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嫉恨同学漂亮将其杀害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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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嫉恨同学漂亮将其杀害肢解


2013年05月07日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6日电(记者 夏军)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完)





http://news.sina.com.cn/s/2013-05-07/145927050724.shtml13岁少女嫉恨同学漂亮将其杀害肢解


2013年05月07日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6日电(记者 夏军)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完)





http://news.sina.com.cn/s/2013-05-07/145927050724.shtml
还好我不帅也不漂亮····
现在这小朋友从哪学习到的怎么杀人啊。。。
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建议10岁起追究刑事责任,14岁起可判死刑。
杀人要趁早啊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
说实话,这种从头到尾都是自己策划、操作的杀人案,应当不论年龄。13岁就会搞这种事了,那成年以后还了得?
居然还是肢解,才13岁,心里素质这么好,看见肠子啊骨头的,手都不哆嗦下吗
真是头小畜生

这判罚也太轻了,坚决反对。
想想真后怕,长得好成绩好都能成为被同学杀掉的理由。k

能活到现在,真要感谢当年学友室友不杀之恩。

现在的小孩太强了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完)


……罪犯有人权,而受害者居然没有人权啊?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3-5-7 17:58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 ...
他们会说死人在法律上不算人了,所以那有什么人权!
ije1234 发表于 2013-5-7 18:32
他们会说死人在法律上不算人了,所以那有什么人权!
  话说受害者的家属还没有死,法学专家也不给他们人权待遇?
应该枪毙,才三年太轻了。
最毒妇人心
三年后出来也是个祸害
TC的校园杀人案件十有八九是刀干的
说明应该全面禁刀
感谢同窗的不杀之恩~~

{:soso_e183:}{:soso_e183:}
我觉得,现状已经是乱世该用重刑的时候!
杀了人还算罢了,肢解,,,我吐,,,真尼玛够有魄力。。
2013-5-8 09:23 上传

为什么不能关到18岁再枪毙?
就这么放出来了,有可能这货长大后要杀法官的子女?
这种居然才劳动教养??????????

法律是怎么了????????????????????
两个凡是 发表于 2013-5-7 20:31
为什么不能关到18岁再枪毙?
是看作案时候的年龄吧,不是审判时候的。 所以,犯罪须尽早,杀人得从娃娃抓起啊。。。
青少年教育:勿选择性关注“少年凶杀”现象


2013年05月09日  来源:京华时报 


    勿选择性关注“少年凶杀”现象

    从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角度,详细研究“少年凶杀”现象,并将“对症之药”融入青少年教育,比我们在这儿忧心忡忡肯定要有用得多。

    纷至沓来的新闻中,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先是复旦研究生投毒、然后是南航大学生杀人。而这一戾气,最近似乎又有低龄化的趋向,先后曝出13岁少女因嫉恨同学漂亮将其杀害肢解、16岁学生因一个莫须有的“12万中奖短信”杀害好友的报道。一时之间,人们不禁惊呼:现在的孩子怎么啦!

    先要承认,要科学地分析一种趋势是否存在,仅以新闻报道作为论据是不够的。比如,校园血案也许一直存在,二十年前,我在一所知名高校就读时,本校就曾经发生过与南航类似的血案,但当时有限的传播渠道,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都决定了此类事件较难见诸报端。而如今,人人都是自媒体,新闻环境已有根本不同。

    此外,还得注意媒体“选择性关注”的特点。比如,稍加注意,便会发现,上述的一桩案件其实早在去年4月便已发生,我们不能确知这一新闻目前出现的原因,是因为刚刚“终审判决”呢,还是受近期接连的血案所触发?事实上,面对庞大的人口基数,偶然的同学相残,即就概率而论也不可避免。

    正确趋势的揭示,需要让位于更为严谨的大范围、长时段的统计和研究。但是,类似血案毕竟并不鲜见,当然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仅就新闻报道提供的有限信息,我们还是会注意到一些值得重视的共性。

    比如,起因往往是小妒忌或小摩擦。也许这大致可以归咎为缺乏挫折教育、自我中心和不够宽容。这与“独生子女”现象似乎不无关系。如一位研究儿童问题的专家所言:“不是独生子女容易带来问题,而是独生子女本身就是问题。”在一家仅一个孩子的环境下,竞争与合作、成功与失败等的辩证关系不容易被正确对待。

    再如,惨剧往往缘于一时冲动。三年前的“药家鑫案”,曾经使“激情杀人”一词走红。对青春期的孩子来说,“激情”的确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生理因素,而这种因素,可能会因为重应试轻道德的教育、空巢现象、考试压力,以及独生子女教育缺陷等被进一步强化而导致悲剧。

    值得重视的还有,这些少年杀手,往往体现出较强的心理素质,能在案发后“若无其事”。是因为对“死亡”问题有特别的认识?是因为平常接触血腥的动漫、游戏或影片较多?还是只是简单得幼稚得不知道其严重后果?

    总之,吁请有心的专家做进一步的研究。从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角度,详细研究同类案件的每个细节,找出真正原因,并将“对症之药”融入青少年教育,比我们在这儿忧心忡忡肯定要有用得多。





http://finance.chinanews.com/life/2013/05-09/48008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