时监督,有问题承担错案责任,但在侦察阶段媒体哪里有干扰司法要 求放人的权力?这样的恶意攻击司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西方这样干即使案件当事人无罪和错案,违反程序干扰司法也要以藐视法庭罪判刑。

报社称中联重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他们是“舆霸、造谣”等,但这样的负面报道报社是要有证据的,报社的证据在哪里?应当公开一下吧!还有所谓的据报社调查错误仅为笔误,你的报社调查有司法效力吗?在司法上你们是利益关联人,侵害案的民事赔偿应当有连带责任的!

媒体 掌握话语权舆论权,有权就可生钱就能腐败,媒体腐败也需重视,媒体的话语权也需司法监督,在司法介入媒体时,媒体的大字报文革做法,让我们看到了问题另一 面,尤其是南方系媒体天天叫嚷着法制,但这个法制是要对他们例外的,司法独立的含义不光是独立于政府也是独立于媒体,不能被媒体干涉。

随后的时间里各大媒体报道了一些细节,长沙警方披露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原因  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3/194628513760.shtml ()警察回应说的非常清楚了,记者对于一些事情不能单方采访要多方核实的,该记者不到受害人处进行核实,违反了中国的媒体纪律,可以认定为有所恶意,这样的负面报道在股市能够做空的情况下带有巨大的利益输送可能应当深挖和严惩!

《新 快报》及陈永洲连续发表十多篇关于某上市公司负面报道而不是公允报道双方声音,也不到该上市公司调查,这极不正常的违反媒体纪律背后黑手做空股票利益输送 的嫌疑太大,当事人举报和违纪事实下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网上追逃拘留侦察,报社相关人不是有穷骨头而是涉嫌同案犯狗急跳墙,应当追穷寇不手软。

如果 你的企业被无良记者敲诈,记者报道没有证据也不刊登你的澄清说明,你不想报案?给你造成巨额损失你不想抓人?这里的关键细节是中联重科多次找到报刊要求其 去企业调研,要求其报道双方声音之下,该报刊以及记者还在连续的报道负面对之置之不理,这个细节才是构成犯罪的关键。

我们 司法就是扭扭捏捏,所谓一切按证据办事,结果到现在连部《证据法》都没有,更扭捏的是不告诉公众在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对于公安侦查的拘留,只要有 嫌疑就可以了,逮捕需要直接证据,法院定罪则需要充分证据!公安采取强制措施之需要必要证据不用充分证据,要求公安充分证据就是要捞人了!

对于 公安采取措施的时候都是证据不足的,通过侦查才充足,拘留就只要有嫌疑就可以,逮捕需要有直接证据,判刑定罪时才需要全部证据,有当事人指证就可以拘留 了。符合刑诉法80条拘留的规定。立案和网上追逃需要事先告知逃犯吗?但某媒体质疑警方的就是这个逻辑!把嫌疑人“蒙在鼓里”也作为了质疑的对象,媒体这 样的恶意扭曲司法不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案我们看到经过了公安部网上追逃系统,跨省抓捕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根本不属于秘密逮捕。

按照 刑诉法第80条规定对于受害人指认和可能串供的应当拘留,至于受害人不说实话的诬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是公安机关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按照受害人的指认去 抓人,媒体反而在公安履行义务依法拘留的情况下要求放人,媒体有什么证据能够替代司法?犯罪细节在侦查时期是保密的,有问题审判时监督。

对于 中联重科商誉案抓媒体是很要有担当的事情,办理了合法的网上追逃手续,网上追逃大量是跨省的,能够进入公安部网上追逃已经充分说明进行公安的强制措施证据 足够了。至于犯罪证据是否足够那是要经过侦察审讯后由法院判断的事情,此案关系重大能够网上追逃应当事先经过审批的,真相等公审。

这次 敢动南方系敢网上追逃再跨省抓捕不怕引火烧身,应当是有充分准备的,不是当事人给点钱警察就敢胡来的事件,中国以往有多次抓捕记者的行动,一般都没有好结 果,而陈永洲在我们的三中开会之前被抓,媒体在此时疯狂的叫嚣,必然是得到了某种信号,也说明了某种风向,中国的各种力量的博弈较劲儿在升级。

陈永 洲这个案件会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媒体的转捩点,媒体的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制之下,没有媒体越界的自由,在案件的侦察阶段媒体能够质疑的就是程序问题,到 底是否犯罪的实体问题是审判过程的,如果抓人有问题的赔偿和有关人的处理在错案追究程序,以所谓的质疑妨害司法也应当是犯罪行为,是否敢严惩考验领导人的 魄力。

我们 渴望司法独立我们也渴望言论自由媒体自由,但不能将二者矛盾起来,司法符合程序的时候要保障司法独立,媒体也不能妨害司法独立,要言论自由媒体自由的时候 也要在合法的尺度之下,不能把自由变成特权!媒体权利的滥用所造成的危害也是我们需要认识的,不能因为追求自由而扭曲和滥用。

媒体 的故意恶意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媒体没有凌驾于司法上的特权。这也是我们需要坚守的底线,否则媒体的正义性没有了,媒体不受限制的权利一样是毒瘤,媒体腐败 给社会的危害一样是可怕的,新快报在中联重科案件当中滥用媒体权利的《请放人》大字报的行为需要严惩。南方系对这个事件的滥用给中国媒体监督也是危害极大 的,由于滥用所谓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已经让媒体监督与股市做空工具二者难以区别,已经失去了媒体的公正性,在这个问题的判断上媒体是否中立和遵守规则是 关键,对于不守规则这单方面报道不采访双方说法,警方就是应当以刑案严打把恶例杜绝在苗头中。

在能 够做空的时代,媒体与庄家的结合搞浑水式的做空比什么软广告灰色收入等来钱都要多都要快而且更加的隐秘,现在已经不是媒体质疑不能够做空得利的清水时代 了,浑水时代媒体的无底线经常比上市公司更恶劣,我们应当在中立的立场上看新快报与中联重科,尊重司法的依法介入,质疑司法需要有证据不能大字报。

平面媒体依靠敲诈经济致富,依靠揭黑渔利解决记者的额外收入已经是潜规则,这种敲诈的事情是各小报的潜规则和主要收入之一,不在他们那里做广告的公众企业就是被敲诈的对象,而有了做空机制以后,搞浑水式的做空则更成为了一些无良媒体的暴利来源。

对于 媒体和记者确实是一定高危的行业,陈的被抓引起同行的担忧有原因,对他们有一定的宽容很有必要,但不是对于他们无限的豁免,宽容不是纵容是要有原则的,严 重违反媒体纪律,只刊登一方言论排除对方抗辩权的做法,在可能浑水做空之下应当依法严惩,媒体的公信力需要大家维护揪出害群之马。

媒体 的权利也应当有规矩,媒体的腐败更应当严打,此案此例一开相信还会有无良媒体人落网,很多已经腐败的媒体人会兔死狐悲做贼心虚的,本案是触动他们共同利益 了,因此蛤蟆吵坑般的一片附和,腐败媒体集团也是国内的利益集团之一,打击利益集团深化改革是一件艰巨的事情。打击媒体的黑恶势力也是中国崛起所必需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54ff2b0102elm2.html

这两天的大事情就是中联重科通过警方以侵犯商誉的罪名抓捕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然后新快报头版刊登大字“请放人”,从而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热议,但本人觉得这样的搞法与文革大字报的做法很类似,对于案件的问题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办理。

对中联重科的商誉案,媒体在以文革的方式干预司法!现在于侦察阶段没有程序错误,是否有罪是审判阶段的事,谁也无权以群众运动和大字报的方式要求放人!媒体说“我们一直以为,只要负责任地去做报道,就不会有问题;万一出现问题,我们登报更正,致歉;实在严重,对簿公堂,输了官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那也是活该。”这是搞媒体版的刑不上大夫,为何恶意负面报道就不能负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对于媒体网开一面吗?

有人 说你按照法律程序可以起诉媒体为啥跨省抓捕,但人家中联重科不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到公安控告了嘛!受害人有权选择民事还是刑事,人家走刑事程序有什么错?! 为啥对待媒体就不能走刑事程序?对中联重科商誉案,案件怎么样是一个层面,现在媒体非法干预司法是另外一个层面,应当在商誉案审理之前先对于干预司法的媒 体主编和记者们按照妨害司法罪进行审判,不论商誉案是否成立,这些媒体非法干预司法均是犯罪均应当严惩,现在媒体权力不受约束,无良记者肆意敲诈企业妖魔 政府是普遍现象。

本案当中司法按照规定允许嫌疑人律师进行了会见,也没有刑讯的问题,而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所了解的案情是需要保密的,在这样的阶段将案情涉及内容公开并且口号式的批判不是文革遗风吗?如果你认为他没有问题可以公开一些当初质疑的证据依据而不是喊口号放人,你报道的证据呢?

这个 案件很多人对于警察是不信任的,但这个案件嫌疑人以及报社的对立面不是警察而是受害人上市公司中联重科,我们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凭什么就认为是企业在造假质 疑合理而不是报社受到利益驱动对上市公司进行浑水式的做空呢?现在有了做空机制,博弈的潜规则已经不同,已经不是媒体质疑股价下跌不能得利的时代了。

媒体 说所谓侵害商誉案件因负面报道等,但在案件侦查期间案件细节是保密的,质疑是否有错在审判时监督,有问题承担错案责任,但在侦察阶段媒体哪里有干扰司法要 求放人的权力?这样的恶意攻击司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西方这样干即使案件当事人无罪和错案,违反程序干扰司法也要以藐视法庭罪判刑。

报社称中联重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他们是“舆霸、造谣”等,但这样的负面报道报社是要有证据的,报社的证据在哪里?应当公开一下吧!还有所谓的据报社调查错误仅为笔误,你的报社调查有司法效力吗?在司法上你们是利益关联人,侵害案的民事赔偿应当有连带责任的!

媒体 掌握话语权舆论权,有权就可生钱就能腐败,媒体腐败也需重视,媒体的话语权也需司法监督,在司法介入媒体时,媒体的大字报文革做法,让我们看到了问题另一 面,尤其是南方系媒体天天叫嚷着法制,但这个法制是要对他们例外的,司法独立的含义不光是独立于政府也是独立于媒体,不能被媒体干涉。

随后的时间里各大媒体报道了一些细节,长沙警方披露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原因  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3/194628513760.shtml ()警察回应说的非常清楚了,记者对于一些事情不能单方采访要多方核实的,该记者不到受害人处进行核实,违反了中国的媒体纪律,可以认定为有所恶意,这样的负面报道在股市能够做空的情况下带有巨大的利益输送可能应当深挖和严惩!

《新 快报》及陈永洲连续发表十多篇关于某上市公司负面报道而不是公允报道双方声音,也不到该上市公司调查,这极不正常的违反媒体纪律背后黑手做空股票利益输送 的嫌疑太大,当事人举报和违纪事实下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网上追逃拘留侦察,报社相关人不是有穷骨头而是涉嫌同案犯狗急跳墙,应当追穷寇不手软。

如果 你的企业被无良记者敲诈,记者报道没有证据也不刊登你的澄清说明,你不想报案?给你造成巨额损失你不想抓人?这里的关键细节是中联重科多次找到报刊要求其 去企业调研,要求其报道双方声音之下,该报刊以及记者还在连续的报道负面对之置之不理,这个细节才是构成犯罪的关键。

我们 司法就是扭扭捏捏,所谓一切按证据办事,结果到现在连部《证据法》都没有,更扭捏的是不告诉公众在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对于公安侦查的拘留,只要有 嫌疑就可以了,逮捕需要直接证据,法院定罪则需要充分证据!公安采取强制措施之需要必要证据不用充分证据,要求公安充分证据就是要捞人了!

对于 公安采取措施的时候都是证据不足的,通过侦查才充足,拘留就只要有嫌疑就可以,逮捕需要有直接证据,判刑定罪时才需要全部证据,有当事人指证就可以拘留 了。符合刑诉法80条拘留的规定。立案和网上追逃需要事先告知逃犯吗?但某媒体质疑警方的就是这个逻辑!把嫌疑人“蒙在鼓里”也作为了质疑的对象,媒体这 样的恶意扭曲司法不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案我们看到经过了公安部网上追逃系统,跨省抓捕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根本不属于秘密逮捕。

按照 刑诉法第80条规定对于受害人指认和可能串供的应当拘留,至于受害人不说实话的诬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是公安机关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按照受害人的指认去 抓人,媒体反而在公安履行义务依法拘留的情况下要求放人,媒体有什么证据能够替代司法?犯罪细节在侦查时期是保密的,有问题审判时监督。

对于 中联重科商誉案抓媒体是很要有担当的事情,办理了合法的网上追逃手续,网上追逃大量是跨省的,能够进入公安部网上追逃已经充分说明进行公安的强制措施证据 足够了。至于犯罪证据是否足够那是要经过侦察审讯后由法院判断的事情,此案关系重大能够网上追逃应当事先经过审批的,真相等公审。

这次 敢动南方系敢网上追逃再跨省抓捕不怕引火烧身,应当是有充分准备的,不是当事人给点钱警察就敢胡来的事件,中国以往有多次抓捕记者的行动,一般都没有好结 果,而陈永洲在我们的三中开会之前被抓,媒体在此时疯狂的叫嚣,必然是得到了某种信号,也说明了某种风向,中国的各种力量的博弈较劲儿在升级。

陈永 洲这个案件会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媒体的转捩点,媒体的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制之下,没有媒体越界的自由,在案件的侦察阶段媒体能够质疑的就是程序问题,到 底是否犯罪的实体问题是审判过程的,如果抓人有问题的赔偿和有关人的处理在错案追究程序,以所谓的质疑妨害司法也应当是犯罪行为,是否敢严惩考验领导人的 魄力。

我们 渴望司法独立我们也渴望言论自由媒体自由,但不能将二者矛盾起来,司法符合程序的时候要保障司法独立,媒体也不能妨害司法独立,要言论自由媒体自由的时候 也要在合法的尺度之下,不能把自由变成特权!媒体权利的滥用所造成的危害也是我们需要认识的,不能因为追求自由而扭曲和滥用。

媒体 的故意恶意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媒体没有凌驾于司法上的特权。这也是我们需要坚守的底线,否则媒体的正义性没有了,媒体不受限制的权利一样是毒瘤,媒体腐败 给社会的危害一样是可怕的,新快报在中联重科案件当中滥用媒体权利的《请放人》大字报的行为需要严惩。南方系对这个事件的滥用给中国媒体监督也是危害极大 的,由于滥用所谓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已经让媒体监督与股市做空工具二者难以区别,已经失去了媒体的公正性,在这个问题的判断上媒体是否中立和遵守规则是 关键,对于不守规则这单方面报道不采访双方说法,警方就是应当以刑案严打把恶例杜绝在苗头中。

在能 够做空的时代,媒体与庄家的结合搞浑水式的做空比什么软广告灰色收入等来钱都要多都要快而且更加的隐秘,现在已经不是媒体质疑不能够做空得利的清水时代 了,浑水时代媒体的无底线经常比上市公司更恶劣,我们应当在中立的立场上看新快报与中联重科,尊重司法的依法介入,质疑司法需要有证据不能大字报。

平面媒体依靠敲诈经济致富,依靠揭黑渔利解决记者的额外收入已经是潜规则,这种敲诈的事情是各小报的潜规则和主要收入之一,不在他们那里做广告的公众企业就是被敲诈的对象,而有了做空机制以后,搞浑水式的做空则更成为了一些无良媒体的暴利来源。

对于 媒体和记者确实是一定高危的行业,陈的被抓引起同行的担忧有原因,对他们有一定的宽容很有必要,但不是对于他们无限的豁免,宽容不是纵容是要有原则的,严 重违反媒体纪律,只刊登一方言论排除对方抗辩权的做法,在可能浑水做空之下应当依法严惩,媒体的公信力需要大家维护揪出害群之马。

媒体 的权利也应当有规矩,媒体的腐败更应当严打,此案此例一开相信还会有无良媒体人落网,很多已经腐败的媒体人会兔死狐悲做贼心虚的,本案是触动他们共同利益 了,因此蛤蟆吵坑般的一片附和,腐败媒体集团也是国内的利益集团之一,打击利益集团深化改革是一件艰巨的事情。打击媒体的黑恶势力也是中国崛起所必需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54ff2b0102elm2.html
抓人的程序到底对不对?
对于警察违法作为媒体就应该声讨!被抓了的子女,作为家人绝不能保持沉默。
对于中联的黑幕想必大家都清楚,利用强大官方家庭背景逼走了三一,再用恶劣手段抓捕披露其黑幕的记者,并在网络上进行宣传造势,企图混淆黑白,对这样的权贵企业必须严查到底。
记者也不是好鸟,到处吃拿卡要的,职业素质底下
对于中联的黑幕想必大家都清楚,利用强大官方家庭背景逼走了三一,再用恶劣手段抓捕披露其黑幕的记者,并在 ...
我就问一下 你说的证据呢
看来就是地方土豪们的战斗,不过玩大了这回。
抓人的程序对不对?符合不符合法律?哪个大神科普一下?
神奇小飞机 发表于 2013-10-24 22:29
对于中联的黑幕想必大家都清楚,利用强大官方家庭背景逼走了三一,再用恶劣手段抓捕披露其黑幕的记者,并在 ...
我一点都不清楚,要不您老开个帖子,摆出证据给我们好好扫扫盲?
好ID都喂狗了 发表于 2013-10-24 22:21
抓人的程序到底对不对?
抓人没有问题

所谓要告告单位这个问题上,是商业程序不是刑事程序。

既然中联报案走刑事路线,而警察也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那么抓个人是没有问题的

就好像雇凶杀人,你被害人肯定是直接找凶手麻烦,但是后面雇主的话说我雇佣的,要抓抓我,没凶手什么事,这个道理说不通
nihao6288 发表于 2013-10-24 22:34
我就问一下 你说的证据呢
公公偏头痛,要要要什么证据?
最近听说他们社会主义搞过文化大革命,依我看,我们资本主义也可以搞一点嘛。——————杜鲁门小并感
话说,警察弄个人去局子搞48小时的协助调查,不需要任何证据吧
尊重媒体的呼吁权利,但是也要尊重警方调查办案的权力。
记者也不是好鸟,到处吃拿卡要的,职业素质底下
你所谓的记者也不是好鸟指这个记者,还是指所有记者。你们这些人一天不喷就难受!
此案还得看后续报道,耐心等吧。
我一点都不清楚,要不您老开个帖子,摆出证据给我们好好扫扫盲?
什么不清楚?中联逼走三一,动用警察违法逮捕梁稳根儿子的事情吗?还是中联老板官二代的背景?这些都媒体早报道过的,你搜索就可以找到。
不对案件本身说道,就文章来言,作者在刑诉知识上就是个250。
仅就侦察兵一词,如刑诉考试肯定的话一定会挂。
公公偏头痛,要要要什么证据?
证据就是三一都被中联用卑鄙手段逼走出湖南迁走北京。三一梁老板的儿子同样也面临抓捕。三一那么大实力的企业都受到中联不法侵害,更不要说一个小记者,一个敢披露中联黑幕的记者注定要遭受中联的黑手。
你所谓的记者也不是好鸟指这个记者,还是指所有记者。你们这些人一天不喷就难受!
不少记者,特别官媒记者
这个案子估计很快有定论。不过以上次天朝警察因为所谓商业信誉案跨省的记者,最后警察仅仅道歉放人解决,天朝警察的历史记录实在无法让人对其有信心。
神奇小飞机 发表于 2013-10-25 07:35
什么不清楚?中联逼走三一,动用警察违法逮捕梁稳根儿子的事情吗?还是中联老板官二代的背景?这些都媒体 ...
搜到的太零散,看不明白
神奇小飞机 发表于 2013-10-25 07:41
证据就是三一都被中联用卑鄙手段逼走出湖南迁走北京。三一梁老板的儿子同样也面临抓捕。三一那么大实力的 ...
中联和三一之间有什么恩怨咱不清楚,如果三一有证据应该告到中央,让中央查就是了。如果没有大白于天下的证据,我们这等草民无法做出正确判断。
神奇小飞机 发表于 2013-10-25 07:41
证据就是三一都被中联用卑鄙手段逼走出湖南迁走北京。三一梁老板的儿子同样也面临抓捕。三一那么大实力的 ...
记者一面之词,当做扯淡吧,
别的不说,一个中联需要18篇报道吗,
要说没有猫腻,谁信啊
据说三一和中联之间都有商业间谍活动 。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3-10-25 07:43
警方为恶,当然要声讨。

长沙警方,已经沦为黑色会打手了。此次跨省抓记者事件说明:天朝财阀+黑色会+白 ...
所以记者为恶不需要声讨?
什么不清楚?中联逼走三一,动用警察违法逮捕梁稳根儿子的事情吗?还是中联老板官二代的背景?这些都媒体 ...
你所谓的媒体报道大部分不就是这次被抓走的这个傻X妓者写的么?
光看他写报道不采访当事者 基本就可以断定这是个拿钱干活的妓者
另外三一那点破事就不要拿出来了 说三一被中联逼走 不就是先搞不正当竞争搞不过扯到了蛋了么?说得好像三一的底子多白似的 梁稳根的儿子要不梁稳根背后跑关系 光他犯的事判个5、6年基本没跑了
Bigshow 发表于 2013-10-24 23:07
抓人的程序对不对?符合不符合法律?哪个大神科普一下?
不对,有明显的法律硬伤。即使报道构成犯罪,发布报道的主体是报社,记者只是一个环节,够承担罪的也是报社不是记者。张三犯罪抓了李四。
至于公安所谓违规采访的说法更是扯淡,即使有问题也不是公安管的。
话说,警察弄个人去局子搞48小时的协助调查,不需要任何证据吧
那属于传讯,不能押四十八小时,原则上问完就得放人
mmmmmmm 发表于 2013-10-25 07:39
不对案件本身说道,就文章来言,作者在刑诉知识上就是个250。
仅就侦察兵一词,如刑诉考试肯定的话一定会 ...
当年李庄案的报道没有一个记者采访李庄的,建议公安部按图索骥,把中青报的记者都抓了。
大刀客 发表于 2013-10-25 08:49
记者一面之词,当做扯淡吧,
别的不说,一个中联需要18篇报道吗,
要说没有猫腻,谁信啊
刑事案件也不是必须抓人,一个记者跨省来抓人,要说没有猫腻,谁信阿。
cder9527 发表于 2013-10-25 07:29
你所谓的记者也不是好鸟指这个记者,还是指所有记者。你们这些人一天不喷就难受!
现在有些记者想通过炒作出名很正常。
曾有报道山西的每吨煤都要给记者二毛钱,不过这比五毛的吃像好看多了。
楼主的逻辑是建立在长沙公安机关完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来质疑媒体的。
我请问楼主敢保证警方的作为合理合法?
经常被误抓的人道个歉就完了,长此以往,任何人都可能莫须有被抓,你愿意生活在这样的制度下?
媒体干预司法公正当然不可以,但觉得目前更应该关注司法腐败,以权谋私,以势压人!
这比媒体记者的不法行为大一万倍不止,这是政府的信誉问题,是执政的根基,更应重视!
最近 发表于 2013-10-25 09:03
曾有报道山西的每吨煤都要给记者二毛钱,不过这比五毛的吃像好看多了。
简直放屁!
你这是严重造谣!
新闻媒体和其从业人员不天然具有道德高地和法外权利.

仅以此案说,记者不去公司调查,不接受公司采访邀请等就破坏了平衡报道的规矩.你把高分贝喇叭交给一方,却不去传播放大另一方申辩的声音.这是滥用新闻舆论权利的作为,损害了自己的公信力.
简直放屁!
你这是严重造谣!
麻烦您转发500遍,我坐等跨省,记者这个行业的盖子也该揭开晒晒了。
ciyufeiyu 发表于 2013-10-25 09:09
楼主的逻辑是建立在长沙公安机关完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来质疑媒体的。
我请问楼主敢保证警方的作为合理合法 ...
问题是你是有罪推断,要是记者问题呢,
你说一个记者连发18篇,要没有猫腻可能吗
豺狼的马甲 发表于 2013-10-25 08:58
刑事案件也不是必须抓人,一个记者跨省来抓人,要说没有猫腻,谁信阿。
只要法律允许的就是合法的,你不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