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需要“安全流动”(人民日报关于网路信息管制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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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底线,才健康(今日谈)

简满屯

《 人民日报 》( 2012年12月23日   01 版)

  海量的信息,自由的交流,网络让人们体验畅所欲言的愉悦,感受天涯若比邻的便捷,这正是网络时代的魅力所在。然而有的时候,表达成为情绪宣泄,讨论变成了恶语相向,一些人借助网络展示恶俗,信息潮中涌动着谣言诽谤的暗流,这就变了味,过了界。

  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它终归是由人在使用,并且服务于人,理应遵循文明法治的基本逻辑。开放性并不意味着可以恣意妄为,自由表达并不等于四处骂街,信息共享更不是随意泄露别人隐私、到处散播谣言。没有基本的理性判断、社会秩序和法治约束,这样的网络只会陷入混乱、走上歧途,不可能健康发展,更不是网民心中那片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天地。

  很早以前,国外就把互联网比作“信息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驱车,法律约束和驾驶员的道德自觉缺一不可,网络信息高速公路的有序安全,同样需要道德自律和法律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让互联网更好发展,应该划出道德和法律的双黄线,这是网络赢得未来的发展底线。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2-12/23/nw.D110000renmrb_20121223_10-01.htm

网络实名制意在要求互联网行业严格自律

加拿大网管强调“自我规制”(各国依法监管 互联网面面观

本报驻加拿大记者 李学江

《 人民日报 》( 2012年12月23日   03 版)

  加拿大在198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非法使用计算机和损害政府信息资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后又相继出台了《信息获取法》《隐私权法》《统一电子证据法》《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档法》以及《安全的数字签名条例》等保障互联网安全所需的配套法规。2004年,加拿大公布了《保卫开放式的社会:加拿大国家安全政策》。2010年,为了适应国家及个人生活已经全面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新形势,加拿大又发布了新版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促进和保障国家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繁荣。

  加拿大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中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加拿大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加拿大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加拿大民间机构先后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加拿大网络提供者协会率先订立了业者行为准则,要求业者主动同政府、国际组织、社团合作以厘清产业责任,遵守现有可用于互联网络之法律;互联网服务商协会 (CAIP)也规定:“CAIP成员不应有意提供非法信息的服务”,并且“和法律执行部门保持合作”。

  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加拿大政府主要扮演着政策的倡导者和引路者的角色,颁布了《自律性规范指南的发展和应用》,保障“自我规制”实践的公平运作,并特别注重对消费者、公众和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必要时还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及国际间的合作。

  加拿大互联网信息管制中的“自我规制”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私人自治、市场主导,形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遵循的规则,推动国家正式立法,提高政府管制效率。

  “自我规制”实践的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网络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推进对有争议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加拿大实施网络实名制法律意在要求互联网行业实行严格自律。

  (本报渥太华12月22日电)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2-12/23/nw.D110000renmrb_20121223_10-03.htm



网络信息需要“安全流动”

——访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

本报记者 张 洋

《 人民日报 》( 2012年12月23日   04 版)

  针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管理,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建武近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如何评价当前互联网发展形势,是否亟须网络立法?

  宋建武:无论是网络发展的速度还是规模,我国已居世界领先地位。网络给百姓带来了便捷高效的工作生活环境、资源的快速共享、信息及时沟通,并且为百姓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渠道,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

  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追求个人成名;倒卖公民信息,谋取个人私利;侵犯个人隐私,让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如今,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分子盯上了互联网,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淫秽等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增长趋势,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都造成严重危害。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海量的网络信息,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和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后果不容乐观。因此,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必须有法可依,这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的需要,也是司法机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记者:网络立法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有哪些积极作用?

  宋建武:网络立法的首要意义是为公民网络活动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如今,网络能让我们第一时间知晓天下事,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网络恶意攻击、虚假电子商务也让我们不知所措,甚至蒙受经济损失。网络立法将给公民提供维权依据,让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法律保障。

  同时,有利于互联网企业的良性发展。假冒伪劣层出不穷,恶意竞争接连不断,互联网上的市场秩序面临严重挑战。通过网络立法,可以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使网络竞争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合法利益。

  此外,有利于政府的依法管理。以往政府多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互联网,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特别强调“依法”管理。把网络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而明确的规则和法律程序,也有利于规范网络秩序、提高政府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能力。

  记者:如何倡导“信息安全流动”的理念?

  宋建武:很多国家和网民都标榜“自由流动”,但是“自由”也是有前提的。如今,互联网也有病毒、有垃圾,严重威胁网络信息安全,损害人们对互联网的信心,危害现实社会的和谐有序。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强调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是不够的,必须把网络信息的安全流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如果网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所谓的信息流动就是无序的;如果网络流动的信息是非法的,就会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因此,网络信息流动决不能任其放纵,应切实采取措施,使网络信息的流动既安全可靠又通畅有序。

  如今,网络立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但是,立法本身不是目的。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网络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力度不够,尤其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因此,今后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民的积极作用,要求全社会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让广大网民在发表言论的同时,也要对言论的内容负责;参与网络活动的同时,也要自觉制抵网络乱象。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2-12/23/nw.D110000renmrb_20121223_8-04.htm

有底线,才健康(今日谈)
简满屯
《 人民日报 》( 2012年12月23日   01 版)
  海量的信息,自由的交流,网络让人们体验畅所欲言的愉悦,感受天涯若比邻的便捷,这正是网络时代的魅力所在。然而有的时候,表达成为情绪宣泄,讨论变成了恶语相向,一些人借助网络展示恶俗,信息潮中涌动着谣言诽谤的暗流,这就变了味,过了界。

  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它终归是由人在使用,并且服务于人,理应遵循文明法治的基本逻辑。开放性并不意味着可以恣意妄为,自由表达并不等于四处骂街,信息共享更不是随意泄露别人隐私、到处散播谣言。没有基本的理性判断、社会秩序和法治约束,这样的网络只会陷入混乱、走上歧途,不可能健康发展,更不是网民心中那片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天地。

  很早以前,国外就把互联网比作“信息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驱车,法律约束和驾驶员的道德自觉缺一不可,网络信息高速公路的有序安全,同样需要道德自律和法律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让互联网更好发展,应该划出道德和法律的双黄线,这是网络赢得未来的发展底线。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2-12/23/nw.D110000renmrb_20121223_10-01.htm

网络实名制意在要求互联网行业严格自律
加拿大网管强调“自我规制”(各国依法监管 互联网面面观)
本报驻加拿大记者 李学江
《 人民日报 》( 2012年12月23日   03 版)
  加拿大在198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非法使用计算机和损害政府信息资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后又相继出台了《信息获取法》《隐私权法》《统一电子证据法》《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档法》以及《安全的数字签名条例》等保障互联网安全所需的配套法规。2004年,加拿大公布了《保卫开放式的社会:加拿大国家安全政策》。2010年,为了适应国家及个人生活已经全面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新形势,加拿大又发布了新版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促进和保障国家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繁荣。

  加拿大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中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加拿大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加拿大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加拿大民间机构先后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加拿大网络提供者协会率先订立了业者行为准则,要求业者主动同政府、国际组织、社团合作以厘清产业责任,遵守现有可用于互联网络之法律;互联网服务商协会 (CAIP)也规定:“CAIP成员不应有意提供非法信息的服务”,并且“和法律执行部门保持合作”。

  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加拿大政府主要扮演着政策的倡导者和引路者的角色,颁布了《自律性规范指南的发展和应用》,保障“自我规制”实践的公平运作,并特别注重对消费者、公众和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必要时还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及国际间的合作。

  加拿大互联网信息管制中的“自我规制”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私人自治、市场主导,形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遵循的规则,推动国家正式立法,提高政府管制效率。

  “自我规制”实践的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网络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推进对有争议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加拿大实施网络实名制法律意在要求互联网行业实行严格自律。

  (本报渥太华12月22日电)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2-12/23/nw.D110000renmrb_20121223_10-03.htm



网络信息需要“安全流动”
——访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
本报记者 张 洋
《 人民日报 》( 2012年12月23日   04 版)
  针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管理,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建武近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如何评价当前互联网发展形势,是否亟须网络立法?

  宋建武:无论是网络发展的速度还是规模,我国已居世界领先地位。网络给百姓带来了便捷高效的工作生活环境、资源的快速共享、信息及时沟通,并且为百姓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渠道,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

  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追求个人成名;倒卖公民信息,谋取个人私利;侵犯个人隐私,让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如今,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分子盯上了互联网,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淫秽等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增长趋势,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都造成严重危害。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海量的网络信息,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和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后果不容乐观。因此,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必须有法可依,这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的需要,也是司法机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记者:网络立法对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有哪些积极作用?

  宋建武:网络立法的首要意义是为公民网络活动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如今,网络能让我们第一时间知晓天下事,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网络恶意攻击、虚假电子商务也让我们不知所措,甚至蒙受经济损失。网络立法将给公民提供维权依据,让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法律保障。

  同时,有利于互联网企业的良性发展。假冒伪劣层出不穷,恶意竞争接连不断,互联网上的市场秩序面临严重挑战。通过网络立法,可以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使网络竞争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合法利益。

  此外,有利于政府的依法管理。以往政府多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互联网,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特别强调“依法”管理。把网络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而明确的规则和法律程序,也有利于规范网络秩序、提高政府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能力。

  记者:如何倡导“信息安全流动”的理念?

  宋建武:很多国家和网民都标榜“自由流动”,但是“自由”也是有前提的。如今,互联网也有病毒、有垃圾,严重威胁网络信息安全,损害人们对互联网的信心,危害现实社会的和谐有序。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强调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是不够的,必须把网络信息的安全流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如果网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所谓的信息流动就是无序的;如果网络流动的信息是非法的,就会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因此,网络信息流动决不能任其放纵,应切实采取措施,使网络信息的流动既安全可靠又通畅有序。

  如今,网络立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但是,立法本身不是目的。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网络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力度不够,尤其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因此,今后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民的积极作用,要求全社会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让广大网民在发表言论的同时,也要对言论的内容负责;参与网络活动的同时,也要自觉制抵网络乱象。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2-12/23/nw.D110000renmrb_20121223_8-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