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显然属于中国——驳“推到柏林墙”之荒缪怪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2:36:47


近些日子来,网友“推到柏林墙”炮制了三篇涉及中日钓鱼岛主权纷争的文章——《钓鱼岛显然属于日本》、《钓鱼岛还是属于日本》《“自古以来”与“神圣不可分割”》(该网友还有一篇《不讲道理也可以》,纯口水,并无实质内容,不予置评)——在网络里广为流传。纵观这三篇文章,或食日本右翼学者的余唾,或枉顾事实,颠倒黑白。但由于该问题涉及众多历史和专业知识,一些缺乏这方面知识储备的网友颇被其文字所迷惑,余不思浅薄,在下文中对这三篇文章中所涉及的主要史实错误加以一一驳斥。

琉球并未曾被联合国托管


战后的琉球地位问题,本与钓鱼岛问题并无太多关系(钓鱼岛是否属于琉球当在下节阐述),但网友“推到柏林墙”在《钓鱼岛显然属于日本》一文中用了大量篇幅对战后琉球地位进行论述(尽管错误百出),又在《钓鱼岛还是日本》一文中给出一个非常荒唐的逻辑——其引用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七十八条:“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 不适用托管制度。”认为中国是联合国成员国,如果琉球(含钓鱼岛)是中国领土,其就不适用托管制度,既然琉球(钓鱼岛)被托管了,所以其就不是中国领土。既然如此,那么我先教这位网友一个基本常识,你所言之凿凿的琉球被托管的史实根本就不存在。
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七十七条规定,托管领土适用于三种情况:
1)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下的领土;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国割离的领土;
(3)负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

尽管开罗会议后以美国为首的盟军有意将琉球依照第二种情形置于国际托管之下,但是意图并不等于实施。战后联合国授权托管的地区中全是七十七条所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后两种情形根本并无实际操作的案例。

此处要特别指出,网友“推到柏林墙”在文中曾经提到“1946年安理会发布21号决议到70年代美国移交钓鱼岛这20多年间的沉默期”这么一句,其中安理会21号决议这一起始时间的提法实在让人捧腹,这不仅仅因为21号决议是在1947年4月2日通过,并非1946,更在于其将安理会适用于钓鱼岛乃至琉球身上都纯属于乱点鸳鸯谱。安理会21号决议表决的是,在战前前国联时期,国联授权日本托管的太平洋岛屿问题,其也是联合国宪章七十七条中所提及的第一种情形的领土。安理会21号决议决定这些领土由日本托管改变为由美国托管。该决议,又在对日和平条约(旧金山条约)中以第4条款的方式加以确立。换句话说,安理会21号决议不仅仅和钓鱼岛无关,就是其和琉球也没有丝毫关系。网友“推到柏林墙”此处的张冠李戴到底是由于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的企图浑水摸鱼。

写到此处,网友“推到柏林墙”也许会质疑,既然未曾托管琉球,那么美国如何在70年代移交冲绳?美国在冲绳地区20年的实际控制的法理基础也是旧金山条约,其规定:“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 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也就是说,旧金山条约所谓的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这一送就送了二十年,而美国也享有二十年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

事实上稍微对联合国托管制度有点常识的人都应当清楚,如果美国是受联合国授权托管日本,那么它根本无权私自将托管区域还给日本。

钓鱼岛古今都不属于琉球群岛(冲绳)

作为大清藩国的琉球三十六岛并不包括钓鱼岛,这早已大量史料所证实。网友“推到柏林墙”显然知道这一点,固也羞答答承认“根据中日双方的古籍记载,在古琉球时期,钓鱼岛肯定不属于琉球。”但虚晃一枪,又道“日本1895年将钓鱼岛划入冲绳辖境以来,不仅是日本和美国,连中国都开始宣称钓鱼岛属于琉球了。”关于日本1895年偷偷摸摸窃占钓鱼岛问题,我们下文会有专文表述,在本节中,笔者着重阐述在战后,日本和美国是如何所谓的一致宣称钓鱼岛属于冲绳。

前文已经阐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日双方在签署了《旧金山条约》,条约规定“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冲绳地区,暂交予美国管理。而这个地区包括不包括钓鱼岛,1952年5月每日新闻社出版的《对日和平条约》中对这一条款地域范围,日本政府做了十分详细的解说,明确指出:“历史上的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

你看连“推到柏林墙”这类网友都承认“在古琉球时期,钓鱼岛肯定不属于琉球。”,那么日本政府这个“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岂不是已经非常的清楚将旧金山第三条款所涉及范围排除在钓鱼岛之外。

当然并不排除“推到柏林墙”质疑日新闻社出版的《对日和平条约》一书并不存在法律效力,不过若真是如此,我很想请这位解释一下他又是如何死咬着1952年人民日报社的那篇《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误把尖阁群岛列入琉球群岛不放的。

回过头再说日本,日本不仅在五十年代就清楚知道,所谓西南群岛是旧琉球王朝的范围,在六十年代日本重绘的地图中也恪守这一解释,并未将钓鱼岛绘入。1961 年4 月4日,日本建设省国土地理院借岩波书店编集部出版《日本地理》第7 卷《九州编》之机,以国土地理院“ 承认济第 878 号“审定批准承认的《九州地方图》及所重绘的《南西诸岛图》,以此作为恢复旧日本版图接管琉球(冲绳) 施政权的预演。此时,日本依旧恪守投降之承诺和《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约定,放弃所有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在《九州地方》《南西诸岛》图内,没有绘入钓鱼屿、 橄榄山、 黄尾屿、赤尾屿,即中国钓鱼列屿。

甚至直到1971年出版的《小学馆儿童百科事典》 中依旧坚持这一原则,其第5 卷第70 页刊载的<日本地图>及第 6 卷第84 页至第85 页刊载的《日本地图》均附载有《南西诸岛图》,同样没有把钓鱼台列岛列入。

但是,1972年3 月8 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基本见解》却毫无廉耻的宣传“因此, 在《旧金山和约》当中,尖阁诸岛也不包括在该条约第二条的我国放弃的领土之中, 而是根据该条约第三条, 作为“ 南西诸岛”的一部分, 置于美利坚合众国的施政管辖之下。”

在完成对历史的回顾之后,我也很想知道“推到柏林墙”再恶狠狠指责中国两岸政权“见油起意”之后是如何看待日本政府上述这般自食其言的?

推到柏林墙”可能自以为文中还有一记杀手锏,即接管琉球的美军司令部第68号指令等文件中所标注的琉球群岛范围,包括了钓鱼岛。对于此,我本可以用美国外交立场即美国代管和交还的施政权都与主权无关一句话就将其轻松打发。但我并不想如此简单粗暴对待这位异见分子,也做就美军的文件做一番说明,68号指令所涵盖的范围是北纬二十四度至二十八度,东京一百二十二度到一百三十三度。熟悉钓鱼岛历史文献大概很快就发现,这个经纬度范围几乎是沿用1877年《冲绳志》,而该书中并未将这个经纬度范围内的钓鱼岛列入在冲绳以内。也就是说那时刚废藩设县的日本也不认为在这个经纬度范围内的钓鱼岛属于冲绳。这又间接证明了新闻社出版的《对日和平条约》中关于“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是相当准确的。

谁“有效先占”

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一般有五种形式,即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依据国际法解决的领土争端中,“推到柏林墙”文中曾提到的美荷之间的帕尔马斯岛案例是一起标致性的判例。在此先就这一判例,给法盲“推到柏林墙”解释一下,在此案中国际法是怎么处理有效先占和有效控制的。
帕尔马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附近的一座海岛,美西战争后,巴黎和约将该岛割让给美国,当时荷兰并未反对。但1906年后荷兰就该岛提出主权,美荷双方1925年将争端提交海牙法庭,1928年胡克法官裁决该岛属于荷兰领土。
在本次裁决中胡克法官首次在裁决中表述国际法中的时际原则,他提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应该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在之间加以区别。创设一项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言之,该权利的继续显示,必须与法律的演进要求的情况相一致。”
对国际法中的有效先占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事实即“占领”和“管理”是十九世纪以后的要求,但是在早期,发现即为“有效先占”。在帕尔马斯岛判例,法官承认,是西班牙的开拓者们在十六世纪初发现了帕尔马斯岛,西班牙对该岛拥有原始主权。在“推到柏林墙”提到的另外一个判例中白礁岛案中,同样认定马来西亚(柔佛)在19世纪40年代之前对白教岛拥有毋庸置疑的主权。尽管西班牙和马来西亚最终因为默认或承认别国的连续有效控制而丧失了主权,但两国的最初主权都是法律承认和认可。
回到钓鱼岛问题上来,连“推到柏林墙”这样对历史无知的人都非常清楚,钓鱼岛是中国率先发现并命名的。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早期主权是毋庸置疑的。英国的詹宁斯在对胡克法官判例进行解释是就曾说过:“原始权利国维持权利的行为程度尽管不如其对手的竞争程度,但只要前者的行为不构成默示的放弃权利,或默认对手取得权利,就不能认为其丧失权利。”所以不管清政府有没有在19世纪中对钓鱼岛进行维系主权的行为,都不表明清政府对钓鱼岛的主权丧失。另一方面,在国际法(西撒哈拉案)中,国际法院将“无主地”解释为“宣称占领的行为之时不属于任何人的领土。”忽换而言之,1895年,日本对所谓的钓鱼岛进行调查之时,钓鱼岛根本不是“无主之地”,日本自然不能依据“有效先占”的原则确立主权。
对于这一点,日本政府也心知肚明,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在依照日本内务省前发密令对钓鱼岛进行了首次调查后,如此答复当时的山县有朋:“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所接受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钓岛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将此等接近本县所辖之久米、宫古、八重山等群岛之无人岛隶属冲绳县下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也已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
文中所提到的附件,乃是同年9月21日,五等属石泽兵吴根据大城永保的口述整理的《关于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三岛调查报告》,该文在最后明确下了结论,“而今将其与英国出版之本邦至台湾间海图相对照,久米赤岛彼称sia u see,久场岛彼称pinnacle,鱼钓岛彼称hoa-pun-see久米赤岛相当于《中山传信录》中的赤尾屿,久场岛相当于黄尾屿,钓鱼岛相当于钓鱼台。”
由此可见,日本首次对钓鱼岛的政府调查就非常清楚知道,钓鱼岛并非是所谓的“无主之地”,它早已被中国发现并命名。西村舍三对立标一事,婉转表达“仍有所疑虑”但是山县有朋贼心不死,借口三岛虽与“《中山传信录》所载三岛是一回事, 但这只是为了指示航向之用, 别无任何归属清国领有的迹象”; 至于该岛屿“名称之类, 只是彼我双方的称呼不同而已”仍坚持树立国界。
然而就在日本进行调查的第一调查之时,中国国内就有风闻。9月6日的中国报纸《申报》以《台岛警信》为题就此刊文提醒清朝政府注意。全文如下:“台岛警信:《文汇报》登有高丽传来信息,谓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 大有占踞之势。未悉是何意见,姑录之以俟后闻。”
就该文刊登一个月后,清政府颁布两项举措,一是设立总理海军事务衙门,二是设立台湾省。加强海防。或许正是这些举措,在10月21日,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致函给内务卿山县有朋“该等岛屿亦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踏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亦附有岛名,且近日清国报章等,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等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促清政府注意。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为日本最高外务长官的井上馨, 对钓鱼列屿之为“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是一清二楚,他权衡利弊, 乃向山县有朋提出了秘密窃取的策略,“俟诸他日”条件一旦成熟, 即行相机攫取, 故尔必须严守秘密, “不可在官报及报纸刊登”。
山县有朋接受了该建议,故当11月24日, 冲绳县令再度紧急请示: “树立国界标志, 并非与清国无关, 万一发生纠葛, 反不相宜。如何处置之处, 敬祈速予指示。”后, 山县内务卿与井上外务卿会衔发出批示: “秘第128号内,秘密呈报关于无人之岛建设国标之事。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无人之岛屿调查,已如另纸呈报。然冲绳县令申请建立国标事,涉及与清国间岛屿归属之交涉,宜趁双方合适之时机。以目下之形势,似非合宜。与外务卿商议致冲绳县令。”
所有这一切, 都表明1885年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调查没有丝毫“无主地的确认”及“占领的宣告”的意味,完全不符合国际法上无主地有效先占的法理。因而日本以“无主地先占”的法理领有钓鱼列屿的狡辩, 在国际际法上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清日战争与钓鱼岛

“推到柏林墙”的另一“高论”就是,钓鱼岛和日清甲午战争无关,与马关条约无关,故其不在二战后众多应该归还给中国领土范围之内。那就再让我们巡视一下历史,探寻一下事实真相。
“推到柏林墙”文中所谓的日本“早在《马关条约》前三个月就已经将钓鱼岛划入冲绳治下”,显然是指的1895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该决议称将钓鱼岛于次年即明治29年4月1日, 根据(日皇) 第13号敕令规定为日本领土, 并划归冲绳县八重山郡石垣管辖”云云。
对于此,我们不妨从1895年的前一年期开始考察.,明知27年(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向内务省回禀称:”关于该岛(指钓鱼岛,笔者注)之旧记书类以及属于我国之明文佐证或口碑传说等均付之缺如”,也就是说在此刻,日本还都没有找到任何能够证明钓鱼岛属于日本的证据,所以同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申请开发钓鱼岛的请求,也被冲绳县以”该岛是否属于帝国所有尚不明确” 为由退回.
但是到了这一年的下半年,局势就急转直下.首先日本军队在朝鲜制造事端袭击中国陆军,清政府于8月1日对日宣战
,9月15日,中国陆军平壤战败.
9月17日,黄海大战,我军惨败
10月,日第一军在山县有朋的率领下侵入盛京,第二军在花园江登陆,连克金州,大连,旅顺.
11月,李鸿章委托德璀琳向日求和,被拒.此时日本已经暴露侵占台湾野心 ,李鸿章在《复张香帅电》中言及 “赫德谓(日本)欲索台湾 。 ”
就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当时的内外大臣野村靖乃在12月27日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秘别133号文,重提钓鱼岛之事。, 内称: “为在久场岛、鱼钓岛树立管辖航标事……系明治18年时, 业经与贵省磋商后, 以指令下达。唯因今昔情况已殊, 故拟以另文将此事提交内阁会议审议。”
“今昔情况已殊”一语泄漏了天机,日本1985年将钓鱼岛编入冲绳绝显然是借助甲午战争之机,以武力而以挟胜行侵窃占。所以日本右翼学者始终咬定“先占”这一点不放,不敢用“时效”来作为其陈诉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基础,因为他们也十分清楚“时效的法理, 只能以不存在日清战争这个事实为条件才能适用”(奥原敏雄语)。毕竟奥原敏雄这类右翼学者还不能像无知的“推到柏林墙”那样大放“所谓“时效”即哪怕一国用武力强行占领他国领土,只要能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和平统治,则可合法获得此领土。”这类厥词。


顺便一提,野村靖乃在征得陆奥宗光同意后,1895年1月12日向内阁提交正式审议文件时,本应按新年文号更改文号,但在贪欲的迫切下,野村靖乃连这一常规都顾不上,在提交内阁时仍使用133号文,造就了日本公文史的一处新年伊始就编文至133号的奇观。

接下来我们再介绍一下,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中所依据的第13号敕令到底是何物呢。先将该文录入如下

朕御裁冲绳县之郡之编成事宜,兹公布如御名御玺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五日内阁总理大臣侯爵伊藤博文内务大臣芳川显正敕令第13号
第一条尽冲绳县之那霸、首里区之区域以外之五郡如下:岛尻郡岛尻各区、久米岛、庆良间诸岛、渡名喜岛、粟国岛、伊平屋诸岛、鸟岛及大东岛;
中头郡中头各区
国头郡国头各区及伊江岛
宫古郡宫古诸岛
八重山郡八重山诸岛
第二条郡之边界及名称需变更时,由内务大臣定之。
附则第三条本令施行之期限由内务大臣定之。

显而易见,该敕令仅仅是宣布冲绳县下辖郡编程,对于 “鱼钓岛”和.“久场岛”等连名字都未曾提及。

既然第13号敕令与钓鱼岛无涉,那么1895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能否作为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国内法确立呢?显然也是不行,原因很简单,在( 明治) 旧宪法中, 行政大权操于天皇之手, 内阁只不过是天皇的辅弼机构而已。明治时代的国家政令法令, 均须以天皇名义发布, 方为有效。于所谓“1. 14阁议”不过是日本政府内部暗中所作片面性的领有文书作业, 它既未将阁议内容上报天皇, 以天皇敕令颁布, 也没有公开宣告占领钓鱼列屿, 更不敢将其内容通知周边国家特别是当事国中国。


对比1890年日本把小笠原群岛西南偏南的无人岛编人其领土时,在内阁会议中不但明确了该岛屿的经纬度和所属,还以天皇敕令190号在官报上公开宣示,并在报纸上作了报导。1895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就更显得做贼心虚。

综上所述,在马关条约之前,日本甚至在国内法都没有完成对钓鱼主权宣称的程序认账,拿不出任何合法的(哪怕是国内法)主权宣称文件。那么推到柏林墙”文中所谓的日本“早在《马关条约》前三个月就已经将钓鱼岛划入冲绳治下”理所当然的是无稽之谈。

推到柏林墙”文中又胡扯道:“而且当时清政府担心日本的魔爪伸得太长、把福建沿海岛屿也一并扩展到“台湾附属岛屿”中去,要求双方以地图形式确认割让的领土,而日方所出示的地图中根本没有把钓鱼岛画在其中。此后双方签署了《交接台湾文据》,表示一切“均皆清楚”。很不幸,今日的保钓人士似乎仍然没搞清楚”。而事实又如何?
马关条约中有两处条款涉及到领土割让,即第二款和第三款。

其中第三款规定的是“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所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 所让境内”这一条款割让的是辽东半岛(后因三国还辽,而归还),双方不仅规定了界限而且附了相关地图。

而第二条款则规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190。起至120’止,及北纬23’至北纬24’之间之岛屿”悉数让与日本”。其中澎湖列岛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经纬度规范,但是对于台湾地区,则仅仅笼统的称为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即没有明确的经纬度界定,更没有地图加以说明。

推到柏林墙所述的马关条约所附的地图,只可能是指的辽东半岛的地图,当然在辽东半岛地图上固然没有钓鱼岛,它连台湾岛也未画入。若以此为由,称台湾岛也不再马关条约割让领土范围之内,那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马关条约没有明确钓鱼岛问题,那么《交接台湾文据》中有没有呢,《交接台湾文据》除了重申马关条约外只提了两件事,一是台湾到福建的海中电报线所属问题,一是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与澎湖列岛上的所有军事设施以及公属物件清单,钓鱼岛上并没有清政府的有军事设施或公属物件,自然也不会出现在这个清单上。换句话说,《交接台湾文据》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钓鱼岛不在台湾岛附属岛屿之列。

我现在也搞不清,推到柏林墙”口中的“一切“均皆清楚””到底是清楚了什么。更搞不清楚,他所谓的清楚到底是无知者无畏呢,还是故意装傻,揣着明白装糊涂。


推到柏林墙并未搞清楚的事情,对当时负责接收台湾来说确实十分清楚的事情,明治28年,日本海军省所撰的《日清战争稿本》中《别记,台湾匪贼征讨》中记载的台湾总督海军大将桦山资纪的几道命令,值得仔细体味。
5月18日,桦山资纪发布一号令“我海陆两军之集合地点,定为冲绳县中城湾”。
5月23日,桦山资纪修改了一号令,将集合地改在台湾淡水港附近之集合地。
同日,又补充说明集合地是在台湾淡水港北方约九十海里(小基隆之海面)之位置。
5月27日,则明确了这一地点,乃尖阁岛南五海里处。

海军将钓鱼岛的地理位置表述为台湾淡水港附近,小基隆之海面等,这表明日军高级官员根本不知道1895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是何物,否则就会用“冲绳县八重山某某处”来指示位置,对于接收台湾岛海军来说,钓鱼岛显然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在被接收之列。

总之,钓鱼岛列屿是日本在甲午战争之中,偷偷窃取,并通过马关条约的割让条款将其合法化。1895年到二战结束之前的这段时期,钓鱼岛列屿和台湾岛一样都不再是中国的领土,而被纳入日本的版图。

所以1920年民国驻长崎领事给日本政府发出的感谢状,里面直接称钓鱼岛为“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这事是再正常不过的。我实在难以明白推到柏林墙到底出于什么逻辑对这一史实如获至宝,狂喜的宣称这是对中国宣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最大杀伤”?

而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无论是开罗宣言,还是旧金山条约都要求,日本需无条约放弃其以武力和贪欲窃取的别国领土,钓鱼岛自然而然应当回到中国手中。

伪证问题

在这里我先重申一下,我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基本立场和观点。

在1895年之前,依据国际法和时际原则,中国最早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无可置疑的获得了对钓鱼岛的原始主权。1885至1895年之间,日本虽然对钓鱼岛进行了数次勘察,但其并非主权宣示行为,无损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议并不能看做是有效先占,它首先不满足有效先占的领土需是“无主之地”前提,其次,内阁会议决议本身并不是法律文件,他甚至无法在国内法中确立主权问题。

同样,由于当时中日双方正处于战争状态,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议同样不能作为通过“时效”的方式获取领土的法理依据。

1895年马关条约签署之后,日本通过含糊其辞的条约内容将在甲午战争中窃取的钓鱼岛合法化,自此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无条件投降之前。其都属于日本的合法领土(条约割让是国际法认可的确立领土条件之一)。

二次世界大战后,依据开罗宣言以及几个相续和平协议,日本无条件放弃其以武力和贪欲窃取的别国领土,钓鱼岛理所当然的重回中国手中。

但是随着日美等国签署旧金山条约,自1951年起 至1971年间,美国在“托管”了冲绳之时,擅自将范围扩大到钓鱼岛。但是由于美国对托管地区只拥有施政权,无涉主权。所以,无论期间两岸政府对美国托管持何种态度,都无损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我们同时也看到在这一时期绝大部分时间内,日本对于钓鱼岛也无主权要求。

1971前后,美国借归还冲绳施政权之际,将钓鱼岛的施政权私相授予日本,这自然引发中国两岸政权乃至全球华人的广泛抗议和不满。

通过对历史事件的梳理,无轮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法法理的角度,钓鱼岛都是显然属于中国。本文本可以就此结束,但是出于君子坦荡荡的出发点,在文章的最后利用一些篇幅对推到柏林墙文中所提及两处伪证加以说明。

一、        慈禧伪诏,1972年台湾《中外杂志》所刊的慈禧将钓鱼岛赐给盛氏诏书。早有国内学者指出,诏书材质,用印,书写习惯,甚至官职都与历史不符,应是后人伪造。
二、        台湾与冲绳渔场纷争。谢石角曾回忆台湾(台北州)与冲绳争夺钓鱼岛附近渔场,而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将该渔场判给台北州。对此,郭明山对此也早已作了纠正,指出当时纷争地点并非是钓鱼岛。

这两处所谓证据本身真伪无损于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确立,其错误也早已被两岸学者所纠正,我们论述钓鱼岛问题,素来以历史为基础,以事实为准绳。不似日本右翼学者小动作不断,有意隐藏秘别133号文,或抱着第13号敕令睁眼说瞎话几十年。国内个别论述钓鱼岛问题的文章或专著,尚引用上述两处已经证伪的证据,那也不过是信息资料搜集欠缺而已,并非刻意为之。


近些日子来,网友“推到柏林墙”炮制了三篇涉及中日钓鱼岛主权纷争的文章——《钓鱼岛显然属于日本》、《钓鱼岛还是属于日本》《“自古以来”与“神圣不可分割”》(该网友还有一篇《不讲道理也可以》,纯口水,并无实质内容,不予置评)——在网络里广为流传。纵观这三篇文章,或食日本右翼学者的余唾,或枉顾事实,颠倒黑白。但由于该问题涉及众多历史和专业知识,一些缺乏这方面知识储备的网友颇被其文字所迷惑,余不思浅薄,在下文中对这三篇文章中所涉及的主要史实错误加以一一驳斥。

琉球并未曾被联合国托管


战后的琉球地位问题,本与钓鱼岛问题并无太多关系(钓鱼岛是否属于琉球当在下节阐述),但网友“推到柏林墙”在《钓鱼岛显然属于日本》一文中用了大量篇幅对战后琉球地位进行论述(尽管错误百出),又在《钓鱼岛还是日本》一文中给出一个非常荒唐的逻辑——其引用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七十八条:“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 不适用托管制度。”认为中国是联合国成员国,如果琉球(含钓鱼岛)是中国领土,其就不适用托管制度,既然琉球(钓鱼岛)被托管了,所以其就不是中国领土。既然如此,那么我先教这位网友一个基本常识,你所言之凿凿的琉球被托管的史实根本就不存在。
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七十七条规定,托管领土适用于三种情况:
1)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下的领土;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国割离的领土;
(3)负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

尽管开罗会议后以美国为首的盟军有意将琉球依照第二种情形置于国际托管之下,但是意图并不等于实施。战后联合国授权托管的地区中全是七十七条所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后两种情形根本并无实际操作的案例。

此处要特别指出,网友“推到柏林墙”在文中曾经提到“1946年安理会发布21号决议到70年代美国移交钓鱼岛这20多年间的沉默期”这么一句,其中安理会21号决议这一起始时间的提法实在让人捧腹,这不仅仅因为21号决议是在1947年4月2日通过,并非1946,更在于其将安理会适用于钓鱼岛乃至琉球身上都纯属于乱点鸳鸯谱。安理会21号决议表决的是,在战前前国联时期,国联授权日本托管的太平洋岛屿问题,其也是联合国宪章七十七条中所提及的第一种情形的领土。安理会21号决议决定这些领土由日本托管改变为由美国托管。该决议,又在对日和平条约(旧金山条约)中以第4条款的方式加以确立。换句话说,安理会21号决议不仅仅和钓鱼岛无关,就是其和琉球也没有丝毫关系。网友“推到柏林墙”此处的张冠李戴到底是由于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的企图浑水摸鱼。

写到此处,网友“推到柏林墙”也许会质疑,既然未曾托管琉球,那么美国如何在70年代移交冲绳?美国在冲绳地区20年的实际控制的法理基础也是旧金山条约,其规定:“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 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也就是说,旧金山条约所谓的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这一送就送了二十年,而美国也享有二十年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

事实上稍微对联合国托管制度有点常识的人都应当清楚,如果美国是受联合国授权托管日本,那么它根本无权私自将托管区域还给日本。

钓鱼岛古今都不属于琉球群岛(冲绳)

作为大清藩国的琉球三十六岛并不包括钓鱼岛,这早已大量史料所证实。网友“推到柏林墙”显然知道这一点,固也羞答答承认“根据中日双方的古籍记载,在古琉球时期,钓鱼岛肯定不属于琉球。”但虚晃一枪,又道“日本1895年将钓鱼岛划入冲绳辖境以来,不仅是日本和美国,连中国都开始宣称钓鱼岛属于琉球了。”关于日本1895年偷偷摸摸窃占钓鱼岛问题,我们下文会有专文表述,在本节中,笔者着重阐述在战后,日本和美国是如何所谓的一致宣称钓鱼岛属于冲绳。

前文已经阐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日双方在签署了《旧金山条约》,条约规定“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冲绳地区,暂交予美国管理。而这个地区包括不包括钓鱼岛,1952年5月每日新闻社出版的《对日和平条约》中对这一条款地域范围,日本政府做了十分详细的解说,明确指出:“历史上的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

你看连“推到柏林墙”这类网友都承认“在古琉球时期,钓鱼岛肯定不属于琉球。”,那么日本政府这个“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岂不是已经非常的清楚将旧金山第三条款所涉及范围排除在钓鱼岛之外。

当然并不排除“推到柏林墙”质疑日新闻社出版的《对日和平条约》一书并不存在法律效力,不过若真是如此,我很想请这位解释一下他又是如何死咬着1952年人民日报社的那篇《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误把尖阁群岛列入琉球群岛不放的。

回过头再说日本,日本不仅在五十年代就清楚知道,所谓西南群岛是旧琉球王朝的范围,在六十年代日本重绘的地图中也恪守这一解释,并未将钓鱼岛绘入。1961 年4 月4日,日本建设省国土地理院借岩波书店编集部出版《日本地理》第7 卷《九州编》之机,以国土地理院“ 承认济第 878 号“审定批准承认的《九州地方图》及所重绘的《南西诸岛图》,以此作为恢复旧日本版图接管琉球(冲绳) 施政权的预演。此时,日本依旧恪守投降之承诺和《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约定,放弃所有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在《九州地方》《南西诸岛》图内,没有绘入钓鱼屿、 橄榄山、 黄尾屿、赤尾屿,即中国钓鱼列屿。

甚至直到1971年出版的《小学馆儿童百科事典》 中依旧坚持这一原则,其第5 卷第70 页刊载的<日本地图>及第 6 卷第84 页至第85 页刊载的《日本地图》均附载有《南西诸岛图》,同样没有把钓鱼台列岛列入。

但是,1972年3 月8 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基本见解》却毫无廉耻的宣传“因此, 在《旧金山和约》当中,尖阁诸岛也不包括在该条约第二条的我国放弃的领土之中, 而是根据该条约第三条, 作为“ 南西诸岛”的一部分, 置于美利坚合众国的施政管辖之下。”

在完成对历史的回顾之后,我也很想知道“推到柏林墙”再恶狠狠指责中国两岸政权“见油起意”之后是如何看待日本政府上述这般自食其言的?

推到柏林墙”可能自以为文中还有一记杀手锏,即接管琉球的美军司令部第68号指令等文件中所标注的琉球群岛范围,包括了钓鱼岛。对于此,我本可以用美国外交立场即美国代管和交还的施政权都与主权无关一句话就将其轻松打发。但我并不想如此简单粗暴对待这位异见分子,也做就美军的文件做一番说明,68号指令所涵盖的范围是北纬二十四度至二十八度,东京一百二十二度到一百三十三度。熟悉钓鱼岛历史文献大概很快就发现,这个经纬度范围几乎是沿用1877年《冲绳志》,而该书中并未将这个经纬度范围内的钓鱼岛列入在冲绳以内。也就是说那时刚废藩设县的日本也不认为在这个经纬度范围内的钓鱼岛属于冲绳。这又间接证明了新闻社出版的《对日和平条约》中关于“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是相当准确的。

谁“有效先占”

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一般有五种形式,即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依据国际法解决的领土争端中,“推到柏林墙”文中曾提到的美荷之间的帕尔马斯岛案例是一起标致性的判例。在此先就这一判例,给法盲“推到柏林墙”解释一下,在此案中国际法是怎么处理有效先占和有效控制的。
帕尔马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附近的一座海岛,美西战争后,巴黎和约将该岛割让给美国,当时荷兰并未反对。但1906年后荷兰就该岛提出主权,美荷双方1925年将争端提交海牙法庭,1928年胡克法官裁决该岛属于荷兰领土。
在本次裁决中胡克法官首次在裁决中表述国际法中的时际原则,他提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应该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在之间加以区别。创设一项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言之,该权利的继续显示,必须与法律的演进要求的情况相一致。”
对国际法中的有效先占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事实即“占领”和“管理”是十九世纪以后的要求,但是在早期,发现即为“有效先占”。在帕尔马斯岛判例,法官承认,是西班牙的开拓者们在十六世纪初发现了帕尔马斯岛,西班牙对该岛拥有原始主权。在“推到柏林墙”提到的另外一个判例中白礁岛案中,同样认定马来西亚(柔佛)在19世纪40年代之前对白教岛拥有毋庸置疑的主权。尽管西班牙和马来西亚最终因为默认或承认别国的连续有效控制而丧失了主权,但两国的最初主权都是法律承认和认可。
回到钓鱼岛问题上来,连“推到柏林墙”这样对历史无知的人都非常清楚,钓鱼岛是中国率先发现并命名的。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早期主权是毋庸置疑的。英国的詹宁斯在对胡克法官判例进行解释是就曾说过:“原始权利国维持权利的行为程度尽管不如其对手的竞争程度,但只要前者的行为不构成默示的放弃权利,或默认对手取得权利,就不能认为其丧失权利。”所以不管清政府有没有在19世纪中对钓鱼岛进行维系主权的行为,都不表明清政府对钓鱼岛的主权丧失。另一方面,在国际法(西撒哈拉案)中,国际法院将“无主地”解释为“宣称占领的行为之时不属于任何人的领土。”忽换而言之,1895年,日本对所谓的钓鱼岛进行调查之时,钓鱼岛根本不是“无主之地”,日本自然不能依据“有效先占”的原则确立主权。
对于这一点,日本政府也心知肚明,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在依照日本内务省前发密令对钓鱼岛进行了首次调查后,如此答复当时的山县有朋:“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所接受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钓岛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将此等接近本县所辖之久米、宫古、八重山等群岛之无人岛隶属冲绳县下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也已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
文中所提到的附件,乃是同年9月21日,五等属石泽兵吴根据大城永保的口述整理的《关于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三岛调查报告》,该文在最后明确下了结论,“而今将其与英国出版之本邦至台湾间海图相对照,久米赤岛彼称sia u see,久场岛彼称pinnacle,鱼钓岛彼称hoa-pun-see久米赤岛相当于《中山传信录》中的赤尾屿,久场岛相当于黄尾屿,钓鱼岛相当于钓鱼台。”
由此可见,日本首次对钓鱼岛的政府调查就非常清楚知道,钓鱼岛并非是所谓的“无主之地”,它早已被中国发现并命名。西村舍三对立标一事,婉转表达“仍有所疑虑”但是山县有朋贼心不死,借口三岛虽与“《中山传信录》所载三岛是一回事, 但这只是为了指示航向之用, 别无任何归属清国领有的迹象”; 至于该岛屿“名称之类, 只是彼我双方的称呼不同而已”仍坚持树立国界。
然而就在日本进行调查的第一调查之时,中国国内就有风闻。9月6日的中国报纸《申报》以《台岛警信》为题就此刊文提醒清朝政府注意。全文如下:“台岛警信:《文汇报》登有高丽传来信息,谓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 大有占踞之势。未悉是何意见,姑录之以俟后闻。”
就该文刊登一个月后,清政府颁布两项举措,一是设立总理海军事务衙门,二是设立台湾省。加强海防。或许正是这些举措,在10月21日,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致函给内务卿山县有朋“该等岛屿亦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踏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亦附有岛名,且近日清国报章等,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等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促清政府注意。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为日本最高外务长官的井上馨, 对钓鱼列屿之为“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是一清二楚,他权衡利弊, 乃向山县有朋提出了秘密窃取的策略,“俟诸他日”条件一旦成熟, 即行相机攫取, 故尔必须严守秘密, “不可在官报及报纸刊登”。
山县有朋接受了该建议,故当11月24日, 冲绳县令再度紧急请示: “树立国界标志, 并非与清国无关, 万一发生纠葛, 反不相宜。如何处置之处, 敬祈速予指示。”后, 山县内务卿与井上外务卿会衔发出批示: “秘第128号内,秘密呈报关于无人之岛建设国标之事。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无人之岛屿调查,已如另纸呈报。然冲绳县令申请建立国标事,涉及与清国间岛屿归属之交涉,宜趁双方合适之时机。以目下之形势,似非合宜。与外务卿商议致冲绳县令。”
所有这一切, 都表明1885年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调查没有丝毫“无主地的确认”及“占领的宣告”的意味,完全不符合国际法上无主地有效先占的法理。因而日本以“无主地先占”的法理领有钓鱼列屿的狡辩, 在国际际法上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清日战争与钓鱼岛

“推到柏林墙”的另一“高论”就是,钓鱼岛和日清甲午战争无关,与马关条约无关,故其不在二战后众多应该归还给中国领土范围之内。那就再让我们巡视一下历史,探寻一下事实真相。
“推到柏林墙”文中所谓的日本“早在《马关条约》前三个月就已经将钓鱼岛划入冲绳治下”,显然是指的1895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该决议称将钓鱼岛于次年即明治29年4月1日, 根据(日皇) 第13号敕令规定为日本领土, 并划归冲绳县八重山郡石垣管辖”云云。
对于此,我们不妨从1895年的前一年期开始考察.,明知27年(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向内务省回禀称:”关于该岛(指钓鱼岛,笔者注)之旧记书类以及属于我国之明文佐证或口碑传说等均付之缺如”,也就是说在此刻,日本还都没有找到任何能够证明钓鱼岛属于日本的证据,所以同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申请开发钓鱼岛的请求,也被冲绳县以”该岛是否属于帝国所有尚不明确” 为由退回.
但是到了这一年的下半年,局势就急转直下.首先日本军队在朝鲜制造事端袭击中国陆军,清政府于8月1日对日宣战
,9月15日,中国陆军平壤战败.
9月17日,黄海大战,我军惨败
10月,日第一军在山县有朋的率领下侵入盛京,第二军在花园江登陆,连克金州,大连,旅顺.
11月,李鸿章委托德璀琳向日求和,被拒.此时日本已经暴露侵占台湾野心 ,李鸿章在《复张香帅电》中言及 “赫德谓(日本)欲索台湾 。 ”
就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当时的内外大臣野村靖乃在12月27日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秘别133号文,重提钓鱼岛之事。, 内称: “为在久场岛、鱼钓岛树立管辖航标事……系明治18年时, 业经与贵省磋商后, 以指令下达。唯因今昔情况已殊, 故拟以另文将此事提交内阁会议审议。”
“今昔情况已殊”一语泄漏了天机,日本1985年将钓鱼岛编入冲绳绝显然是借助甲午战争之机,以武力而以挟胜行侵窃占。所以日本右翼学者始终咬定“先占”这一点不放,不敢用“时效”来作为其陈诉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基础,因为他们也十分清楚“时效的法理, 只能以不存在日清战争这个事实为条件才能适用”(奥原敏雄语)。毕竟奥原敏雄这类右翼学者还不能像无知的“推到柏林墙”那样大放“所谓“时效”即哪怕一国用武力强行占领他国领土,只要能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和平统治,则可合法获得此领土。”这类厥词。


顺便一提,野村靖乃在征得陆奥宗光同意后,1895年1月12日向内阁提交正式审议文件时,本应按新年文号更改文号,但在贪欲的迫切下,野村靖乃连这一常规都顾不上,在提交内阁时仍使用133号文,造就了日本公文史的一处新年伊始就编文至133号的奇观。

接下来我们再介绍一下,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中所依据的第13号敕令到底是何物呢。先将该文录入如下

朕御裁冲绳县之郡之编成事宜,兹公布如御名御玺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五日内阁总理大臣侯爵伊藤博文内务大臣芳川显正敕令第13号
第一条尽冲绳县之那霸、首里区之区域以外之五郡如下:岛尻郡岛尻各区、久米岛、庆良间诸岛、渡名喜岛、粟国岛、伊平屋诸岛、鸟岛及大东岛;
中头郡中头各区
国头郡国头各区及伊江岛
宫古郡宫古诸岛
八重山郡八重山诸岛
第二条郡之边界及名称需变更时,由内务大臣定之。
附则第三条本令施行之期限由内务大臣定之。

显而易见,该敕令仅仅是宣布冲绳县下辖郡编程,对于 “鱼钓岛”和.“久场岛”等连名字都未曾提及。

既然第13号敕令与钓鱼岛无涉,那么1895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能否作为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国内法确立呢?显然也是不行,原因很简单,在( 明治) 旧宪法中, 行政大权操于天皇之手, 内阁只不过是天皇的辅弼机构而已。明治时代的国家政令法令, 均须以天皇名义发布, 方为有效。于所谓“1. 14阁议”不过是日本政府内部暗中所作片面性的领有文书作业, 它既未将阁议内容上报天皇, 以天皇敕令颁布, 也没有公开宣告占领钓鱼列屿, 更不敢将其内容通知周边国家特别是当事国中国。


对比1890年日本把小笠原群岛西南偏南的无人岛编人其领土时,在内阁会议中不但明确了该岛屿的经纬度和所属,还以天皇敕令190号在官报上公开宣示,并在报纸上作了报导。1895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就更显得做贼心虚。

综上所述,在马关条约之前,日本甚至在国内法都没有完成对钓鱼主权宣称的程序认账,拿不出任何合法的(哪怕是国内法)主权宣称文件。那么推到柏林墙”文中所谓的日本“早在《马关条约》前三个月就已经将钓鱼岛划入冲绳治下”理所当然的是无稽之谈。

推到柏林墙”文中又胡扯道:“而且当时清政府担心日本的魔爪伸得太长、把福建沿海岛屿也一并扩展到“台湾附属岛屿”中去,要求双方以地图形式确认割让的领土,而日方所出示的地图中根本没有把钓鱼岛画在其中。此后双方签署了《交接台湾文据》,表示一切“均皆清楚”。很不幸,今日的保钓人士似乎仍然没搞清楚”。而事实又如何?
马关条约中有两处条款涉及到领土割让,即第二款和第三款。

其中第三款规定的是“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所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 所让境内”这一条款割让的是辽东半岛(后因三国还辽,而归还),双方不仅规定了界限而且附了相关地图。

而第二条款则规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190。起至120’止,及北纬23’至北纬24’之间之岛屿”悉数让与日本”。其中澎湖列岛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经纬度规范,但是对于台湾地区,则仅仅笼统的称为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即没有明确的经纬度界定,更没有地图加以说明。

推到柏林墙所述的马关条约所附的地图,只可能是指的辽东半岛的地图,当然在辽东半岛地图上固然没有钓鱼岛,它连台湾岛也未画入。若以此为由,称台湾岛也不再马关条约割让领土范围之内,那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马关条约没有明确钓鱼岛问题,那么《交接台湾文据》中有没有呢,《交接台湾文据》除了重申马关条约外只提了两件事,一是台湾到福建的海中电报线所属问题,一是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与澎湖列岛上的所有军事设施以及公属物件清单,钓鱼岛上并没有清政府的有军事设施或公属物件,自然也不会出现在这个清单上。换句话说,《交接台湾文据》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钓鱼岛不在台湾岛附属岛屿之列。

我现在也搞不清,推到柏林墙”口中的“一切“均皆清楚””到底是清楚了什么。更搞不清楚,他所谓的清楚到底是无知者无畏呢,还是故意装傻,揣着明白装糊涂。


推到柏林墙并未搞清楚的事情,对当时负责接收台湾来说确实十分清楚的事情,明治28年,日本海军省所撰的《日清战争稿本》中《别记,台湾匪贼征讨》中记载的台湾总督海军大将桦山资纪的几道命令,值得仔细体味。
5月18日,桦山资纪发布一号令“我海陆两军之集合地点,定为冲绳县中城湾”。
5月23日,桦山资纪修改了一号令,将集合地改在台湾淡水港附近之集合地。
同日,又补充说明集合地是在台湾淡水港北方约九十海里(小基隆之海面)之位置。
5月27日,则明确了这一地点,乃尖阁岛南五海里处。

海军将钓鱼岛的地理位置表述为台湾淡水港附近,小基隆之海面等,这表明日军高级官员根本不知道1895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决议是何物,否则就会用“冲绳县八重山某某处”来指示位置,对于接收台湾岛海军来说,钓鱼岛显然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在被接收之列。

总之,钓鱼岛列屿是日本在甲午战争之中,偷偷窃取,并通过马关条约的割让条款将其合法化。1895年到二战结束之前的这段时期,钓鱼岛列屿和台湾岛一样都不再是中国的领土,而被纳入日本的版图。

所以1920年民国驻长崎领事给日本政府发出的感谢状,里面直接称钓鱼岛为“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这事是再正常不过的。我实在难以明白推到柏林墙到底出于什么逻辑对这一史实如获至宝,狂喜的宣称这是对中国宣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最大杀伤”?

而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无论是开罗宣言,还是旧金山条约都要求,日本需无条约放弃其以武力和贪欲窃取的别国领土,钓鱼岛自然而然应当回到中国手中。

伪证问题

在这里我先重申一下,我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基本立场和观点。

在1895年之前,依据国际法和时际原则,中国最早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无可置疑的获得了对钓鱼岛的原始主权。1885至1895年之间,日本虽然对钓鱼岛进行了数次勘察,但其并非主权宣示行为,无损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议并不能看做是有效先占,它首先不满足有效先占的领土需是“无主之地”前提,其次,内阁会议决议本身并不是法律文件,他甚至无法在国内法中确立主权问题。

同样,由于当时中日双方正处于战争状态,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议同样不能作为通过“时效”的方式获取领土的法理依据。

1895年马关条约签署之后,日本通过含糊其辞的条约内容将在甲午战争中窃取的钓鱼岛合法化,自此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无条件投降之前。其都属于日本的合法领土(条约割让是国际法认可的确立领土条件之一)。

二次世界大战后,依据开罗宣言以及几个相续和平协议,日本无条件放弃其以武力和贪欲窃取的别国领土,钓鱼岛理所当然的重回中国手中。

但是随着日美等国签署旧金山条约,自1951年起 至1971年间,美国在“托管”了冲绳之时,擅自将范围扩大到钓鱼岛。但是由于美国对托管地区只拥有施政权,无涉主权。所以,无论期间两岸政府对美国托管持何种态度,都无损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我们同时也看到在这一时期绝大部分时间内,日本对于钓鱼岛也无主权要求。

1971前后,美国借归还冲绳施政权之际,将钓鱼岛的施政权私相授予日本,这自然引发中国两岸政权乃至全球华人的广泛抗议和不满。

通过对历史事件的梳理,无轮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法法理的角度,钓鱼岛都是显然属于中国。本文本可以就此结束,但是出于君子坦荡荡的出发点,在文章的最后利用一些篇幅对推到柏林墙文中所提及两处伪证加以说明。

一、        慈禧伪诏,1972年台湾《中外杂志》所刊的慈禧将钓鱼岛赐给盛氏诏书。早有国内学者指出,诏书材质,用印,书写习惯,甚至官职都与历史不符,应是后人伪造。
二、        台湾与冲绳渔场纷争。谢石角曾回忆台湾(台北州)与冲绳争夺钓鱼岛附近渔场,而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将该渔场判给台北州。对此,郭明山对此也早已作了纠正,指出当时纷争地点并非是钓鱼岛。

这两处所谓证据本身真伪无损于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确立,其错误也早已被两岸学者所纠正,我们论述钓鱼岛问题,素来以历史为基础,以事实为准绳。不似日本右翼学者小动作不断,有意隐藏秘别133号文,或抱着第13号敕令睁眼说瞎话几十年。国内个别论述钓鱼岛问题的文章或专著,尚引用上述两处已经证伪的证据,那也不过是信息资料搜集欠缺而已,并非刻意为之。
LZ是否就是在SC和窃明粉大战的那位商羊舞?
商兄好久不见了,欢迎常来
商兄考证的功力果然强悍!在下最近也写了一篇钓鱼岛相关的文章,可惜功力浅薄。如有商兄的考证功力,我一定能写得好一些。以下是我的文章链接,还请指点一二,谢谢!

射日钓鱼岛http://lt.cjdby.net/thread-1462853-1-1.html
这个必须要顶
观弈书童 发表于 2012-9-27 18:56
商兄考证的功力果然强悍!在下最近也写了一篇钓鱼岛相关的文章,可惜功力浅薄。如有商兄的考证功力,我一定 ...
版主客气,在下不过做些旧纸堆的笨功夫,纯体力劳动而已,指教万不敢当。
谢谢楼主的分享
这个文章写得不错,帮楼主加点人气



请教个问题,黄尾屿和赤尾屿如何称得上是台湾的附属岛屿(马关条约中)。另外那个集结地的“尖阁岛”,似非钓鱼岛,尖阁列岛一名,始于1900年。

请教个问题,黄尾屿和赤尾屿如何称得上是台湾的附属岛屿(马关条约中)。另外那个集结地的“尖阁岛”,似非钓鱼岛,尖阁列岛一名,始于1900年。
楼主说的还是挺有道理的。

不过嘛,道理还是取决于拳头...。
好文章,先顶后看
推倒柏林墙这种斯文败类应该杀掉
这个必须要顶


大善,一文证归属。

大善,一文证归属。
这个必须要顶
这个必须要顶
好文!在博客已经拜读过了,依然顶一下。
学习楼主好文,有理有据,严谨缜密。
当然钓鱼岛问题,最终还要看中国的整体实力,而且最关键的是:这并不仅仅是中日之争。
这个问题是坚决要支持的
来支持下。
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上国际法院。
支持楼主!
应该在报纸上发表
怎么没看到那些上来反驳呢,选择性的无视还是最近日元领少了,正和主子交涉,没时间
谁“有效先占”
高人也,我要下决心好好学习
终于看到高水平的反击了
历史证明连日本都是中国的,中国应该尽早收回对日本的主权
LZ牛人,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