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致4死3伤车祸肇事者被鉴定案发时抑郁发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03:54:44
中新网东莞9月6日电 (李映民 周霞)今年8月11日晚,广东东莞樟木头镇一宝马车撞人致3死4伤,其中1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恶性交通事故被东莞警方称为“8.11事件”,警方于今日向检察院呈捕。

据悉,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8.11事件肇事者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事发当晚,东莞市、镇两级公安机关在肇事者黄某东位于樟木头的家中找到相关病历资料。为查清事实真相,8月13日,东莞市公安局和樟木头镇公安分局联合办案组到省人民医院惠福综合医院部调查并核实相关情况。据调查,肇事者黄某东曾于2011年2月15日至3月22日在该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住院治疗。同年4月28日,黄某东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为谨慎起见,警方于8月12日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东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8.11”事件造成李某中一家四口三死一伤。事发地樟木头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发扬“爱心之城”的城市精神对伤者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协助家属做好赔偿资金追讨事宜。经过协商,李某中家属共获得肇事方赔偿2760076元。8月17日,肇事者家属已经支付200万元赔偿款给受害者家属,赔偿余额760076元将在死者火化及其他手续处理完毕后支付。

与此同时,肇事者家属与另一名死者向某家属签定赔偿协议,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69万元,将待尸体火化等相关后续工作办理后,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

至此,“8.11”事件后续处理中,肇事者家属对死伤者的赔偿总额已超过345万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已以《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对肇事者黄某东进行刑事拘留。目前,肇事者黄某东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警方于今日向检察院呈捕
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_2012_09/07/17409340_0.shtml中新网东莞9月6日电 (李映民 周霞)今年8月11日晚,广东东莞樟木头镇一宝马车撞人致3死4伤,其中1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恶性交通事故被东莞警方称为“8.11事件”,警方于今日向检察院呈捕。

据悉,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8.11事件肇事者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事发当晚,东莞市、镇两级公安机关在肇事者黄某东位于樟木头的家中找到相关病历资料。为查清事实真相,8月13日,东莞市公安局和樟木头镇公安分局联合办案组到省人民医院惠福综合医院部调查并核实相关情况。据调查,肇事者黄某东曾于2011年2月15日至3月22日在该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住院治疗。同年4月28日,黄某东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为谨慎起见,警方于8月12日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东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8.11”事件造成李某中一家四口三死一伤。事发地樟木头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发扬“爱心之城”的城市精神对伤者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协助家属做好赔偿资金追讨事宜。经过协商,李某中家属共获得肇事方赔偿2760076元。8月17日,肇事者家属已经支付200万元赔偿款给受害者家属,赔偿余额760076元将在死者火化及其他手续处理完毕后支付。

与此同时,肇事者家属与另一名死者向某家属签定赔偿协议,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69万元,将待尸体火化等相关后续工作办理后,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

至此,“8.11”事件后续处理中,肇事者家属对死伤者的赔偿总额已超过345万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已以《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对肇事者黄某东进行刑事拘留。目前,肇事者黄某东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警方于今日向检察院呈捕
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_2012_09/07/17409340_0.shtml
我可以骂人么?
花钱买命啊,抑郁好经常飚车
从调查上来看,嫌疑人确实有精神疾病病史。
限制责任能力并不是无责任能力。

这人还是得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可以骂人吗?!
唉,确实无语~
不如说当时鬼上身
限制责任能力并不是无责任能力。

这人还是得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应该适当修改,像精神病史或者有抑郁病的限制责任能力者不允许其驾驶机动车辆,如明知自己有上述病症仍故意驾驶的,应参照酒驾等自陷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况处理。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2-9-7 12:38
法律应该适当修改,像精神病史或者有抑郁病的限制责任能力者不允许其驾驶机动车辆,如明知自己有上述病症 ...
精神类疾病有时很难说。

因为有过抑郁症的病史,就禁止开车,这个在立法的时候恐怕很难办。

美国前一阵不是还有患有癫痫的部长开车撞人的事情么。
这个理由应该还算可以,至少没有说成是激情撞人
计生部门给肇事者发个奖章完事,这年头有钱人撞死个人比撞死条狗都简单。
抑郁症不是免除刑事处罚的精神病~~~
cdleio 发表于 2012-9-7 12:03
从调查上来看,嫌疑人确实有精神疾病病史。
如果这样,就由给他发驾照的单位来承担责任,行政不作为,放任隐患上路。
唉,一声叹气。。。不知道说什么好。
早就晓得这个结果了
当时出事警察就说他有精神病
要防止“精神病”成为常态化。能说什么呢,实在想不出还能说什么了。
mmgm 发表于 2012-9-7 17:44
如果这样,就由给他发驾照的单位来承担责任,行政不作为,放任隐患上路。
考驾照,交警队或驾校好像没人查过学员是否有精神病史。。。至少去年我考驾照时候,没人问过我。
季路 发表于 2012-9-7 12:44
精神类疾病有时很难说。

因为有过抑郁症的病史,就禁止开车,这个在立法的时候恐怕很难办。
我理解你的意思,精神类疾病爆发的确有时不可预计。
但是如果基于一种对生命比较负责的态度,正因为这种疾病本身你不可控,结果不可预计,那么出于安全考虑,就不应该开车;就像喝了酒不是每一个人都失去判断能力(酒量还有高低呢),但依旧禁止酒驾一样。
至于操作方面,可以采取一种备案机制,即制定一个标准,到达一定严重程度的患者,科学的制定一个限制期,在这个期间内禁止驾驶机动车辆。而限制期过认为精神状态正常,申请解除限制的,或者没有达到医学上不可控标准的,出了事按照完全责任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