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二套房首付比例将提高,卖房征20%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21:35: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http://news.163.com/13/0301/17/8OT9BKET00014JB5.htm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http://news.163.com/13/0301/17/8OT9BKET00014JB5.html
卖房征20%,唉呀,要换房了,这可头疼死了........
会刺激新房涨价吗?
比竟,房总是要有人去买的.卖二手房的人肯定要观望了.
以房换房的岂不是悲剧了,比如本来只有一套90平米的房子,现在想换成120平米的,难道要交20%的税?求解答
这个政策会不会造成二手房价上涨,新房开发商乘机提价的情况
我正准备换房,晴天霹雳!
降房价应该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和税费,取消商品房预售才对啊,这不是变相推高二手房价嘛
其实如果有这20%税,在很多地方也要打到买房者身上。

文字游戏而已。经济学上,需求方、供给方哪边缺少价格弹性,附加的交易费用就打到谁身上。
过去征多少?
Docholas 发表于 2013-3-1 19:41
我正准备换房,晴天霹雳!
降房价应该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和税费,取消商品房预售才对啊,这不是变相推 ...
我也正准备换房,妈的完蛋了
投资多套房的要套住了,20%的税买家也难消化啊
bluegod 发表于 2013-3-1 19:44
我也正准备换房,妈的完蛋了
结婚没,假离婚

离婚率大涨
CDRIVER 发表于 2013-3-1 19:46
投资多套房的要套住了,20%的税买家也难消化啊
正解。。。

好好做包租公包租婆吧。。。


@飘渺神龙 @飘缈神龙 呼唤飘渺神龙大神前来解读。身为经济小白的我觉得这个政策会导致房价大幅上涨,以后买房更困难了,是不是啊。现在好后悔去年买的投资性房子买的太小了,唉 。
   记得神龙曾经说过,2012年是买房子的最后机会,过了2013年,那就不是讨论房价的问题,而是讨论房租的问题了。从这个政策来看,真的是这样啊!

@飘渺神龙 @飘缈神龙 呼唤飘渺神龙大神前来解读。身为经济小白的我觉得这个政策会导致房价大幅上涨,以后买房更困难了,是不是啊。现在好后悔去年买的投资性房子买的太小了,唉 。
   记得神龙曾经说过,2012年是买房子的最后机会,过了2013年,那就不是讨论房价的问题,而是讨论房租的问题了。从这个政策来看,真的是这样啊!
这个政策感觉一刀切切得有点大,特别是社会中产的改善性需求成本大涨
等到出台政策,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宿舍,那就彻底釜底抽薪了。广东那边的工厂更喜欢包吃住+工资。
二手房买卖的个人所得税一直是20%吧,二套房的首付原来似乎是60%。
mmgm 发表于 2013-3-1 20:14
等到出台政策,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宿舍,那就彻底釜底抽薪了。广东那边的工厂更喜欢包吃住+工资。
这个也就开个玩笑吧,现在基本不可能
superdirex 发表于 2013-3-1 20:27
二手房买卖的个人所得税一直是20%吧,二套房的首付原来似乎是60%。
原来好像可以是总额的1%-2%或者是差额的20%,现在统一是差额的20%,假如原价60万现价100万的房子,以前卖房子缴1万多就行,现在要缴8万
俺们国家这个税,感觉是说收就收,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征税就要经过议会同意,俺们怎么连人家几百年前都不如哦。
原来的政策是房子满5年个人所得税免征,未满的征20%。同时满5年还免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那就是说二手房如果满5年以上的交易成本不算高,大家要换房的等够5年就行了
投资房要倒霉了
我觉得最恶心的就是交了这么多税,最后还是只有70年产权,尼玛。。。
ussniper 发表于 2013-3-1 20:42
俺们国家这个税,感觉是说收就收,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征税就要经过议会同意,俺们怎么连人家几百年前都不如哦 ...
可能要经过橡皮图章过一下吧
我简直无语了,我简直无语了。
ussniper 发表于 2013-3-1 20:42
俺们国家这个税,感觉是说收就收,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征税就要经过议会同意,俺们怎么连人家几百年前都不如哦 ...
原始社会还是大家集体表决呢,完爆英国议会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
搬砖兔 发表于 2013-3-1 20:35
原来好像可以是总额的1%-2%或者是差额的20%,现在统一是差额的20%,假如原价60万现价100万的房子,以前卖 ...
这个算法要看具体情况,在地税(现在都是地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估价、征税),如果原先买房60万,现在卖房是按照地税评估价格,市场价100万的话,评估价可能只有70几万而已。
其他的可以看20楼。


现在卖房的报的价格都是实收价,买方包揽一切费用,20%的税绝对是打到买房者身上,看来新一轮房价又要上涨了,某人约赌任志强也是时候要裸奔了,笑的最开心的应该就是开发商了,二手房上涨,新房定价的时候也会跟着行情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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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策有点明压暗托的感觉,房价越高政府税收越高,房价越高卖地就越能卖到好价钱,一切看来都是必然的。

现在卖房的报的价格都是实收价,买方包揽一切费用,20%的税绝对是打到买房者身上,看来新一轮房价又要上涨了,某人约赌任志强也是时候要裸奔了,笑的最开心的应该就是开发商了,二手房上涨,新房定价的时候也会跟着行情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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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策有点明压暗托的感觉,房价越高政府税收越高,房价越高卖地就越能卖到好价钱,一切看来都是必然的。
俺们国家这个税,感觉是说收就收,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征税就要经过议会同意,俺们怎么连人家几百年前都不如哦 ...
这个所得税早就存在,只是以前没有按最高限度执行,理论上,你的一切收入都应纳税,因此这并不是开辟新税种,根本不需要人大通过。而且,以前是产权五年以上免征所得税,这次没有再提这句话,就是说无论产权多少年,只要你卖房赚了钱就要交20%
这样房源更少了
superdirex 发表于 2013-3-1 20:56
这个算法要看具体情况,在地税(现在都是地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估价、征税),如果原先买房60万,现在卖房 ...
以后不知道还是不是20楼说的那些情况,看起来不管有没有5年,只要卖房子,都要按照差额的20%来收,反正估计带来的影响还是助涨,看实际操作和效果吧
这就是推高新房价格么。。。
搬砖兔 发表于 2013-3-1 21:05
以后不知道还是不是20楼说的那些情况,看起来不管有没有5年,只要卖房子,都要按照差额的20%来收,反正估 ...
文中只提了“严格征收”,似乎并没有改变以往的征收办法。
楼上正解!我的房子满5年了,可以换房了!
新房价格将应声上涨。
这个,如果没有5年期限的,那以后买房,1手房就更热了,而且地段为王就更突出了,那所谓的地王就更多了。
这种政策,我看效果适得其反。
ussniper 发表于 2013-3-1 20:52
我觉得最恶心的就是交了这么多税,最后还是只有70年产权,尼玛。。。
更恶心的是土地私有了,买了地建了自己的房子还要为自己的土地和房子交税。欠了税自己的房子和土地还要被没收拍卖还税。尼玛这种国家还是人类的希望,民主的灯塔。尼玛还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如果遇到拆迁,还只能卖市场价,尼玛一点补偿都没有,不卖还不行,警察冲进来把你弄出去,弄不好还被弄进牢里去。
现在卖房的报的价格都是实收价,买方包揽一切费用,20%的税绝对是打到买房者身上,看来新一轮房价又要上涨了 ...
问题是有多少人接受突然多花20%的钱?还有接下来的首付比例提高,房产税等等,最重要的是显示政府跟高房价死磕到底的决心,对市场心理预期的打击是非常大的。个人预计,这个政策对炒房囤房者打击会很大,短时间内会把二手市场的部分刚需逼到新房市场,多数人转入观望,投资客会绝迹。然后,二套房首付提高,改善型刚需也退出,新房销售也会下降。房产税出台后,部分炒房者开始撑不住降价抛售,带动新房进一步降价。
总之,这个政策是严打炒房囤房,因为他们是没娘养的,给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喘息时间,毕竟是自己儿子,要给机会。到最后就是拼刚需了,刚需多的中心城市可能还能稳住新房基本盘,刚需少,泡沫大的三四线城市大概就有崩盘的可能了。
现在买卖二手房,税费主要还是要看地税的评估价格以及适用税项。
前段时间还买过一套二手房,刚好五年外,140方以下,全部税费手续费和中介费加起来,约当于评估价的5%左右.
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对房屋增值的部分征税.
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红色字部分就是指的以前的规定,也就是包含那个满五年免征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