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受阻:牵涉官员财产信息遭制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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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5日08:11   来源:燕赵都市网
《税收征管法》修订受阻“涉税信息共享”

  十八大后多位高级官员因腐败落马,广东省率先推出三地官员财产信息公示,从制度层面开启了反腐败的尝试,同样是在制度层面涉及官员财产信息的一部法律修订却陷入困境。《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获悉,正在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遭遇掣肘,原因是各方在“涉税信息共享”等内容上无法获得共识。据了解,“涉税信息共享”的宗旨是扩大税务部门的权限,便于掌握包括官员在内的纳税人的财产信息,并在制度上要求金融、房地产等部门配合。

  记者从参与修订的专家处了解到,由于“涉税信息共享”触及了官员财产和富裕人群的敏感神经,遭到了大量的反对意见,“在税务部门内部都无法统一,在他们看来,国家尚未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税务部门‘扩权’不合时宜。”

  按照计划,《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应于2012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CW会递交,但截至目前,草案尚未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在程序上离全国人大CW会审议还有相当距离。根据组织程序,到2013年3月两会召开前,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还剩两次会议,相关专家认为,《税收征管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修订完成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

  涉税信息共享难题

  “《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最大的阻力是‘涉税信息共享’。”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和讨论工作的财税法专家施正文向记者透露。

  据记者了解,始于2008年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要解决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加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作出税款确定、征收、处罚等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来源。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虽然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始终没有增加“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内容,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间接手段获取信息,缺乏直接获取涉税信息的必要权力和手段。

  由于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涉及工商、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部、银行、社保、审计、海关等部门,因此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缺失一直被业内诟病为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软肋。“现在,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非常困难,主要是银行等第三方的配合不足造成的。”施正文说。

  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银行等机构有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而是对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检查权限作了限制,法律授权税务机关可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无权查询公民的存款账户等涉税信息,无法获得纳税人真实的涉税信息,不但会使得税务机关征税能力大打折扣,还会使某些新税种面临空转的尴尬局面。

  据说河北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王明(化名)介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协调社会其他部门提供数据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现在只有工商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合作比较密切,能够定期提供纳税人的注册登记信息,其他单位往往以上级规定、数据保密等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提供数据。”

  施正文建议,鉴于现行征管法在涉税信息制度建设方面的严重滞后,为适应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专门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扩权遇阻

  参与“修订稿”起草的专家介绍,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征税能力,“修订稿”规定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采集的权限和程序,适当扩大了税收检查权的适用范围,例如可以查询公民的存款账户。

  据了解,“修订稿”还规定了将建立一个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共享相关信息,以解决征纳双方在涉税信息上的不对称。如果这些掌握涉税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的负责人不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但是,后来在‘修订稿’征求意见和研讨过程中,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遭到很大的阻力。”施正文认为,如果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就要掌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这对普通公众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官员和一些富豪却影响巨大。比如,一些贪腐官员拥有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他们不希望税务机关掌握这些信息。而一些富豪采取一些手段隐瞒财产偷税漏税,一旦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他们会缴纳大量税款。

  在“修订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反对意见不仅来自银行、房地产等部门,而且在税务系统内部也分歧严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税务部门认为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起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扩大对包括官员财产信息在内的收集权限不合时宜,实施起来阻力也会很大。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进展缓慢,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出台的情况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很难建立起来。”施正文说。

  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本报记者表示,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已超出税务部门的职权范围,需由国务院出面协调。

  修订幅度争议

  施正文介绍,有人认为这次修改应是一次全方位的“大改”;也有人认为“大改”阻力较大,先通过“小改”解决一些当前比较紧迫的问题,等时机成熟了再全面修订。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曾把修改《税收征管法》列入一类立法规划。根据全国人大CW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启动了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另一位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2008年至今已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评估和论证,《税收征管法》修改稿也十易其稿,并先后多次就修改稿内容征求各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上述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2011年全国两会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一度提速,当时外界预计“修订稿”能在2011年底提交人大CW会审议,并力争于2012年年底前通过。但截至目前,《税收征管法》修订稿草案尚未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汇总,按照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在汇总了其他部门的内容之后才能提交给全国人大CW会,而这一过程通常为半年左右。

  到明年3月份两会召开前,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只剩两次会议,相关专家认为,《税收征管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修订完成的可能性已没有了。

  刘剑文近日对外表示,《税收征管法》修订将可能被列为下届全国人大CW会的一类立法项目。这意味着,《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最早明年全国两会后,才能提请全国人大CW会审议。
http://business.sohu.com/20121215/n360510552.shtml2012年12月15日08:11   来源:燕赵都市网
《税收征管法》修订受阻“涉税信息共享”

  十八大后多位高级官员因腐败落马,广东省率先推出三地官员财产信息公示,从制度层面开启了反腐败的尝试,同样是在制度层面涉及官员财产信息的一部法律修订却陷入困境。《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获悉,正在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遭遇掣肘,原因是各方在“涉税信息共享”等内容上无法获得共识。据了解,“涉税信息共享”的宗旨是扩大税务部门的权限,便于掌握包括官员在内的纳税人的财产信息,并在制度上要求金融、房地产等部门配合。

  记者从参与修订的专家处了解到,由于“涉税信息共享”触及了官员财产和富裕人群的敏感神经,遭到了大量的反对意见,“在税务部门内部都无法统一,在他们看来,国家尚未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税务部门‘扩权’不合时宜。”

  按照计划,《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应于2012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CW会递交,但截至目前,草案尚未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在程序上离全国人大CW会审议还有相当距离。根据组织程序,到2013年3月两会召开前,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还剩两次会议,相关专家认为,《税收征管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修订完成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

  涉税信息共享难题

  “《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最大的阻力是‘涉税信息共享’。”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和讨论工作的财税法专家施正文向记者透露。

  据记者了解,始于2008年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要解决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加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作出税款确定、征收、处罚等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来源。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虽然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始终没有增加“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内容,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间接手段获取信息,缺乏直接获取涉税信息的必要权力和手段。

  由于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涉及工商、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部、银行、社保、审计、海关等部门,因此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缺失一直被业内诟病为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软肋。“现在,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非常困难,主要是银行等第三方的配合不足造成的。”施正文说。

  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银行等机构有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而是对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检查权限作了限制,法律授权税务机关可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无权查询公民的存款账户等涉税信息,无法获得纳税人真实的涉税信息,不但会使得税务机关征税能力大打折扣,还会使某些新税种面临空转的尴尬局面。

  据说河北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王明(化名)介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协调社会其他部门提供数据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现在只有工商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合作比较密切,能够定期提供纳税人的注册登记信息,其他单位往往以上级规定、数据保密等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提供数据。”

  施正文建议,鉴于现行征管法在涉税信息制度建设方面的严重滞后,为适应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专门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扩权遇阻

  参与“修订稿”起草的专家介绍,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征税能力,“修订稿”规定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采集的权限和程序,适当扩大了税收检查权的适用范围,例如可以查询公民的存款账户。

  据了解,“修订稿”还规定了将建立一个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共享相关信息,以解决征纳双方在涉税信息上的不对称。如果这些掌握涉税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的负责人不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但是,后来在‘修订稿’征求意见和研讨过程中,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遭到很大的阻力。”施正文认为,如果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就要掌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这对普通公众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官员和一些富豪却影响巨大。比如,一些贪腐官员拥有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他们不希望税务机关掌握这些信息。而一些富豪采取一些手段隐瞒财产偷税漏税,一旦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他们会缴纳大量税款。

  在“修订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反对意见不仅来自银行、房地产等部门,而且在税务系统内部也分歧严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税务部门认为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起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扩大对包括官员财产信息在内的收集权限不合时宜,实施起来阻力也会很大。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进展缓慢,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出台的情况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很难建立起来。”施正文说。

  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本报记者表示,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已超出税务部门的职权范围,需由国务院出面协调。

  修订幅度争议

  施正文介绍,有人认为这次修改应是一次全方位的“大改”;也有人认为“大改”阻力较大,先通过“小改”解决一些当前比较紧迫的问题,等时机成熟了再全面修订。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曾把修改《税收征管法》列入一类立法规划。根据全国人大CW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启动了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另一位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2008年至今已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评估和论证,《税收征管法》修改稿也十易其稿,并先后多次就修改稿内容征求各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上述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2011年全国两会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一度提速,当时外界预计“修订稿”能在2011年底提交人大CW会审议,并力争于2012年年底前通过。但截至目前,《税收征管法》修订稿草案尚未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汇总,按照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在汇总了其他部门的内容之后才能提交给全国人大CW会,而这一过程通常为半年左右。

  到明年3月份两会召开前,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只剩两次会议,相关专家认为,《税收征管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修订完成的可能性已没有了。

  刘剑文近日对外表示,《税收征管法》修订将可能被列为下届全国人大CW会的一类立法项目。这意味着,《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最早明年全国两会后,才能提请全国人大CW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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