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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113907206.htm

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黄敬文摄

    同志们,朋友们: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30年了。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事件,就是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推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

    1978年,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同志们、朋友们!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同志们、朋友们!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扎扎实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113907206.htm

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黄敬文摄

    同志们,朋友们: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30年了。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事件,就是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推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

    1978年,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同志们、朋友们!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同志们、朋友们!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扎扎实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旧闻

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2012/1207/c194311-19829471.html

从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看宪政的未来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至今已经迈过整整30年了。近日,首都召开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总书记习近平同志作重要讲话,显示出中央新的领导集体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高度重视,充满信心。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强调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可以看出,制定一部好的宪法对于一个国家和全体公民来说是何等的重要,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推进是何等的重要,而有效实施、完善和维护好宪法更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为了保障宪法的顺利、有效实施,宪政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宪政,简单说其实就是宪法下的政治运行法制化的理想状态或过程。“宪政”这个词在我国已经有很长历史了,清末时即出现萌芽概念。新民主主义时期,毛泽东同志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明确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现今虽然70多年过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并且正在朝着正确、健康、科学的方向阔步前行,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概念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其本质及核心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法治、民主和权利的保障。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正确认识、不断完善宪政是十分必要的。

一、什么是宪政

新中国建立60多年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道路曲折,历经磨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党的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82年12月公布实施的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也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新内涵。当然,毛泽东同志讲的宪政,是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与当今的宪政概念尚有区别。那么,究竟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完整概括呢?综合起来可以表述为: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公民最大限度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宪政就成为保障法律实施和人民民主权利的最好制度。

1、宪政的基本内涵。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保障公民权利。它包括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与选举权联系的民主原则,四是充分的权利自由原则,五是政府权力横向和纵向的分散原则。其中,第一项和第五项可列入法治范畴,故宪政的要素可归纳为民主、法治和人权。

2、宪政的民主政治要素。是与宪政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宪政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是民主政治的确认者、维护者和实行者;民主政治又是宪政的前提、核心与目的。没有人们争取民主的事实,就没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的建立,需要宪法的实施即实践宪政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人民的原始意识和文化精神——平等、自由、尊严,这就是宪法和宪政都不懈追求的美好目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宪政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说二者是等同关系,有了民主政治不等于实现了宪政,有了宪政形式不等于实行了完善的民主政治。

3、宪政的法治要素。强调的是政府公共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其运行也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和约束,任何跃出法治轨道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断然否定及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集中表现为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依托,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可以说,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4、宪政的人权要素。是指人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其中,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法定人权是由应有人权衍生而来,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状况。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对公民的应有人权的选择和确认,而宪法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也就是对这种基本权利的范围和层次不断扩大和深化的过程。可见,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最重要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就没有实有人权的扩大。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二、怎样理解宪政

通过对宪政概念的分析,可以得出宪政的主要特征。

首先,宪政建设的主要途径可看作是宪法的实施过程。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如果有了正确的理论,只是把它空谈一阵,束之高阁,并不施行,那么这种理论再好也是没有用处的。同样,一部宪法制定得再好,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就是一纸空文,民主权利的保障就是一句空话。所以,必须积极运行宪法,不断完善宪法,精心维护宪法,也就是不断发展和完善宪政建设,二者的运行过程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宪政得到很好的建设,二者共同的政治价值目标——发展人权、保障人权才能得以实现。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因此,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就在于使一个良好的宪法得到良好的实施,成为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其次,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权力有束的政府。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整个社会系统结构的中枢,承担着稳定社会整体运行秩序的重任。国家权力的实施直接影响着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权力的滥用必将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使。对此,习近平同志有针对性地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因此,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通过宪法为国家权利设定根本原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权力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明确界限和责任,使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处于法律控制之中,执行法律的主体处于约束时,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建立起普遍的法律秩序。

再次,宪政的集中表现是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前两点实质上都是围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来谈的,但实际上在落实两个特征的过程中,还会出现权利与权力的失衡,因此,要解决上述两个特征存在问题的根本取决于一个问题落实,就是能否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实行宪法至上。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宪法的实施的监督,加大对违宪案件的处理;二是要在广大民众当中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普遍遵守宪法和法律。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宪法在国家和社会当中真正处于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那么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会得以实现,宪政就会最终健康地建立起来。

三、如何完善宪政

一是坚持用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宪政之路。习近平同志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前面提到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而这正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取得的。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民主法制思想,它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和曲折历史,借鉴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逐步形成、发展和成熟起来,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制度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的改变而改变。这种法治大于人治的思想对于宪法的顺利实施,对于宪政的建设,都具有开创性的指导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进程的经验和趋势,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中都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习近平同志说:“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鲜明地突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这些都将会对我国民主进程步伐起到积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二是坚持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努力创造必要的转化条件。要把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从宪法观念到宪政建设,都面临着创造条件的必要。习近平同志说:“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要据此精心创造宪政建设必要的客观条件。

首先,要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即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升经济质量和总量,国富民强才是社会主义宪政强大的物质保障。其次,要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即建立一个合理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结构。同时,还要处理好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领导人与宪法的关系。再次,要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即吸收外来精华,剔除传统糟粕。第四,要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即制定科学完善的宪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宪法的自我保护机能和完善机制。

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因此,宪法的实施要突出人民当家作主的特点,突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突出宪法履行的人民自觉,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鲜明特点和重要过程。

四是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国策,促进民主宪政的发展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即是说:小康社会的实现必须具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等三方面要素,这是民主宪政孕育发展的内生机制和外在动力。其中,物质文明是民主宪政产生的前提和基石;政治文明是民主宪政的基础,民主宪政是政治文明高级形态和宪法化的结果;精神文明为民主宪政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小康社会的实现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为民主宪政提供了生长发育的内在机理,是实现民主宪政所必需的生态环境。民主宪政的发展也为我国小康社会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没有民主宪政的同步发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小康社会,而没有小康社会作基础,民主宪政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总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从维护宪法权威的高度着眼,从保障人民权利的目标出发,在人民大众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积极实施宪政,一定会确保国家依法行政,保障人民大众的合法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真正体现出宪政的根本目的---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公民权利充分保障。进而,党的十八大描绘的小康社会宏伟蓝图也就可以尽快实现,一个民主、法治、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离我们不远了。
神经错乱还是平行世界?


此一时彼一时,不是说什么政治是挺龌龊的事吗?尤其是寡头们玩得游戏

此一时彼一时,不是说什么政治是挺龌龊的事吗?尤其是寡头们玩得游戏
但愿三中全会结束后现在的混乱能消停吧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8-7 14:16
神经错乱还是平行世界?
即非神经错乱也不存在其它时空。

“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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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基本内涵。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保障公民权利。它包括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与选举权联系的民主原则,四是充分的权利自由原则,五是政府权力横向和纵向的分散原则。其中,第一项和第五项可列入法治范畴,故宪政的要素可归纳为民主、法治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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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看出后一篇文章是和习总所说的依宪法治国有啥相同之处,那说明你的理解力有问题了。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8-7 14:36
即非神经错乱也不存在其它时空。

“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 ...

被某报和某些人和柿油宪政派绑在一起大骂的社会主义宪政派有过否定党的领导么?

你应该看过那篇文章里把社会主义宪政拉出来一起骂吧

党内某些人借着打压西方演变,顺便收拾要法制要宪法的

和常凯申当年借着清共把国民党左派一扫而光的手段何其相似啊

社会主义民主、宪政老毛以前都一直讲的,虽然阳谋之后慢慢被他丢光了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8-7 14:40
被某报和某些人和柿油宪政派绑在一起大骂的社会主义宪政派有过否定党的领导么?

你应该看过那篇文章 ...
啥叫“社会主义宪政派”?是把二楼文章中阐述的“宪政内涵”上面加一个“党的领导”?神经分裂了吗?找挨骂吗?只能说这篇文章的作者也就是人民日报新闻研究中心主任拍马屁拍到了马蹄上了。他根本没有理解习总所说的依宪法治国中应该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地位的核心思想。挨骂也是正常的。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8-7 15:03
啥叫“社会主义宪政派”?是把二楼文章中阐述的“宪政内涵”上面加一个“党的领导”?神经分裂了吗?找挨 ...

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


没有什么可以矛盾的

和皇帝都可以有宪法的道理一样

党的领导和“一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与选举权联系的民主原则,四是充分的权利自由原则,五是政府权力横向和纵向的分散原则”这些东西没有矛盾

我们的宪法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政府的权利不是无限的,依法治国几位boss说的够多了,没什么好解释的,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典型的代议制民主,宪法规定了选举和被选举权

宪法是人大制定的,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所以党依照宪法行事,而不是党高于宪法

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恰恰是认为党应该严格执行我国的宪法的,而不是要颠覆要弄个资本主义宪法

历史上蒋光头政权短命,而另一些人弗朗哥政权、皮诺切特政权相对的长治久安、国家发展最后基本和平过渡,区别就在于党国以党代国无视宪法、国家是党的,而国党、党是国家的、执行宪法。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8-7 15:03
啥叫“社会主义宪政派”?是把二楼文章中阐述的“宪政内涵”上面加一个“党的领导”?神经分裂了吗?找挨 ...

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


没有什么可以矛盾的

和皇帝都可以有宪法的道理一样

党的领导和“一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与选举权联系的民主原则,四是充分的权利自由原则,五是政府权力横向和纵向的分散原则”这些东西没有矛盾

我们的宪法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政府的权利不是无限的,依法治国几位boss说的够多了,没什么好解释的,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典型的代议制民主,宪法规定了选举和被选举权

宪法是人大制定的,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所以党依照宪法行事,而不是党高于宪法

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恰恰是认为党应该严格执行我国的宪法的,而不是要颠覆要弄个资本主义宪法

历史上蒋光头政权短命,而另一些人弗朗哥政权、皮诺切特政权相对的长治久安、国家发展最后基本和平过渡,区别就在于党国以党代国无视宪法、国家是党的,而国党、党是国家的、执行宪法。
只要法治化,就肯定不会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