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花100万养情人 妻子诉小三返还获法院支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20:01:52
  丈夫养情人花了100万 妻子诉返还法院全支持

  律师提出不同观点 “小三”获赠款该吐出多少

  新闻回放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金女士的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养“小三”,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82次向“小三”转账达100余万元。今年3月,金女士才发现了丈夫的这个“秘密”。

  近日,金女士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小三”需全额返还上述钱款。

  周先生承认在2009年至2013年将夫妻共同财产100余万元作为“生活费”赠与杨小姐。

  杨小姐称,直到今年初才知周已婚,转账的钱款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并不是对自己的赠与。

  法院认为,周先生赠与杨小姐大额钱款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且周先生的赠与行为基于其在婚外与杨小姐间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故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解读

  婚外同居花百万并非全是赠与款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段凤丽认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强调无偿性。

  结合本案,从杨小姐提供的证据来看,有些费用是为维持双方婚外同居关系所支付的生活成本。这部分费用,无论性质如何,都不宜认定为对杨小姐的赠与。

  在这100多万元中,既有杨小姐和周先生共同生活的花费,也有周先生赠与杨小姐的钱款,一概认定为对杨小姐的赠与是不妥当的。

  段凤丽律师说,参照普通上海市民的生活标准,三年花费100多万显然是太多了。即使认定杨小姐提供的维持同居关系的基本花费证据,也远远达不到这个数。

  丈夫私赠“小三”钱妻子有权诉返还

  段凤丽律师说,对于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应当返还一半还是全部返还,一直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一半,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有一半的权利。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其中一半是丈夫的,只是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赠与无效。

  但段凤丽律师主张全部返还。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无偿赠与“小三”的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的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是“善意取得”,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三”返还多少钱法官依法自由裁量
  “小三”获赠返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前4稿中都出现过所谓的“小三”条款。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对于去掉“小三”条款,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由于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有些人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所以此类问题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空间。

  虽然“小三”条款被删除,但并不影响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段凤丽律师认为,对于不同情况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不失为立足于国情的良策。

  其实,在很多国家,不但有对出轨丈夫在财产上的严厉制裁,甚至要求“小三”对原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捍卫婚姻家庭稳定的鲜明态度不能不让人赞叹。
http://news.sina.com.cn/s/2013-09-27/140728317452.shtml丈夫养情人花了100万 妻子诉返还法院全支持

  律师提出不同观点 “小三”获赠款该吐出多少

  新闻回放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金女士的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养“小三”,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82次向“小三”转账达100余万元。今年3月,金女士才发现了丈夫的这个“秘密”。

  近日,金女士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小三”需全额返还上述钱款。

  周先生承认在2009年至2013年将夫妻共同财产100余万元作为“生活费”赠与杨小姐。

  杨小姐称,直到今年初才知周已婚,转账的钱款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并不是对自己的赠与。

  法院认为,周先生赠与杨小姐大额钱款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且周先生的赠与行为基于其在婚外与杨小姐间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故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解读

  婚外同居花百万并非全是赠与款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段凤丽认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强调无偿性。

  结合本案,从杨小姐提供的证据来看,有些费用是为维持双方婚外同居关系所支付的生活成本。这部分费用,无论性质如何,都不宜认定为对杨小姐的赠与。

  在这100多万元中,既有杨小姐和周先生共同生活的花费,也有周先生赠与杨小姐的钱款,一概认定为对杨小姐的赠与是不妥当的。

  段凤丽律师说,参照普通上海市民的生活标准,三年花费100多万显然是太多了。即使认定杨小姐提供的维持同居关系的基本花费证据,也远远达不到这个数。

  丈夫私赠“小三”钱妻子有权诉返还

  段凤丽律师说,对于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应当返还一半还是全部返还,一直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一半,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有一半的权利。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其中一半是丈夫的,只是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赠与无效。

  但段凤丽律师主张全部返还。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无偿赠与“小三”的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的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是“善意取得”,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三”返还多少钱法官依法自由裁量
  “小三”获赠返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前4稿中都出现过所谓的“小三”条款。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对于去掉“小三”条款,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由于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有些人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所以此类问题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空间。

  虽然“小三”条款被删除,但并不影响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段凤丽律师认为,对于不同情况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不失为立足于国情的良策。

  其实,在很多国家,不但有对出轨丈夫在财产上的严厉制裁,甚至要求“小三”对原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捍卫婚姻家庭稳定的鲜明态度不能不让人赞叹。
http://news.sina.com.cn/s/2013-09-27/140728317452.shtml
会不会导致夫妻串通去包养小蜜再要回来?
应该由丈夫一个人来偿还。关小三什么事啊。
丈夫的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送出去的当然要返还。
丈夫的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送出去的当然要返还。
那按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丈夫在外面所有的开支消费,只要是妻子不知情的都可以追讨,再比如丈夫私自向红会捐赠一百万,能否追讨回来
围观群众不要拍 发表于 2013-9-28 07:44
那按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丈夫在外面所有的开支消费,只要是妻子不知情的都可以追讨,再比如丈夫私自向红会 ...
如果没有前提的话。。当然是可以追回来。。。但是,在有前提情况下。。例如,公益与私人 本身就有着大的区别。。

例如,丈夫或者妻子,通过将钱财私自 “赠予”方式来转移财产。。。正如这个小三一样,就存在这种 “转移”性质。。

又例如。。丈夫 跟 某些公益机构 私下达成协议。。。明面上捐赠,暗地里转移财产。。所以,不能单纯看待问题。。。
围观群众不要拍 发表于 2013-9-28 07:44
那按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丈夫在外面所有的开支消费,只要是妻子不知情的都可以追讨,再比如丈夫私自向红会 ...

这种关系本身就不被法律保护吧。你跟别的相提并论想表示什么?
围观群众不要拍 发表于 2013-9-28 07:44
那按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丈夫在外面所有的开支消费,只要是妻子不知情的都可以追讨,再比如丈夫私自向红会 ...
这个需要打官司,存在一个费效比的问题,败诉的话就亏死了。
坑婊子卖身钱不怕损阴德?
njfsy 发表于 2013-9-28 10:38
坑婊子卖身钱不怕损阴德?
嫖资也没收。
法院就是法盲上班的地方,很多屁都不懂的人也安排去当法官。
狗法官是想在情人哪里要回包养钱,再说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男方的一半呢
移动版无图版 发表于 2013-9-28 12:51
法院就是法盲上班的地方,很多屁都不懂的人也安排去当法官。

那么,劳驾你给超大的朋友们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呗。
十一楼和十二楼绝对是一个人!
围观群众不要拍 发表于 2013-9-28 07:44
那按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丈夫在外面所有的开支消费,只要是妻子不知情的都可以追讨,再比如丈夫私自向红会 ...
在法律上说没问题,如果夫妻两个做了财产公证那就另当别论了。
njfsy 发表于 2013-9-28 10:38
坑婊子卖身钱不怕损阴德?
小三如果说是卖淫,那么当事人也是可以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
曾经深圳有个案例,丈夫临死前遗嘱把财产全给小三,死后小三真来了,理直气壮,遗嘱是在当事人清醒,自愿的情况下写的!原配把小三告上法庭,法庭宣布遗嘱无效。
我觉得没道理。赠与的钱还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