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案中受害方改口自愿的处理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18:03:37
女律师帮强奸嫌疑人制作伪证

http://news.QQ.com  2008年03月09日05:5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为帮助代理人减轻罪责,原北京康盛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薛辉诱导被害人写下虚假材料,并作为证据提交给办案人员。前天,薛辉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6年11月17日,薛辉为使涉嫌强奸的嫌疑人陈书成逃脱法律制裁,诱导强奸案被害人辛某写下了陈书成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的承办民警。此后在薛辉的授意下,陈书成的父亲、弟弟又找人伪造了证明辛某被害时已满14岁的身份证,并由薛辉将该身份证递交给此案的承办检察官。
  庭审时,薛辉否认自己曾引诱陈书成的家人伪造身份证。听到宣判后,她不停抹着眼泪,仍然否认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但对判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据薛辉的代理律师称,这是31岁的薛某当律师后接手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律师非法取证法院不予采信 男子强奸高中女生获刑
2007年09月18日10时05分   来源: 江淮晨报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日前审结一起强奸案件,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原辩护人何某某是否涉嫌作伪证进行调查。

  2006年11月3日晚,无业人员张某某在网吧上网,将一名通过网络认识的某校高中女学生带到自己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管某某受伤。后被告人辩称管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没有违背其意志;并提供了在原审时由其辩护人何某某找到被害人到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其自愿行为的公证书。霍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称管某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目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所涉及问题进行了调查,相关部门也已做出了处理:一、撤销该份公证书,此公证书自始无效力;二、涉及到的律师由其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处理。(潘贤俊、赵静、鲁皖、石放)

北大男生药迷前女友被控强奸 涉案女生翻供涉伪证
2010-05-08 02:41: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1 条 手机看新闻   药迷前女友 北大男生被控强奸

  被告人否认强奸指控,律师当庭做无罪辩护;开庭前,涉案女生翻供,涉嫌伪证罪

北大大一男生陈某,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后,女友的现男友报警称其强奸。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陈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事件经过

  “谈分手”发生性关系

案件材料显示,陈某与缪某均来自江苏,高中时即谈朋友,2008年同时考到北京。

陈某对警方说,2009年4月,缪某和同班男生谈朋友,并和他提出分手。当年5月3日上午,他给缪某打电话,称见最后一面。

二人饭后,陈某说他找人算了命,算命先生说二人需要互剪指甲,才能分开生活。陈某借口无法在大庭广众之下互相剪指甲,将缪某带到北大南门外一家宾馆开房。

根据陈某的供述,进房后,他给缪某喝了一杯他加入迷性素的矿泉水。缪某对警方说,她感觉水有怪味,喝后四肢无力,除了哭什么也做不了,陈某为了不让她出声,还捂着她的嘴。

从宾馆出来后,缪某回校和同班男友说了情况,同班男友报了警。

 检方指控

  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海淀检察院调查后,认为陈某犯有强奸罪,诉至海淀法院。

检方指控,陈某以谈分手为名将缪某约至北大南门外一宾馆开房,骗缪某喝下其事先放有迷性素的水,后强行与缪某发生性关系。

检方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开庭以前

  涉案女生翻供称“没有强迫”

案件开庭前,缪某给公检法三部门分别发信,表示“我明白开房会发生什么,开始有些不愿意,但陈某没有强迫我”。

后来缪某对警方称,信是在陈某家人恳求后写的。随后,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传唤缪某,后取保候审。

缪某还向看守所内的陈某写信,称陈某为“亲爱的”,自己很不安,并表示一直等陈某。

庭上辩护

  律师称不存在暴力及威胁

日前,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海淀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时,陈某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强奸,称当时缪某是自愿,并称二人曾多次开房,多次发生性关系。

陈某的律师刘伟说,当日,二人发生关系过程中,小陈没有暴力和语言威胁。

刘伟表示,陈某放入饮料中的是春药并非迷药,该行为可能不道德,但不是犯罪,缪某喝后仍然是清醒的。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焦点

1

迷性素是否是强奸重点

案件材料显示,警方的立案材料、起诉意见书、检方的起诉书等均提到缪某喝的放有迷性素的水。

刘伟律师说,警方和检方都认为迷性素是本案重点,但警方的证据称迷性素是“春药”,只是激发性欲,并不能致人晕迷或丧失反抗能力,不是“以其他手段强奸”。

2

“不愿意”是否属“拒绝”

检方指控材料显示,在缪某拒绝后,陈某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刘伟律师认为,缪某一直说陈某没有打她也没有威胁她,她只是说“不愿意”,没有实质性反抗。缪某给司法机关的信中,也称这是出于“少女之心的拒绝”,而不是“拒绝强奸犯”的拒绝。

3

报警人是否理解有误

案件材料显示,报案人是缪某当时的同班男友。

缪某后来给司法机关的信称,事后她隐隐感觉到和陈某之间还有感情,就答应二人继续交往。但回到学校向同班男友说了情况后,同班男友情绪激动,以为陈某强奸了她。

刘伟律师说,强奸案的报案人应该是缪某,其同班男友理解有误,自作主张报警。

- 业内看法

对于缪某是否构成伪证罪,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唐红新律师认为,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等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作为行为主体虽然没有明确包括被害人,但是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都属于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区分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但是,并不意味刑法理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释刑法概念。被害人完全可能作虚假陈述,这种行为也具有妨害司法客观公正的危险。缪某作为受害人如果故意作虚假证明,就有可能构成伪证罪。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韦璐明) 女律师帮强奸嫌疑人制作伪证

http://news.QQ.com  2008年03月09日05:5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为帮助代理人减轻罪责,原北京康盛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薛辉诱导被害人写下虚假材料,并作为证据提交给办案人员。前天,薛辉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6年11月17日,薛辉为使涉嫌强奸的嫌疑人陈书成逃脱法律制裁,诱导强奸案被害人辛某写下了陈书成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的承办民警。此后在薛辉的授意下,陈书成的父亲、弟弟又找人伪造了证明辛某被害时已满14岁的身份证,并由薛辉将该身份证递交给此案的承办检察官。
  庭审时,薛辉否认自己曾引诱陈书成的家人伪造身份证。听到宣判后,她不停抹着眼泪,仍然否认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但对判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据薛辉的代理律师称,这是31岁的薛某当律师后接手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律师非法取证法院不予采信 男子强奸高中女生获刑
2007年09月18日10时05分   来源: 江淮晨报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日前审结一起强奸案件,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原辩护人何某某是否涉嫌作伪证进行调查。

  2006年11月3日晚,无业人员张某某在网吧上网,将一名通过网络认识的某校高中女学生带到自己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管某某受伤。后被告人辩称管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没有违背其意志;并提供了在原审时由其辩护人何某某找到被害人到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其自愿行为的公证书。霍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称管某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目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所涉及问题进行了调查,相关部门也已做出了处理:一、撤销该份公证书,此公证书自始无效力;二、涉及到的律师由其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处理。(潘贤俊、赵静、鲁皖、石放)

北大男生药迷前女友被控强奸 涉案女生翻供涉伪证
2010-05-08 02:41: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1 条 手机看新闻   药迷前女友 北大男生被控强奸

  被告人否认强奸指控,律师当庭做无罪辩护;开庭前,涉案女生翻供,涉嫌伪证罪

北大大一男生陈某,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后,女友的现男友报警称其强奸。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陈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事件经过

  “谈分手”发生性关系

案件材料显示,陈某与缪某均来自江苏,高中时即谈朋友,2008年同时考到北京。

陈某对警方说,2009年4月,缪某和同班男生谈朋友,并和他提出分手。当年5月3日上午,他给缪某打电话,称见最后一面。

二人饭后,陈某说他找人算了命,算命先生说二人需要互剪指甲,才能分开生活。陈某借口无法在大庭广众之下互相剪指甲,将缪某带到北大南门外一家宾馆开房。

根据陈某的供述,进房后,他给缪某喝了一杯他加入迷性素的矿泉水。缪某对警方说,她感觉水有怪味,喝后四肢无力,除了哭什么也做不了,陈某为了不让她出声,还捂着她的嘴。

从宾馆出来后,缪某回校和同班男友说了情况,同班男友报了警。

 检方指控

  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海淀检察院调查后,认为陈某犯有强奸罪,诉至海淀法院。

检方指控,陈某以谈分手为名将缪某约至北大南门外一宾馆开房,骗缪某喝下其事先放有迷性素的水,后强行与缪某发生性关系。

检方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开庭以前

  涉案女生翻供称“没有强迫”

案件开庭前,缪某给公检法三部门分别发信,表示“我明白开房会发生什么,开始有些不愿意,但陈某没有强迫我”。

后来缪某对警方称,信是在陈某家人恳求后写的。随后,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传唤缪某,后取保候审。

缪某还向看守所内的陈某写信,称陈某为“亲爱的”,自己很不安,并表示一直等陈某。

庭上辩护

  律师称不存在暴力及威胁

日前,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海淀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时,陈某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强奸,称当时缪某是自愿,并称二人曾多次开房,多次发生性关系。

陈某的律师刘伟说,当日,二人发生关系过程中,小陈没有暴力和语言威胁。

刘伟表示,陈某放入饮料中的是春药并非迷药,该行为可能不道德,但不是犯罪,缪某喝后仍然是清醒的。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焦点

1

迷性素是否是强奸重点

案件材料显示,警方的立案材料、起诉意见书、检方的起诉书等均提到缪某喝的放有迷性素的水。

刘伟律师说,警方和检方都认为迷性素是本案重点,但警方的证据称迷性素是“春药”,只是激发性欲,并不能致人晕迷或丧失反抗能力,不是“以其他手段强奸”。

2

“不愿意”是否属“拒绝”

检方指控材料显示,在缪某拒绝后,陈某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刘伟律师认为,缪某一直说陈某没有打她也没有威胁她,她只是说“不愿意”,没有实质性反抗。缪某给司法机关的信中,也称这是出于“少女之心的拒绝”,而不是“拒绝强奸犯”的拒绝。

3

报警人是否理解有误

案件材料显示,报案人是缪某当时的同班男友。

缪某后来给司法机关的信称,事后她隐隐感觉到和陈某之间还有感情,就答应二人继续交往。但回到学校向同班男友说了情况后,同班男友情绪激动,以为陈某强奸了她。

刘伟律师说,强奸案的报案人应该是缪某,其同班男友理解有误,自作主张报警。

- 业内看法

对于缪某是否构成伪证罪,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唐红新律师认为,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等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作为行为主体虽然没有明确包括被害人,但是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都属于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区分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但是,并不意味刑法理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释刑法概念。被害人完全可能作虚假陈述,这种行为也具有妨害司法客观公正的危险。缪某作为受害人如果故意作虚假证明,就有可能构成伪证罪。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韦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