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拆迁补偿,男子与丈母娘结婚,不构成诈骗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0:11:41


最近,四川省宜宾市一起为了拆迁补偿与征地后的社会养老补偿金,一位40多岁的男子先是与妻子离婚,然后与70多岁的丈夫娘结婚,从而把丈母娘的户籍迁入他的家中。之后再与前丈母娘离婚,再与结发妻子复婚。此事报道后,媒体热议,当地有关部门以诈骗罪起诉了这三人。

什么是诈骗罪?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从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主观上讲有犯罪的故意。所以如果不是用欺诈方法获得的就不是诈骗;如果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诈骗。

那么,“欺诈方法”是怎么定义的?  刑法所指的欺诈方法包括:一是虚构事实,也就是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也就是隐瞒存在的事实。

显然,这个案例中的离婚、结婚、迁入户籍、离婚、复婚,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举动,从《婚姻法》《户口管理条例》等法律上讲是真实的、有效的,程序合法,证件合法。如果没有后面的拆迁,仅仅是上述行为,民政局能撤销这些婚姻登记吗?显然不能。


结论显而易见。这些事不构成诈骗罪。





最近,四川省宜宾市一起为了拆迁补偿与征地后的社会养老补偿金,一位40多岁的男子先是与妻子离婚,然后与70多岁的丈夫娘结婚,从而把丈母娘的户籍迁入他的家中。之后再与前丈母娘离婚,再与结发妻子复婚。此事报道后,媒体热议,当地有关部门以诈骗罪起诉了这三人。

什么是诈骗罪?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从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主观上讲有犯罪的故意。所以如果不是用欺诈方法获得的就不是诈骗;如果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诈骗。

那么,“欺诈方法”是怎么定义的?  刑法所指的欺诈方法包括:一是虚构事实,也就是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也就是隐瞒存在的事实。

显然,这个案例中的离婚、结婚、迁入户籍、离婚、复婚,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举动,从《婚姻法》《户口管理条例》等法律上讲是真实的、有效的,程序合法,证件合法。如果没有后面的拆迁,仅仅是上述行为,民政局能撤销这些婚姻登记吗?显然不能。


结论显而易见。这些事不构成诈骗罪。



40男跟他丈母娘办喜酒没有?
XXOO没有?
再给他和他前妻的儿子生个小叔叔没有?

那还是不假结婚是啥了?
xhjc114 发表于 2012-8-20 10:40
40男跟他丈母娘办喜酒没有?
XXOO没有?
再给他和他前妻的儿子生个小叔叔没有?
中国法律不是这么认定”假结婚“的。

这是法律常识。

法律上承认“无性婚姻”是真实、合法的婚姻。同样,也承认自始至终分居,没有同局的婚姻也是真实、合法的婚姻。

例如,很多老年人丧偶后又“黄昏恋”再婚领证,即使他们没有XXOO,也不影响他们的婚姻真实有效。


不应该构成诈骗罪,钻制度空子
就是感觉太恶心了!比合肥的那几对夫妻换老婆还让人恶心
楼主不看新闻的么,结尾说了已经构成诈骗罪,该男子迫于压力主动自首坦白,
哦 看错了,楼主这标题起的。。。。太有水平了,我感觉十几年语文白学了

另外,此人离婚结婚的主观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套取赔偿款,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主犯供认不讳
搞清楚    本案件里面不是以结婚生活为目的     而是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这就是诈骗罪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俺脚的还是不追究为好,上面有童鞋都说了砖制度空子,就好像避税一样,为嘛避税不犯法,这就犯法了呢,呵呵~~~
恶心透了  严重道德败坏
本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规定:单身的给36平方宅基地,两人的给54平方......一下子有一百多对离婚,上至耄耋老人下至新婚夫妻.后来无奈调整规则,近三年离的不算。于是乎大家又忙着复婚。

忙碌的蚂蚁3 发表于 2012-8-20 11:09
搞清楚    本案件里面不是以结婚生活为目的     而是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这就是诈骗罪的要件!


兄弟的法律学的好,这个条文都能找到,赞一个!

问题是,什么是非法目的?照这么说,合理避税也犯法,因为目的是省钱。多获得这个拆迁款,这个是目的,经济动因如避税一样,这个目的我看就光明正大,凭什么说非法?目的又不是抢劫。现在已经不流行诛心之论了,法律也不搞道德审判。
忙碌的蚂蚁3 发表于 2012-8-20 11:09
搞清楚    本案件里面不是以结婚生活为目的     而是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这就是诈骗罪的要件!


兄弟的法律学的好,这个条文都能找到,赞一个!

问题是,什么是非法目的?照这么说,合理避税也犯法,因为目的是省钱。多获得这个拆迁款,这个是目的,经济动因如避税一样,这个目的我看就光明正大,凭什么说非法?目的又不是抢劫。现在已经不流行诛心之论了,法律也不搞道德审判。

hjfgcx 发表于 2012-8-20 13:21
兄弟的法律学的好,这个条文都能找到,赞一个!

问题是,什么是非法目的?照这么说,合理避税也犯法 ...


避税不犯法   做假账犯法     有种避税是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 比如分散经营,把一个公司分拆成数个! 销售总额降低了,所得税就降低了!

另一种是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的避税!再比如注册N个公司,但其他公司只是空头公司,并不经营商品,而只是把帐做到另外的公司上!  这个应该就是违法的了! 但有些帐做的比较好!很难查出来!

事实上,很多事情不是不知道,而是没法查! 比如在海外注册公司,把原料高价供应给自己的国内公司!


林林总总  避税手段一大堆!



你说的合法性类似红色标记的避税一样! 查不出来是你幸运或你水平高!但前提他是违法的!
hjfgcx 发表于 2012-8-20 13:21
兄弟的法律学的好,这个条文都能找到,赞一个!

问题是,什么是非法目的?照这么说,合理避税也犯法 ...


避税不犯法   做假账犯法     有种避税是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 比如分散经营,把一个公司分拆成数个! 销售总额降低了,所得税就降低了!

另一种是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的避税!再比如注册N个公司,但其他公司只是空头公司,并不经营商品,而只是把帐做到另外的公司上!  这个应该就是违法的了! 但有些帐做的比较好!很难查出来!

事实上,很多事情不是不知道,而是没法查! 比如在海外注册公司,把原料高价供应给自己的国内公司!


林林总总  避税手段一大堆!



你说的合法性类似红色标记的避税一样! 查不出来是你幸运或你水平高!但前提他是违法的!
忙碌的蚂蚁3 发表于 2012-8-20 13:45
避税不犯法   做假账犯法     有种避税是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 比如分散经营,把一个公司分拆成数个 ...

为什么这种结婚要类似于空头公司,而不是类似于分散经营呢?类比的原则何在?如果说不出来区别,应该是按有利于被告人来判决,疑罪从无。

我认为,法律没有诛心之论了,避税等等哪怕是损人利己的目的,只要法律不禁止则本身不违法,否则人人都可能是思想犯。空头公司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才可能说其目的违法(其实更准确的说是行为违法,法律禁止的行为),分散经营则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达到什么目的法律管不着。同理,省钱或多赚钱的目的本身不违法,除非动用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或目的(如抢劫为目的),才能宣告目的违法。

hjfgcx 发表于 2012-8-20 13:55
为什么这种结婚要类似于空头公司,而不是类似于分散经营呢?类比的原则何在?如果说不出来区别,应该是 ...


分散经营可以理解为实体经营行为!   空头公司可理解为非法占有!否则空头公司也无罪了! 我注册公司,为什么不能分散转移账目呢?   
hjfgcx 发表于 2012-8-20 13:55
为什么这种结婚要类似于空头公司,而不是类似于分散经营呢?类比的原则何在?如果说不出来区别,应该是 ...


分散经营可以理解为实体经营行为!   空头公司可理解为非法占有!否则空头公司也无罪了! 我注册公司,为什么不能分散转移账目呢?   
规定了不允许空头公司。
如果法律未规定这种行为为错,仅靠个人呢或者法官理解,自由心证什么的,那就麻烦大了,别说分散转移,就是合理避税也可以归咎为错了,非法占有国家应该有的财产了。
一切按法律规定办事。你的目的触犯了法律规定上明确不允许的事情,才可以说目的违法。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事情,利益归于被告人,这个是常识啊。

hjfgcx 发表于 2012-8-20 14:08
这不是理解为非法占有,而是规定了不允许空头公司。
如果法律未规定这种行为为错,仅靠个人呢或者法官理 ...


什么样的公司算空头公司?没有一个人是因为注册空头公司而犯罪的!而都是因为空头公司发生的违法经营性行为而犯罪的!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你如果不能理解这句话       什么都是白搭
hjfgcx 发表于 2012-8-20 14:08
这不是理解为非法占有,而是规定了不允许空头公司。
如果法律未规定这种行为为错,仅靠个人呢或者法官理 ...


什么样的公司算空头公司?没有一个人是因为注册空头公司而犯罪的!而都是因为空头公司发生的违法经营性行为而犯罪的!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你如果不能理解这句话       什么都是白搭