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一下琉球能独立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20:06:36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5/16/25386850_0.shtml

http://v.ifeng.com/news/world/201305/0fb4a3df-a9e6-4735-96bc-88fb35c80eff.shtml

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成立 将研究建立"琉球共和国"2013年05月16日 19:28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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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在冲绳成立 将研究建立“琉球共和国”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乔全兴):据日本新闻网报道,旨在研究和探讨冲绳从日本独立的“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15日在日本冲绳成立,该会计划于10月下旬召开首次大会。在当天举行的记者会上,学会发起人、冲绳国际大学副教授友知政树在谈到学会成立的理由时说,日美两国政府不断将有关政策强加于冲绳,因此必须尽早开始讨论独立。

“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公开表示,将寻求“冲绳独立”,组建“琉球自治联邦共和国”。据日本新闻网报道,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由冲绳县石垣岛出身的龙谷大学教授松岛泰胜和冲绳国际大学副教授友知政树等人组织发起。作为共同会长的松岛15日表示,日本政府借助于日美安保获得利益而让冲绳成为了牺牲品,冲绳一直遭受着歧视。他表示,冲绳过去是琉球王国,即使在日本占据琉球后,琉球也没有将自治权交给日本, 因此冲绳人民有寻求自己的独立的决定权。

松岛还表示,太平洋岛国帕劳是一个只有2万人的岛国,他们也获得了独立。冲绳有140万人口,完全可以独立。据悉,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将吸纳冲绳县出身者入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地方政党,并计划向联合国“脱离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申诉独立要求。

琉球群岛是太平洋的一系列岛屿,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琉球群岛1871年以前有琉球王国。目前,琉球群岛中南部一直处于日本托管之下,但主权不属于日本,根据《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补充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那么历史上琉球的地位和主权归属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况呢?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谢必震先生介绍说:

“琉球是一个独立王国,1372年跟中国建立了一个宗藩的关系。500年间,它所有国王的册立都受到中国政府的册封,中国政府都要派大型的册封使团,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文化、经济交流跟中国非常密切的岛国。后来由于1875年整个亚洲的局势发生变化后,宗藩关系这种体制面临着崩溃,整个国际近代外交开始发展以后,日本就出兵琉球王国,要侵占琉球王国。中国政府当时也提出了交涉,琉球王国也向中国政府请求派军队援助他们。结果在近代外交的格局之下,中国当时因为自己也面临着边疆危机,也自顾不暇,所以从1879年,琉球王国就被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明治政府占领,变成废藩置县,整个日本侵占琉球就是这样的过程。”

日本《每日新闻》的分析说,冲绳“独立论”再燃的背景是日本政府强行在冲绳配备“鱼鹰”战斗机、美军普天间基地搬出冲绳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让冲绳民众对日本政府的不满越来越强烈,矛盾越来越激化。分析还说,作为冲绳本岛的琉球直到被日本吞并的1879年,一直是拥有王制的国家。每当有违背县民感情的事情发生,就会出现冲绳“独立论”。情况是不是这样呢?谢必震分析说:

“主要是琉球王国被日本吞并后,它有一些救亡图存的仁人志士,当时叫做脱清人,要到清政府这边来,逃往岛外。他们很多人到中国来长期居留在中国,要求中国政府能够收复琉球,琉球能够复国这样。这个运动一直持续到十九世纪末。从冲绳这几年的情况来看,因为他们对日本政府的有些做法不满,包括对待冲绳岛民的一些认知或者身份确定。他们提出的事例主要是日本政府要给一些更好的待遇,要像本土的老板姓一样对待我们冲绳的岛民,你要不答应我就要独立。冲绳老百姓对他们这种国家意识、被日本侵占的历史也是非常清楚,但是所说的这种独立跟我们想的真正要摆脱日本的独立还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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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成立 将研究建立"琉球共和国"2013年05月16日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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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在冲绳成立 将研究建立“琉球共和国”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乔全兴):据日本新闻网报道,旨在研究和探讨冲绳从日本独立的“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15日在日本冲绳成立,该会计划于10月下旬召开首次大会。在当天举行的记者会上,学会发起人、冲绳国际大学副教授友知政树在谈到学会成立的理由时说,日美两国政府不断将有关政策强加于冲绳,因此必须尽早开始讨论独立。

“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公开表示,将寻求“冲绳独立”,组建“琉球自治联邦共和国”。据日本新闻网报道,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由冲绳县石垣岛出身的龙谷大学教授松岛泰胜和冲绳国际大学副教授友知政树等人组织发起。作为共同会长的松岛15日表示,日本政府借助于日美安保获得利益而让冲绳成为了牺牲品,冲绳一直遭受着歧视。他表示,冲绳过去是琉球王国,即使在日本占据琉球后,琉球也没有将自治权交给日本, 因此冲绳人民有寻求自己的独立的决定权。

松岛还表示,太平洋岛国帕劳是一个只有2万人的岛国,他们也获得了独立。冲绳有140万人口,完全可以独立。据悉,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将吸纳冲绳县出身者入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地方政党,并计划向联合国“脱离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申诉独立要求。

琉球群岛是太平洋的一系列岛屿,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琉球群岛1871年以前有琉球王国。目前,琉球群岛中南部一直处于日本托管之下,但主权不属于日本,根据《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补充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那么历史上琉球的地位和主权归属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况呢?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谢必震先生介绍说:

“琉球是一个独立王国,1372年跟中国建立了一个宗藩的关系。500年间,它所有国王的册立都受到中国政府的册封,中国政府都要派大型的册封使团,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文化、经济交流跟中国非常密切的岛国。后来由于1875年整个亚洲的局势发生变化后,宗藩关系这种体制面临着崩溃,整个国际近代外交开始发展以后,日本就出兵琉球王国,要侵占琉球王国。中国政府当时也提出了交涉,琉球王国也向中国政府请求派军队援助他们。结果在近代外交的格局之下,中国当时因为自己也面临着边疆危机,也自顾不暇,所以从1879年,琉球王国就被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明治政府占领,变成废藩置县,整个日本侵占琉球就是这样的过程。”

日本《每日新闻》的分析说,冲绳“独立论”再燃的背景是日本政府强行在冲绳配备“鱼鹰”战斗机、美军普天间基地搬出冲绳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让冲绳民众对日本政府的不满越来越强烈,矛盾越来越激化。分析还说,作为冲绳本岛的琉球直到被日本吞并的1879年,一直是拥有王制的国家。每当有违背县民感情的事情发生,就会出现冲绳“独立论”。情况是不是这样呢?谢必震分析说:

“主要是琉球王国被日本吞并后,它有一些救亡图存的仁人志士,当时叫做脱清人,要到清政府这边来,逃往岛外。他们很多人到中国来长期居留在中国,要求中国政府能够收复琉球,琉球能够复国这样。这个运动一直持续到十九世纪末。从冲绳这几年的情况来看,因为他们对日本政府的有些做法不满,包括对待冲绳岛民的一些认知或者身份确定。他们提出的事例主要是日本政府要给一些更好的待遇,要像本土的老板姓一样对待我们冲绳的岛民,你要不答应我就要独立。冲绳老百姓对他们这种国家意识、被日本侵占的历史也是非常清楚,但是所说的这种独立跟我们想的真正要摆脱日本的独立还是不同的。”
独立?20年后再说吧
琉球独立与否,取决于中美双方的实力对比。
必须的,否则东北亚无解。
他独立了能给我兔带来利益的话就一定能独立,反之就一定不能独立,没错,这是废话
支持琉球独立复国的五大理由是什么?
   
   日本新闻网5月15日报道,由日本冲绳县龙谷大学教授松岛泰胜和冲绳国际大学副教授友知政树发起,由民间团体代表组成的“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15日宣告成立。100多个成员以三四十岁市民为主。该学会将谋求发展为旨在复国的地方政党,将有计划地向联合国“脱离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申诉独立要求,在适当时候建立“琉球自治联邦共和国”。日本官方对此没有及时回应。
   
   几十年来,“琉球独立复国运动”从来没有间断,世界各地拥有大量支持者。但是,有计划有纲领有组织进行复国活动,却从来没有过。舆论对“琉球复国”几率为多大,普遍持观望态度。自诩为中国民间“琉球复国”积极鼓吹者山东莱子,对此持非常乐观的态度。理由如下:
   
   一是琉球本来就是一个王国,琉球独立复国有历史渊源。琉球群岛是太平洋的一系列岛屿,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明洪武五年(1372)明朝即册封冲绳国王,至今有700年历史。14世纪初,琉球群岛中山山南山北三个小王国,开始向中国明朝进贡。15世纪初,琉球群岛形成统一的琉球王国,继续向中国朝贡。1871年时琉球国疆域北起奄美大岛,东到喜界岛,南止波照间岛,西界与那国岛相望。
   
   1872年日本利用琉球漂流民在台湾被杀事件问罪清政府,武力侵入台南。1879年日本侵占琉球前,琉球还是清王朝属国。1879年清政府曾提出北部原岛津藩属地划归日本,琉球群岛恢复琉球王国,南部宫古八重山群岛暂时划归清朝,琉球复国后再送给琉球。当时日本不管清朝态度,强令琉球断绝与清朝册封关系,将琉球国王解到东京审问,琉球王国遂成为为日本“冲绳县”。
   
   1894年甲午海战中国失败后,中日签定《马关条约》,中国割让台澎金马割给日本。自明洪武五年(1372)明朝即册封冲绳国王,至今有700年历史,日本幕府末期琉球王国还向清纳贡。冲绳考古学家“孙中路”也说,琉球士族都有中国名字,这是琉球王国保留中国历史的明证。
   
   二是琉球王国权益受二战两个法律文件保护,琉球独立复国在国家法律框架之内。二战结束后,琉球回归中国曾被提上美英中苏开罗会议议事日程。由于当时蒋介石忙于剿灭中共犯了神经病,坚持中美共同管理琉球(实际上是抛弃了琉球),故《开罗宣言》在写到日本应归还中国领土时,只提到“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没有提琉球群岛。

《开罗宣言》规定,甲午海战中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要归还中华民国;其他以武力攫取之土地,亦应归还中国领土(例如冲绳岛等)。《波茨坦公告》第8条补充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到目前为止,琉球群岛中南部也只是处于日本托管之下,主权不属于日本。1972年中日建交前夕,美国把琉球匆忙交给日本托管,引起台湾人民的抗议,美国一再向台湾表明只是将琉球行政管理权交给日本,不是把琉球主权交给日本。琉球人民在广场举行万人集会抗议美国的决定,发誓赶走日本人。2006年3月琉球民众全民公决,%75投票要求独立,恢复与中国的主权领属关系。
   
   三是琉球复国必须尊重琉球民意,琉球人民有强烈复国意愿。日本社民党国家对策委员长众议院议员照屋宽德文章说,明治以来冲绳总是受到日本政权的歧视,即使现在冲绳人也没有被看成日本“第二国民”。龙谷大学教授松岛泰胜说,日美通过《日美安保条约》后,冲绳人一直遭受着日本社会的歧视,日美获得巨大利益,冲绳人民成为牺牲品。
   
   冲绳当地人将冲绳以外地区日本人称为“本土人”,“本土政府”常常无视冲绳人意愿,代替冲绳人做出某种决断,以牺牲琉球利益保护“本土”利益。几十年来每当发生日本政府违背琉球县民感情的事情,冲绳就会出现“独立”声浪。
   
   近年日本政府强行在冲绳配备“鱼鹰”战斗机,琉球人民要求美军普天间基地搬出冲绳长期得不到解决,更使冲绳从普通民众到知识阶层,独立意愿越来越强烈。“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代表亲川志柰子说,“我们应该自主学习历史,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日本人享受的权利,我们也应该享有”。
   
   倡导琉球独立的早稻田大学教授稻福惠子说,“因为岛屿防卫造成的军事化,琉球有被错误的国家战略当成牺牲品的危险性。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基地问题,完全独立才是最有效的方法。”日本社民党国家对策委员长、众议院议员照屋宽德15日发表《终于要从大和走向独立了》称,“冲绳还是独立的好”公开表示支持“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
   
   四是世界上有岛国独立的先例。帕劳是太平洋上的岛国,人口主要是菲律宾人,位于菲律宾群岛以东500公里,陆地面积493平方公里,水域面积62.9万平方公里。1994年,只有2万人口的帕劳获得独立,从美国的托管统治下解放出来。
   
   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有300年历史,目前大约有三分之一苏格兰选民支持独立,更多选民希望苏格兰赢得更多自治权。2010年年5月英国举行的地方选举中,苏格兰民族党获胜,摆脱了少数派地位,以多数党身份组阁。英国政府表示将不会阻止苏格兰人就是否独立进行全民公决,政府也不会从宪法角度质疑苏格兰就独立举行公决正确与否。
   
   冲绳有140万人口完全具备独立复国条件,为什么帕劳苏格兰独立可行可议,琉球王国就不可以独立复国?
   ,
   五是从亚太地缘政治形势中国自身利益来说,一定会支持琉球人民的复国独立正义事业。冲绳群岛处于美国“三线岛链”最前沿,是美军实施全球战略的加油站中转站情报站,对于称霸世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冲绳扼中国东海与西太平洋之咽喉,完全锁住中国海路东出大门,使中国东海的军事海域空间大大缩小。冲绳距钓鱼岛四百公里,距台北六百公里,距福州八百公里。嘉手纳美军战机F-15战斗机最高时速3000公里,只需20分钟就可飞抵中国大陆,这在任何时间都对中国形成了军事威胁高压态势。
   
   在近年东海南海中日中越菲还洋主权争端中,美国撕去“中立”面具,赤裸裸强调钓鱼岛属于《美日安保条约》适用对象,美国在南海拥有“基本利益”。没有冲绳基地美国则不敢如此肆无忌惮。只要琉球复国成功,美国就失去了冲绳军事基地支撑,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会成为水中月黄粱美梦。

支持琉球独立,或者收归我国管理也可。


罗援:我国须厘清钓鱼岛和琉球历史脉络 打赢法理战争2013年05月15日 08:34
来源:人民网 作者:刘必泳(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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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14日电 (张海桐)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原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副部长罗援少将做客中新网《新闻大家谈》,解读近期中日关系。针对近期钓鱼岛问题的再度升温和日本政府不断做出的挑衅行为,罗援认为中国应厘清钓鱼岛和琉球群岛历史脉络,打赢与日本的法理斗争。

针对日本提出的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罗援指出:根据历史研究,不仅钓鱼岛,琉球也不属于日本。1951年美日本签署《旧金山和约》,日本同意把琉球群岛交给联合国托管,而联合国指定的托管国是美国,美国擅自把钓鱼岛纳入琉球群岛,并于1971年将包含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交还日本。琉球国民虽然没有能力推翻美国的决定,但却长期进行着要求独立自治的复国运动。因此,钓鱼岛根本不属于日本。关于琉球岛的归属问题,罗援认为:首先琉球是中国的藩属国,绝不属于日本。谈到这一点,就打中了日本的要害和软肋。

罗援指出,我们必须厘清钓鱼岛和琉球群岛的历史脉络,打赢法理战争。


罗援:我国须厘清钓鱼岛和琉球历史脉络 打赢法理战争2013年05月15日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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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14日电 (张海桐)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原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副部长罗援少将做客中新网《新闻大家谈》,解读近期中日关系。针对近期钓鱼岛问题的再度升温和日本政府不断做出的挑衅行为,罗援认为中国应厘清钓鱼岛和琉球群岛历史脉络,打赢与日本的法理斗争。

针对日本提出的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罗援指出:根据历史研究,不仅钓鱼岛,琉球也不属于日本。1951年美日本签署《旧金山和约》,日本同意把琉球群岛交给联合国托管,而联合国指定的托管国是美国,美国擅自把钓鱼岛纳入琉球群岛,并于1971年将包含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交还日本。琉球国民虽然没有能力推翻美国的决定,但却长期进行着要求独立自治的复国运动。因此,钓鱼岛根本不属于日本。关于琉球岛的归属问题,罗援认为:首先琉球是中国的藩属国,绝不属于日本。谈到这一点,就打中了日本的要害和软肋。

罗援指出,我们必须厘清钓鱼岛和琉球群岛的历史脉络,打赢法理战争。
短线:日本不是喜欢生事,喜欢算计吗,先在琉球群岛放把火再说!

中线:中国和美日在第1岛链的摩擦已经全面升级,中国要利用和扩大第1岛链的各种矛盾,分化--扰乱--破坏第1岛链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这是前进--突破--切割第1岛链的需要。

长线:只要分歧存在,未来依然是实力说话,只要结果未必就可以继续努力,一切皆有可能。{:soso_e129:}
主要取决于兔子的实力和意志。10~20年吧。
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的全称是联合国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实施情况特别委员会。
  一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亚非四十三个国家提出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一九六二年一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十七国特别委员会,即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来审查《宣言》的实施情况。这十七个国家是:澳大利亚、柬埔寨、埃塞俄比亚、印度、意大利、马尔加什、马里、波兰、叙利亚、坦噶尼喀、突尼斯、苏联、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同年十二月,它的成员又扩大到二十四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国这些年来有了变化,现在委员会共有二十三国,尚有一个空缺。二十三个国家是:阿富汗、保加利亚、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象牙海岸、马里、捷克斯洛伐克、塞拉勒窝内、瑞典、叙利亚、突尼斯、坦桑尼亚、赞比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苏联、委内瑞拉、南斯拉夫。我国于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在二十六届联大被选为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委员,今年一月二十一日开始参加委员会会议。委员会现任主席是坦桑尼亚,副主席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捷克斯洛伐克。报告员是阿富汗。
  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给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独立”或‘自治’的问题。这些年来,这个委员会主要讨论了南罗得西亚、南非、纳米比亚、葡属领地等问题,矛头指向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者。但是,美英等新老殖民主义国家在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的历次会议上竭力为新老殖民主义的罪行辩护,阻挠和破坏通过一些殖民地人民要求独立的提案。亚非国家对于殖民主义者操纵委员会,使它陷入无所作为的状态,普遍表示强烈的不满。一九七一年一月十一日,美英两国由于在委员会里的阻挠和破坏活动越来越感到孤立,被迫退出了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
  根据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一九七二年的工作安排,委员会定于四月份先后在几内亚、赞比亚和埃塞俄比亚三地开会,讨论非洲殖民地的独立问题。(新华社)
打法律战,先说二战波斯坦公告等等规定日本领土限于四岛,后说琉球如何被殖民统治,按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的章程,应当让琉球自主独立,问题的关键是1971年美国把琉球交给日本管理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美国能否遵守的问题。
是不是有这样一种可能:美国同意日本修宪、自卫队变为国防军,同时为了长期驻兵冲绳,达到消弱日本和中国交换利益的目的同意琉球独立。
先促进琉球独立,然后只要中国够强,在民意下并入中国也是可能的。
琉球独立 唯一担心的是WW会照搬
BAKA1314 发表于 2013-5-17 00:05
琉球独立 唯一担心的是WW会照搬
完全不是同一类情况,搬不了。
Oxide 发表于 2013-5-17 00:21
完全不是同一类情况,搬不了。
也是全民公投 再向联合国申请 过程一样 结果不一样 我们这边理由充分点
能,字数补丁
直接并入福建省如何
多年来东帝汶独立未果,后兔子不高兴,盯上印泥了,东帝汶独立成功,这会兔子又不高兴了。
《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  2011-08-02 13:46:49|   
《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在战胜德国后,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它是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由美国总统杜鲁门、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和英国首相丘吉尔,联合发表的一份公告,其名称为《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言》。

公告宣布:盟国对日作战将继续到日本完全停止抵抗为止,日本政府必须立即投降。公告还规定了盟国接受日本投降的条件,即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对日本领土进行占领;实施开罗宣言之条件,解除日本军队的武装,惩办战争罪犯;禁止军需工业等等。

“波茨坦公告”方的三国为“中、美、英”,与“开罗宣言”的“中、美、苏”不同,这有着深刻的背景。当时法西斯德国已经投降,日军在亚洲和太平洋战场屡遭失败。而美国的原子弹已经试爆成功。美方认为不借助苏联的力量,促使日本投降的条件已经具备。急切希望苏联对日作战之情况,已经转为担心苏联对日参战,将会影响其独占日本及在远东的战略地位。

“波茨坦公告”的发出,使日本政府十分恐慌。还没有来得急回应之时,8月6日、9日,美国分别在广岛和长崎长投下原子弹;9日,苏联对日作战。日本政府被迫于10日通过中立国瑞士,向中、美、英、苏发出乞降照会。8月15日,日本天皇发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停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

“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主权领土范围,但这其中的“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这个模糊的概念中,是否包含了“琉球”及“钓鱼台诸岛”,没有明文规定。

“波茨坦公告”虽然明确战后日本领土范围,但其它“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容尚不明确,故盟军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关于非日本领域各岛屿分离之文件”,来确定的“其他小岛”之范围,这份文件即是“对日本政府指令(SCAP-N-六七七)”,其内容如下;

一、兹指令日本帝国政府停止其行使与停止其企图行使在日本以外地域之政治的与行政的权限,及在该地域内之政府官吏雇员以及其他人员等之政治的及行政的权限。

二、除盟军总司令部准许之场合外,日本帝国政府不得同日本以外地域之政府官员雇员以及其他人员等通信,但经总部准许之航行通信气象关系之日常业务不在此限。

三、本指令之目的在规定日本领有日本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对马岛、北纬三十度以北琉球(南西)群岛(口岛除外)约一千以内之邻近群岛。

下列各岛不属于日本。

A、  鬱林岛、竹岛、济州岛。

B、北纬三十度以南之琉球(西南)群岛(包括口--岛)、伊豆、南方小笠原、火山(硫黄)群岛及其他所有在太平洋之上岛屿(包括大东群岛、冲鸟岛、南鸟岛、中之岛)。

C、千岛群岛、哈火马(?)(ハホマセ)群岛(包括水晶、勇留、秋勇留、志发、多乐群岛)、伊凡岛(色凡岛)

四、下列各地域应不属于日本帝国政府之政治上及行政上之管辖。

A、  日本于一九一四年世界大战开始接受委任统治或以任何名义夺取占领之太平洋上之一切岛屿。

B、  东北四省(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ヘスカナール)。

C、  朝鲜。

D、  桦太。

五、关于日本之定义,除盟军总部另有规定外,今后凡该部所颁发之训令、指令、备忘录等,均以本指令所定为标准。

六、本指令内诸记载不得认为系盟国间波茨坦宣言第八项所述关于各岛最后规定之政策。

七、日本政府对本指令规定日本以外地域有关日本国内之政府机关应准备向本司令部提出报告。

八、关于上列第七项所述各机关之全部纪录须加保存以备本怀念部之检查。[1]

这份指令除停止日本在本土及诸外占领地的行政权外,主要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也由于此份文件中关于日本领土的规定,使原有的、被日本吞并的“琉球王国”被分解为两个部分,即北纬三十度以北之琉球(南西)诸岛属日本(口岛除外),但北纬三十度以南之部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在北纬二十三度左右之钓鱼台诸岛,不属于日本领土,但具体属于哪里,没有明确。

琉球名称的演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
日本学刊 记者:王海滨


核心提示:自古以来,琉球就与中国存在着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以至于1945年4月美军登陆琉球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冲绳岛时,发现岛上“处处都受到中华文化的影响”。然而,近代中国的衰落致使琉球在1879年被日本吞并而成为冲绳县,并在1951年旧金山和会上得到大部分西方国家的“法理”承认。


本文摘自:《日本学刊》2006年第2期,作者:王海滨,原题:《琉球名称的演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

自古以来,琉球就与中国存在着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以至于1945年4月美军登陆琉球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冲绳岛时,发现岛上“处处都受到中华文化的影响”。然而,近代中国的衰落致使琉球在1879年被日本吞并而成为冲绳县,并在1951年旧金山和会上得到大部分西方国家的“法理”承认。因此,现在我们所知的冲绳等名称在政治属性及地域范围上与原来的琉球有着本质的区别,有必要对琉球的名称及地域范围的演变过程作深入的剖析。

一、琉球名称及其历史的回溯

琉球曾经是中华朝贡属国体系中的重要一员。早在公元607年(隋大业三年),中国就有了与琉球来往的正式历史记录。15世纪末,琉球达到其强盛的顶峰,“其统治范围包括今天的琉球及日本南部的奄美群岛”,即琉球史书中所称的“三省并三十六岛”。据中国史料记载,“琉球”本题作“流虬”,其命名是从中国的文字中取义的。从地理形态上来看,琉球群岛蜿蜒如长蛇,其形如虬龙一条,流现于万涛之中,故有“流虬”之称。后人同音引用,例如有写成“流求”的。公元1264年(宋景定五年)改“流求”为“溜求”;公元1372年(明洪武五年)又改“溜求”为“琉球”,并从此沿用至今。海外则依其“同中国的旧有关系”,“一般称为Liuchiu、Luchu、Loochoo、Lewchew或Liukiu”,实际表明了中琉传统历史关系的源远流长。

琉球的另一个近邻日本则将其称之为“Riukiu”或“Ryukyu”。不过,日本对琉球的通用称谓是“Ryukyu”。“Ryukyu”衍生自中国的“Liuchiu”,原因是日语发音中没有“L”,意思是“天边漂浮的宝石”。根据中国学者何慈毅的观点,公元835年,日本僧人空海的弟子真济在其所编的《性灵集》中始称“留求”,读作“Ryukyu”。自14世纪日本加入明朝的册封体制后,“琉球”这一称呼便在日本固定了下来。而关于“冲绳”的称呼,现存最早记录的日本史料是《唐大和上东征传》:753年,鉴真东渡到“阿儿奈波”岛,日语读作“Okinawa”,即现在的冲绳。

公元698年,日本文武天皇派了一支探险队到达琉球,并声称其为日本范围的一部分;12世纪,日本九州的统治者被天皇冠以“南部岛屿领主”的称号;1441年,日本南部九州的萨摩藩又取得了对琉球北部岛屿的控制权。1609年,萨摩藩主岛津家久率兵侵略琉球,强迫琉球进贡并强占北部奄美五岛为萨摩藩的直辖地,致使琉球形成中国和日本两属的局面。明治维新之后,明治政府将对外扩张定为国策,急于把琉球纳入版图之中。1871年7月,明治政府“废藩置县”,将萨摩藩改称鹿儿岛县,并单方面将琉球划归鹿儿岛县管辖。第二年,日本又强置琉球为琉球藩,从而完全控制了琉球。1879年4月,为了彻底将琉球纳入日本统治之下,日本悍然废除琉球藩,将奄美群岛及以北的岛屿全部划由鹿儿岛县管辖。同时,日本将奄美群岛以南至台湾以北诸岛划为第47个县即冲绳县。冲绳县的范围包括以冲绳本岛为中心的冲绳群岛,以宫古岛为中心的宫古群岛,以石垣岛、西表岛为中心的八重山群岛和冲绳本岛以东400公里处的大东群岛。从此,琉球被鹿儿岛县与冲绳县一分为二,“冲绳”一词也就取代了原来的“琉球”称呼,并在旧金山媾和之后成为国际通用的地理名称。因此,无论从政治意义还是从地域范围来看,现在日本和美国所提的“冲绳”都已经不是过去的琉球。

二、美国与战后琉球问题

美国政府中最早与琉球发生官方关系的是海军准将马修·C1佩里(MatthewC1Perry)。1853年,佩里在前往日本完成开国贸易使命的途中曾率海军在此停靠。佩里认为琉球能够为美国舰只到远东海域提供一个适合的港口,但他“要求这样一块落脚地”的建议遭到美国政府的拒绝二战期间,美国军方逐步认识到,琉球群岛是美国阿留申群岛至菲律宾战略防线的中心环节。因此,美国海军陆战队中将西蒙·波利瓦尔(SimonBolivar)认为,琉球群岛中的冲绳岛不仅是攻击日本的最佳位置,而且也是“应该由美国保留作为进入中国海的通路”。另外,美国驻冲绳的基地也可以作为“遏制日本进一步侵略以及阻止俄国从中国港口进入太平洋基地,因此要求美国在战后借攻击日本之名占领它们”。1945年6月美军攻占冲绳岛之后,“参谋长联席会议”(JCS)决定将北纬30度以南、包括冲绳在内的琉球诸岛单独从对日占领区中划出,直接置于美军的军事控制之下。

另一方面,美国国务院则根据1941年8月《大西洋宪章》规定的“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原则,开始考虑制定战后对日政策。在琉球问题上,1944年10月国务院“远东跨部门地区委员会”(I2DACFE)成员休·博顿(HughBorton)提出一份有关琉球(LiuchiuIs2lands)处置的代表性报告。该报告阐述了琉球的地理、历史以及与日本的关系。他认为日本具有琉球群岛的固有权利,从而加剧了美国军政两界对琉球未来地位的争议。为此,1945年12月,美国务院远东调查部官员、负责研究琉球问题的哈佛大学教授鲁伯特·艾默生(RupertEmerson)也提交了题为《琉球群岛的处置》的报告,他认为“美国应该不反对日本保留对琉球(包括奄美群岛、冲绳群岛、先岛群岛及大东群岛)的主权”,“中国政府要求全部或部分群岛”,或要求托管的观点“看起来并不可行”,从而拉开了美国逐步抹杀琉球与中国传统历史关系的序幕。

1945年12月20日,美国国务院经过讨论后,与会者就报告中琉球的使用名称达成一致:废除以前文件中中文发音的“Liuchiu”或发音相近的“Luchu”、“LooChoo”的称呼,而决定从此改为以“Ryukyu”来称呼琉球。不过,此次会议并没有解释也没有在随后的备忘录中给出该变化的具体原因。然而,琉球名称的变化并不仅仅是一个发音的问题,“很明显,国务院已经克服了早期琉球名称的不连贯性,认为该群岛不是中国的一部分,而是日本的一部分”。

美国军方则基于琉球群岛在远东战略要地中的地位,反对国务院将琉球群岛归给中国或日本,而要求美国单独占领。在他们看来,“冲绳是美国整个太平洋基地计划中的关键所在”,“除了日本本土,冲绳是我们唯一可以进行军事投放的基地”。而且,随着美苏冷战的展开,美国军方更是坚决拒绝国务院所提的任何放弃琉球战略控制的调和方案,直到“遏制战略”思想之父乔治·F1凯南(GeorgeF1Kennan)主导美国对日政策的制定、并最终提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建议之后,美国军政两界的争议才得以逐步缓解。

1947年5月,凯南被任命为国务院“政策计划委员会”(PPS)主任,负责战后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研究。面对琉球问题上国务院与军方的严重分歧,凯南认为应该从苏联威胁及日本国内局势变化的角度出发,重新考虑对日政策及琉球问题。为此,1947年底,凯南赴日与驻日盟军司令麦克阿瑟磋商未来的对日政策。麦克阿瑟特别强调冲绳的战略重要性:“美国的战略防线已经不是加利福尼亚西海岸,而是马里亚纳群岛、琉球群岛、阿留申群岛,而冲绳则正位于关键防线的核心地位”,从而使凯南更加重视冷战对抗中冲绳的战略重要性。随后,凯南又到冲绳诸岛进行了考察,并于1948年3月25日向国务院提交了考察报告《PPS-28·关于美国对日政策的建议》,提出从东西方冷战对抗的角度来处理对日政策及琉球问题。美国国务院也因冷战对抗局势的加剧,最终同意了凯南的报告,并在10月9日形成了“国家安全委员会”(NSC)NSC13/2号文件:“美国应该长期保持在冲绳的各种设施以及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南鸟岛(MarcusIsland)、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NanpoShotosouthofSofuGan)上参谋长联席会议认为必要的各种设施”,并要求在适当的时机使国际社会承认对这些地区的长期战略控制权。

NSC13/2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转变,也使其对琉球的政策最终从属于遏制苏联的冷战战略目标。凯南提出在琉球群岛建设军事基地和经济复兴优先的政策,以及要求在“适当的时机”获得对琉球群岛的长期战略控制权的建议,暂时解决了美国国务院与军方在琉球问题上的长期分歧。但是,美国政府只是坚持对琉球的战略托管权,却始终没有提出要日本放弃琉球的主张,从而为日本最终争取琉球群岛的“法理权”留下了余地。

三、琉球名称的改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

1948年底到1950年初,美苏冷战对抗加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又大大改变了远东政治格局。面对国际局势的剧变,美国日益将日本纳入其遏制共产主义的战略轨道之中,这也就促使美国加快了对日媾和进程。1950年9月7日,美国军政双方达成联合备忘录草案,即NSC60-1号文件。NSC60-1号文件是美国对日媾和政策基本要点与实施步骤的纲领性文件,要求“美国必须立刻进行对日缔结和约的预备性谈判”,并“必须确保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琉球群岛、南鸟岛以及孀妇岩以南南方诸岛的唯一战略控制”。

由于该文件为最高机密文件,同时也为了与其他国家进行缔约谈判时有所依据,美国国务院又根据NSC60-1号文件精神而拟定了一份公开发表的“对日媾和七原则”:在领土问题上,“日本将承认朝鲜独立;同意由联合国托管琉球和小笠原群岛,以美国为托管当局”。可以看出,“对日媾和七原则”与NSC60-1号文件在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差别:NSC60-1号文件公开提出了美国的战略利益与要求,而“七原则”则打着“联合国托管”名义,更具隐蔽性,有意淡化美国的战略意图。

1951年3月23日,杜勒斯根据NSC60-1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对日和约草案完成,标志着美国内部就战后琉球、小笠原群岛的最终安排达成共识。然而,日政府为确保对琉球的最终主权,利用美国急于对日媾和的心理,提出美国修改和约中托管岛屿名称及地域范围等要求。为获取日本的支持,使其成为美远东冷战的坚强壁垒,美国在不触动草案根本要点的情况下对日本做了让步。这样,日本与琉球的关系实现了“法理化”,琉球争议成为冲绳问题并最终使日本有了坚实的“法理”依据。

1951年4月4日,日本外务次官井口贞夫打电话给美国驻日代理政治顾问威廉·西伯德(WilliamSebald),建议将“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TheRyukyuIslands)”改成“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NanseiIslands)”。对此改动,井口贞夫解释道:“北纬29度以南的奄美群岛并不属于琉球群岛,而是属于萨南群岛,而南西诸岛包括萨南群岛及琉球群岛,也就是说所有在九州岛及福摩萨(注:指台湾岛)之间的岛屿”。西伯德当天中午立刻从东京给国务卿乔治·艾奇逊(GeorgeAtche2son)发电报,认为日本政府的建议“从历史上看来是正确的,因为日文‘RyukyuIslands’的历史用法与‘NanseiIslands’并不一致”,因此,他赞同日本方面“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NanseiIslands)”的修改建议。

4月5日,美国务院日本事务小组委员会的罗伯特·A1费瑞(RobertA1Fearey)在给国务院远东局东北亚事务处处长约翰·M1艾利逊(JohnM1Allion)的备忘录中表示,国务院情报研究局特别助理、地理特别顾问塞缪尔·S1博格斯(SamuelS1Boggs)认为,“‘南西’(Nansei)是一个更加确切的词汇,而且应该得到使用”。因此,费瑞认为,“‘琉球’(Ryukyu)是一个非常普遍(familiar)的名称,而且日本很可能建议使用‘南西’,因为这个日本名称(‘琉球’一词是中国‘Loochoo’的转译)与中文发音类似,而且将来可以作为日本所有权的象征”。但是,博格斯从没有表示“南西”一词在法律意义上是更加准确的。

1951年5月3日,美英两国商议的对日和约草案确定,进一步明确“日本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有关托管制度的任何建议,而且美国作为行政当局托管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theBoninsIslands),其中包括西之岛(RosarioIsland)、硫磺岛(VolcanoIslands)、冲之鸟岛(PareceVela)和南鸟岛。美国将有权行使对该领土及其居民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此,6月28日,国防部长乔治·C1马歇尔(GeorgeC1Marshall)表示,考虑到美国国家安全,南方诸岛应该包括在托管范围内。因此他建议:“在托管制度下,日本应该同意美国成为唯一(sole)之行政当局;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和小笠原群岛中包括西之岛、硫磺岛、冲之鸟岛和南鸟岛;美国将有权对该领土的居民和水域行使一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虑到军方及其他各方的建议,1951年7月3日,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决定修改和约草案,派人发电报给驻澳、加、印等14个国家及地区的使馆,要求在和约草案第三条中加“sole”于“行政当局”之前,并强调对北纬29度以南地区的战略控制。可以看出,艾奇逊的建议是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SC13/2号文件内容的。

1951年7月12日,日本政府再次提出:感觉“theRyukyuIslands”一词并不明确,建议用日本政府4月就已经提出的“NanseiIslands”一词来代替。7月13日,费瑞接到东京的电报后立刻与博格斯再次协商。博格斯建议条款术语尊重日本的意愿:“采用‘NanseiShoto’的术语,不仅与条款中的‘NanpoShoto’用法类似,而且与当前日本的名称用法一致。我知道日本所用的‘NanseiShoto’一词包括大东群岛,但琉球群岛却不包括。我想,如果上述建议提交给参谋长联席会议,并表明该词的意思与当前用词之意完全一样,日本人及很多美国公众就都会理解该改动,而参谋长联席会议也会同意此项修改。”②7月15日,政治顾问西伯德在给国务卿艾奇逊的电报中,就日本的修改建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就美国制定的对日和约第三条而言,“‘NanseiIslands’包括所有北纬29度以南的岛屿,但琉球群岛不包括北纬29度以南的所有岛屿”。

基于以上要求,杜勒斯接受了日本政府的建议。1951年7月18日,艾奇逊再次要求发电报给驻澳等5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使馆,将和约草案第三条中的“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删除”,代以“北纬29度以南NanseiShoto(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经过美政府内部的协调以及美日政府间的讨价还价,对日和约中托管的岛屿地域及名称最终得以确定。可以看出,美国基于其远东战略及拉拢日本的需要,在有关琉球问题的条款上做了有利于日本的修改,从而实现了琉球名称日本“法理化”。

1951年9月4日,对日和约大会在美国西海岸的旧金山歌剧院召开,包括日本在内的52个国家及地区的代表出席会议。但是,新中国政府及台湾当局却因为美国、苏联等国就中国代表权的争执及阻挠而都未能出席。9月5日,杜勒斯公开使用“剩余主权”一词来解释条约中的琉球战后安排问题:“面对盟国中的分歧,美国感到最好的方法是允许日本保留剩余主权,这样可以使这些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美国作为行政当局。”这是美国首次就日本保留琉球群岛的“剩余主权”所做的公开声明,并操纵和会得到其他部分国家的认可。但是由于国际冷战局势所限,杜勒斯没有提出剩余主权以何种方式明确界定,以及日本政府何时能够行使该行政权力的方案。

9月8日,旧金山大会举行了《对日和约》的签字仪式,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和约上签了字,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代表则拒绝签字。和约正式文本共七章27条,其中第二章“领土”中第三条规定了琉球群岛的地位:“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至此,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署使琉球问题演变成为美日双边关系中的冲绳问题,从而确立了战后美日关系的基本发展框架。通过旧金山媾和,日本保留了对琉球/冲绳诸岛的“剩余主权”,从而为其最终“回归”日本打下了明确的“法理”基础。美国在琉球问题上逐步改变其名称及“去中国化”的做法,彻底抹杀中国与琉球传统的历史联系,从而实现日本吞并琉球以来从未实现的“国际承认”。正是美国对日本领土条款的相关修订,使“琉球”这一名称最终丧失了其原有的政治属性,从而完全成为了历史的地理名词。从此,琉球彻底变成了历史名词,其政治意义已完全消失,从而为战后琉球群岛的最终归日铺平了道路。

四、中国与冲绳问题的产生

旧金山和会将新中国政府及台湾当局都拒绝于大门之外,美国则趁机操纵和会将琉球问题变成了冲绳问题。但是,中国政府从未真正公开承认日本吞并琉球的合法性,也没有宣布放弃对琉球的固有权利,这也就使琉球问题成为中日之间的悬案。自近代日本吞并琉球之后,中国就与日本进行过数年的交涉,但都没有达成任何协议。1883年5月,日本井上馨外相表示:“前年宄户(玑)大使(中日琉球谈判的日方代表)虽与贵政府和衷以商,然贵政府付诸罔闻,事已及九分唯欠一分耳。”1887年,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明告日本驻华公使盐田三郎,
中国仍认为琉案尚未了结。既然中日两国都认定琉球问题尚未最终解决,那就不能断定琉球群岛已为日本独有。然而,中国在甲午中日战争中战败,日本割占台湾使琉球与中国的所有联系都被切断,日本独占琉球的局面进一步得到巩固。

二战中的开罗会议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对蒋介石提及琉球群岛问题,并数次询问中国是否要求该群岛。蒋称根据某个国际组织的托管制度,将很愿意同美国共同占领并管理琉球”。然而,会议结束后发表的《开罗宣言》中,“应当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来攫夺和侵占的太平洋一切岛屿,应当把日本从中国窃取的一切领土如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却并未列入琉球问题,甚至在随后的《波茨坦宣言》以及《雅尔塔协定》也没有相关的提及。因此,虽然这表明日本不可能对琉球拥有主权,但是中国也失去了取得琉球问题的发言权、确认琉球是中国属国法理权的唯一机会。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内部也没有就琉球问题达成一份正式文件,加之最高当局又忙于内战无暇顾及,使得琉球问题被美国一手所操纵。1950年11月,面对美国对日媾和的既成事实,逃到台湾的“国民政府”为取得美国的支持而表示:“查我与琉球,固另具历史关系,但我从未主张收归我国版图,如由美国托管,自足避免分散多方实力,且可吸致美方实力于远东,对我尚属利多害少。宜予赞同。”1951年1月,台湾当局就“对日媾和七原则”表示:“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由联合国托管并由美国行使管理权,中国政府在原则上是可以同意的。”此举引起爱国人士的抗议,蒋介石不得不在7月16日辩解说:“琉球与台湾,在我国历史上,地位不同。琉球乃一王国,其地位与朝鲜相等。……我们当时(指开罗会议)认为琉球是我东海的屏藩,军事重要性较大,我们同意,应由中美两国经过联合国之委托程序,实行共管,又以为此非当时紧急之事,故曾表示将来再说。”

然而,由于美英等国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争论不休,最终台湾当局及新中国政府都没有能够参加旧金山会议。但是,台湾当局对《对日和约》中日本保留琉球“剩余主权”表示了不满。但在美国的压力下,1952年4月,日本和台湾当局签订了《日台条约》,该条约虽然没有提及琉球问题,但《日台条约》承认了《对日和约》,实际上默认了对琉球的处理。不过,台湾当局仍然对美国抱有幻想,并继续与美国交涉琉球问题,但都没有什么结果。1952年11月,“驻美大使”顾维钧向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M1艾利逊(JohnM1Allison)提出:“琉球群岛距离台湾很近,中国政府自然对于这一问题的发展极为关注。”艾利逊则敷衍说,美国“对于日本收回琉球群岛的任何部分的活动都坚定不支持”。

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就面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封锁,不得不在对美政策上采取倒向苏联的“一边倒”方针。苏联为了将占领的日本北方四岛“合法化”,1950年11月20日照会美国,要求“将琉球和小笠原群岛归给日本的同时,明确规定库页岛南部及千岛群岛属于苏联主权管辖”,从而也直接影响到新中国政府在琉球问题上的立场。12月4日,针对美国一手炮制的对日媾和草案,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八点严正声明:“关于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托管的决定,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针对即将召开的旧金山和会再次发表声明,美国排斥新中国而一手包办对日和约是非法的,中国人民绝不承认。另外,“美国政府??获得对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磺列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③。新中国在琉球问题上采取该立场的原因,不仅仅是跟随苏联立场的问题,更多的是因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力图分化美日关系,从而打破面临的封锁局面。

因此,虽然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角度来看,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直到现在皆属未曾了结之案,但《对日和约》及“日台条约”标志着台湾当局及新中国政府失去解决琉球问题的发言权,琉球问题已经演变成为美日双边关系中的冲绳问题。台湾当局虽然对美国托管琉球群岛、声称日本拥有“剩余主权”表示不满,但仰美国鼻息的台湾当局已经不可能在琉球问题上再有所作为。新中国政府为了分化美国与日本,再加上特定历史条件下“一边倒”外交政策,则促使海峡两岸在琉球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从而使美日两国掌握了该问题的主动权。琉球问题变成冲绳问题最严重的两个后果是:第一,1972年5月,美国单方面将琉球及钓鱼岛的“行政权”归给日本,从而使琉球群岛再次处于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第二,现在中日两国的矛盾焦点已经由琉球问题转移到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论上,从而使琉球问题的重要性逐步降到次要地位。



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华盛顿和东京同时签订)



    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日本国总理大臣于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就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的总统和总理大臣的联合声明中所说的“冲绳”)的地位所进行的商讨,以及关于为把这些岛屿早日归还日本国而达成具体协定问题,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直接进行协商的事实,并注意到两国政府经过这次协商已再次确认要在上述联合声明的基础上把这些岛屿归还日本国。

    作为美利坚合众国,考虑到希望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并认为据此对该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放弃完毕,而日本国考虑到为了行使对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希望接受完全的权能和责任。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之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同一天起,日本国为行使对这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这种权利不包括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十四晁脑挛迦彰览岷现诠腿毡竟直鹎┦鸬墓赜谘倜乐畹旱男ê凸赜谀戏降河旒捌渌河斓男ㄖ幸压榛谷毡镜牟糠帧

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华盛顿和东京同时签订)



    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日本国总理大臣于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就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的总统和总理大臣的联合声明中所说的“冲绳”)的地位所进行的商讨,以及关于为把这些岛屿早日归还日本国而达成具体协定问题,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直接进行协商的事实,并注意到两国政府经过这次协商已再次确认要在上述联合声明的基础上把这些岛屿归还日本国。

    作为美利坚合众国,考虑到希望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并认为据此对该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放弃完毕,而日本国考虑到为了行使对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希望接受完全的权能和责任。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之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同一天起,日本国为行使对这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这种权利不包括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十四晁脑挛迦彰览岷现诠腿毡竟直鹎┦鸬墓赜谘倜乐畹旱男ê凸赜谀戏降河旒捌渌河斓男ㄖ幸压榛谷毡镜牟糠帧
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华盛顿和东京(同时签署) 1971年6月17日 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留意到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日本国总理大臣于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就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的总统和总理大臣的联合声明中所说的“冲绳”)的地位所进行的商讨,以及关于为把这些岛屿早日归还日本国而达成具体协定问题,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直接进行协商的事实。 并注意到两国政府经过这次协商已再次确认要在上述联合声明的基础上把这些岛屿归还日本国。 作为美利坚合众国,考虑到希望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并认为据此对该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放弃完毕,而日本国考虑到为了行使对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希望接受完全的权能和责任。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一、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同一天起,日本国为行使对这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二、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


第一条 一、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同一天起,日本国为行使对这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二、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这种权利不包括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十四晁脑挛迦彰览岷现诠腿毡竟直鹎┦鸬墓赜谘倜乐畹旱男ê凸赜谀戏降河旒捌渌河斓男ㄖ幸压榛谷毡镜牟糠帧

第一条 一、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同一天起,日本国为行使对这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二、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这种权利不包括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十四晁脑挛迦彰览岷现诠腿毡竟直鹎┦鸬墓赜谘倜乐畹旱男ê凸赜谀戏降河旒捌渌河斓男ㄖ幸压榛谷毡镜牟糠帧
第一章 和平

  第一条

  甲 .日本与每一盟国间之战争状态,依照本条约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日本与该盟国间所

  缔结之本条约生效时起,即告终止。

  乙 .各盟国承认日本人民对于日本及其领海有完全的主权。

  第二章 领土

  第二条

  甲.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

  权利根据与要求。

  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丙.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

  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丁.日本放弃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有关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并接受1947年

  4月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将托管制度推行于从前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各岛屿之措施。

  戊.日本放弃对于南极地域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之一切要求,不论其是

  由于日本国民之活动、或由于其他方式而获得的。

  已.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第三条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

  、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

  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

  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

  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第四条

  甲.日本及其国民在第二条所指区域内的财产及对于此等区域之现在行政当局及居民(包

  括法人)的要求,包括债务之处理,以及此等行政当局及居民在日本的财产及此等行政当

  局与居民对日本及其国民要求,包括债务之处理,应由日本及此等行政当局商订特别处理

  办法。任一盟国或其国民在第二条所指区域内之财产,若尚未归还,应由行政当局依其现

  状予以归还(本条约所称“国民”一词,包括法人在内)。

  本款应受本条乙款规定之限制。

  乙.日本承认,美国军政府对日本及其国民在第二条及第三条所指任何区域内财产之处理

  、或根据美国军政府指令对该财产所作处理为有效。

  丙.为日本所有之连接日本与依照本条约脱离日本统治的领土间的海底电线应平均分配。

  日本保留在日本之终点与其相联电线之一半,该脱离之领土保留其余电线之一半及其相联

  之终点设备。

  第三章 安全

  第五条

  甲.日本接受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订的义务,特别是下列各项义务:

  (一)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二)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

  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对于联合国依据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并于联合国对于任何国

  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对该国家不得给予协助。

  乙.各盟国确认在其对日关系上,将以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之原则为准绳。

  丙.各盟国方面承认日本以一个主权国家资格,具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提及的单独

  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

  第六条

  甲.各盟国所有占领军,应于本条约生效后尽早撤离日本,无论如何,其撤离不得迟于本

  条约生效后九十日之期。但本款规定并不妨碍外国武装部队依照或由于一个或二个以上的

  盟国与日本业已缔结或将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留驻。

  乙.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第九条关于遣送日本军事部队回国的规定之尚未完全实施者

  ,应实施之。

  丙.所有曾供占领军使用、并于本条约生效时仍为占领军所占有尚未予补偿之日本财产,

  除相互协定订有其他办法外,均应于本条约生效后九十日内归还日本政府。

  第四章 政治及经济条款

  第七条

  甲.各盟国在本条约对于该国及日本相互间生效后一年内,通知日本,其在战前与日本所

  订之双边条约,何者愿予继续有效或恢复。经此通知后之条约,除仅应予以必要之修正,

  俾与本条约相符外,应继续有效或恢复。经此通知后之条约,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应视

  为继续有效或已恢复,并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有未经依照上述方法通知日本之条约

  ,应认为业已废止。

  乙.依照本条甲款所作之任何通知中,得将由通知国所负有国际关系责任之任何领土,置

  于某一继续实施的或恢复的条约之效力范围以外。倘愿停止该项除外时,则自通知日本之

  日起,三个月以后停止。

  第八条

  甲.日本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之战争状态而缔结之一切条约以

  及盟国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之完全效力。日本并接受为结束前

  国际联盟及国际常设法庭所订之各项协定。

  乙.日本放弃其作为签字国由1919年9月10日圣日耳曼公约,1936年7月20日蒙得娄海峡协

  定,以及1923年7月14日洛桑土耳其和约第十六条所取得之一切权利及利益。

  丙.日本放弃其由下列各协定所取得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并解除由各该协定所发

  生之一切义务:1930年1月20日德国与各债权国间之协定及其附件,包括1930年5月17日之

  信托协定,1930年1月20日关于国际清算银行之协定及国际清算银行规程。日本将于本条约

  生效后六个月内将其放弃本项所称之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一事通知巴黎外交部。

  第九条

  日本将与愿意谈判之盟国迅速进行关于规定或限制公海捕鱼及保护与发展公海渔业之双边

  及多边协定之谈判。

  第十条

  日本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权与利益,包括由于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之最后议定书及其

  所有附件、补充照会与文件所产生之一切利益与特权,并同意就日本方面而言,该议定书

  及其所有附件、照会与文件概行作废。

  第十一条

  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并将执行各

  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对此等人犯赦免、减刑与假释之权

  ,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个政府或数个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如该项

  人犯系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该项权利除由参加该法庭之多数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

  之建议外,不得行使。

  第十二条

  甲.日本宣布准备立即与各盟国进行缔结条约或协定之谈判,借以将其贸易、船业及其他

  商务关系置于稳固与友好的基础上。

  乙.在有关条约或协定尚未缔结之前,日本将在本条约生效之时起四年期内:

  (一)对于各盟国及其国民、货物及船舶给与以下各项待遇:

  (甲)在关税、捐税、限制及适用于有关进出口货物或其它规章方面,给与最惠国待遇;

  (乙)关于船运、航行及进口货物以及关于自然人与法人及其利益给予国民待遇。该项待

  遇包括关于赋课、征税、诉讼、订立及执行契约、财产权(有形和无形的),参加依照日

  本法律所设立之法团以及一般的从事各种商业及职业的活动。

  (二)保证日本国营贸易企业之对外采购及销售,应仅基于商业上的考虑。

  丙.但无论任何事项,日本所给予某一盟国之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应仅以该有关盟国关

  于同一事项所给予日本之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之程度为限。上文所包含之互惠原则,其

  涉及某一盟国任何本部以外领土之产品、船舶与法团,及在该领土内有住所之人民,及涉

  及某一具有联邦制度之盟国之任何一州或一省之法团及在该州或省有住所之人民者,应依

  照在该领土、州或省所给予日本之待遇决定之。

  丁.在适用本条时,如果某项判别待遇办法系基于引用该项办法一方之商约中所通常规定

  之一项例外,或基于保护该方之对外财政地位或支付平衡之需要(除涉及船运及航行者外

  )或基于维护切要的安全利益之需要,则此等差别待遇办法,不得视为对于国民待遇或最

  惠国待遇有所损害。但以该项办法适合于情况,而非出以武断或不合理之方式为限。

  戊.本条所规定之日本义务,不得因本条约第十四条所规定任何盟国权利之行使而有所影

  响。本条各项规定,亦不得了解为限制日本在本条约第十五条下所承担之义务。

  第十三条

  甲.日本遇有任何一盟国或数盟国请求缔结关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时,

  应立即与该盟国举行谈判。

  乙.在未缔结该项协定以前,日本将在本条约生效之时起四年期内,给予该盟国以不低于

  在本条约生效时,该盟国等所先例之航空运输权利及特权之待遇,并应在经营及发展空运

  业方面,给予完全平等之机会。

  丙.日本在未依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加入该公约之前,对于该公约内

  所适用于国际航空交通之条款,应予施行,并对于依照该公约条款作为附件规定的标准、

  办法及手续,亦应予以施行。

  第五章 要求及财产

  第十四条

  甲.兹承认,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欲

  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

  他业务。因此:

  (一)日本愿尽速与那些愿意谈判而其现有领土曾被日军占领并曾遭受日本损害的盟国进

  行谈判,以求将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务,供各盟国利用,作为协

  助赔偿各该国修复其所受损害的费用。此项办法应避免以增加的负担加诸其他盟国。当需

  要制造原料时,应由各该盟国供给,借免以任何外汇上的负担加诸日本。

  (二)(甲)在受下列(乙)项各规定的限制下,每一盟国应有权扣押扣留、清算或以其

  他方法处置下列一切财产、权利及利益;

  (子)属于日本及其国民者;

  (丑)属于日本或其国民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寅)属于为日本或其国民所有的或控制的团体,而该项财产在本条约生效时即受该盟国

  管辖者。本项所规定的财产、权利及利益应包括现在由盟国敌产管理当局封存、处理、占

  有或管制者,而这些财产、权利及利益在由敌产管理当局加以管制之时是属于上列(子)

  (丑)(寅)各目所述任何个人或团体所有或代表个人或团体保管或管理者。

  (乙)以下各目不在上列(甲)项所规定的权利之内:

  (子)在战争期内,经有关政府准许,在未经日本占领的盟国领土内居住之日本自然人之

  财产,但在战争期内受到限制而在本条约生效时仍受此种限制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丑)属于日本政府所有并为外交或领事目的使用的一切不动产、家具与固定设备、私人

  家具与设备,以及其他非投资性质的、且为执行外交与领事职务所经常必需的、日本外交

  及领事人员所有的私人财产;

  (寅)属于宗教团体或私人慈善机构,并纯为宗教或慈善目的使用的财产;

  (卯)有关国家因在1945年9月2日以后与日本恢复贸易及财产关系而归该国管辖的财产、

  权利及利益,但由于违反有关盟国的法律的交易而获得者,不在此列。

  (辰)日本或其国民的债务,对于日本境内有形财产的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对于

  依照日本法律所组织的企业的利益,或任何有关的书面证据,但此项例外应仅适用于日本

  及其国民以日本货币计算之债务。

  (丙)以上(子)目至(辰)目的例外所提及财产应予归还,但为保存及管理此项财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得予扣除。如任何此限财产已被清算,则应归还其清算所得之款。

  (丁)以上(子)目所规定之扣押、扣留、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财产的权利,应依照有

  关的盟国之法律行使之,该所有人应仅具有那些法律所给予他的权利。

  (戊)各盟国同意对日本商标及其文学上与艺术上的财产权利,予以依每一盟国情形许可

  范围内的优遇。

  乙.除本条约另有规定者外,各盟国兹放弃其一切赔偿要求,盟国及其国民对由日本及其

  国民在作战过程中所采行动而产生的其他要求,以及盟国对于占领的直接军事费用的要求

  。

  第十五条

  甲.各盟国及其国民,自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间之任何期间,所有在日本之有形

  及无形财产及一切权利或任何种之利益,经于日本与有关盟国间的本条约生效后九个月内

  提出者,日本应自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之,但为所有人未经胁迫或诈欺而业已自由处

  理者不在此列。此项财产应予归还,并免除因战争所加予之负担与费用,归还时亦不需任

  何费用。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政府在规定期间内未请求发还之财产,日本政府得自行决

  定处理。如此项财产于1941年12月7日系在日本境内而不能归还或已因战争而遭损害或毁坏

  者,则当依不低于日本内阁于191年7月13日通过的盟国财产赔偿法草案所规定的条件赔偿

  之。

  乙.关于在战时遭受损害之工业财产权利,日本对于盟国及其国民将继续给予不少于1949

  年9月1日生效之内阁命令第三○九,1950年1月28日生效之命令第十二号及1950年2月1日生

  效之命令第九号及各该命令之所有修正所给予之利益,但以此项国民曾在规定之期限内请

  求此种利益者为限。

  丙.(一)日本承认在1941年12月6日存在于日本境内有关盟国及其国民已出版或未出版之

  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在该日以后继续有效,并承认在该日以后由于日本在该日仍

  为缔约国之任何公约或协定之效力而在日本产生的权利,或若不是因为战争而可能产生的

  权利,不论此类公约或协定在战争爆发时或以后曾否由日本或有关盟国以国内法予以废止

  或暂停其效力。

  (二)不待权利所有人申请及缴纳任何费用或履行任何其他手续,自1941年12月7日至日本

  与有关盟国间的本条约生效日之期间应自其权利正常继续期间计算中减除之;此项期间,

  并另加六个月期间,应自一文艺作品为获得在日本之翻译权利而必须译成日文之期限内减

  除之。

  第十六条

  为对盟国武装部队人员在为日本战俘期间所受过分之痛苦表示赔偿之愿望起见,日本允将

  在战时中立之国家或与任何盟国作战之国家内的日本及其国民所有资产或由其所选择的此

  类资产之等价物称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由其清理此项资产,并将所得资金,依其所认为

  公平之基础,分配予前战俘及其家属。但本条约第十四条甲(二)(乙)(丑)至(辰)

  各目所述各类资产,及在本条约最初生效时不住在日本的日本自然人的资产,不在移交之

  列。并了解,本条关于移交之规定,不适用于现为日本金融机关所有之国际清算银行一万

  九千七百七十股份。

  第十七条

  甲.日本政府经任一盟国之请求,对于日本捕获审检所涉及盟国国民所有权之案件所作之

  判决或命令,应依国际法原则予以复核及修正,并提供此项案件记录之全部文件抄本,包

  括所作制决及所颁布之命令,如该复核或修正显示必须恢复权利时,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应

  该适用于该有关之财产。

  乙.日本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任一盟国国民在日本有关盟国间的本条约生效之

  日起一年内之任何时期,得向日本有关当局提请复核从1941年12月7日起至本条约生效之日

  期内所作之任何判决,而在该案任何程序中,该国民未能以原告或被告之身份为充分之陈

  述者,如该国民因此项判决而爱损害,日本政府应设法使其能恢复在未作判决前之地位,

  或获得依其情形公允平衡之救济。

  第十八条

  甲.兹承认,由于战争状态存在前已有之义务与契约(包括有关债者)及已取得之权利所

  产生,而系日本政府或其国民应付予任何一盟国政府或其国民,或系任何一盟国政府或其

  国民应付于日本政府或其国民的金钱债务之偿付义务,并不因战争状态之介入而受影响。

  对于因为在战争状态介入以前发生之财产的丧失或损害或个人的受伤或死亡而由任一盟国

  政府向日本政府或由日本政府向任何盟国政府提出或再提出之要求,应就其案情予以考虑

  之义务,亦不得视为因战争状态之介入而受影响。本款之规定并不妨碍本条约第十四条所

  授与之权利。

  乙.日本承认对战前日本国家的外债及随后宣布由日本国家承担之法人组织之债务负有义

  务,并表示愿早日与债权人就恢复偿付债务一事进行谈判;关于其他战前的要求及债务之

  谈判予以鼓励;并对于由此而发生之款项的拨汇亦予以便利。

  第十九条

  甲.日本放弃日本及其国民对盟国及其国民因战争状态之存在所采行动而发生的一切要求

  ,并放弃其由于本条约生效以前任何盟国军队或当局在日本领土内之留驻,军事行动或其

  他行动而产生的一切要求。

  乙.上述的放弃包括对因任何盟国自1939年9月1日至本条约生效之日对日本船舶所采取行

  动而产生的任何要求,并包括因在盟国拘留下的战俘及平民所产生的任何要求与债务在内

  ,但任何盟国自1945年9月2日以后制定的法律所承认的日本之要求,则不在包括之列。

  丙.在相互声明放弃的条件下,日本政府代表日本政府及日本国民声明放弃其对德国国民

  的一切要求(包括债务在内),包括政府间的要求及为战时所受损失或损害之要求在内,

  但下列两项要求除外:(一)与在1939年9月1日以前所订契约及所取得的权利有关的要求

  ,及(二)由于在1945年9月2日以后德国及日本间的贸易与金融关系而产生的要求。此项

  放弃声明应不妨碍根据本条约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而采取的行动。

  丁.日本承认在占领期间由于或在占领当局指令之下或由当时日本法律所授权而造成的行

  为与不行为的效力,而且不应采取行动使盟国的国民担负由于此等行为或不行为而产生的

  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

  第二十条

  日本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依照1945年柏林会议的议定书中有权处分德国在日本资产之各

  国所已决定或可能决定的对该等资产之处分得以实施。又日本在该等资产未作最后处分之

  前,将负保存及管理之责。

  第二十一条

  虽有本条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仍得享有第十条及第十四条甲款二项所规定的利益;

  朝鲜得享有本条约第二条,第九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利益。

  第六章 争议之解决

  第二十二条

  倘本条约之任何一方认为业已发生有关本条约的解释及执行而未能提出于特别要求法庭或

  以其他协议方法解决的争议时,该项争议应在当事任何一方的请求下,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之。日本及尚非国际法院规约组成国之各盟国,在其各别批准本条约时,均将依照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1946年10月15日之决议,向国际法院书记官长递送一概括宣言、声明对于有关

  具有本条所提及的性质之一切争议,一般的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而毋须另订特别规定

  。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甲.本条约应由包括日本在内的签字国批准,并应于日本及包括作为主要占领国的美国在

  内之下列过半数国家,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锡兰、法国、印度尼西亚、荷兰王国、新西

  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共和国、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业已交存其

  批准书后,对各该批准国发生效力。对于其后批准的国家,本条约即于各该国家交存其批

  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

  乙.如本条约在日本交存其批准书九个月后尚未生效,任何批准国得为此目的,于日本交

  存批准书之日起三年内,以通知给日本政府及美国政府,使本条约在该国与日本间发生效

  力。

  第二十四条

  所有批准书应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以上述交存情况,依照第二十

  三条甲款本条约生效之日期以及依照第二十三条乙款规定所作的通知,通知所有签字国。

  第二十五条

  本条约所称盟国应为曾与日本作战之国家,或任何以前构成第二十三条中所指的国家的领

  土一部分之国家,假如各该有关国家系已签署及批准本条约者。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外,

  本条约对于非本条所指盟国之任何国家,不给予任何权利、权利根据及利益;本条约之任

  何规定也不得有利于非本条所指盟国而废弃或损害日本之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日本准备与任何签署或加入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且对日本作战而非本条约签字国之

  国家,或以任何以前构成第二十三条中所指的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而非本条约签字国之国

  家订立一与本条约相同的或大致相同之双边条约,但日本之此项义务,将于本条约最初生

  效后三年届满时终止,倘日本与任何国家成立一媾和协议或战争赔偿协议,给予该国以较

  本条约规定更大之利益时,则此等利益应同样给予本条约之缔约国。

  第二十七条

  本条约应存放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库。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以本条约之认证付本一份

  送致每一签字国。

  后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签字在本条约上以资证明。

  1951年9月8日订于旧金山,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以及日文写成。
《波茨坦公告》与《旧金山和约》,哪个更有效?

http://www.guancha.cn/han-zhu/2013_06_02_148570.shtml

据日本时事通讯社5月31日报道,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在当地时间30日举行记者会,针对《波茨坦公告》和围绕钓鱼岛问题引发的中日关系紧张称:“我们不会表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立场。”同时她还强调,即使是依据《波茨坦公告》,美国政府的方针也不会发生改变。

日本的时事通讯社分析称,美方发言人的话意在表明,美国不支持中国有关基于《波茨坦公告》,钓鱼岛应属台湾并被一同归还中国的说法。美国这次对钓鱼岛问题的表态,跟最近日本政府的态度基本一致。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在5月29日声称,日本领土在法律上是由《旧金山和约》确定的。看来,美日的一些政客在钓鱼岛争端中,不惜要否定《波茨坦公告》,罔顾这一文件是二战后基本秩序的基石,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按照现有的国际法,钓鱼岛的归属究竟是由《波茨坦公告》决定,还是由《旧金山和约》决定?如果说《旧金山和约》与《波茨坦公告》有冲突,那么哪一个文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呢?这是从法理上确定钓鱼岛归属的关键。

关于钓鱼岛主权的归属,有三个国际政治文件的相互关系和优先性必须要弄清楚。这三个文件分别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旧金山和约》。

对于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开罗宣言》最早做了明确界定。1943年11月22日-26日,世界反法西斯同盟为了协调对日作战,中国政府首脑蒋介石,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了一次重要会议。会后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宣言声称,中美英“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到了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的波茨坦再次举行会议,7月26日发表了确立战后世界基本秩序的《波茨坦公告》。这个公告的第八条对日本领土的范围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以上两个重要的国际文件在日本领土问题上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结构。承认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就必须承认1943年的《开罗宣言》,因为《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条明确了“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但是,日本国内有的政客为了在把钓鱼岛的主权说成是日本的,不惜否定《波茨坦公告》对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效力。有日本政客说,《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国美英中的单方面文件,日本政府并没有参加,因此也可以不承认。

但是,历史的事实并没有给强词夺理的日本政客留下任何空间。在《波茨坦公告》签订时,日本作为敌对国,当然不可能参加文件的签订。但是,日本作为战败国,在事后是公开承认这个文件的。这一点有充分的证明。1945年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及日本陆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率领之日本代表团登上美国战舰密苏里号,正式签下日本投降条款。在日本代表签署的《伏降书》中开宗明义写道:

“我们谨奉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的命令,并代表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以下称四大强国为同盟国。”

日本在《伏降书》中清楚承认接受《波茨坦公告》,也就意味着日本政府承认日本战后的领土局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中英美三国所决定的岛屿之内。

那么,进一步需要澄清的是,1951年部分国家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是否在法律上取代了《波茨坦公告》呢?如果说1951年产生的《旧金山和约》真的在法律上取代了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那么,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最近的讲话就确有国际法根据,今天美国政府为日本站边也就无可非议。但是,真实的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还是按照日本政府自己的官方表述,《波茨坦公告》的权威性都是无可置疑的。

《旧金山和约》是由52个战胜国于1951年在美国旧金山签署,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这个条约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告),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正是基于这么一个原因,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才在在5月29日声称,日本领土在法律上是由《旧金山和约》确定的。但问题在于《旧金山和约》是不是取代了《波茨坦公告》?日本政府在《旧金山和约》之后是不是就不承认《波茨坦公告》了?

从国际法看,《旧金山和约》虽产生于《波茨坦公告》之后,但二者并不是一个取代关系。并不是说有了《旧金山和约》之后,《波茨坦公告》就失效了,就不存在了。尤为重要的是,对于中国来说,《旧金山和约》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当时中国海峡两岸的政府都没有参加这个旧金山会议,更没有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由于旧金山会议的片面性,这次会议从一开始就受到许多国家的抵制。印度和缅甸作为战胜国,拒绝参加旧金山会议。在与会的52个国家中,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三个国家没有签署《旧金山和约》。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拒绝承认《旧金山和约》。1952年9月18日,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旧金山和会是一次片面的会议,中国拒绝接受该和约的合法性。在此之后,中国政府也从来没有承认过《旧金山和约》。

这里必须指出,中国因为没有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而拒绝承认这个条约,与日本没有在《波茨坦公告》上签字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是有根本区别的。中国作为对日作战时间最长、付出代价最大的战胜国,竟然被排斥在对日和约之外,这个所谓的对日和约当然缺乏合法性。日本没有签署《波茨坦公告》是因为公告签署之时,日本政府尚在跟包括中国在内的反法西斯同盟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之中,当然不可能签署。但日本在战败后立即在《伏降书》中白纸黑字地承认接受《波茨坦公告》,并在后来一再公开承认《波茨坦公告》的权威性。而中国政府在《旧金山和约》生效的当年就向全世界公开宣布拒绝承认这个和约的合法性,而且一直到今天都没有承认过这个不合法的和约。

由于《旧金山和约》在时间上是在《波茨坦公告》之后,这个和约常常被日本政客作为争夺钓鱼岛主权的法律根据。其实,要判定哪一个条约对钓鱼岛问题有权威性,方法非常简单。如果说《旧金山和约》取代了《波茨坦公告》,或者在《旧金山和约》产生之后,国际上不再引用《波茨坦公告》,那么这个问题在法律上还有争论的余地。但问题在于,在《旧金山和约》产生之后,《波茨坦公告》仍然作为一份严肃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国际上被引用,而这个引用者恰恰包括日本政府自己。

1972年9月29日,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和外相大平正芳在北京和中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及外长姬鹏飞会谈,并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如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讲得很清楚: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如上所述,《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就是指《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就是承认“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如果日本遵循自己在《伏降书》中的降词,遵循在自己《中日联合声明》的承诺,中日之间就不会有钓鱼岛之争。

事实很清楚,从对日本领土范围的法律效力上看,《波茨坦公告》比《旧金山和约》更具权威性和优先性。因为日本政府是在《旧金山和约》产生之后再度明确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承认《波茨坦公告》的权威性,如果《旧金山和约》真的取代了《波茨坦公告》,日本政府就不会在《中日联合声明》再度重申遵循《波茨坦公告》。而且从时间上看,日本政府也不可能用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来否定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政府在1972年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就意味着承认《波茨坦公告》的权威性和优先性,这是顺理成章的。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强词夺理的日本政客要想利用《旧金山和约》来否定《波茨坦公告》的权威性和优先性显然无法自言其说,这等于是在国际社会面前公开否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公开否定自己承诺过的历史。

综上所述,《波茨坦公告》和《旧金山和约》这两个文件哪一个更具有权威性和优先性是显而易见的。日本和美国的一些政客为了在钓鱼岛问题上强词夺理,竟然不惜否定奠定战后世界基本格局的基础性文件,不惜否认日本政府曾经公开签署的国际文件和承诺,等于是在全世界面前公开暴露自己的无理和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