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教授冯玮指出 以日官方文献驳斥日方说辞最有力(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1:40:29
 冯玮,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著名日本问题专家。他指出:“钓鱼岛的问题是国家主权问题。侵犯中国国家主权,任何一种做法中国都不会接受。”

  近日,一些专家列举中国明清史料对钓鱼岛的记载,证明钓鱼岛历史上便属于中国。但冯玮认为,“以其之矛,击其之盾”,驳斥日方说辞,最有力的做法就是以日本官方文献回击,让其自相矛盾。

  冯玮说,日本政府称“‘尖阁诸岛’(钓鱼岛)为日本固有领土”,其基本立场有四条,他根据日本官方文献记载,逐项驳斥。

  ■日说辞一被纳入日本版图之前,钓鱼岛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岛屿

  反驳:15-16世纪是“发现即领有”的时代,自18世纪后半叶,进入了“无主地先占”时代。日本政府称“1885年后,日本对当地进行了调查并确认其为无主地”,就是想获得国际法依据。这一问题,是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的源头,必须厘清。

  《日本外交文书》有关资料显示,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根据日本内务省指示,对钓鱼岛调查后禀报:“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此,则显然不仅已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信内务卿山县有朋,告诫说:“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

  试问,若1885年后对当地进行了调查并确认为无主地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日本《日本外交文书》中的这些文件,当作何解释?

  ■日说辞二钓鱼岛隶属冲绳县,和中日甲午战争无关

  反驳: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鱼钓岛(即钓鱼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阁下商议。”

  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复函表示支持。1月14日,日本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所辖,秘而不宣地窃取了钓鱼岛。所以,日政府称钓鱼岛归属“与日清战争无关”的说辞不可信,一目了然。

  ■日说辞三“尖阁诸岛”包含于《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交美国托管的领土(即冲绳)之内。日本取得“尖阁诸岛”是根据1971年6月17日日美《冲绳归还协定》

  反驳:首先,钓鱼岛是否属于盟国规定的日本主权范围?1939年日本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堪称详尽,但在琉球部分,却找不到钓鱼屿、花瓶屿,更不见“尖阁诸岛”。事实上,“尖阁诸岛”是日本在二战后命名的。

  另据悉,1941年,“台北州”与“冲绳县”关于钓鱼岛辖权发生纠纷。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裁定,钓鱼岛属台北州,冲绳败诉。

  二战后,美日签署了《旧金山和约》《日美安保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协定”规定美国掌控冲绳行政权至1971年。《旧金山和约》草签时,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反对并不予承认。当时退守台湾的蒋介石政权也未参加对日和会。这份未经中方签署并明确不予承认的国际文件,不能作为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1972年5月美国将钓鱼岛行政权“归还”日本,当然属于“私相授受”。

  ■日说辞四中日之间并没有“搁置争议”一说

  反驳: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两次谈判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战争终止、战争赔款、日美安保条约、反霸权条款,非事关国家主权的钓鱼岛问题。为什么?因为中国政府为两国关系大局计,提出“搁置争议”,日方没有提出异议,此即所谓“默契”。

  必须强调,据1978年8月18日日本参议院外务委员会会议记录,时任外务大臣的园田直表示:“今后‘尖阁诸岛’的开发,当尽可能两国共同开发,而非一国开发为宜。”不知这一表述,是否和中国的“共同开发”一致?
链接: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5/node4411/u21ai658837.html冯玮,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著名日本问题专家。他指出:“钓鱼岛的问题是国家主权问题。侵犯中国国家主权,任何一种做法中国都不会接受。”

  近日,一些专家列举中国明清史料对钓鱼岛的记载,证明钓鱼岛历史上便属于中国。但冯玮认为,“以其之矛,击其之盾”,驳斥日方说辞,最有力的做法就是以日本官方文献回击,让其自相矛盾。

  冯玮说,日本政府称“‘尖阁诸岛’(钓鱼岛)为日本固有领土”,其基本立场有四条,他根据日本官方文献记载,逐项驳斥。

  ■日说辞一被纳入日本版图之前,钓鱼岛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岛屿

  反驳:15-16世纪是“发现即领有”的时代,自18世纪后半叶,进入了“无主地先占”时代。日本政府称“1885年后,日本对当地进行了调查并确认其为无主地”,就是想获得国际法依据。这一问题,是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的源头,必须厘清。

  《日本外交文书》有关资料显示,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根据日本内务省指示,对钓鱼岛调查后禀报:“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此,则显然不仅已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信内务卿山县有朋,告诫说:“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

  试问,若1885年后对当地进行了调查并确认为无主地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日本《日本外交文书》中的这些文件,当作何解释?

  ■日说辞二钓鱼岛隶属冲绳县,和中日甲午战争无关

  反驳: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鱼钓岛(即钓鱼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阁下商议。”

  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复函表示支持。1月14日,日本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所辖,秘而不宣地窃取了钓鱼岛。所以,日政府称钓鱼岛归属“与日清战争无关”的说辞不可信,一目了然。

  ■日说辞三“尖阁诸岛”包含于《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交美国托管的领土(即冲绳)之内。日本取得“尖阁诸岛”是根据1971年6月17日日美《冲绳归还协定》

  反驳:首先,钓鱼岛是否属于盟国规定的日本主权范围?1939年日本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堪称详尽,但在琉球部分,却找不到钓鱼屿、花瓶屿,更不见“尖阁诸岛”。事实上,“尖阁诸岛”是日本在二战后命名的。

  另据悉,1941年,“台北州”与“冲绳县”关于钓鱼岛辖权发生纠纷。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裁定,钓鱼岛属台北州,冲绳败诉。

  二战后,美日签署了《旧金山和约》《日美安保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协定”规定美国掌控冲绳行政权至1971年。《旧金山和约》草签时,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反对并不予承认。当时退守台湾的蒋介石政权也未参加对日和会。这份未经中方签署并明确不予承认的国际文件,不能作为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1972年5月美国将钓鱼岛行政权“归还”日本,当然属于“私相授受”。

  ■日说辞四中日之间并没有“搁置争议”一说

  反驳: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两次谈判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战争终止、战争赔款、日美安保条约、反霸权条款,非事关国家主权的钓鱼岛问题。为什么?因为中国政府为两国关系大局计,提出“搁置争议”,日方没有提出异议,此即所谓“默契”。

  必须强调,据1978年8月18日日本参议院外务委员会会议记录,时任外务大臣的园田直表示:“今后‘尖阁诸岛’的开发,当尽可能两国共同开发,而非一国开发为宜。”不知这一表述,是否和中国的“共同开发”一致?
链接: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5/node4411/u21ai658837.html
冯老师变愤青了!!?不过对付所谓法理派证据派从他们自己的文档里找证据正是对症下药
现在问题是它不讲理啊,英美当年留了很多这样的绊子就等着用
夏曦之流杀的最多的就是自己人
冯老师反戈一击
冯转性了。不解
能改正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