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神圣化美国的持枪文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6 18:26:46


       7月20日,美国科罗拉多州首府丹佛市举行《蝙蝠侠前传3》的首映式上发生枪击事件,到目前为止,已造成14人死亡,50人受伤。由于美国每年都发生3万起左右的枪杀案,这一次恶性枪杀案并没有引起各国太多的关注。但一些习惯于政治挂帅的文人仍不放过用这样一个悲剧事件来演绎自己的政治理念。一篇题为《美国拥枪权核心价值:不能为治安放弃自由民主》旧文又被一些媒体争相转载,文章强调,美国不能禁枪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民有权利反抗强权政府,这是不能为治安维稳而放弃的自由民主核心价值。
       美国人的持枪传统和宪法的第二修正案世人皆知。但此传统形成的原因和第二修正案的具体含义却常常被错误地解释。一个非常政治化的说法是,美国持枪是为了反抗暴政,第二修正案就是要保护人们反抗暴政的权利。无论从事实还是从理论看,这种给美国持枪文化戴政治高帽子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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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把美国社会的持枪传统界定为自由民主核心价值显然是在制造政治神话。
       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误读
       美国今天的持枪文化主要由宪法第二修正案保障。所以,把美国的持枪文化神圣化为自由民主核心价值神的人常常用宪法第二修正案来给自己的理论作注脚。至于第二宪法修正案形成的原因和具体内容,很多文章都是语焉不详或任意解读。
       在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作为《权利法案》的一部分,具体表述为:
       “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为必要,民众拥有并且佩带枪支的权利不容侵犯。”
       这一修正案的提出,主要是因为1787年的联邦宪法制定后在各州遭到反联邦党人的激烈反对。如何定位各州民兵与联邦政府和常备军的关系,如何对待各州居民长期形成的持枪传统,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有着不同的意见,而第二修正案就是要通过宪法的形式兼顾双方的意见。这个修正案本身并不涉及如何防止政府变成独裁暴政,更不涉及如何来对付政府的暴政。
       在北美十三州独立之前,各州并无常备军,所有的州政府都没有军队来保障本州不受外敌入侵,也无法给民众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保障。所以各州都要求老百姓携带枪支以求自保。有的州,如弗吉利亚州,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的政府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民众拥有和携带武器。有的州要求外出旅行和工作的公民必须携带枪支;有的州规定成年男子必须拥有枪支,没有枪支的公民还会被处以罚款。美国的民兵传统也就大致是在这个时代形成。为了保卫各个州的安全和利益,几乎每一个成年男子都是携带武器的战士。1787年的联邦宪法在各州通过后受到传统邦联主义者的反对。反对建立凌驾于各州之上的联邦政府和常备军是当时相当多政治人物的基本理念。所以,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第一个核心内容是要强调各州武装民兵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在北美十三州独立之前,各州也未形成有效的国家公权力来维系社会秩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北美殖民者之间的冲突,殖民者和当地印第安人的冲突大都通过武力方式自行解决,暴力冲突和私刑是那个年代的家常便饭。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权力无法保障民众的人生安全,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权力无法维系社会秩序,所以普通民众只有靠自己手中的枪支在这种丛林社会中生存下来。这是美国社会形成私人持枪传统的根本原因。在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时,北美各州民间社会早已形成了拥枪自保的传统。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二个核心内容就是要通过宪法的形式来保障美国人当年在丛林社会中形成的持枪传统,而跟反抗政府的暴政没有什么关系。时至今日,拥枪自保仍然是主张民众持枪的一个重要理由。在美国一些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许多民众仍然觉得家中的枪支是安全感的一个重要保障。
       所以,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在当时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界定各州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性和如何对待民众在殖民地时期和独立战争期间形成的持枪传统。一些人把美国社会的持枪传统界定为自由民主核心价值显然是在制造政治神话。
       从第二修正案的文字表述看,它实际上是对当时各州宪法中对民众持枪规定的一个折衷。在联邦宪法制定之前,北美邦联的各州宪法都对民众持枪有规定。一些州把持枪者界定为州内管理良好、训练有素的民兵,如弗吉尼亚州;另一些州的宪法强调的是民众防卫自己和州的安全而有持有枪支的权利,如宾夕法尼亚州;更多的州的宪法是兼容民兵和民众个人持枪的权利。最后通过的第二修正案基本上是在马萨诸塞州的条文上修改而成,兼顾了民兵与个人。从第二修正案的渊源上,各州的宪法无论是强调训练有素的民兵拥有枪支,还是强调民众个人拥有枪支,其主要任务都是为了保卫各州的安全。这一点,从宪法第二修正案通过后第二年的1792年《民兵法》(militiaactof1792)可以看得很清楚。这个法案要民众参加民兵组织并用武器保卫自己:“每一个年龄在18岁到45岁之间的健壮的白人男子,都应该参加民兵组织……每个入伍公民将自备精良火枪或燧发枪一支,合格刺刀一把。”。所以,宪法第二修正案出台的前后历史脉络表明,这一法案绝不是授权民众拥有武器来防止政府的暴政,而是为了让各州居民能够运用自己手中的枪支协助政府维护州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用今天的语言来说,当时持枪的民众事实上成为了当时公共安全的一个主要力量,跟用武力来制约政府基本上是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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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今天的语言说,《独立宣言》是革命党人的政治文件,强调的是脱离英国的合法性。
       宪法授权民众用枪支推翻政府的理论困境
       把美国民众持有枪支的传统神圣化为自由民主的核心,实际上是在用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来摧毁自由民主理论。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只能由民众的武力才能制约,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的宪政体制。因为,自由民主宪政体制的特点就是一切社会问题和社会争端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文明方式来解决。把美国解读为一个由民众手中的枪杆子起决定作用国家,是对美国制度的误读。在这些把美国民众持枪文化神圣化的人看来,托克维尔对美国的观察一定是错的。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一个特征是,所有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既然最终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民众还需要用枪杆子制约政府吗?按照这种政治神话,美国的普遍选举、三权分立、程序民主,政治问题法律化,全都是浮云,老百姓只有凭手中的枪杆子才能让政府害怕。
       把美国民众持有枪支视为自由民主的核心的人常常会引用《独立宣言》中的这两段话为理论根据来忽悠世人: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至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毫无疑问,《独立宣言》在美国社会具有崇高的地位,它跟美国宪法共同构成美国立国时两份最根本的政治文献。但是,人们在谈到这两份文件时,常常是强调二者作为立国文件的共同一面,而忽视了这两份文件的重要区别。
       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独立宣言》跟《美国宪法》是两份不同的法律文件。前者是一篇宣布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政治宣言,后者是构建一个新型国家的法律框架;前者是破,是否定从属于英国的旧政治构架;后者是立,是建造和确立新型国家的秩序;所以,虽然这两份文件的签署者几乎都是同一批人,但这批在1776年签署《独立宣言》的革命者到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已经发生了身份的转化。他们从推翻旧政治统治的革命者转化为新国家的建国者。用今天的语言说,《独立宣言》是革命党人的政治文件,强调的是脱离英国的合法性;《美国宪法》是建国者(联邦党人)的法律文件,制定的是新国家的宪政框架。
       所以,《独立宣言》作为美国向全世界宣布脱离英国的政治文件,尽管其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仍然被后世的美国人承认和推崇,但是这种自然法精神仅仅是作为一种政治理想而传承,而并没有构成美国民众现实行为的法律规范。因为,判定一个政府是否属于专制暴政常常会因社会群体认识的差异而难以统一。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然法的权力,社会将会产生无数的,永不停歇的暴力革命。与后来无休止的法国大革命不同,美国的建国先贤们在获得独立后很快就意识到了自己身份的转化。美国获得独立不久,曾经在反抗英国统治的独立战争中担任过军官的谢司和他的追随者,认为独立后的马萨诸塞州政府已经演变为新的专制暴政,因此发动农民进行武装起义,以图推翻他们认定的新政府暴政,但谢司起义遭到了新政府严厉的武装镇压。北美十三州的新政府在谢司起义后意识到,仅仅凭着《独立宣言》的自然法精神是无法建立现代国家的,新的国家一定要有新的法律框架来维系其合法性,由此催生了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我们纵观整部《美国宪法》,包括后来的一系列修正案,我们无法找到任何肯定人民武装起义权利的条款。
       把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和《独立宣言》看作是从宪政上赋予人民武装起义的权利,是在解释美国持枪传统问题上最大的一个忽悠,而这个忽悠违背了最基本的常识而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政府演变为暴政,人民就有权武装起义来推翻这个政府,而这种武装起义又须得到宪法的授权。既然为武装起义,何来遵守宪法?既然遵守宪法,何须武装起义?如果政府是合法的,是遵循了现有的宪政框架,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用武力来推翻政府;如果政府破坏了宪政框架而成为暴政,那么广大民众就站到了现政权的对立面,无论有没有现存的法律授权,人民都要举行武装起义。既然是体制外的武装起义,就不需要援引任何的现成法律文件。既然是革命,就不管有没有现成法律的授权。北美十三州的民众在向英国人打响第一枪的时候,难道得到了英国国王或伦敦下院的授权吗?没有得到任何宪法授权的美国独立战争究竟合法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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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持枪文化究竟于美国社会合适不合适,需不需要改变,能不能够改变,是社会文化和习惯问题。
       政治神话和社会现实
       凡事政治挂帅在中国曾经流行过几十年。经过改革开放以后,政治至上的狂热渐渐从中国社会退潮。但在中国的知识界和舆论界,政治第一、政治挂帅的传统仍然根深蒂固。凡事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是一些学者和媒体观察社会、评论社会的特点。7月20号美国丹佛的枪声一响,一些政治挂帅的媒体不去关注死去的十几个鲜活的生命,而是马上抓住机会从政治的高度宣称枪支文化事关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不容置疑。
       其实,美国的持枪文化究竟于美国社会合适不合适,需不需要改变,能不能够改变,是社会文化和习惯问题,跟民主宪政、武装起义、反抗暴政这类政治和革命的问题没有什么关系。主张严格限制私人枪支的人并非就不坚守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而主张枪支自由开放的人也未必就相信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美国人大多数人坚守持枪文化仅仅是一种习惯,就像在度量衡上坚守英制一样。度量衡上公制对英制的优势是很明显的,时至今日,连英国这个英制的发源地都放弃英制而改为公制,美国仍难以放弃英制。全世界仍在使用英制的国家只剩下利比亚、缅甸和美国。但无论公制还是英制,都仅仅是度量衡问题,无所谓进步与反动,无关于民主与专制。美国难以放弃民间持枪传统跟难以放弃英制度量衡在道理上并没有什么两样。
       把美国的持枪文化解读为坚持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是一种政治神话,这种政治神话并没有没有任何现实例证的支撑。在美国立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中,从来没有发生过民众用枪杆子迫使政府在政治上改弦易辙的事例。1992年,美国洛杉矶的四名白人警察暴力殴打涉及交通违规事件的黑人罗德尼•金,该行为的视频曝光后引起全国震惊。但法院有意在以白人居民为主的地区选择陪审团员,以致陪审团判定四名员警无罪。此一不公平审判引起了洛杉矶地区的持续数日的BD。如果按照政治神话宣扬的政治理论,洛杉矶地区人民应该拿起武器来推翻政府。但在1992年的那场BD中,所有的暴力行为都不是针对政府,而是对当地社区普通民众的打砸抢。民间的枪支在这场BD中确实发挥了作用,不过这种作用是暴徒用来抢劫和当地居民用来自卫。
       由司法不公引起的社会BD为什么没有把暴力对准政府而是对准无辜的民众,道理很简单,没有一个美国人会相信能够用手中的枪去挑战政府。从现实力量对比上看,美国民间的枪支根本谈不上以武力上对美国政府的公权力构成任何威胁。即使美国民间拥有两亿多支枪,在政府的武装力量面前也是不堪一击。在今天的美国,无论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认为自己拥有多大的正义,也无论自己拥有多少条枪,用武装力量向美国政府挑战,只能是以卵击石。
       在现实中,美国民间拥有枪支不仅不能限制政府的武力,反而大大地推动了政府扩张警察武装力量和使用枪支的权限。由于美国老百姓拥有携带枪支的权利,美国警方不仅在执法时人人佩枪,而且常常预设涉案人可能持有枪支,随时都做好了开枪的准备。美国警方误判嫌疑人从身上掏枪而开枪射杀的例子多不胜数。正是由于很多美国人拥有枪支,一些拿玩具枪玩的人被警察开枪射杀了,一些在高速公路上没有严格按照警察指令行动的人被警察开枪射杀了。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民众拥有持枪的权利不仅不能制约政府,反而使政府变得更加强大和滥用暴力,民众在面对政府执法时变得更加危险而不是更加安全。
       7月20日,发生在美国丹佛的枪杀案是一场严重的悲剧。但跟过去一样,这场悲剧并不能改变美国的持枪习惯。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美国社会内部难以产生足够的力量改变宪法第二修正案。但无论美国的持枪文化是否改变,都跟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没有多大关系。希望中国的文人不要再用自己习惯的政治帽子扣在美国持枪文化的头上。

http://www.guancha.cn/han-zhu/2012_07_22_85974.shtml

       7月20日,美国科罗拉多州首府丹佛市举行《蝙蝠侠前传3》的首映式上发生枪击事件,到目前为止,已造成14人死亡,50人受伤。由于美国每年都发生3万起左右的枪杀案,这一次恶性枪杀案并没有引起各国太多的关注。但一些习惯于政治挂帅的文人仍不放过用这样一个悲剧事件来演绎自己的政治理念。一篇题为《美国拥枪权核心价值:不能为治安放弃自由民主》旧文又被一些媒体争相转载,文章强调,美国不能禁枪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民有权利反抗强权政府,这是不能为治安维稳而放弃的自由民主核心价值。
       美国人的持枪传统和宪法的第二修正案世人皆知。但此传统形成的原因和第二修正案的具体含义却常常被错误地解释。一个非常政治化的说法是,美国持枪是为了反抗暴政,第二修正案就是要保护人们反抗暴政的权利。无论从事实还是从理论看,这种给美国持枪文化戴政治高帽子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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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把美国社会的持枪传统界定为自由民主核心价值显然是在制造政治神话。
       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误读
       美国今天的持枪文化主要由宪法第二修正案保障。所以,把美国的持枪文化神圣化为自由民主核心价值神的人常常用宪法第二修正案来给自己的理论作注脚。至于第二宪法修正案形成的原因和具体内容,很多文章都是语焉不详或任意解读。
       在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作为《权利法案》的一部分,具体表述为:
       “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为必要,民众拥有并且佩带枪支的权利不容侵犯。”
       这一修正案的提出,主要是因为1787年的联邦宪法制定后在各州遭到反联邦党人的激烈反对。如何定位各州民兵与联邦政府和常备军的关系,如何对待各州居民长期形成的持枪传统,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有着不同的意见,而第二修正案就是要通过宪法的形式兼顾双方的意见。这个修正案本身并不涉及如何防止政府变成独裁暴政,更不涉及如何来对付政府的暴政。
       在北美十三州独立之前,各州并无常备军,所有的州政府都没有军队来保障本州不受外敌入侵,也无法给民众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保障。所以各州都要求老百姓携带枪支以求自保。有的州,如弗吉利亚州,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的政府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民众拥有和携带武器。有的州要求外出旅行和工作的公民必须携带枪支;有的州规定成年男子必须拥有枪支,没有枪支的公民还会被处以罚款。美国的民兵传统也就大致是在这个时代形成。为了保卫各个州的安全和利益,几乎每一个成年男子都是携带武器的战士。1787年的联邦宪法在各州通过后受到传统邦联主义者的反对。反对建立凌驾于各州之上的联邦政府和常备军是当时相当多政治人物的基本理念。所以,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第一个核心内容是要强调各州武装民兵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在北美十三州独立之前,各州也未形成有效的国家公权力来维系社会秩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北美殖民者之间的冲突,殖民者和当地印第安人的冲突大都通过武力方式自行解决,暴力冲突和私刑是那个年代的家常便饭。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权力无法保障民众的人生安全,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权力无法维系社会秩序,所以普通民众只有靠自己手中的枪支在这种丛林社会中生存下来。这是美国社会形成私人持枪传统的根本原因。在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时,北美各州民间社会早已形成了拥枪自保的传统。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二个核心内容就是要通过宪法的形式来保障美国人当年在丛林社会中形成的持枪传统,而跟反抗政府的暴政没有什么关系。时至今日,拥枪自保仍然是主张民众持枪的一个重要理由。在美国一些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许多民众仍然觉得家中的枪支是安全感的一个重要保障。
       所以,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在当时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界定各州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性和如何对待民众在殖民地时期和独立战争期间形成的持枪传统。一些人把美国社会的持枪传统界定为自由民主核心价值显然是在制造政治神话。
       从第二修正案的文字表述看,它实际上是对当时各州宪法中对民众持枪规定的一个折衷。在联邦宪法制定之前,北美邦联的各州宪法都对民众持枪有规定。一些州把持枪者界定为州内管理良好、训练有素的民兵,如弗吉尼亚州;另一些州的宪法强调的是民众防卫自己和州的安全而有持有枪支的权利,如宾夕法尼亚州;更多的州的宪法是兼容民兵和民众个人持枪的权利。最后通过的第二修正案基本上是在马萨诸塞州的条文上修改而成,兼顾了民兵与个人。从第二修正案的渊源上,各州的宪法无论是强调训练有素的民兵拥有枪支,还是强调民众个人拥有枪支,其主要任务都是为了保卫各州的安全。这一点,从宪法第二修正案通过后第二年的1792年《民兵法》(militiaactof1792)可以看得很清楚。这个法案要民众参加民兵组织并用武器保卫自己:“每一个年龄在18岁到45岁之间的健壮的白人男子,都应该参加民兵组织……每个入伍公民将自备精良火枪或燧发枪一支,合格刺刀一把。”。所以,宪法第二修正案出台的前后历史脉络表明,这一法案绝不是授权民众拥有武器来防止政府的暴政,而是为了让各州居民能够运用自己手中的枪支协助政府维护州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用今天的语言来说,当时持枪的民众事实上成为了当时公共安全的一个主要力量,跟用武力来制约政府基本上是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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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今天的语言说,《独立宣言》是革命党人的政治文件,强调的是脱离英国的合法性。
       宪法授权民众用枪支推翻政府的理论困境
       把美国民众持有枪支的传统神圣化为自由民主的核心,实际上是在用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来摧毁自由民主理论。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只能由民众的武力才能制约,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的宪政体制。因为,自由民主宪政体制的特点就是一切社会问题和社会争端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文明方式来解决。把美国解读为一个由民众手中的枪杆子起决定作用国家,是对美国制度的误读。在这些把美国民众持枪文化神圣化的人看来,托克维尔对美国的观察一定是错的。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一个特征是,所有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既然最终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民众还需要用枪杆子制约政府吗?按照这种政治神话,美国的普遍选举、三权分立、程序民主,政治问题法律化,全都是浮云,老百姓只有凭手中的枪杆子才能让政府害怕。
       把美国民众持有枪支视为自由民主的核心的人常常会引用《独立宣言》中的这两段话为理论根据来忽悠世人: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至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毫无疑问,《独立宣言》在美国社会具有崇高的地位,它跟美国宪法共同构成美国立国时两份最根本的政治文献。但是,人们在谈到这两份文件时,常常是强调二者作为立国文件的共同一面,而忽视了这两份文件的重要区别。
       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独立宣言》跟《美国宪法》是两份不同的法律文件。前者是一篇宣布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政治宣言,后者是构建一个新型国家的法律框架;前者是破,是否定从属于英国的旧政治构架;后者是立,是建造和确立新型国家的秩序;所以,虽然这两份文件的签署者几乎都是同一批人,但这批在1776年签署《独立宣言》的革命者到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已经发生了身份的转化。他们从推翻旧政治统治的革命者转化为新国家的建国者。用今天的语言说,《独立宣言》是革命党人的政治文件,强调的是脱离英国的合法性;《美国宪法》是建国者(联邦党人)的法律文件,制定的是新国家的宪政框架。
       所以,《独立宣言》作为美国向全世界宣布脱离英国的政治文件,尽管其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仍然被后世的美国人承认和推崇,但是这种自然法精神仅仅是作为一种政治理想而传承,而并没有构成美国民众现实行为的法律规范。因为,判定一个政府是否属于专制暴政常常会因社会群体认识的差异而难以统一。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然法的权力,社会将会产生无数的,永不停歇的暴力革命。与后来无休止的法国大革命不同,美国的建国先贤们在获得独立后很快就意识到了自己身份的转化。美国获得独立不久,曾经在反抗英国统治的独立战争中担任过军官的谢司和他的追随者,认为独立后的马萨诸塞州政府已经演变为新的专制暴政,因此发动农民进行武装起义,以图推翻他们认定的新政府暴政,但谢司起义遭到了新政府严厉的武装镇压。北美十三州的新政府在谢司起义后意识到,仅仅凭着《独立宣言》的自然法精神是无法建立现代国家的,新的国家一定要有新的法律框架来维系其合法性,由此催生了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我们纵观整部《美国宪法》,包括后来的一系列修正案,我们无法找到任何肯定人民武装起义权利的条款。
       把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和《独立宣言》看作是从宪政上赋予人民武装起义的权利,是在解释美国持枪传统问题上最大的一个忽悠,而这个忽悠违背了最基本的常识而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政府演变为暴政,人民就有权武装起义来推翻这个政府,而这种武装起义又须得到宪法的授权。既然为武装起义,何来遵守宪法?既然遵守宪法,何须武装起义?如果政府是合法的,是遵循了现有的宪政框架,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用武力来推翻政府;如果政府破坏了宪政框架而成为暴政,那么广大民众就站到了现政权的对立面,无论有没有现存的法律授权,人民都要举行武装起义。既然是体制外的武装起义,就不需要援引任何的现成法律文件。既然是革命,就不管有没有现成法律的授权。北美十三州的民众在向英国人打响第一枪的时候,难道得到了英国国王或伦敦下院的授权吗?没有得到任何宪法授权的美国独立战争究竟合法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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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持枪文化究竟于美国社会合适不合适,需不需要改变,能不能够改变,是社会文化和习惯问题。
       政治神话和社会现实
       凡事政治挂帅在中国曾经流行过几十年。经过改革开放以后,政治至上的狂热渐渐从中国社会退潮。但在中国的知识界和舆论界,政治第一、政治挂帅的传统仍然根深蒂固。凡事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是一些学者和媒体观察社会、评论社会的特点。7月20号美国丹佛的枪声一响,一些政治挂帅的媒体不去关注死去的十几个鲜活的生命,而是马上抓住机会从政治的高度宣称枪支文化事关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不容置疑。
       其实,美国的持枪文化究竟于美国社会合适不合适,需不需要改变,能不能够改变,是社会文化和习惯问题,跟民主宪政、武装起义、反抗暴政这类政治和革命的问题没有什么关系。主张严格限制私人枪支的人并非就不坚守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而主张枪支自由开放的人也未必就相信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美国人大多数人坚守持枪文化仅仅是一种习惯,就像在度量衡上坚守英制一样。度量衡上公制对英制的优势是很明显的,时至今日,连英国这个英制的发源地都放弃英制而改为公制,美国仍难以放弃英制。全世界仍在使用英制的国家只剩下利比亚、缅甸和美国。但无论公制还是英制,都仅仅是度量衡问题,无所谓进步与反动,无关于民主与专制。美国难以放弃民间持枪传统跟难以放弃英制度量衡在道理上并没有什么两样。
       把美国的持枪文化解读为坚持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是一种政治神话,这种政治神话并没有没有任何现实例证的支撑。在美国立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中,从来没有发生过民众用枪杆子迫使政府在政治上改弦易辙的事例。1992年,美国洛杉矶的四名白人警察暴力殴打涉及交通违规事件的黑人罗德尼•金,该行为的视频曝光后引起全国震惊。但法院有意在以白人居民为主的地区选择陪审团员,以致陪审团判定四名员警无罪。此一不公平审判引起了洛杉矶地区的持续数日的BD。如果按照政治神话宣扬的政治理论,洛杉矶地区人民应该拿起武器来推翻政府。但在1992年的那场BD中,所有的暴力行为都不是针对政府,而是对当地社区普通民众的打砸抢。民间的枪支在这场BD中确实发挥了作用,不过这种作用是暴徒用来抢劫和当地居民用来自卫。
       由司法不公引起的社会BD为什么没有把暴力对准政府而是对准无辜的民众,道理很简单,没有一个美国人会相信能够用手中的枪去挑战政府。从现实力量对比上看,美国民间的枪支根本谈不上以武力上对美国政府的公权力构成任何威胁。即使美国民间拥有两亿多支枪,在政府的武装力量面前也是不堪一击。在今天的美国,无论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认为自己拥有多大的正义,也无论自己拥有多少条枪,用武装力量向美国政府挑战,只能是以卵击石。
       在现实中,美国民间拥有枪支不仅不能限制政府的武力,反而大大地推动了政府扩张警察武装力量和使用枪支的权限。由于美国老百姓拥有携带枪支的权利,美国警方不仅在执法时人人佩枪,而且常常预设涉案人可能持有枪支,随时都做好了开枪的准备。美国警方误判嫌疑人从身上掏枪而开枪射杀的例子多不胜数。正是由于很多美国人拥有枪支,一些拿玩具枪玩的人被警察开枪射杀了,一些在高速公路上没有严格按照警察指令行动的人被警察开枪射杀了。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民众拥有持枪的权利不仅不能制约政府,反而使政府变得更加强大和滥用暴力,民众在面对政府执法时变得更加危险而不是更加安全。
       7月20日,发生在美国丹佛的枪杀案是一场严重的悲剧。但跟过去一样,这场悲剧并不能改变美国的持枪习惯。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美国社会内部难以产生足够的力量改变宪法第二修正案。但无论美国的持枪文化是否改变,都跟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没有多大关系。希望中国的文人不要再用自己习惯的政治帽子扣在美国持枪文化的头上。

http://www.guancha.cn/han-zhu/2012_07_22_859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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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支持持枪的无视历史和社会因素,为了所谓的”政治正确”就一味的为了支持而支持,为了反对而反对,才是愚昧无知的体现。


这一修正案的提出,主要是因为1787年的联邦宪法制定后在各州遭到反联邦党人的激烈反对。如何定位各州民兵与联邦政府和常备军的关系,如何对待各州居民长期形成的持枪传统,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有着不同的意见,而第二修正案就是要通过宪法的形式兼顾双方的意见。

1787年的联邦宪法在各州通过后受到传统邦联主义者的反对。反对建立凌驾于各州之上的联邦政府和常备军是当时相当多政治人物的基本理念。所以,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第一个核心内容是要强调各州武装民兵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所以,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在当时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界定各州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


这句句都讲的是通过武装百姓,来实现分权与权力制约。

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如何建立中央政府问题上,就很慎重,生怕形成对州权的侵犯。

而当时的州权,其实是很松散的。

持枪权利,正像你所说,在这里很大意义上就代表对于中央政府和中央军队的担心,代表分权和制衡。

这一修正案的提出,主要是因为1787年的联邦宪法制定后在各州遭到反联邦党人的激烈反对。如何定位各州民兵与联邦政府和常备军的关系,如何对待各州居民长期形成的持枪传统,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有着不同的意见,而第二修正案就是要通过宪法的形式兼顾双方的意见。

1787年的联邦宪法在各州通过后受到传统邦联主义者的反对。反对建立凌驾于各州之上的联邦政府和常备军是当时相当多政治人物的基本理念。所以,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第一个核心内容是要强调各州武装民兵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所以,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在当时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界定各州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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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句都讲的是通过武装百姓,来实现分权与权力制约。

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如何建立中央政府问题上,就很慎重,生怕形成对州权的侵犯。

而当时的州权,其实是很松散的。

持枪权利,正像你所说,在这里很大意义上就代表对于中央政府和中央军队的担心,代表分权和制衡。
今天捧你很高,是为了明天你摔得更惨
要不先降到人手一支枪
gigijg
gijg还是中国好,大部分人一辈子没摸过枪
第二个哥们很有钱嘛
lggy 发表于 2012-12-15 22:39
第二个哥们很有钱嘛
我看到很中国的窗棂......
有一点是没错的,美国人持枪是一种历史遗留下来的习惯,其他国家没有这么高持枪率的
说的问题本来就是……
当年第一次看到有人把美国允许持枪和民主、推翻政府联系起来觉得太特么奇葩了……反而现在习惯了……
允许你持枪反抗的就是民主的政府

民主的政府就是合法的政府

你要持枪反抗合法的民主政府,那就是犯罪行为。那就是与民主为敌与法律为敌。那就犯罪。

既然是犯罪行为,那么允许你持枪反抗的民主的合法的政府就要使用一切合法的必要的包括武力在内的手段打击你这个持枪反抗政府的犯罪分子。

从美妙的逻辑,我自己写的,我也不明白了。米粉们赶紧指点一下迷津吧。
悉心008 发表于 2012-12-16 07:20
允许你持枪反抗的就是民主的政府

民主的政府就是合法的政府
左右手互搏,这理论太深奥了!
美国民众的尚武精神怎么样啊


美国康州小学枪击案枪手兰扎先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南希,然后开着母亲的车前往小学疯狂杀人。

南希的友人透露,南希是“狂热的枪支爱好者”,这或许解释了她为何拥有如此多的枪支。兰扎使用属于他母亲的枪支行凶。而当局已证实南希的枪支是从合法渠道获得。

法医说,他对7具遇害者的遗体进行了解剖分析,每具遗体最少也有3处伤口,伤口多者达11处。

当凶手兰扎开始在校内开枪滥杀时,校長霍丝普兰与心理輔導師瑟拉琪则毫不迟疑地冲到走道面对凶犯,最后双双遭枪杀。一年級教師索托则扑到她的班级学生前面,以肉身为他们抵挡子弹。 三名女性教职人员,遇害前均奋不顾身力图保护学童,她们无私无我牺牲自己的英勇事蹟,感动了无数人。

美国康州小学枪击案枪手兰扎先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南希,然后开着母亲的车前往小学疯狂杀人。

南希的友人透露,南希是“狂热的枪支爱好者”,这或许解释了她为何拥有如此多的枪支。兰扎使用属于他母亲的枪支行凶。而当局已证实南希的枪支是从合法渠道获得。

法医说,他对7具遇害者的遗体进行了解剖分析,每具遗体最少也有3处伤口,伤口多者达11处。

当凶手兰扎开始在校内开枪滥杀时,校長霍丝普兰与心理輔導師瑟拉琪则毫不迟疑地冲到走道面对凶犯,最后双双遭枪杀。一年級教師索托则扑到她的班级学生前面,以肉身为他们抵挡子弹。 三名女性教职人员,遇害前均奋不顾身力图保护学童,她们无私无我牺牲自己的英勇事蹟,感动了无数人。
美国康州小学枪击案枪手兰扎先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南希,然后开着母亲的车前往小学疯狂杀人。   南希的友人透 ...
谢谢老师值得尊敬
没枪怎么杀大反派印第安人?
浪荡农夫 发表于 2012-12-16 07:59
美国民众的尚武精神怎么样啊
对5~10岁的儿童犯不着使用自动步枪这么强大的火力来展现尚武精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