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很美的见义勇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18:44:07
  现在个媒体等都宣扬见义勇为,可是在兔子当前的情况下这只是站起说话不腰疼。
现在是不敢建议勇为。要让那个大家敢于见义勇为
一、重新审理南京徐老太案(如果徐老太还在的话)。调查当年审理法官为何对证人证言等采取不正常的完全偏信采纳单方面。其人与徐老太家极其亲属是否有拐弯抹角的关系。是否涉及违法。
二、当年武汉重庆青年见义勇为追缉小偷,结果小偷跳河逃跑淹死,见义勇为者被判刑。当初有专家言根据我国法律,小偷当时已经不算犯罪,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逃跑已经不属于犯罪了。那么是否杀了人后就可以大摇大摆的离开,因为杀完人后已经没有在犯罪了。至于抓住其已经属于是警察的事了,其他人无权抓住杀人者。
三。现在很多罪犯最多的是小偷都是团伙作案,见义勇为打伤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甚至赔偿责任,如果被杀伤甚至杀死那就自己倒霉的多,如果是被西北那个专出小偷的搞分裂的族的人杀死那就更是悲剧,即使抓到也不会偿命,更不用说民事赔偿。
所以,现行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只能说看上去很美,愿意但是不敢  现在个媒体等都宣扬见义勇为,可是在兔子当前的情况下这只是站起说话不腰疼。
现在是不敢建议勇为。要让那个大家敢于见义勇为
一、重新审理南京徐老太案(如果徐老太还在的话)。调查当年审理法官为何对证人证言等采取不正常的完全偏信采纳单方面。其人与徐老太家极其亲属是否有拐弯抹角的关系。是否涉及违法。
二、当年武汉重庆青年见义勇为追缉小偷,结果小偷跳河逃跑淹死,见义勇为者被判刑。当初有专家言根据我国法律,小偷当时已经不算犯罪,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逃跑已经不属于犯罪了。那么是否杀了人后就可以大摇大摆的离开,因为杀完人后已经没有在犯罪了。至于抓住其已经属于是警察的事了,其他人无权抓住杀人者。
三。现在很多罪犯最多的是小偷都是团伙作案,见义勇为打伤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甚至赔偿责任,如果被杀伤甚至杀死那就自己倒霉的多,如果是被西北那个专出小偷的搞分裂的族的人杀死那就更是悲剧,即使抓到也不会偿命,更不用说民事赔偿。
所以,现行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只能说看上去很美,愿意但是不敢
现在谁敢见义勇为啊,稍不留神自己就搭进去了……
又没保护措施,多少时候认定成防卫过当都算谢天谢地,这职责还是留给政府公益吧~
说实话我是不敢
现在做好事需要成本的
保护人权,和国际接轨!
所以这个社会从上到下需要正能量,而不是漠不关心风言冷语甚至妖魔化!
可是很多人都在干,记得有一篇洋洋洒洒写的建议所有人不要献血的文章,作者居心何在?
至于防卫过当,任何法律也不可能有无限制的防卫权。
南京那个老太太的案件是车主自己撤销上诉的
到底是车主撒谎还是老太太撒谎还不知道。但是我个人倾向是老太太撒谎,关键是为什么他撤诉?
上次不是还有一个,小偷爬窗偷窃,被主人大喝一声掉下去摔伤,然后主人被起诉的?
这个就是所谓“同情弱者”的结果论,因为结果是小偷死伤了,所以小偷是弱者,所以小偷是受害者,见义勇为就是加害者。
之前小偷干了什么,就不去管了。
reallancelot 发表于 2012-11-30 16:54
所以这个社会从上到下需要正能量,而不是漠不关心风言冷语甚至妖魔化!
可是很多人都在干,记得有一篇洋洋洒 ...
“任何法律也不可能有无限制的防卫权”~~

我隐约记得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写的就是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
见义勇为,说到根就是个无因管理~

做任何事,都要讲个方式方法,无因管理也是如此~~

全盘否定见义勇为是不合适的~~

鼓励大家有智慧的去帮助别人~~

凭良心,保护好自己,有能力,用合理的方式,尽可能的帮助别人吧~~
现在做好事真的要思考一下了。 这个国家舆论导向都没有找好方向。 CCAV不作为啊。
reallancelot 发表于 2012-11-30 16:54
所以这个社会从上到下需要正能量,而不是漠不关心风言冷语甚至妖魔化!
可是很多人都在干,记得有一篇洋洋洒 ...
慈善机构是容不得有半点污点的,既不擦干净屁股又想捞钱的慈善机构滚一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