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独家】劳动教养离你有多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5:21:19


2013-04-09 腾讯新闻

近日,lens杂志刊发两万字独家调查,《走出马三家》,还原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真实生态:廉价劳作、体罚、蹲小号、被电击、上“大挂”、坐“老虎凳”、缚“死人床”……文章在网络转载后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表示暴行令人发指,更多人表示太恐怖,不敢看完,根本无法相信这居然是发生在21世纪的事情。“劳教”话题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那么,哪些人会被劳教?又是因何被劳教?劳教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法律上:条目繁多,让人瞠目

劳教对象在不同时期,范围不同,但总的来说是呈不断扩大趋势。由于其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各种规定,且有些劳教对象并非有明文规定。所以总的来说,这些规定琐碎而又繁多。

劳教最初用于对反革命分子的教育改造。1955年8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规定了内部肃反的劳教对象是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主要包括特务、流氓、恶霸、政治骗子、变质分子等。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7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社会”,这一年也被认为是劳教制度的起始年,07年全国公安和政法系统还举行了劳教制度诞生50周年庆祝活动。

这份规定指出的劳教对象主要包括“四种人”: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随后几十年间,经过数次调整,劳教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对劳教适用对象的规定也多达二十多种,流氓强奸、盗窃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拒绝劳动,无理取闹等等,皆可劳教。甚至有些纯属道德范畴的,如婚外与他人同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被劳教的,多以这条名义,虽然看上去很荒唐,却是现实。



现实中:五花八门,荒诞不经

这两年的被劳教者中,获得媒体广泛报道的当属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永州“上访妈妈”唐慧和进京探子被劳教的母亲赵梅福。

任建宇被劳教理由是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而他所做的不过是在QQ空间等地发表关于时事的思考;唐慧因11岁女儿被强迫卖淫不断上访申诉,被湖南永州地方公安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被劳教;赵梅福则是因前往北京看望上大学的儿子,在火车站被甘肃省驻京办带走,随后直接投送兰州省女子戒毒劳教所。

笔者在整理被劳教人员案例时,发现很多人被劳教的莫名其妙,用“荒诞不经”来形容毫不为过。

2011年,57岁的艺术工作者成力在通州宋庄以性爱展示作为其行为艺术展,而后被警方带走,被处劳动教养一年;09年在重庆打黑运动进行正酣之际,很多媒体和网站都登了一幅“保护伞”的图片,重庆网友彭洪看到这幅图片后评论“这把伞好怪哟”,随后被以“诽谤他人”的名义劳教处罚两年;同样因为网上发表言论被劳教的还有谢苏明、方竹笋等。不仅普通人,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法院原副院长郭学宏也曾被劳教。

另外《走出马三家》一文中提到的,刘玉玲从国家信访局门口被大连市公安人员送往马三家;大连人郝威以前是做美术的,由于一套未能按期交付的房产,她从雕塑家变成了劳教人员。一些传销者以及公安机关为完成指标“凑数”的,都在公章都没有的情况下被投入劳教所。

此外,卖淫嫖娼、非法姘居、传销、邪教、倒卖车票的“黄牛党”、异议人士等均可能被劳教。

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

据央视报道,一名检查官介绍,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六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六个月缓刑。”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这个故事生动的解释了“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劳教现状。很多人宁可选择获刑,也不愿被劳教。

相比于真正的罪犯,由于没有劳教法律条款,劳教人员在劳动安全、健康上更无保障。长年的重度劳动使劳教人员普遍患上了脊椎骨质增生和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却无从医治。

《走出马三家》文中彭代铭透露,如果在劳动中产生工伤,并不存在赔付,只是提前解除劳教作为交换。现在要解决类似问题,劳教人员作为劳动者的地位仍需明确。相形之下,《监狱法》则明文规定了罪犯劳动受劳动法保护,发生工伤参照国家劳动保险法规处理。

由此可见,被劳教者的生存状况,尚不如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的罪犯。

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看来,现行劳教制度已从最初的一种政治斗争工具,转变为维稳手段。这一制度为何多年来未被废止,或许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的话很好解释: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整公检法司几个部门的权力配置,针对劳教的立法要进行权力再分配。但是,哪个部门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呢?

(注:本文案例、资料整合自lens、中新网、人民网、南方周末、南方人物周刊等报道。)

结语:在一般人的印象里,劳教离我们很遥远。然而,现实却屡屡证明了一点,劳教并不远,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劳教的对象。有个形象的比喻,劳教是我们身边的一颗地雷,如果不小心,下一个走入马三家的人,或许就是我们自己。(文/王秀忠)

h ttp://view.inews.qq.com/a/NEW2013040900006700

2013-04-09 腾讯新闻

近日,lens杂志刊发两万字独家调查,《走出马三家》,还原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真实生态:廉价劳作、体罚、蹲小号、被电击、上“大挂”、坐“老虎凳”、缚“死人床”……文章在网络转载后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表示暴行令人发指,更多人表示太恐怖,不敢看完,根本无法相信这居然是发生在21世纪的事情。“劳教”话题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那么,哪些人会被劳教?又是因何被劳教?劳教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法律上:条目繁多,让人瞠目

劳教对象在不同时期,范围不同,但总的来说是呈不断扩大趋势。由于其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各种规定,且有些劳教对象并非有明文规定。所以总的来说,这些规定琐碎而又繁多。

劳教最初用于对反革命分子的教育改造。1955年8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规定了内部肃反的劳教对象是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主要包括特务、流氓、恶霸、政治骗子、变质分子等。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7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社会”,这一年也被认为是劳教制度的起始年,07年全国公安和政法系统还举行了劳教制度诞生50周年庆祝活动。

这份规定指出的劳教对象主要包括“四种人”: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随后几十年间,经过数次调整,劳教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对劳教适用对象的规定也多达二十多种,流氓强奸、盗窃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拒绝劳动,无理取闹等等,皆可劳教。甚至有些纯属道德范畴的,如婚外与他人同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被劳教的,多以这条名义,虽然看上去很荒唐,却是现实。



现实中:五花八门,荒诞不经

这两年的被劳教者中,获得媒体广泛报道的当属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永州“上访妈妈”唐慧和进京探子被劳教的母亲赵梅福。

任建宇被劳教理由是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而他所做的不过是在QQ空间等地发表关于时事的思考;唐慧因11岁女儿被强迫卖淫不断上访申诉,被湖南永州地方公安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被劳教;赵梅福则是因前往北京看望上大学的儿子,在火车站被甘肃省驻京办带走,随后直接投送兰州省女子戒毒劳教所。

笔者在整理被劳教人员案例时,发现很多人被劳教的莫名其妙,用“荒诞不经”来形容毫不为过。

2011年,57岁的艺术工作者成力在通州宋庄以性爱展示作为其行为艺术展,而后被警方带走,被处劳动教养一年;09年在重庆打黑运动进行正酣之际,很多媒体和网站都登了一幅“保护伞”的图片,重庆网友彭洪看到这幅图片后评论“这把伞好怪哟”,随后被以“诽谤他人”的名义劳教处罚两年;同样因为网上发表言论被劳教的还有谢苏明、方竹笋等。不仅普通人,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法院原副院长郭学宏也曾被劳教。

另外《走出马三家》一文中提到的,刘玉玲从国家信访局门口被大连市公安人员送往马三家;大连人郝威以前是做美术的,由于一套未能按期交付的房产,她从雕塑家变成了劳教人员。一些传销者以及公安机关为完成指标“凑数”的,都在公章都没有的情况下被投入劳教所。

此外,卖淫嫖娼、非法姘居、传销、邪教、倒卖车票的“黄牛党”、异议人士等均可能被劳教。

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

据央视报道,一名检查官介绍,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六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六个月缓刑。”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这个故事生动的解释了“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劳教现状。很多人宁可选择获刑,也不愿被劳教。

相比于真正的罪犯,由于没有劳教法律条款,劳教人员在劳动安全、健康上更无保障。长年的重度劳动使劳教人员普遍患上了脊椎骨质增生和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却无从医治。

《走出马三家》文中彭代铭透露,如果在劳动中产生工伤,并不存在赔付,只是提前解除劳教作为交换。现在要解决类似问题,劳教人员作为劳动者的地位仍需明确。相形之下,《监狱法》则明文规定了罪犯劳动受劳动法保护,发生工伤参照国家劳动保险法规处理。

由此可见,被劳教者的生存状况,尚不如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的罪犯。

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看来,现行劳教制度已从最初的一种政治斗争工具,转变为维稳手段。这一制度为何多年来未被废止,或许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的话很好解释: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整公检法司几个部门的权力配置,针对劳教的立法要进行权力再分配。但是,哪个部门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呢?

(注:本文案例、资料整合自lens、中新网、人民网、南方周末、南方人物周刊等报道。)

结语:在一般人的印象里,劳教离我们很遥远。然而,现实却屡屡证明了一点,劳教并不远,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劳教的对象。有个形象的比喻,劳教是我们身边的一颗地雷,如果不小心,下一个走入马三家的人,或许就是我们自己。(文/王秀忠)

h ttp://view.inews.qq.com/a/NEW2013040900006700
反正离我们很远,我倒希望它离企鹅近点。
大家来说说自己遇见的,被劳教过的都是什么人?
没遇到过这类人,不好说
上古残剑 发表于 2013-4-9 18:29
反正离我们很远,我倒希望它离企鹅近点。
哈哈,这话俺赞成
上访户吧,每到开会时期,一个车就到门口,几个人下来客气的要求习惯上访的人员到个地方呆几天
当然这个地方很不错,有电视有麻将有吃有喝可以说是度假山庄了。----------------------这个应该是度假教养
有的偶尔能跑到北京的,自然会被那边的那些公司抓住,当然,那个条件差了点。----其中听说确实有被抓劳教的
当然还有更悲剧的事情:我家这边出的,维稳人员招呼上访人员喝酒之后,那人死了。这事情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了,那几个倒霉的维稳人员说不清了。
说得好像是黑不见底一样,媒体往往为吸引眼球夸大其词,耸人听闻
大部分被劳教的人员,是罪有应得
少部分属于有罪但处罚过重
极个别就是冤枉的了,当然这个世界上还没有那个国家能避免冤案的发生,这极个别不幸的人也正好是媒体拿来炒作提高刊物销量的最佳工具
上古残剑 发表于 2013-4-9 18:29
反正离我们很远,我倒希望它离企鹅近点。
别那么确定。该你倒霉的时候,不会因为你是五毛就有区别对待。
我是不能理解8楼以前的几位高贵冷艳的CDer有何可调侃的。
劳教制度最根本的一点是它违反宪法,无法可依,堂而皇之的实行这么多年,早该废除了。
只穿短袖 发表于 2013-4-9 19:35
上访户吧,每到开会时期,一个车就到门口,几个人下来客气的要求习惯上访的人员到个地方呆几天
当然这个地 ...
你说的这都是神话。我知道的维稳都是血淋淋的。
RedTide 发表于 2013-4-9 19:35
说得好像是黑不见底一样,媒体往往为吸引眼球夸大其词,耸人听闻
大部分被劳教的人员,是罪有应得
少部分 ...
你胡说八道,之所以被劳教,就因为那不是罪。
来自:超级大本营军事论坛 Windows Phone 7 客户端来自: WindowsPhone客户端
法治之所以不完善,就在于法外的东西太多
魂自商都 发表于 2013-4-10 05:40
我是不能理解8楼以前的几位高贵冷艳的CDer有何可调侃的。
劳教制度最根本的一点是它违反宪法,无法可依,堂 ...
相比犯罪分子的人权,俺认为普通大众、受害者的人权应该优先保障。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惩罚。劳教不过是其中的一种,正如新加坡还有鞭刑一样
周边的人就一个表哥被劳教过  后来吸毒死掉了
相比犯罪分子的人权,俺认为普通大众、受害者的人权应该优先保障。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惩罚。劳教不过是 ...
偷换概念,劳教本来就是“法外”的。所以才要呼吁废止劳教,而不是保护违法者。

不过你放心,劳教寿终正寝后一定会有替代劳教的合法轻度惩戒措施出来

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还罪有应得,奇葩言论
e8098 发表于 2013-4-10 08:11

相比犯罪分子的人权,俺认为普通大众、受害者的人权应该优先保障。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惩罚。劳教不过是其中的一种,正如新加坡还有鞭刑一样
果然又在偷换概念,触犯法律就应该用法律将其绳之以法,而不是靠法律之外的东西,劳教这东西这种东西在二十一世纪还存在就是对我们这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讽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劳教之所以会被经常使用就是应为是“法外”的,公安局一家不用检察院和法院监督,可以不讲程序和证据,法制科科长和分管副局长签个字就可以把你关三年。
因为有极个别的冤枉,所以这就肯定是恶法,因为你不知道下一个冤枉的是不是你,这是部分反劳教的观点。
这当然也是欧美近年来推动的,在这个有可能冤枉到某些个人的推论下,死刑被废除,肉刑废除,刑期内劳动废除,监狱内不能夫妻生活废除,强制性学习废除,强制性控制空间大大扩张,监狱条件大大改善,看看瑞典和挪威的部分监狱犯人的生活,只能说比国内绝大多数白领都好。
中国偏重于惩戒来警世别人,欧美开始侧重于防止犯人伤害别人,但不能给予犯人过多惩罚。
关隐达 发表于 2013-4-10 12:27
因为有极个别的冤枉,所以这就肯定是恶法,因为你不知道下一个冤枉的是不是你,这是部分反劳教的观点。
这 ...
这不是法!
提醒一下楼上为劳教抹粉的各位,双庆被劳教的体制内的多了!
大蹦蹦 发表于 2013-4-10 05:57
你胡说八道,之所以被劳教,就因为那不是罪。
我胡说啥,难道一定要触犯刑法才是罪?
一点也不远,卖淫嫖娼被警察叔叔逮到两次就会被劳教,各位狼友,你颤抖了没?
RedTide 发表于 2013-4-10 22:26
我胡说啥,难道一定要触犯刑法才是罪?
突然看到你的签名档,觉得跟你这种货色解释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历史流变和是非关系的确是很可笑的事情,所以就不回答你的问题了。
同意,原文的逻辑就是因为有冤枉的,所以应该废除劳教
但是按照这个逻辑, 刑法也肯定有冤枉的,为啥不要求废除刑法

我看废除劳教,绝不是简单的文章里面写的原因,可能因为有人怕这个惩罚里面的某些规定,所以天天嚷着要废除

”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可见,劳教并不是没有法规的,劳教也是有规定的,劳教者的在服刑期间待遇问题,那其实是另一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同意,原文的逻辑就是因为有冤枉的,所以应该废除劳教
但是按照这个逻辑, 刑法也肯定有冤枉的,为啥不要求 ...
劳教不是没有规定,而是那个条例本身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一边说要依法治国,一边自己违法?

如果劳教确实还是有存在必要的,大可以制定劳教法,将之纳入司法体系。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3-4-11 07:53
劳教不是没有规定,而是那个条例本身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一边说要依法治国,一边自己违法?
请教,条例违法了什么法?

e8098 发表于 2013-4-11 08:00
请教,条例违法了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8098 发表于 2013-4-11 08:00
请教,条例违法了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8098 发表于 2013-4-10 08:11
相比犯罪分子的人权,俺认为普通大众、受害者的人权应该优先保障。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惩罚。劳教不过是 ...
劳教人员造成的受害者是谁?
Machairodus2 发表于 2013-4-11 08:32
劳教人员造成的受害者是谁?
高中时俺们学校就有痞子打架被送去劳教的
e8098 发表于 2013-4-11 08:00
请教,条例违法了什么法?
剥夺人身自由靠条例,而不是法律,本身就不符合法治精神
nsczlj 发表于 2013-4-11 08:34
剥夺人身自由靠条例,而不是法律,本身就不符合法治精神
如此看来,似乎从法律层面上将轻度侵害他人权益的、流氓滋扰之类不够刑罚的行为法律化即可解决?
e8098 发表于 2013-4-11 08:37
如此看来,似乎从法律层面上将轻度侵害他人权益的、流氓滋扰之类不够刑罚的行为法律化即可解决?
你都说了不够刑罚,劳教好几个月甚至几年,难道比缓刑什么轻吗?某些劳教惩罚力度已经超过了刑罚,这就是这个劳教制度奇葩的地方
前几楼啊,别人呼吁取消劳教也是为了你的公民权利,你们几个在这里得瑟啥,傻不傻啊。
去桑拿离那个近么??
e8098 发表于 2013-4-11 08:34
高中时俺们学校就有痞子打架被送去劳教的
少年犯劳教出来彻底变人渣的还少吗?
真要是重伤、QJ、杀人等严重伤害,就该直接判刑,轻些的也犯不上劳教。
前几楼啊,别人呼吁取消劳教也是为了你的公民权利,你们几个在这里得瑟啥,傻不傻啊。
有这智商就不叫自干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