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承认活埋他人 因没找到尸体未被判杀人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9:31:35
原标题:死不见尸法院判决疑罪从无

  琐事起纠纷一对情侣报复他人落网后供称将其“挖坑掩埋”

  检方抗诉二审判决非法拘禁罪成立

  楚天都市报讯本报记者陈咏实习生杨蕾通讯员陈伟

  2011年9月17日晚间,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男子张强,因琐事与李惠(化名)、陈旺(化名)发生矛盾,被李、陈二人伙同他人胁迫带走,从此再无消息。当晚,李、陈二人逃至武汉,随后转车到辽宁省葫芦岛市躲藏。

  警方抓获二人后,二人供述在汉江边上将张强“挖坑掩埋”,但在其指认的地点,未能找到张强的尸体。2012年12月,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孝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惠、陈旺二人无罪。

  孝南区检察院不服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今年3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李惠、陈旺二人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但存在殴打、拘禁张强的事实,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1年7个月。从被拘当日起算,2013年5月18日终止刑期。目前,张强仍无音讯。

  口角引发一场事端

  一男子夜间被人强行带走

  事件的起因源于琐事产生的矛盾,张强因口角,砸了汉川女子李惠开的一家宾馆里的东西,李惠便伙同其男友辽宁省黑山县男子陈旺,邀约李某、熊某、刘某,要“教训”一下张强。

  2011年9月17日晚7时许,5人乘坐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付冲村一出租屋内,带走了仅着一条短裤的张强。次日见张强依然未归,邻居杨某报警。同年10月,孝南警方侦破此案。

  据嫌疑人交代,案发当日,李惠、陈旺二人在汉川市一家五金店里,购买铁锹、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后,打电话邀约李某、熊某、刘某三人,开车到张强的租住地,将张强带上车后,胁迫至孝感市八一大桥河堤上持铁锹殴打,李惠让陈旺在河堤斜坡处挖了一个土坑,说“不把张强搞狠点,他肯定要报复我”。

  李某见事态失去控制,害怕起来,他劝说李惠,“我们已经被人发现了,万一报警就完了,还是就这样算了吧。”

  李惠没有听李某的劝阻,她和陈旺、刘某、熊某四人,又把张强带上车,把车开到了汉川市汉江西堤处。

  下车后,李惠和陈旺让刘某、熊某离开,只留下他们二人看着张强。陈旺又开始持铁锹在汉江西堤靠近河床枯水处挖坑。

  在这期间,害怕“真的出事”的刘某,两次返回现场劝阻李惠、陈旺,均遭到拒绝。

  当晚11时许,李某、刘某到汉江西堤寻找李惠、陈旺和张强,都没有找到。经查,案发当晚,李惠和陈旺出逃至武汉,随后转车到辽宁省葫芦岛市躲藏。2011年10月19日,李惠、陈旺被葫芦岛市公安机关抓获,而张强一直消失在所有人的视线里。

  被胁迫者下落不明

  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无罪

  李惠和陈旺被捕后,二人向警方供述,他们把张强带到汉江西堤后,并没有将张强打晕,也没有捆绑,只是挖了一个坑,将张强埋入坑中。孝南警方根据二人的供述和指认,到案发地汉江西堤,未能找到张强的尸体。

  据警方调查,2011年9月底汉江涨水后,一个放牛娃在汉江堤八棵杨附近捡到一把插在沙土里面的铁锹,被证实就是李、陈二人购买的作案工具。

  此后半年多时间里,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寻找张强。孝感警方委托长江航运公安局,对该局处置的2011年9月17日至2012年4月27日的长江干线水域无名尸体进行DNA比对,仍然一无所获。

  2012年9月28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惠、陈旺犯故意杀人罪,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惠、陈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张强下落不明,属犯罪未遂意见;公诉机关指控李惠、陈旺挖坑掩埋张强,只有二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作案现场等证据证实;对张强是否死亡还是下落不明,也没有证据证实。”孝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检方指控陈惠、李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当年12月27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惠、陈旺无罪。

  庭审现场,李惠的辩护人拿出一个证据:2012年10月5日,李惠父亲的手机,收到了一条来自陕西咸阳手机号的短信,短信以张强的名义发送,内容为“还没汇吧?那张卡挂失了,请汇到这张卡上,农行:××××××户名:张强”。辩护人认为,既然张强还发来了短信,说明他没有死,只是出走了。因不能证明这条短信确实是被他们胁迫的张强所发,法院没有采信这条证据。但张强是否已经死亡,也是无从证实。

  检方依法提出抗诉

  被告人二审被判非法拘禁

  判决书下达后,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3年3月20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判决被告人李惠、陈旺无罪属适用法律不当,抗诉理由是:李惠、陈旺的行为应该是非法拘禁,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该从重处罚。

  再次出庭,李惠和陈旺对检方的意见没有异议,当庭对构成非法拘禁罪自愿认罪。

  2013年4月24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惠、陈旺因琐事与张强发生纠纷后,购买作案工具、邀约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两人犯非法拘禁罪,各获刑期一年七个月。从被羁押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

  目前,李惠和陈旺已经刑满释放。昨日,记者来到汉川市找到了李惠的家,她家在镇上开了一家旅馆。

  见有人来,李惠的母亲汪某热情地过来打招呼,记者表明来意后,汪某的脸色马上黯淡下来。她告诉记者,李惠出去打工了,“家里跟她没有任何联系”。说到女儿做的事,汪某更是一脸阴沉:“家里的日子也不是不好过,为什么她还要这么做?”

  “我不想再谈起她,一说就难受。”汪某边说着,手不停地擦着已经很干净的玻璃门。

  记者多方寻找,都未能找到当事人李惠。而张强的父亲刘某,因为家庭原因,也放弃了继续寻找张强。

  法学专家:

  疑罪从无能避免冤假错案

  发现新证据依然可以起诉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认为,由于张强下落不明,没有找到尸体,就无法证明其被杀。疑罪从无,缺乏最重要证据,无法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秦前红认为,由于张强下落不明,司法机关应该对此案采取谨慎的态度,疑罪从无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被告人故意杀人,哪一天张强突然回来,不仅会造成冤案,更会损害司法公正。”

  秦前红认为,判决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并不是说如果被告人真的杀了人可以就此逃脱法律的惩罚,“如果以后公安机关能找到被害人的尸体,或者其他新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杀人的有力证据,依然可以对被告人再次提起公诉。”(来源:楚天都市报)

http://i3.feixin.10086.cn/pages/lp/1135/1323283388?regid=405210原标题:死不见尸法院判决疑罪从无

  琐事起纠纷一对情侣报复他人落网后供称将其“挖坑掩埋”

  检方抗诉二审判决非法拘禁罪成立

  楚天都市报讯本报记者陈咏实习生杨蕾通讯员陈伟

  2011年9月17日晚间,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男子张强,因琐事与李惠(化名)、陈旺(化名)发生矛盾,被李、陈二人伙同他人胁迫带走,从此再无消息。当晚,李、陈二人逃至武汉,随后转车到辽宁省葫芦岛市躲藏。

  警方抓获二人后,二人供述在汉江边上将张强“挖坑掩埋”,但在其指认的地点,未能找到张强的尸体。2012年12月,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孝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惠、陈旺二人无罪。

  孝南区检察院不服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今年3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李惠、陈旺二人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但存在殴打、拘禁张强的事实,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1年7个月。从被拘当日起算,2013年5月18日终止刑期。目前,张强仍无音讯。

  口角引发一场事端

  一男子夜间被人强行带走

  事件的起因源于琐事产生的矛盾,张强因口角,砸了汉川女子李惠开的一家宾馆里的东西,李惠便伙同其男友辽宁省黑山县男子陈旺,邀约李某、熊某、刘某,要“教训”一下张强。

  2011年9月17日晚7时许,5人乘坐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付冲村一出租屋内,带走了仅着一条短裤的张强。次日见张强依然未归,邻居杨某报警。同年10月,孝南警方侦破此案。

  据嫌疑人交代,案发当日,李惠、陈旺二人在汉川市一家五金店里,购买铁锹、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后,打电话邀约李某、熊某、刘某三人,开车到张强的租住地,将张强带上车后,胁迫至孝感市八一大桥河堤上持铁锹殴打,李惠让陈旺在河堤斜坡处挖了一个土坑,说“不把张强搞狠点,他肯定要报复我”。

  李某见事态失去控制,害怕起来,他劝说李惠,“我们已经被人发现了,万一报警就完了,还是就这样算了吧。”

  李惠没有听李某的劝阻,她和陈旺、刘某、熊某四人,又把张强带上车,把车开到了汉川市汉江西堤处。

  下车后,李惠和陈旺让刘某、熊某离开,只留下他们二人看着张强。陈旺又开始持铁锹在汉江西堤靠近河床枯水处挖坑。

  在这期间,害怕“真的出事”的刘某,两次返回现场劝阻李惠、陈旺,均遭到拒绝。

  当晚11时许,李某、刘某到汉江西堤寻找李惠、陈旺和张强,都没有找到。经查,案发当晚,李惠和陈旺出逃至武汉,随后转车到辽宁省葫芦岛市躲藏。2011年10月19日,李惠、陈旺被葫芦岛市公安机关抓获,而张强一直消失在所有人的视线里。

  被胁迫者下落不明

  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无罪

  李惠和陈旺被捕后,二人向警方供述,他们把张强带到汉江西堤后,并没有将张强打晕,也没有捆绑,只是挖了一个坑,将张强埋入坑中。孝南警方根据二人的供述和指认,到案发地汉江西堤,未能找到张强的尸体。

  据警方调查,2011年9月底汉江涨水后,一个放牛娃在汉江堤八棵杨附近捡到一把插在沙土里面的铁锹,被证实就是李、陈二人购买的作案工具。

  此后半年多时间里,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寻找张强。孝感警方委托长江航运公安局,对该局处置的2011年9月17日至2012年4月27日的长江干线水域无名尸体进行DNA比对,仍然一无所获。

  2012年9月28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惠、陈旺犯故意杀人罪,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惠、陈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张强下落不明,属犯罪未遂意见;公诉机关指控李惠、陈旺挖坑掩埋张强,只有二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作案现场等证据证实;对张强是否死亡还是下落不明,也没有证据证实。”孝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检方指控陈惠、李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当年12月27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惠、陈旺无罪。

  庭审现场,李惠的辩护人拿出一个证据:2012年10月5日,李惠父亲的手机,收到了一条来自陕西咸阳手机号的短信,短信以张强的名义发送,内容为“还没汇吧?那张卡挂失了,请汇到这张卡上,农行:××××××户名:张强”。辩护人认为,既然张强还发来了短信,说明他没有死,只是出走了。因不能证明这条短信确实是被他们胁迫的张强所发,法院没有采信这条证据。但张强是否已经死亡,也是无从证实。

  检方依法提出抗诉

  被告人二审被判非法拘禁

  判决书下达后,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3年3月20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判决被告人李惠、陈旺无罪属适用法律不当,抗诉理由是:李惠、陈旺的行为应该是非法拘禁,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该从重处罚。

  再次出庭,李惠和陈旺对检方的意见没有异议,当庭对构成非法拘禁罪自愿认罪。

  2013年4月24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惠、陈旺因琐事与张强发生纠纷后,购买作案工具、邀约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两人犯非法拘禁罪,各获刑期一年七个月。从被羁押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

  目前,李惠和陈旺已经刑满释放。昨日,记者来到汉川市找到了李惠的家,她家在镇上开了一家旅馆。

  见有人来,李惠的母亲汪某热情地过来打招呼,记者表明来意后,汪某的脸色马上黯淡下来。她告诉记者,李惠出去打工了,“家里跟她没有任何联系”。说到女儿做的事,汪某更是一脸阴沉:“家里的日子也不是不好过,为什么她还要这么做?”

  “我不想再谈起她,一说就难受。”汪某边说着,手不停地擦着已经很干净的玻璃门。

  记者多方寻找,都未能找到当事人李惠。而张强的父亲刘某,因为家庭原因,也放弃了继续寻找张强。

  法学专家:

  疑罪从无能避免冤假错案

  发现新证据依然可以起诉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认为,由于张强下落不明,没有找到尸体,就无法证明其被杀。疑罪从无,缺乏最重要证据,无法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秦前红认为,由于张强下落不明,司法机关应该对此案采取谨慎的态度,疑罪从无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被告人故意杀人,哪一天张强突然回来,不仅会造成冤案,更会损害司法公正。”

  秦前红认为,判决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并不是说如果被告人真的杀了人可以就此逃脱法律的惩罚,“如果以后公安机关能找到被害人的尸体,或者其他新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杀人的有力证据,依然可以对被告人再次提起公诉。”(来源:楚天都市报)

http://i3.feixin.10086.cn/pages/lp/1135/1323283388?regid=405210
庭审现场,李惠的辩护人拿出一个证据:2012年10月5日,李惠父亲的手机,收到了一条来自陕西咸阳手机号的短信,短信以张强的名义发送,内容为“还没汇吧?那张卡挂失了,请汇到这张卡上,农行:××××××户名:张强”。辩护人认为,既然张强还发来了短信,说明他没有死,只是出走了。
——————
这律师真行……  
警方把这张强找出来啊,不在广东就在福建,我都收到过。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3-8-14 14:05
庭审现场,李惠的辩护人拿出一个证据:2012年10月5日,李惠父亲的手机,收到了一条来自陕西咸阳手机号的短 ...
哈哈,我还收到过内蒙古和黑龙江的~~~~
这种短信我收到过很多次了。。。。
律师也就算了,就算没找到尸体,那也应该是杀人未遂吧
没人报人口失踪么?
有个案例可供参考,某地某人自首投案也声称杀人,反调查纯属该人吸毒后产生幻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