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质疑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核心证据不足 量刑过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04:05:50
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3_08_01_162772.shtml

《南方周末》编者按:【在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赢得她应有的胜利之后,南方周末回到这一事件的原点——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重新审视这桩引发国人极大注意、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梳理此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

我们也关注唐慧对案件发展的影响。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

上访是唐慧维护女儿及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上访给当地带来激增的“稳控”压力,既使相关部门做出拘留乃至劳教唐慧之举,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达标与唐慧的诉求绑在了一起,形成极其微妙的共生关系,这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

综观唐慧事件,信访与“稳控”这一对矛盾关系产生的效应,作用在每一关键节点。由此主导的过程,是否可称司法进步的方向?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此案的目的——在唐慧终于赢得胜利之后,我们也须发问:法治是否同样获胜?】

南方周末质疑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核心证据不足 量刑过重

因为缺乏“强迫”证据,永州警方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罪名逐渐上升至“强迫卖淫”。

上级批示后,警方加大办案力度,唐慧女儿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陈述不符。

办案警察回忆,一份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关键证据,在当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还从未有过。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

然而“唐慧案”中还有不为公众熟知的复杂一面。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

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

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警方缺少“强迫”证据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乐乐便哭。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

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

“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

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

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

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

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

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

立案罪名开始发生变化,始于唐慧“跪见”永州公安局长。

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

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

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

比较落款为1月4日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发现,自述增加或改变关键内容包括:

关于如何认识被告人周军辉:隐去了在溜冰场主动与周交谈的内容;增加在去柳情缘之前周对她威胁说“把你的丑事告诉同学和老师”。

关于10月3日开始去“柳情缘”“上班”:1月4日的陈述为“去了酒店,发现是卖淫,我讲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说来都来了回去干什么”;1月13日的陈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板娘骂了一顿”、“霞霞说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

关于在店内“上班”的情况:增加“一次偷打电话被陈刚绑起来”的内容。

而办案民警杨军祥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于当年2月份脱离该案之前,案卷里都还没有这份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给乐乐所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乐乐的说法就与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如均有“不听话的下场是悲丧(悲哀)的”(周军辉威胁乐乐时的话)。有“照抄”之嫌。

随着办案力度的增大,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后罪较前者更重。

之后,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

永州市检察院最初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是检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忆,屈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时的“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重)起诉。得到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针一拔”,再次找到检察院。

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永州政法系统一位领导至今仍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来看,警方当初对案件的定性没错,该案由区检察院起诉也没错。

量刑是否过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处六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

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

永州中院在此次判决中被认为“犯了低级错误”,因家境不好,周军辉的家人未给其请律师。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没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然而,据说由于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军辉会判死刑,因此并未指定律师。被告人上诉之后,湖南省高院没有开庭,直接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以后再开庭时,被告人的律师们均“小心”了许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

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

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

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

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

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

唐慧所说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后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于2010年7月被抓获。永州中院决定将其与秦星等人合并审理。

据一位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次开庭前的历次开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拒绝让被告人家属旁听。但案发时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许其父一人旁听庭审。

这次开庭最终取消。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更换了法官之后,唐慧向永州中院称: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唐慧最终在法院滞留15天。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

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但否认提前看过判决书。

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除了增加对新归案的秦斌的起诉之外,并未有抗诉行为。

永州此次判决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案子发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唐慧则继续上访。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二审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二审法院认定,秦星、周军辉、陈刚均系强迫卖淫罪主犯,其余四人均系强奸罪主犯。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2010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判处“美女黑老大”王紫绮死刑(最终核准执行)。与文强“关系密切”的主犯王紫绮被认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次才是强迫卖淫罪(此外还有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三罪),其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严重后果: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

二审之后,乐乐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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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编者按:【在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赢得她应有的胜利之后,南方周末回到这一事件的原点——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重新审视这桩引发国人极大注意、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梳理此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

我们也关注唐慧对案件发展的影响。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

上访是唐慧维护女儿及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上访给当地带来激增的“稳控”压力,既使相关部门做出拘留乃至劳教唐慧之举,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达标与唐慧的诉求绑在了一起,形成极其微妙的共生关系,这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

综观唐慧事件,信访与“稳控”这一对矛盾关系产生的效应,作用在每一关键节点。由此主导的过程,是否可称司法进步的方向?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此案的目的——在唐慧终于赢得胜利之后,我们也须发问:法治是否同样获胜?】

南方周末质疑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核心证据不足 量刑过重

因为缺乏“强迫”证据,永州警方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罪名逐渐上升至“强迫卖淫”。

上级批示后,警方加大办案力度,唐慧女儿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陈述不符。

办案警察回忆,一份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关键证据,在当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还从未有过。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

然而“唐慧案”中还有不为公众熟知的复杂一面。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

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

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警方缺少“强迫”证据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乐乐便哭。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

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

“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

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

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

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

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

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

立案罪名开始发生变化,始于唐慧“跪见”永州公安局长。

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

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

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

比较落款为1月4日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发现,自述增加或改变关键内容包括:

关于如何认识被告人周军辉:隐去了在溜冰场主动与周交谈的内容;增加在去柳情缘之前周对她威胁说“把你的丑事告诉同学和老师”。

关于10月3日开始去“柳情缘”“上班”:1月4日的陈述为“去了酒店,发现是卖淫,我讲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说来都来了回去干什么”;1月13日的陈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板娘骂了一顿”、“霞霞说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

关于在店内“上班”的情况:增加“一次偷打电话被陈刚绑起来”的内容。

而办案民警杨军祥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于当年2月份脱离该案之前,案卷里都还没有这份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给乐乐所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乐乐的说法就与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如均有“不听话的下场是悲丧(悲哀)的”(周军辉威胁乐乐时的话)。有“照抄”之嫌。

随着办案力度的增大,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后罪较前者更重。

之后,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

永州市检察院最初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是检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忆,屈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时的“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重)起诉。得到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针一拔”,再次找到检察院。

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永州政法系统一位领导至今仍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来看,警方当初对案件的定性没错,该案由区检察院起诉也没错。

量刑是否过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处六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

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

永州中院在此次判决中被认为“犯了低级错误”,因家境不好,周军辉的家人未给其请律师。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没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然而,据说由于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军辉会判死刑,因此并未指定律师。被告人上诉之后,湖南省高院没有开庭,直接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以后再开庭时,被告人的律师们均“小心”了许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

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

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

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

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

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

唐慧所说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后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于2010年7月被抓获。永州中院决定将其与秦星等人合并审理。

据一位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次开庭前的历次开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拒绝让被告人家属旁听。但案发时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许其父一人旁听庭审。

这次开庭最终取消。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更换了法官之后,唐慧向永州中院称: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唐慧最终在法院滞留15天。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

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但否认提前看过判决书。

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除了增加对新归案的秦斌的起诉之外,并未有抗诉行为。

永州此次判决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案子发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唐慧则继续上访。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二审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二审法院认定,秦星、周军辉、陈刚均系强迫卖淫罪主犯,其余四人均系强奸罪主犯。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2010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判处“美女黑老大”王紫绮死刑(最终核准执行)。与文强“关系密切”的主犯王紫绮被认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次才是强迫卖淫罪(此外还有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三罪),其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严重后果: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

二审之后,乐乐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这是什么节奏啊
太长  核心是什么?
zhepro 发表于 2013-8-1 16:37
太长  核心是什么?
核心?呵呵,一个火锅党就说过一句话——国内公知群体可分为熟公知,野公知和祭旗公知三类,其中熟公知的最终目的是能在兔子中央集权制政府逐步放权的进程中获得最多的利益罢了,所以他们必须以谏言者的面目出现,同时也要豢养足够的野公知,以便在适合的时机卖队友当投名状来用。
先正面一枪,逃跑的时候再背后一枪。打得好!
tb快被孙子们折腾成地下党了。。。
说下永州那个地方,十年前去过一次,几里长街,全是干这个行当的,全是年轻小姑娘,不到18岁的肯定很多,

这种现象,整个内地省份都很普遍,本人去过的益阳,浏阳,都是成片的红灯区!

但是我觉得,对11岁来讲的话,无论强迫与否,都够挨花生米了!
南方系这是妥妥的卖队友的节奏?难道就因为唐慧那句”我不会移民“断了他们安排好的的后续剧情??
gdwmcy 发表于 2013-8-1 17:46
说下永州那个地方,十年前去过一次,几里长街,全是干这个行当的,全是年轻小姑娘,不到18岁的肯定很多, ...
女儿小小年纪卖淫的时候,母亲却忙着跳舞打屁混日子,怎么着也得追究这个唐慧的监管责任,更不用说后面各种极端行为干扰司法了

这个所谓被迫卖淫案的蹊跷可疑之处至始至终都是很明显的,其实根本不用南方周末消费了劳教又来反面卖乖讨眼球
量刑过重
南方系这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用不完的题材啊
得,超大前几天给唐慧辩护的几位情以何堪呀。
这个故事仅仅只是个开头,精彩的还正在上演。
http://www.infzm.com/content/93032

警方“一下被打残了”


2012年8月,唐慧被劳教的消息见诸媒体之后,在舆论一致炮轰永州警方时,微博名为“御史在途”的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也在网上发声,支持唐慧,谴责永州警方。
尤其让陆群不能容忍的,是媒体报道的警察帮秦星伪造“立功”一事。
所谓的“立功”,指的是秦星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曾有一次救人的经历:一位叫周兰兰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上吊自杀,被秦星和另一名在押人救下。秦星的律师认为这属于立功表现,因此要求看守所出具相关证明,呈送法庭,希望以此为秦星减刑。
陆群知道,在现实当中,个别公安人员为了获取利益,帮助嫌犯制造假立功以减轻罪责现象确实存在。因此本能地选择了相信这一说法。
更何况,秦星立功中被救的周兰兰也公开否认此事。“周兰兰当着我和一家电视台记者的面,信誓旦旦地说她没有自杀。”陆群说。
周兰兰和唐慧一样,也是一个“上访户”。而且她上访的年头更久。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周兰兰面对数家媒体坚称“不可能自杀”时,总是把话题引到自己儿子的“医疗事故”问题上——她正是为此问题长期上访。
因为有周兰兰公开站出来说明“真相”,永州政法系统陷入全面被动之中。“一下被打残了。”一位湖南籍法治记者说。
就在微博发出去后不久,陆群在出差途中,接到永州一位市委常委的电话,对方说“以人格担保秦星的立功是真的”。
陆群开始动摇。多年的体制内工作经历使他明白,“假立功”这种事只可能涉及个别干警,不可能是公安的集体行为。因为参与的人越多风险越大,个人收益也越小。因此,如果真有此事,特别是在媒体报道之后,当地官方通常都会“彻查严办”,不可能包庇一个看守所的民警。至少,一位市委常委也没必要以人格担保向他澄清。
于是他不得不重新审视“假立功”事件。而在此过程中,他对唐慧上访一事的看法也开始发生变化。
通过特殊渠道,陆群看了关于秦星救人的全部材料。其中包括事发过程的监控录像、看守所其他十几名在押人员的证明、看守所干警的值班记录、驻看守所检察官的确认记录、以及周兰兰本人当时的询问笔录等。
“这些证据都造假是不可能的,而且已经形成了证据链。”陆群说。

“有唐慧强烈要求的因素”


南方周末记者也调阅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07年6月12下午5点31分,秦星所在监室中一个身体虚弱的女子扶墙走出监室,走向厕所;13分钟后,汪婷、秦星为首冲出监室奔向厕所,抬出一个人来。
在湖南省政法委调查组就此事调查时,除了周兰兰本人之外,所找到的所有同监室人员均证实录像内容属实,被救的人就是周兰兰。其中有人对周兰兰当时染的黄头发印象深刻,从录像中一眼就认出来。
与秦星一起救人的汪婷因此被加分,并被永州中院减刑两个月。
周兰兰则对南方周末记者坚称她没有自杀。她说,自己在上访时认识唐慧,对方问起秦星立功的事情,她否认了,后来唐慧的北京律师就找她做了个证明。
2010年下半年,乐乐案第三次审理开庭时,唐慧就秦星的立功问题向永州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周兰兰的证言,要求法院对此调查。于是办案法官与公诉人一起找到周兰兰,周兰兰再次否认自杀。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永州中院关于乐乐案的全部三份判决书中,均有关于秦星在看守所“立功”的描述,但均未因此减轻秦星罪责。其中第一份判决书认可了秦星的立功行为,但认为不足以抵消其罪行。
第二份判决书却因“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将近一年,但从未报主管该案的侦查部门核查确认”,因此“不予采纳”。这等于又否认了秦星的立功表现。
在应唐慧要求做了调查后,永州中院对秦星立功的作出如下表述:
经查,根据2007年6月12日17时46分左右的监控录像显示,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上吊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而秦星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在三次庭审时),有悖于法律,综上。秦星没有立功表现。
根据永州中院2012年8月8日就此事作出的一份“情况说明”,之所以如此表述,“有唐慧强烈要求的因素”。
然而唐慧对此并不认可。“我说你要调查,把调查的事实写上里面去,无论有还是没有(立功行为),你都要写,”唐慧说,“(我强烈要求)那个说法是说不过去的,我有这么要求的吗?我会这么无理取闹吗?如果我无理的话,我能支撑得下去吗?”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电话采访时,周兰兰也仍否认曾在看守所自杀:“我儿子的冤还没申,我怎能可能自杀?”
但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周兰兰在2007年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时,其判决书引用北京警方提供的证明称,她在2007年4月2日和2007年4月30日在北京曾两次试图自杀。一次口含水果刀欲冲政府大门,一次携杀虫剂,称如不解决问题就自杀。

法院把公安“卖”了


永州中院第三次判决书中对秦星立功的表述,等于认定其为伪造。由于秦星身在看守所,其“伙同”的“他人”也只能是看守所干警,否则不可能办成立功。
永州警方坐不住了。据永州市公安局一位内部人士说,这等于说是法院把公安给“卖”了。
该人士说,由于“与法院的信息沟通出了问题”,永州公安当时还不知道此事。一直到“假立功”的说法2012年3月份上网,才发现出了事情。永州市公安局纪委曾就此组织调查,认为该说法不实,秦星救周兰兰一事是真的。“当时这事闹得并不大,没怎么当回事,所以也没正面回应。”
然而在唐慧被劳教之后,假立功一事再度被媒体曝出。永州市公安局匆忙在微博上就此事作出声明,坚称秦星救人属实。网民发现,该声明贴出不久又被删除,永州公安局的官方微博还一度出现过若干“幼儿”、“幼女强奸”等莫名其妙的字眼。警方如此手忙脚乱,使得“假立功”越发被做实。
上述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解释,实际情况是该局网站遭到黑客攻击,宣传部门要求他们先将发出的微博全部删掉。另行再发。不过,该人士也承认,对外解释公安局的网站被黑客攻击,外界确实难以相信。
据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说,正当公安局要公开相关证据、力证没有在立功问题上造假时,湖南省政法委成立了调查组,就包括“假立功”问题在内的唐慧事件全面调查。“从那时我们的话语权就没有了,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法说话。”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在假立功风波之后,出具第三份判决书的永州中院法官张新民被调离审判岗位。同时,被唐慧指控帮秦星制造假立功的看守所干警未受任何处分。
陆群看了关于“假立功”事件的相关调查材料后,确认周兰兰自杀是真,秦星救人也是真,是周兰兰对他和媒体说了假话。
在陆群看来,这可能也是湖南省委政法委迟迟未公开调查结论的原因之一,预计压力太大——“公开了调查结果,周兰兰就是作伪证,就得抓。抓唐慧已经闹成这样,再抓一个怎么得了?”

lvtom 发表于 2013-8-1 16:49
先正面一枪,逃跑的时候再背后一枪。打得好!
正解,娃哈哈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南方系这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用不完的题材。让唐歇息吧。
绝对相信南方系拿了好处费,这次报道就是反向消费罢了
  不错!报道就应该全面深入,做到不偏不倚。不能因为唐慧是弱势群体,就好像天然的代表正义一般。也不能因被告是公职人员,就认定法院包庇。唐慧是有冤情,但在为唐慧主张正义的过程中,是否有纠枉过正,别有内情的情况呢?这个需要详细的梳理整个案件的过程。有冤情就要揭露,有疑点就要阐明。最终使原告冤情得雪,正义得以申张,使被告既不能逃过应有的罪责,也能得到公正的判罚。
最大限度的利用,佩服一下。
内幕越暴越多啊 
左脸打一耳光,右脸还要打一耳光,真霸道
胡扯, 和幼女發生性行為, 不論自願與否, 刑法作強姦論處, 引伸成幼女賣淫, 不論自願與否, 作強迫論處, 是法律上進步, 此報在此點上爭拗是拉法治後腿.
xxg1017 发表于 2013-8-1 16:31
这是什么节奏啊
打错字了吧?“操”和“奏”区别挺大的。
好坏都让他们说尽了。司法形象也被他们反转再反转。
好坏都让他们说尽了。司法形象也被他们反转再反转。估计被告家人会上访说判重了。看看司法下步怎么走?
LYZ 发表于 2013-8-1 19:17
得,超大前几天给唐慧辩护的几位情以何堪呀。
当初本地记者的爆料这些人视而不见,“伟大母亲”这词儿被糟蹋不成样子了,这些人应该是歇菜了。
tang-yh 发表于 2013-8-1 21:29
不错!报道就应该全面深入,做到不偏不倚。不能因为唐慧是弱势群体,就好像天然的代表正义一般。也不能因 ...
你到现在还能这样赞扬这份报纸的公正性,令人佩服,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多厚的脸皮才行啊!
这篇报道如果出自人民日报会得到楼上众位什么评论呢?
让未成年女孩卖淫赚钱,在中西部一些落后地区其实比较普遍。

有些甚至是父母让自己的女儿这么做的,所谓笑贫不笑娼。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3-8-1 23:15
这篇报道如果出自人民日报会得到楼上众位什么评论呢?
痛骂,经过之前的宣传,站在唐慧对立面的人或事物都会被批倒批臭就算是拿钱的网评员估计也不敢趟这浑水。结果现在南方系站出来了,这让广大紧跟南方系的愤怒人士情何以堪啊。
靠,这啥子意思嘛?
痛骂,经过之前的宣传,站在唐慧对立面的人或事物都会被批倒批臭就算是拿钱的网评员估计也不敢趟 ...
得瑟嘛,早晚得瑟死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8-1 22:40
你到现在还能这样赞扬这份报纸的公正性,令人佩服,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多厚的脸皮才行啊!
我重来不看是什么报纸,只看报道!
报道的客观真实,就损是人民日报也可以称赞。
反而是某些人,先看报纸,发现不是自己喜欢的,就不理内容正确与否一概否定。这种屁股决定脑袋的行为,和他们自己批判的行为有什么区别?
tang-yh 发表于 2013-8-2 10:11
我重来不看是什么报纸,只看报道!
报道的客观真实,就损是人民日报也可以称赞。
反而是某些人,先看报 ...
这篇文章所提供的情况并不是什么新素材,老早就有个姓廖的记者公布出来,怎么这家媒体不知道?

既然知道为何不及时报道?先前口径一致的支持唐惠对抗政法机关,呼号“伟大母亲”,直到唐惠取得“胜利”。

现在有般出案件起始缘由及其瑕疵,公布唐惠利用上访影响司法公正的种种作为,暗示司法没有坚定自己的立场,你TM的原来调动舆论施压政法机关,回头又说司法不坚定,一鱼两吃,调动民意和司法机关对抗。这是什么行为?
看网上公知对南周这篇报道几乎没人喷,就知道南周在公知一帮人心中的地位了,已经形成一个团体了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8-2 10:27
这篇文章所提供的情况并不是什么新素材,老早就有个姓廖的记者公布出来,怎么这家媒体不知道?

既然知 ...
  廖的记者公布不代表就一定真实,肯定要再去调查取证的。不能说你一发布,我就一字不改的认同(除非著名是转载),南方周末不是日报,而是周报,其报道一贯要求讲究深度和理性。前期报道过,后期再因为资料增加,而改正前期疏漏的报道也不少。
  而且,唐惠之前的抗争,主要是沉冤并未得雪,法院还没开判,结果都不知道,可以说能原告正义并未申张,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因对被告的判罚并没有判定,所以无法判断对被告的处罚是否公正。
现在尘埃落定,要再回顾审视事件整个过程,当然可以发现其中的缺失。
从药加鑫案, 到唐慧案, 再到正在进行的李天一案,相似的一幕又一幕。p民被消费了一次又一次还以为自己在追求公平正义。。。。
在体制面前,公知都是用来给别的公知出卖的~  
tang-yh 发表于 2013-8-2 10:57
廖的记者公布不代表就一定真实,肯定要再去调查取证的。不能说你一发布,我就一字不改的认同(除非著名 ...
南方周末不是日报,而是周报,其报道一贯要求讲究深度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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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篇报道的柴会群,正是当年缝肛门的作者,深度?理性?搞笑么?

这些案情事实根本不复杂,官方民间当事人也很多,当初煽动民情消费怨气的时候,只要媒体有点基本的责任感,其时其地客观采访报道就能做出来的东西,需要什么深度

还在口口声声唐慧的沉冤,她有狗屁的冤,有冤的是被她冤枉诬陷过的人,有冤的是司法被干扰量刑过重的人(人家7个人的家属也要上访了,到时候看好戏),有冤的是摊上这么一个不负责任的母亲小小年纪就出去卖淫的女儿

这些毫无逻辑的调子,都是南方系这种劣迹斑斑的媒体洗进你脑子的,居然还来装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