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金案的奇怪理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7 01:14:07
王书金已经确认杀了三个人被判死刑。现在拼命想承担聂树兵案是自己干的。难道确认自己杀了第四个人就能确认自己立功能免死?有懂法律的说说。王书金已经确认杀了三个人被判死刑。现在拼命想承担聂树兵案是自己干的。难道确认自己杀了第四个人就能确认自己立功能免死?有懂法律的说说。
奸杀4人,强奸多人外加有前科的累犯,免死是不可能的。但是,却可以利用第四起强奸杀人案的“错判”,使法院迟迟不能结案,这样客观上推迟吃枪子的时间,要是没有第四起案件,这厮本来2007年就该见阎王的,但现在案件没结束,又多活了6年。
只能说他的律师很有办法
程序正义?
王书金对案发过程的描述与当年记录不符,没有公开过的隐秘细节他一个也说不出来。

他想多活几天,他的律师想出名,然后社会上有一大堆人期待冤案。
我觉得这个案件又有可能是诉棍想出来的招儿,借机恶心一下司法体系。

那哥们居然觉得自己所谓的承担了奸杀的罪名后是  重大立功情节 ?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有可能是病急乱投医吧!
极大可能是律师利用诉讼程序来保命。搞的认罪真成了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才搞笑。
只要这个案子审理不清,那就一直拖下去。谁最高兴?
我觉得司法机构应该坚持原则,不能谁冒认就真当是冤案。
cjwsr 发表于 2013-7-10 22:10
我觉得这个案件又有可能是诉棍想出来的招儿,借机恶心一下司法体系。

那哥们居然觉得自己所谓的承担了奸 ...
2L版主就说清楚了,他也不是投医,明知必死,但这样死拖赖活不也挺好的么
讼棍得名他延寿,拖一天活一天赚一天呗
neuhl 发表于 2013-7-10 21:16
奸杀4人,强奸多人外加有前科的累犯,免死是不可能的。但是,却可以利用第四起强奸杀人案的“错判”,使法 ...
版主说的有点差异!  

第一只要一口咬定第四起杀人案,可以延迟死刑执行时间!

第二,只要能把此罪成功拦到自己身上,就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虽然最后依然被判死刑的几率非常大! 但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 再加上社会舆论的压力! ,就有不被判死刑的一丝希望存在!
账户并联 发表于 2013-7-10 23:29
版主说的有点差异!  

第一只要一口咬定第四起杀人案,可以延迟死刑执行时间!
供述他人罪行才有可能是立功,供述自己罪行构成立功在我国历史上没有先例。
三起强奸杀人案想再揽一起,换成古代,这厮可能要一块肉一块肉隔到死。。。
这事是“法律党”用来恶心TG体制的。。。
账户并联 发表于 2013-7-10 23:29
版主说的有点差异!  

第一只要一口咬定第四起杀人案,可以延迟死刑执行时间!
检举揭发他人罪行才叫立功
这个所谓第四起即使确证是他干的,也不过是自首,却新添一起奸杀情节,量刑更重,更加必死无疑

所以,他的目的只有一个,必死,但死命拖。
这个案件是诉棍想出名,犯人想多活几天。
账户并联 发表于 2013-7-10 23:29
版主说的有点差异!  

第一只要一口咬定第四起杀人案,可以延迟死刑执行时间!
第二,只要能把此罪成功拦到自己身上,就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承认罪行就是重大立功?人先奸后杀,立什么功?就算立功,充其量抵消一下第四起杀人案,前三起强奸杀人外加多起强奸抵消得了死刑吗?强奸杀人都是重罪,外加累犯前科,在中国不判死刑的几率几乎为0
xbill 发表于 2013-7-10 23:31
供述他人罪行才有可能是立功,供述自己罪行构成立功在我国历史上没有先例。
兄弟你要学习法律了!

中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按照该法条,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二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
neuhl 发表于 2013-7-10 23:34
承认罪行就是重大立功?人先奸后杀,立什么功?就算立功,充其量抵消一下第四起杀人案,前三起强奸杀人 ...
刑法第67条!

他敢这么玩,我认为他的律师或者某些人已经充分研究了中国的法律存在的漏洞!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7-10 23:33
检举揭发他人罪行才叫立功
这个所谓第四起即使确证是他干的,也不过是自首,却新添一起奸杀情节,量刑更 ...


中国的死刑判决在同种罪行里面只有一次!  而不会因为他杀过多人就重复判决他的死刑(比如杀一人判决死刑一次)!

这样利用其法律漏洞就可以造成一次死刑对应一次特别自首行为!



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7-10 23:33
检举揭发他人罪行才叫立功
这个所谓第四起即使确证是他干的,也不过是自首,却新添一起奸杀情节,量刑更 ...


中国的死刑判决在同种罪行里面只有一次!  而不会因为他杀过多人就重复判决他的死刑(比如杀一人判决死刑一次)!

这样利用其法律漏洞就可以造成一次死刑对应一次特别自首行为!



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立功表现才能减轻自身犯罪的处罚。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7-10 23:44
都说了你那个叫自首,不叫立功,自首只能适当减轻自首案件的量刑,自首了第4起奸杀,显然不可能还能减轻 ...
只要不是其他罪名也会被判死刑, 他杀几个人也是判处一次死刑, 而不是多次!

只要他成功拦在自己身上,势必造成1次死刑对应一次特别自首这个事实!

账户并联 发表于 2013-7-10 23:41
中国的死刑判决在同种罪行里面只有一次!  而不会因为他杀过多人就重复判决他的死刑(比如杀一人判决死 ...
啥特别自首啊,特别自首弱于自首,对于自首的处罚:

首表明犯罪人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刑法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情节极其恶劣,也无立功性质,他能减轻到免死么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7-10 23:48
啥特别自首啊,特别自首弱于自首,对于自首的处罚:

首表明犯罪人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刑法对自首规定了 ...
他如果成功拦在自家身上,就会有一丝让自己不会判死刑的希望!

如果他放弃,这一丝希望都没有!  你说他选择哪个????

当然这必然是其律师或其他人研究中国法律漏洞所指示!  
账户并联 发表于 2013-7-10 23:52
他如果成功拦在自家身上,就会有一丝让自己不会判死刑的希望!

如果他放弃,这一丝希望都没有!  你 ...

他的第4起即便被证实,甚至都不能构成自首,只能叫坦白

根据《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余罪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

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之一;坦白仅是酌定从轻情节之一。而4起奸杀案,属于同种罪行叠加,根本就不可能有“酌情”免死的余地。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7-10 23:58
他的第4起即便被证实,甚至都不能构成自首,只能叫坦白

根据《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
3、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完整版的特别自由解释!
此乃其一

第二,新说法来了,就是重大立功表现,现在的事情已经不单纯是是自己揭发自己犯罪的问题了,其中牵扯到上一个人命案件判决的问题!  如果他能成功把罪名拦到自己身上,是不是就等于宣布说上一个案件被执行死刑的人是冤枉的??  

这属于不属于对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表现??????

如果此人能成功把罪名拦在自家身上,搞不好会改写中国法律!

3、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 ...
估计他成功机率为0
要不中国将满天下冤案了,
其实我更怕的是这案例影响到真冤案的翻案,
自欺欺人 发表于 2013-7-11 00:59
估计他成功机率为0
要不中国将满天下冤案了,
其实我更怕的是这案例影响到真冤案的翻案,
嗯,他的成功几率其实并不大,可以说微乎其微!

但他会拼命抓住,因为这是唯一的稻草!

不过关于冤案这点我的看法和你相反!

这是给中国法律和执法者的一个警示!  

第一希望能吸取教训,把法律制定的更完善些!  

第二 就是希望某些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罪犯的完整犯罪证据链后再判刑!


cjwsr 发表于 2013-7-10 22:10
我觉得这个案件又有可能是诉棍想出来的招儿,借机恶心一下司法体系。

那哥们居然觉得自己所谓的承担了奸 ...


好死不如赖活着
有这么个案子拖着 他怎么也能多活几天 怎么算他都不吃亏 多活一天算一天
cjwsr 发表于 2013-7-10 22:10
我觉得这个案件又有可能是诉棍想出来的招儿,借机恶心一下司法体系。

那哥们居然觉得自己所谓的承担了奸 ...


好死不如赖活着
有这么个案子拖着 他怎么也能多活几天 怎么算他都不吃亏 多活一天算一天
不同种类的罪行,犯罪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罪行的,不能认定为特别自首,只能适用司法《解释》中所专门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一般应从轻处罚”这种处罚制度,而不能适用自首制度所独有的从宽处罚制度,两者在处罚原则上或宽缓程度上是根本不同的

比如一个人犯了2起杀人罪,被抓后仅仅坦白了未被掌握的1起,居然还能比只犯了1起杀人罪的处罚轻??可能存在你那样的荒唐逻辑吗??搞笑呢
账户并联 发表于 2013-7-10 23:36
兄弟你要学习法律了!

中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首和立功是一回事吗?分不清这几个字怎么写?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7-11 02:00
根本就不知道你在哪里抄的糊涂段子,你那个3.2就是刑法司法解释里补充的“坦白”内容(《解释》第4条), ...
你不认为你的逻辑更荒唐?

中国的法律是同一罪名多次判决吗?????

如果不是, 如果他能成功把案件拦到自己身上,是不是直接推翻前者案件存在重大问题?》

这个问题多大? 一条人命! 这属于不属于对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表现??????

就算前者没有特别自首又怎么样????  

照样干翻中国法律!  只要他能成功把罪名拦到自己身上!




xbill 发表于 2013-7-11 06:10
自首和立功是一回事吗?分不清这几个字怎么写?
现在的事情已经不单纯是是自己揭发自己犯罪的问题了,其中牵扯到上一个人命案件判决的问题!  如果他能成功把罪名拦到自己身上,是不是就等于宣布说上一个案件被执行死刑的人是冤枉的??  

这属于不属于对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表现??????
账户并联 发表于 2013-7-11 08:29
你不认为你的逻辑更荒唐?

中国的法律是同一罪名多次判决吗?????
还在跑火车瞎胡扯,这跟什么一罪多判有关系吗?

根据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236条强奸罪,王多次犯案,强奸多人,致死多人,两条里最恶劣的情节都占齐了,加上强奸杀人数罪并罚,死刑量刑是妥妥的跑不掉,多坦白一起,强奸致死就多一人,情节更重,还异想天开胡扯淡什么呢
自欺欺人 发表于 2013-7-11 00:59
估计他成功机率为0
要不中国将满天下冤案了,
其实我更怕的是这案例影响到真冤案的翻案,
如果因他聂翻案了 那刘凯利也许有点机会翻


楼上凭空想象瞎扯的人不少,王某是在河南落网当时就交待了这起案子,跟律师教唆毛关系没有,如果是他存心胡搅,只能说他不但懂法律而且太有心机

楼上凭空想象瞎扯的人不少,王某是在河南落网当时就交待了这起案子,跟律师教唆毛关系没有,如果是他存心胡搅,只能说他不但懂法律而且太有心机
重大立功所涉及强奸的事实部分,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法庭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这世界你最聪明了! 已经远远超过律师们一致认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