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性奴”案续:女事主网上发帖“卖处”被拘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8 12:49:00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3/14/c_124456128.htm

  见救助网帖 商定两万元买处

  有资料显示,今年1月,嫌疑人陈某与女事主韩某相识。

  陈某交代,韩某在网上发卖身帖,称家境贫困爷爷重病,急需2万元医药费,“愿意把自己的第一次献给好心人。”陈某随即与韩某接触。陈某陆续向韩某银行账户存了千余元钱。今年2月20日许,陈某表示,愿给韩某2万元钱,但韩某也要像网帖所说的那样,献出自己的“第一次”。双方商定,由陈某买飞机票,韩某到深圳后,陈某预付9000元,事后支付尾款。2月26日晚,韩某飞赴深圳,两人就住进了万科第五园。

  随后陈某玩性虐待,将韩某手脚铐起,再装进布袋子吊起来。

  装网络摄像头 手机查看警察举动

  据陈某交代,他在家里装了网络摄像头,手机上装了端口软件,随时能看到被软禁在家的韩某的动静。

  2月28日下午17时许,陈某外出办事,韩某拼命挣扎,将绳子挣断,钻出布袋,开门逃脱。

  事发后,警方曾在小区里蹲守,可就是抓不到陈某。原来陈某已通过手机监控到韩某出逃的情况,并看到房屋附近活动的人,已开始向广西逃亡。

  他逃到广西后,估计警方已布控,乘公交工具有危险,便买了辆小车。

  当他跑到贵阳时,深圳警方的协查通报已传遍全国。贵阳警方收到协查通报2小时内,在一家酒店抓获陈某。

  据悉,2012年6月13日,陈某曾因用SM器具猥亵女子而被龙岗公安分局行政处罚15日。陈某以乱抓人为由,起诉龙岗公安分局。2月26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当天下午,开完庭陈某就前往机场,接到了从福建来的韩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3/14/c_124456128.htm

  见救助网帖 商定两万元买处

  有资料显示,今年1月,嫌疑人陈某与女事主韩某相识。

  陈某交代,韩某在网上发卖身帖,称家境贫困爷爷重病,急需2万元医药费,“愿意把自己的第一次献给好心人。”陈某随即与韩某接触。陈某陆续向韩某银行账户存了千余元钱。今年2月20日许,陈某表示,愿给韩某2万元钱,但韩某也要像网帖所说的那样,献出自己的“第一次”。双方商定,由陈某买飞机票,韩某到深圳后,陈某预付9000元,事后支付尾款。2月26日晚,韩某飞赴深圳,两人就住进了万科第五园。

  随后陈某玩性虐待,将韩某手脚铐起,再装进布袋子吊起来。

  装网络摄像头 手机查看警察举动

  据陈某交代,他在家里装了网络摄像头,手机上装了端口软件,随时能看到被软禁在家的韩某的动静。

  2月28日下午17时许,陈某外出办事,韩某拼命挣扎,将绳子挣断,钻出布袋,开门逃脱。

  事发后,警方曾在小区里蹲守,可就是抓不到陈某。原来陈某已通过手机监控到韩某出逃的情况,并看到房屋附近活动的人,已开始向广西逃亡。

  他逃到广西后,估计警方已布控,乘公交工具有危险,便买了辆小车。

  当他跑到贵阳时,深圳警方的协查通报已传遍全国。贵阳警方收到协查通报2小时内,在一家酒店抓获陈某。

  据悉,2012年6月13日,陈某曾因用SM器具猥亵女子而被龙岗公安分局行政处罚15日。陈某以乱抓人为由,起诉龙岗公安分局。2月26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当天下午,开完庭陈某就前往机场,接到了从福建来的韩某。


这个女事主果然是自己出来卖的。

这个男的以为自己花了2万块钱,就可以随便玩了,这下玩大了吧。

这个女事主果然是自己出来卖的。

这个男的以为自己花了2万块钱,就可以随便玩了,这下玩大了吧。
一对奇葩.
这个怎么判,不能算QJ啊,只能算非法同居
swsky 发表于 2013-3-14 11:18
这个怎么判,不能算QJ啊,只能算非法同居
非法拘禁      
swsky 发表于 2013-3-14 11:18
这个怎么判,不能算QJ啊,只能算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非法拘禁吧~~

QJ这事,暂不好说,感觉给他套上这罪名不是啥难事~~
正蓝奇 发表于 2013-3-14 11:26
非法同居?~

非法拘禁吧~~
女方有网上发帖“卖处”的证据事实的话,应该可以证明不是QJ

非法拘禁罪名小太多了
swsky 发表于 2013-3-14 11:35
女方有网上发帖“卖处”的证据事实的话,应该可以证明不是QJ

非法拘禁罪名小太多了
卖处的交易内容他们约定为几次?~

实际几次?~~

每一次都是女方自愿?~~

坐实一次,定他QJ就没跑~~
正蓝奇 发表于 2013-3-14 12:05
卖处的交易内容他们约定为几次?~

实际几次?~~
这是卖处女一方引发的冤案。嫌疑人属于被动方 嫌疑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因为男方为付清交易款 盛情留宿。至于把卖处女关在笼子里面 也许只是嫌疑人的待客之道。
这个事情原来如此复杂
拖鞋哥 发表于 2013-3-14 13:07
这是卖处女一方引发的冤案。嫌疑人属于被动方 嫌疑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因为男方为付清交易款 盛情留宿 ...
冤案?待客之道?~

既不是违法阻却事由,又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说得天花乱坠,也难逃法网~~

如此内幕 我去 复杂 曲折
哈哈哈, 为啥么我当时就猜了捏
swsky 发表于 2013-3-14 11:18
这个怎么判,不能算QJ啊,只能算非法同居
算劳资纠纷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玩SM过了头,女方受不了了。。。{:soso_e127:}要说这男的到日本留学,怎么偏偏就学会了玩这个。
都不是好货
话说这个女人真的是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